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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 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怎么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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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 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怎么写(5篇)
2023-01-15 07:36:40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推荐)一

x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通告,向外界公开了犯罪嫌疑人孙小果案调查进展情况。这份通报公告的情况大多数在大家的预料之中,比如,孙小果屡屡逃脱法律的制裁,就是因为其父母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在其父母的四处活动下,孙小果因轮奸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却神奇地“在监外执行”,在其父母的张罗下,孙小果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虚假的专利发明重大立功获取减刑。而这些匪夷所思的操作之所以能得逞,也是因为在案件侦办,审判,入狱服刑减刑等多个环节都存在严重的问题,有人失职有人渎职还有一些人直接参与了犯罪,导致孙小果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大家的推测与事实如此吻合,不是因为推测的水平有多高,而是因为大家都明白,让一个严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是一两个人都做到的,也不是一般家庭可以做到的,必然有人从中作梗,其中不乏位高权重者;也必然涉及到多个部门。

通报显示,相关部门已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了留置措施。

从这份名单可以解读出的信息很多。一个是涉及人员之多,公安、法院、司法等多个部门有多人沦陷。另一个则是涉及官位之高,孙小果本人以及其家庭从目前看并不显赫,却能把位居司法部门高位的人拉下水,足见其破坏力之大。

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这些人原本应该是把关者、法治的守护者,却摇身一变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庇护者,法治的破坏者。他们没有发挥想到监督的作用,反而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所以,与其说是被拉下水的,不如说是信念动摇,主动下水的。

司法腐败,后果非常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是最后一条底线,司法不公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起案件从侦办,公诉到审判,入狱服刑,往往涉及的部门非常多,经手的人员也非常多,这意味着犯罪成本非常之高,孙小果却能长期逃脱法律的制裁,社会反响极大,给社会的观感极差。毫不夸张地说,围绕在孙小果身上的这张严密的保护网直接导致了司法公平正义被牺牲,也间接导致了孙小果没有能及时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在犯罪道路上愈演愈烈。

如今案件调查基本尘埃落定,但留下的教训还需要被认真吸取。司法部门之间有相互监督的权力和义务,这么多错误,哪怕只有一个环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也不至于像今天这么狼狈。

还有,不能放过每个疑点每个参与犯罪的人。目前,办案部门正在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加紧开展调查工作,这意味着,还有更多的司法人员可能落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只有将每个疑点都弄清楚,将每个参与者弄清楚,才能将完整的真相呈现出来,这些暗藏于司法队伍中的病毒才能被消除,才能立下让后人不敢越雷池半步之威。

推荐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推荐)二

(一)围绕反贪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一支生力军,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案件查处当作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按照“初查精确,立案准确,结案正确”的办案要求,力争做到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统一”。为此,我们将着力提高干警的“四大能力”:一是发现、管理和经营线索的能力;二是案件线索精确初查的能力;三是在法定时间内突破口供和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四是抗干扰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逐步建立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该严从严,宽而有据,严而有度。

(二)立足公正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严格按照省院出台的《办案工作流程》和《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的规范要求,加强流程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执行到位。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将按照最高检和省、市院的要求,少用、慎用、规范使用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在对象的选择,时间的确定,手续的办理,执行的主体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对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象的规定,做到依法审讯,文明执法。

(三)坚持素质强检,进一步加强反贪队伍建设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引,通过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反贪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风纪严明,业务过硬的反贪队伍。

(三)案件查处工作关口前移,规范初查和秘密调查“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法律规定确立以来,传统的“车轮战”,“疲劳战”等侦查方式已经不仅被宣告过时,而且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因此,要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突破案件,就必须将案件查处的关口前移,强化初查和秘密调查。初查工作开始前,我们严格按照办案流程的要求,制定严密的初查预案,明确案件的初查方向、范围和规范化要求,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列出初查工作的内容,力求做到精确初查。如在办理供电局系列案件中,针对举报信反映的内容不详实,但具有初查价值的特点,我们对案件的关键行贿人李桂荣几年来所做工程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排,收集了大量的人证和书证,由于准备工作过细,在证据面前,李桂荣很快交代了行贿犯罪事实,从而一举突破供电系统的受贿串案。在查处我区某中学校长周某一案的线索时,我们办案人员围绕行贿人的假名、假姓、假地址,展开精确的初查,锁定目标不放,七上沭阳,终于克服重重困难将其追捕到案,从而突破数起我区中学校长受贿串案。

