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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 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报告(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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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 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报告(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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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一

被告:立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日本国公民。住址:日本国岐阜县羽岛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xx年6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立某某离婚。

被告立某某在所定的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德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xx年6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种种原因,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故由原告郑某某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立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立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又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被告立某某公告送达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郑某某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诉请与身份关系相关,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原告郑某某的诉请为离婚,故本案审理应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原、被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成立。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立某某离婚。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郑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立某某可在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成焕

审判员:陈立晖

审判员:叶明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丹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二

同志们:

这次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是市委研究决定召开的。市委书记罗一民同志对召开这次大会非常重视,要求把这次警示教育大会组织好、开出成效。本月10日,省委召开了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电视会议,会上,有关犯罪人员进行了现场说法,给广大党员干部以极大的震憾;省委书记李源潮同志,省委、省纪委书记冯敏刚同志对全省各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结束时,罗书记又对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要求。在春节之前这一时段,省委、市委多次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刚才,大家集中收看了警示教育电教片,听取了季汉平、沈德群、许建国等人的深刻忏悔;陆建生同志就有关案件作了情况通报,并且帮助大家一起谈案情、议教训、论得失,讲得很好,相信大家一定能够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近年来,南通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这充分表明,我市干部队伍是一支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求发展、促腾飞的高素质队伍。对此,上级党委充分肯定,广大群众普遍满意。但透过季汉平、沈德群、许建国等案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一刻也不能放松!对此,从中央到省委、市委旗帜鲜明,就是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要深挖腐败分子,始终保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就是不管你地位多高、能力多强、贡献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坚决查处,一查到底。这一点,希望大家深刻领会,切实把握!

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了南通党风廉政建设要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这一目标落实到每一名党员干部身上,最直接、最具体的要求就是做到廉洁自律。只要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廉洁”四个大字就会深深地写在南通干部队伍的旗帜上,清正廉洁就一定会在南通8001平方公里大地上蔚然成风。在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市委二次全会精神,推进全面腾飞、实现全面小康,加快社会和谐新南通建设的征程中,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抓好廉洁自律。

第一,清正廉洁,必须牢牢守住底线。执政为民、履行职责,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到廉洁自律,这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守住的底线,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队伍关注的焦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领导干部面临着太多的诱惑和考验,只有经常打扫头脑里的灰尘,才能拒腐防变。

一是切实加强自身修养。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维护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要理论联系实际,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努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

二是冷静算好腐败的“成本账”。我们的领导干部要克服侥幸心理,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一被众多腐败分子证实的铁的规律,深刻吸取季汉平、沈德群违纪违法案件的惨痛教训。要算清政治账,懂得腐败不仅损害党的形象,而且自毁前程;要算清经济账,懂得腐败不仅导致身败名裂,而且会倾家荡产、身陷囹圄;要算清亲情账,懂得腐败不会给家庭带来幸福,只会给子女带来灾祸和一辈子抹不掉的阴影。要勤于并善于算好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放眼长远,权衡得失,切实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历史负责。要更加自觉主动地把自己置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下,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醒,严格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是时刻把住廉洁关。廉洁自律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但落实到我们干部身上,就是要守住工作生活中的每一个关口。纵观腐败分子的变质过程,都有惊人相似的堕落轨迹,也就是他们大多是从生活细节逐步变质溃烂开始,从小节节节失守而导致大节沦陷,从节日期间收受礼金而导致贪欲一发不可收,从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违纪违法的不归路,从第一次违纪违法的侥幸心理而陷入最后的疯狂。因此,保持清正廉洁,首先就是要立足于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我们的领导干部要善于把好“廉关”,远离腐败,保护自己。一要守住节日关。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是送礼者最好的借口,也是腐败发生的高危期。很多领导干部虽然平时比较谨慎,但在逢年过节很容易犯迷糊。当初我们找沈德群谈话,正是国庆中秋前夕,他的包里居然有别人送的近20张银行卡、消费卡,其中一张卡就是3万元,还有相当数额的美金、港币等现金。当前,中央和省、市对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中央纪委对领导干部节日期间收受礼金问题,已有严明的处理规定,可以说要求严格,纪律严肃,教训深刻,大家务必保持非常清醒的头脑,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切实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在节日期间的各种诱惑面前保持本色,远离腐败!20xx年春节就在眼前,大家务必高度警惕“节日病”,把握好友情交往与行贿受贿的界限,切莫让年关变成自己政治生命的“鬼门关”。二要守住小节关。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大多是从操守不严、品行失端开始的。有的干部信奉吃点喝点、玩点乐点是人之常情,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有点小毛病,组织上也会宽容、原谅。正是这种“小节无害”的心理,让他们慢慢放松自我约束,在“温水效应”中越陷越深。领导干部要学会包公的“黑脸”,该拒绝时就要拒绝,不要被人情和面子所累,决不让腐败从小节上打开缺口。三要守住亲友关。共产党人是重感情的,但亲情友情再深亦有界,这个“界”就是公权不能私用。贪污受贿为子孙敛财、为亲友帮忙,看似爱,实为害,到头来既害了自己,又害了亲友后代。所以,讲亲情不能错位,重友情不能变味,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公权都不能为亲友子女谋利。四要守住初次关。“君子慎始而无后忧”。领导干部在第一次面对权钱色诱惑时,不论大小多少,一定要守节持定、坐怀不乱,决不能因一念之差而酿成终身之祸。

