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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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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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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创造力,丰富生活,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写总结时要简明扼要,力求言之有理,语言通顺且表达精确。阅读下面这些范文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主题,并为我们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一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丽娟,女,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州区新墩镇城二闸村六社养殖场内。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曾明国,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思村二社。

申请人王丽娟因与被申清人曾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王丽娟的再审申请。2016年11月2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民监(2016)62070000016号再审检查建议书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2016年12月16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监4号民事决定,对张掖民行监(2016)62070000016号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现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上访申请再审。

上访申请请求。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请求依照上访程序申请予以再审鉴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405000元向法院提供了上诉人与2012年7月15日出具的借据,2013年2月4日出具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因王丽娟借曾明国现金肆拾万零伍仟元整(元),2013年3月10前如不还借款尊上委托”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付借款405000元。

1、下列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认定和判决:证人证言:2013年2月4日,被申请人曾明国提出替申请人王丽娟偿还在众生典当行借款壹拾万元,让申请人出具借条。

申请人王丽娟同意后在一家打字复印部给曾明国出具一张115000元的借条,汤吉锦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了签名并按了手印。现场见证人有申请人王丽娟的母亲李秀兰、女儿王小燕以及打字复印部的老板可以作证。汤吉锦之所以在一审、二审中未出庭作证,就是因为受到了被申请人的威胁所致。现证人汤吉锦、李秀兰、王小燕愿意出庭作证(附汤吉锦的证明二份)。证明“当天王丽娟再未给曾明国填写委托书,我们太家同时离开写借条的打印部”。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

该证据证实申请人已2012年9月3日通过农业银行还申请人借款10000元。

上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借款元的事实以及填写委托书的事实。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借款元,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2012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借款277000元的事实有借条,申请人自认足以证实。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给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元(此款已还清),如被申请人执意认为申请人未付此借款,则应该出示借据以证明该项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拿不出借据的情形,足以证实该笔借款已还清。如果申请人不给被申请人出具借条,汤吉锦予以担倮,那么,被申请人凭什么替申请人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的事实不但有担保人汤吉锦、证人李秀兰、王小燕可以证实,而且符合借贷交易习惯,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拿不出申请人写的借条(债权凭证),原判决完全可以推定,该笔借款已经还清,而不是责令申请人提交证据,而是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应有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掖市众生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只能证明该公司收到了被申请人替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115000元的事实,而不能证明申请人尚未还清被申请人借款本息115000元的事实。原判决认定该笔借款未还,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保证从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委托书,这是被申请人为了逃避撬车侵权赔偿责任而伪造的。因此,再次申请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予以整体全面鉴定。但奇怪的是放在法庭上的证据,第一次鉴定指纹时是完好的,第二次提出对委托书进行七个方面鉴定时,“送检材料背面压痕等信息被破坏,无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全面检验”提交给法庭上的委托书,法庭应负倮管完好的法定义务,为什么被人为破坏?破坏证据与毁灭证据有什么不同?这一被人为破坏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难道让申请人承担吗?己无法鉴定真伪的委托书,原判决仍以此为据认定该证据有效,进而认定借款总额为元,道理何在!委托书的本身就不是债权凭证,以该委托书认定借款数额,确定债权,显然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原判决(四审: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2122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审字笫18号;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499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516号)对委托书未能从程序上进行审查。

(1)未能审查委托书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参加人怎么产生的;

(2)未能审查委托书是谁草拟的9是谁在谁的电脑上打字形成的?

(3)未能审查委托书上所用印泥是谁的;

(4)未能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是谁在谁的复印机上复印到委托书上的。上述情形原判决未能进行审查,怎能确认委托书的合法性!