(四)加强审讯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询问、讯问行为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我们始终将办案安全放在第一位,不仅有完善的讯问谈话设施,而且建立了相关的安全防范制度。自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谈话之时起,始终有两名以上法警在场,法警为专职安全员,确保不出差错。针对有的受贿嫌疑人在交代问题后有异常表现的,我们都及时安排人员与之谈话,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在查办王某涉嫌受贿一案时,王某有自残的企图,但被我安全人员及时地制止,从而避免了一场突发事件的发生。

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杜绝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变相剥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和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讯问、取证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对询问、讯问案件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和全程同步录音录象,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少数干警情绪急噪等情况,我们及时做好干警的思想疏导工作。

严格规范执行强制措施,在对象的确定,手续的办理,执行的主体等方面都能严格按照法律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尤其在对监视居住的使用上,我们始终坚持“少用、慎用、规范使用”的原则。如今年我们办理的屠某涉嫌行贿案,从监视居住的对象确定,到手续的办理到措施的执行,我们都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五)加强人权保障,坚持人性化办案对于每一个调查对象我们都能在充分保障其法定权利的同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坚持人性化办案。对于一些患有疾病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我们都主动联系医院或诊所的医生定时定期为其测量血压,心率,安排就医。对于在生活上有特殊要求的被调查对象,我们都做到尽量满足。如我们在办理扬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丁某涉嫌贪污一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丁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病和“三高”病症等情况,我们及时与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取得联系,请医生定时为其测量血压和心率,购买常用药物,适时安排休息。这样不仅有效防止了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也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工作作风,有力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六)严格办案纪律,加强保密工作如果说纪律是履行职能的保障,保密工作则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办案纪律和保密工作当作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例如在办理扬州新东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丁某一案的过程中,由于我们在案件的初查、集中突破等环节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纪律,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从而使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举突破了丁某涉嫌贪污公款86万余元的重大犯罪事实。

推荐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推荐)三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推荐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推荐)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下面,我将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去年工作情况作以简要回顾,并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向大家作以汇报,请大家批评指正。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件人,超出省院年初确定的案件基数人。其中提起公诉大案件人,大案率为,同比上升个百分点。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件人,全年无一起撤案、不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多万元。

我们在看到20xx年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反贪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案件线索匮乏。市经济不发达,国企较少,职务犯罪案源一向缺乏。二是大案比例偏低。今年的大案比例达到了,与我市的经济环境相比应该是较高的比例,但与其他分市院相比差距仍然较大。问题的出现,与地域经济发展滞后有一定关系,也与案件上手后急功近利,见好就收,深挖和追究意识不强有一定关系。三是办案人员不足,办案人员整体素质不强。有的院反贪局由于人员不足,导致办案人力不够;有的院反贪局由于有法律职务的干警偏少,影响办案效率,对完成工作任务产生一定影响。以上问题,我们有信心在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强化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的效果观。以提高反贪侦查能力为核心,以深化反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基层院反贪侦查工作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反贪侦查队伍为保证,全面加强和改进反贪侦查工作。要在省院和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围绕主线服务发展大局,强化大局意识,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创新意识,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动性和主动性,转变思维方式,找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紧紧围绕市委规划提出的建设“五大行动区”的战略部署,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发展的方式方法,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具体要落实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办案工作方面

