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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批事项的函范文简短 关于审批的函(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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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批事项的函范文简短 关于审批的函(二篇)
2023-01-15 06:08:27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答复审批事项的函范文简短一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

一、 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二、 属于非授权主题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则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或者第4.3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则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表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三、 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则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电话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若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四、 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则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 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则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通常,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有几种: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类不清楚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对该权利要求修改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当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限定,以清楚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时只要克服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种缺陷的修改,根据说明书换一种表达方式即可。

六、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

(1)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

(2)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

七、 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某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则会引用相关对比文件作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找出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则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区别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说明修改之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则应当陈述意见,向审查员说明和解释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以及权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还应当论述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八、 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则申请人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解,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该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立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申请人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上述 “三步法”的实质,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作出妥当的答复。一般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确实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则应当找出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哪些改进。

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较为充分,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难以说服审查员时,就应当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本发明的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必要时还要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说明书摘要等部分作适应性修改。

九、 修改超范围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认真分析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是否超出了范围。

对于可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如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导出目前修改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可以与审查员会晤或电话讨论。

对于修改的确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将其删去,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否则该申请会被驳回。

最新答复审批事项的函范文简短二

国务院关于xx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号

xx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xx市城市总体规划(x0——xx年)的请示》(湘政〔x1〕23号 )收悉。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xx市总体规划,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xx市是xx省的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今后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城市性质,强化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的综合功能。、湘潭、株洲三市在地域上相邻,建设中既要发挥城市群体的优势,又要考虑各自的特点,对区域性的生产力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并在规划的实施中加强直辖市,避免重复建设和城市发展连绵成片。

二、到xx年xx市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人左右。xx市近年人口增长较快,要加强对人口增长的管理,特别是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要健全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杜绝多头审批,并要注意城市地区人口合理分布。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966平方公里的范围,要划定具体区界,切实加强实施管理。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把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人均100平方米以内。

三、xx市中心市区、马坡岭、望城坡、捞霞、坪塘等若干地区形成的组团式规划布局及功能划分是合理的。近期要重点开发北部捞霞地区,有控制地发展东西两翼组团。要严格保护组团间的隔离绿带,不得任意侵占。各类开发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和布局,并实行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要通过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目前xx市城市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快城市道路、通信、民用燃气以及重要的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开发一片、建成一 片,有计划、有步骤地滚动发展。旧城改造要按照详细规划,尽可能集中成片地进行。要适 当疏解旧城人口。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公共绿地。

是国家重点防汛城市,要努力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合理分配和使用湘江岸线。

五、xx市古代文物和近代有纪念意义的革命文物十分丰富,城市自然环境优美。要从整体环境入手,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尤其要注意保存反映我国人民艰苦斗争历程的革命文物与历史环境,以昭示后人,教育后代。要加强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严禁对景区用地的蚕食,望城坡组团的建设安排要考虑山风景区的景观要求。要规划并建设好包括湘江沿江地区在内的城市三大风光带,完整地展示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

六、经批准的xx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规定是建设、管理城市的依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地方性城市规划设计及管理的行政、技术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xx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城市规划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搞好城市各项建设,把xx市逐步建设成为我国中南地区发达、经济繁荣、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文明城市。

一、批复的含义和特点

(一)批复的含义

批复也是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中都有的文种。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对批复的功能作了这样的界定: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批复功能的界定几乎完全相同: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批复跟指示有相似之处,都是指导性的下行文,所表达的内容都是受文的下级机关开展某项工作的依据。不过,它们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二)批复的特点

1.行文的被动性

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批复不是主动的行文,是公文中惟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另有两种公文也可以是被动性的,就是报告和函。不过,报告只有在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才是被动的,函只有复函才是被动的,所以说,纯粹的被动性公文只有批复。

2.针对性

批复的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决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需旁牵他涉。

3.集中性和明确性

由于下级的请示是一事一报,请示内容十分集中,相应的批复也是一文一批,答复的内容也十分集中。因此批复的篇幅一般都不长。

批复的态度和观点必须十分明确。对于请求指示的请示,批复要给以明确的指示;对于请求批准的请示,批复或者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不批准。有时,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原则同意,但对某些个别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充许的,不违背态度明确的原则。但如果观点不明,态度含混,令下级机关无所适从,就不合基本要求了。

4.政策性和依据性

对于撰写批复的上级机关而言,不管是发出指示还是批准事项,都必须有政策依据,不能随意为之。对于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而言,批复一旦到达,就是行动的依据,不得违背。在这些方面,批复和指示的特点是一致的。

二、批复的写法

(一)批复的标题和主送机关

1.批复的标题

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常规模式写法,即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略有不同的是,批复往往在标题的主要内容一项中,明确表示对请示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一般公文标题中的主要内容部分一般只点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问题,多数不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其中“同意”两字就是用来表明态度和意见的。如果不批准请求事项,标题中可以不出现态度和意见,到正文中再表态。如果是答复请求指示的请示,也无须在标题中表态。

2.批复的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那就是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

(二)批复的正文

批复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批复依据、批复事项、执行要求。

1.批复依据

批复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方的请示,二是与请求事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

对方的请示是批复最主要的论据,要完整引用请示的标题并加括号注明其请示的发文字号,例如:“你省《关于变更西宁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青政〔x9〕49号)收悉。”

上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是答复请示的政策和理论依据。可表述为:“根据××关于××的规定,现作如下答复。”必要时,可标引文件名、文件编号和条款序号。如果下级请示的事项在上级文件和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这样的文字便不需出现了。

2.批复事项

针对下级机关请示所发出的指示,做出的批准决定,以及补充的有关内容,都属于批复事项。如果内容复杂,可分条表述,但必须坚持一文一批的原则,不得将若干请示合在一起用列条的方式分别给以答复。

3.执行要求

对下级执行批复的要求可写在结尾处,文字要简约。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的结尾:“榆林市的各级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如果只是批准事项,无需提出要求,此段可免 。

批复撰写要注意及时、明确、庄重周严、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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