2、原判决对委托书未能从实体、内容上进行审查。

(3)各注是对委托书的补充和说明。而在本委托书中的备注竟然成为债权自认凭证和违约条款,哪里是委托书,分明是还款计划和违约责任书,显然有悖常理为何不审查:。

(4)“尊上委托”含义不清,为何不审查;。

(5)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制到委托书上,分明是画蛇添足,为何不审查。

原判决对委托书未能从实体内容上进行审查,又怎能认定委托书的真实性。

3、原判决既然同意重新鉴定,因送检材料被人为破坏,该鉴定机构无法鉴定,那么理应向有鉴定能力的其他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未对委托书进行全面整体鉴定前,该证据的真伪,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以待定状态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进行判决,显然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为此,再次向贵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以查明事实。

(1)对委托书、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三者是否是合成的进行鉴定。

(2)委托书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是第一次复印形成的,还是多次复印形成进行鉴定;

(3)对指印的印油是否含有油性及是否托印的进行鉴定,委托书上年月日数字是原始手写还是复印上的要求鉴定。

申请人:王丽娟。

2017年5月19日。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二

再审申请人罗璇(一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5号403室,身份证号:***823。

再审被申请人周征宇(一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花园伦敦城11栋601室,身份证号:***019。

申请人罗璇因与被申请人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

1、在(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认为“被告通过刷原告银行卡消费支出中被告应承担部分的确认”,但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也就一年多的时间,再审申请人“消费支出”达到了25万元之多。申请人罗璇只有20几岁,一年多时间“消费支出”达到25万元明显违背了常理,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没有任何怀疑。

2、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没有就其主张的“消费支出”具体数额、发生时间、申请人承担的份额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一份简单的借条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所谓的“消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而一审法院在这一基本事实都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辩称未实际收到25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对自己提出的“未实际收到25万元”承担举证责任,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五条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中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交付25万元,这本由负有履行交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这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借款”,在借款合同生效这个前提要件都没有查清之下错误地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明显是对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漠视,对申请人是极不公平的。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如此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本案的一审判决错误,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等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邻居关系,2011年8月由于12层的公共水管部分漏水,导致水渗到了11楼10楼住户家中。申请人基于善意维修了该漏水水管部分,而10楼住户也就是被申请人却认为是申请人对漏水水管负有管理义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财产损害发生纠纷故将申请人作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后做出了(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并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相应的赔偿费用。

再审申请人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中院判决中所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中院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在水管漏水后维修了公共自来水管的行为表明其对漏水部分的我水管具有管理义务,故据此认定申请人具有漏水水管部分的管理义务要承担漏水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漏水水管的部分是属于公共自来水管道部分,并不属于申请人房屋内部,也就不承担该管道部分的管理义务。申请人见公共管道水管漏水,出于善意找人帮忙维修了漏水水管部分。这样的行为应该是无因管理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申请人不但没有向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维修水管支付的费用,反而遭到被申请人的起诉,有点本末倒置,中院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该案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作为被告起诉对象错误。本案中,申请人对公共自来水管道并没有管理维修义务,负有管理维修义务及赔偿责任的是该小区的物业部门,所以申请人作为案件被告不适格。

(三)中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错误。

表述,而本案中申请人基于善意处于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了对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维修,且在申请人修理好漏水管后让低层住户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也就不可能适用过错责任来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案应该适用的是《民法通则》93条而不应该适用《^v^侵权责任法》第6条。

被申请人提出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是2008年青岛市^v^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v^物权法》是^v^通过的法律,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向抵触,《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法律效力应该低于《^v^物权法》,所以本案中应该适用《^v^物权法》70至73条的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来界定本案中漏水位置是属于公共区域还是业主专有部分。

(四)中院对证人陈文秀证言的否定不具有说服力。

中院认定的证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故不予采纳证人证言。实际上,本案的证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认识,他只是在漏水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的朋友找来修理漏水管道的工人,修理完之后也没有任何交易往来所以中院认为证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予采纳证人证言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五)对中院最后做出的被申请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有异议。

中院判决书中载明基于《^v^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计算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方并未出具相关证据法院也并未对该项损失让申请人进行质证,而是简单的依据被申请提出的数额要求在未作任何鉴定和审查的前提下认可了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数额。申请人认为此项经济损失评估方法有待考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损失费用。