(一)、狠抓办案力度,深入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继续把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作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要突出办案重点,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要求,深入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征地补偿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职务犯罪,不断加大挖掘窝案串案的力度。结合某市五大行动区建设,把涉及到边境贸易、生态功能保护、旅游开发等重点工程的部门作为挖掘案源的重点,一旦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从重从快打击。要努力提高大案比例,决不能满足于完成全年反贪办案任务基数,要灵活运用指定管辖、领办、交办等方法,力争在未来三年内使基层院反贪局大案比例达到100%。

(二)创新办案机制,注重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要把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创新办案机制,积极参与整顿市场秩序和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办案中要做到不轻易查封企业账目、不轻易暂扣企业生产流动资金、不轻易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不间断发案企业生产经营,确保不因执法不当给发案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同时要积极帮助发案企业查漏补缺,完善管理和监管制度,促进发案企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继续注重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侵占、侵吞、挪用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农业补贴款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民生工程投入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农业等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改进办案方式,坚持依法办案和文明执法相统一。

在办案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的要求,对受理涉及企业的举报线索,要本着坚决、慎重、准确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努力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同时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人格上要给予尊重。进行搜查时,做到文明执法,举止得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赃款;取证时实行未成年人、病弱老人回避制度,尽量将执法办案行为带给他们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做到依法办案与文明执法相统一。

(五)慎重使用强制措施,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办案中,对发案单位的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做到及时通报,做好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影响,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账目、银行账户、企业财产,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办案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始终做到从有利于促进发案单位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等实际情况区分对待,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反贪部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之中,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队伍建设方面

(一)继续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侦查人才库的作用,营造全市“大反贪”侦查格局。要整合办案资源,提高整体办案水平。要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作用,加强对涉案区域办案工作的侦查指挥协调和办案力量的有效整合,实行跨区域联动办案。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灵活运用提办、领办、交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上级院的组织指挥和带头办案作用。切实增强排除干扰阻力、快速突破案件的整体能力,有力推动办案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快侦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从目前的形势看,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是推动科技强检战略、实现侦查方式革命、增强侦查能力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形式的多元化、利用科技手段作案的普及化、反侦查的信息化等特点。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引入信息技术和现代化装备,已是大势所趋。要引导全市反贪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对信息技术方面知识的学习,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侦查变革做好充分准备。

(三)抓好反贪队伍人才库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反贪侦查人才库建设,是侦查工作信息化的需要,是侦查一体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查办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反贪人才库能够确保在办理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大要案时,由市院反贪局统一指挥调动,按每个侦查人才的特长分派岗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确保整体办案工作高效运转。要及时更新调整反贪侦查库人才,优中选优,把具备预审、财会、审讯、综合等各项特长的优秀人才及时充实到人才库中,确保在查办大要案件时有将可派,有兵可用。要抓好全市反贪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继续提高反贪干警的素质。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反贪干警在查办案件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反贪干警要与时俱进,学习掌握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免在工作中陷入被动。要采用集中培训、侦查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反贪干警的业务技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反贪队伍。

三、办案安全工作方面

多年来,全市反贪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办案安全工作各项制度,从未发生过办案安全事故。但是,未发生过绝不等于就不存在安全隐患,全市反贪部门要继续把办案安全工作摆上办案工作生命线的位置,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1、要定期组织干警进行学习讨论,提高全体干警办案安全的防范意识。

2、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制定严谨缜密的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全面分析办案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到及时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在办案中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一律按规定在讯问室进行;对已经做出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羁押到看守所。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审批、看审分离、办案安全责任制等办案安全防范措施。

4、在讯问前,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身体健康情况咨询和检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办案区要备有医疗急救箱,常备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治疗药品、药物,防止患病嫌疑人突发疾病等危险情况的发生。

各位领导、同志们,20xx年已经过去,新的一年已经到来,我们有信心,在省院和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全市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必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市“规划”和五大行动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是我局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整体思路,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推荐公诉案件赔偿协议书(推荐)五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公刑诉[_______]_______号

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伙同范_____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__________、__________起主要作用,是主犯,__________、__________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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