(六)从社会发展来看,让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利于社会的。

和谐稳定。

再审申请人基于善意处于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了对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维修,且在申请人修理好漏水管后让低层住户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善举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而不是收到惩罚。如果让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将会导致人人自危、公共场所出现危及状况没人敢挺身而出的恶性循环中,这样的判决结果与“扶起跌倒老人反遭诬陷”有何区别,这样只会助长不正的社会风气、泯灭人本善良的底线,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原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v^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四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v^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至线路于x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v^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l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x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二)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v^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v^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v^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v^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五

被诉再审人(单位):德庆县人民法院。

本人因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申请确认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省高院(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

二、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德庆县人民法院调查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存款的原因(见附件8);现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人在德城镇有五处房产,本人名下就有四处(见附件9),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也就足以证明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朝东路201单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存在着《^v^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德庆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据失实:

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东豪东路52号商铺”,而提供的照片却是“东豪东路17号商铺”;更令人不解的是:“商铺每平方米只值1000元”。就在其提供照片的正对面现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有售,可调查)。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具备执行的要件:

由于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裁定仅凭“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xx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xx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新证据却没有审理;本人诉状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回答;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未审;存在着不答问题、答非所问、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违反法律的文书,显然就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所以不予执行。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该项解释:“拒不执行…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却没有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法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该项规定的情形。可见,原裁定认定为“拒不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本人不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然而,“对我拘留”则存在着《^v^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显而易见,对我拘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所以,原裁定认定“不予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详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依据《^v^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呈:

再审申请人:石xx。

11月17日。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六

我们可能常常在新闻中或者是电视剧中,遇到例如^v^^v^这样的词语.那么我们知道要怎样写一篇行政上诉答辩状吗?可能我们会觉得这和写信差不多,把自己想要说的话写里就可以了。

1、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答辩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七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职务: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鲁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职务: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

菅强辉。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圣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主审法官: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1年2月26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我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为此,我特此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5000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1: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第一被告:原告所诉属实,我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的所有帐目都被第二被告收回了,该借款应由第二被告偿还。

第二被告: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二被告只中第一被告的投资人,根据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清算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第二被告只向清算责任,而不是代为赔偿责任。

审判员1:原告方,请就你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一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一被告,你公司的账目上有无向原告借款的记载第一被告有,现在所有的账目已被济南市戒律检查委员会审计:第二被告:这个账目所涉及的集资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审判员1:原告给被告要过借款吗?原代1:要过。第一被告:要过。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1:我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的调查笔录2份:(1)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2)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所作的调查笔录。旨证明:

(1)原告所属实,245000元是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

第二被告:有异议,证据上看不出有利息的规定。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新的证据要提供的?

原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庭调查第一被告的部分固定财产是否于1996年被第二被告收回,如果成立,第二被告属于抽逃资金,要求第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员2:第一被告,有无手续?

第一被告:没有,交接收回都是内部的事,也没有什么证明。

审判员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是否抽逃资金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诉讼代理人2:

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队等,一直由股东长期无偿占有,属于明显的抽逃资金行为。

审判长: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本人受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992年第二被告全额出资设立,但1996年又抽回450万固定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原告所结余款项,根据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人有偿还原告所借于款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方认为其责任应由第二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原告提出了第二被告抽逃资金的主张,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首先,我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义务。本案中现在的情形足以认为第二被告有抽逃资金的重大嫌疑,但关于价值450万的固定财产转移情况,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我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综上我认为应由第二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转移出资的具体情形,我方不负举证责任。

审判员2:被告你还有新的观点吗?第一被告代理:没有第二被告:没有。

第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优良传统,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减轻诉累,便于执行。因此,希望双方(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了结诉讼。

问:原告王顺,你听明白了吗?答:明白了。

问:是否同意调解?答:不同意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当庭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诉被告。

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000元,第二被告偿还原告245000元,年利息31850元总计2768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11年6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审判长:请坐下。各方当事人请在10日后到本院领取行政判决(裁定)书。(或:本院将于10日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判决书.)请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于闭庭后立即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及签名。现在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旁听人员等自行退庭)。

原告当庭发言的篇八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相关阅读-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范文《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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