第二,清正廉洁,必须突出正确用权。平心而论,季汉平、沈德群等人也是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为当地的发展也曾做过贡献,然而他们就是因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做实事、办好事;而一旦用于为个人谋取私利,这样的权力就会毁掉一个领导干部,就会损害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大多数腐败分子正是因为在行使权力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栽了跟斗。大家身处领导岗位,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如何正确看待这份权力,如何正确行使这份权力,值得大家冷静思考并作出回答。参加今天大会的,都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党长期教育培养逐步走上领导岗位,一步步走到今天确实很不容易。大家一定要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倍加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手中的权力,为党的事业、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掌好权、用好权。

二是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既是深入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根本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现实需要。市委、市纪委将出台一系列制度和意见,包括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监督制约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的意见、充分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意见等,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一把手”,尤其要认真执行党纪党规,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从政行为置于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之下,规范从政行为,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是克服权力行使中的不良倾向。从腐败分子身上不难看出,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这样几种不良倾向,一些同志往往习惯于惟我独尊,作风霸道,不受监督,搞“家长制”、“一言堂”;习惯于无视组织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习惯于轻视各方意见,靠拍脑袋作决策;习惯于忽略团队的作用,独往独来、包办代替。这些不良倾向越明显,产生腐败问题的机率就越大;这样的习惯也许能让你感觉风光一时,但其结局必然是自吞苦果。对此,各级领导干部要逐一对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严防因滥用权力而滋生腐败。

第三,清正廉洁,必须狠抓作风建设。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一支作风过硬、特别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良好的作风是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不好的作风是走向腐败的诱导因素,预防腐败必须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干部的作风是整个干部队伍作风的导向,也是人民群众评价干部队伍是否值得信赖的重要依据。在推进全面腾飞、全面小康,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尤其需要我们各级干部一身正气、干部队伍风清气正。季汉平、沈德群等违纪违法案件给我们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腐败问题往往源于作风方面的消极与堕落。只有一身正气,才能抵御各种邪恶,远离腐败;相反,作风上出现问题,邪恶就会打开缺口,侵蚀灵魂,滋生腐败。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成长发展的过程,其实也是自身“正”与“邪”较量的过程,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场较量中一身正气,赢得胜利,做一个灵魂纯洁的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一个远离低级趣味的人。

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重点就干部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作了全面阐述,这是在反腐倡廉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谓循循善诱,语重心长。我们要认真学习重要讲话和人民日报系列评论员文章,从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践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市委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论品行、重“官德”。要不断追求人格完善、事业成功、家庭和睦的生活目标,保持奋发有为、不断进取的生活状态,铸就人生辉煌!要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守得住节操,以廉洁勤政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信任和拥护!要培养科学美好的情趣,选择有益于身心健康、增长知识技能、陶冶性情的兴趣爱好,净化社交圈子,慎独自省,更好地为人民掌权执政。要结合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主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反省自己,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有一个大的提高,真正把“清正廉洁”写在南通干部队伍旗帜上!

同志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和谐新南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大家以今天的警示教育大会为新的起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争当遵章守纪的标兵、廉洁自律的模范、执政为民的先锋,为推进全面腾飞、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新的贡献!春节将至,预祝大家节日愉快,合家欢乐,吉祥安康!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三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因被检察院指控犯有罪,现案件已/或将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鉴于,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担任一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一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担任被告人第一审的辩护人。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和办案费元,共计人民币元。

辩护费包括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所规定乙方应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咨询的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

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四条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特殊规定

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已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了辩护费、办案费后,乙方律师应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会见被告人,委托的最终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为准。

如果被告人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一审法院,并退还%辩护费及剩余办案费,双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撤销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四

甲 方(委 托 方):

乙 方(受 托 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权限范围: 。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 、 及 担任上述委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 (家庭) 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 电话:

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

1.按收费标准收取;( )

2.双方协商收费;( )

五、代理费用的收取:(依人民币计算)

1.代理费用为 元;

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 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办法为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计为 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

六、甲方郑重承诺:以上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委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况绝对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情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委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委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项的变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

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承担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以授权委托

合同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日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六

xxx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近期在全省地税干部中开展以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

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罗发玉从一个贫苦农民的子弟成长为一名党的高级干部,也曾为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他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罗发玉的落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思想上的蜕变始于思想防线的崩溃,由生活作风的失检,到想方设法以权谋私,逐步发展到经济上贪得无厌,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最后一步一步走向毁灭之路。

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罗发玉走向自我毁灭,再次印证了这样一条真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七

同志们:

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案件警示教育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我于近期再度自学了[关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深刻反思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从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训,进一步坚定了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意识,现结合自身实际,谈几点体会。

以他人的行为作为借鉴可以知道凡事应该怎么做,会得到什么,失去什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赋予违法违纪的处分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英明决策,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通过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学习,让我再次坚定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切实加强自我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升政治素养,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避开陷入违法乱纪的深渊,失去群众和党的信任。要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才干始终做到忠诚于党和人民。在工作中,持续筑牢理想信念的根基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充分信赖政治上坚定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感情上深刻认同行动上始终尾随,做一名心系群众,得民心,顺民意的党员领导干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但仍有一些干部枉置法纪于不顾,给全党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究其原因,是其规矩纪律意识淡薄,对党纪党规没有充分熟悉。这让我充分熟悉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把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作为为政要务,牢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宗旨,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行有所止”,只有对党纪国法有所敬畏,才干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越线。要强化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说老实话做老实人干老实事,严格执行[准则][条例],坚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严格党内生活,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自觉置身于党组织的严格管理和其他党员的监督之下。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纪律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为政之要在于清正,清正之本在于自律,加强自律要害是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始终保持不越轨不逾矩的定力,xx正是忘记了底线,忘记了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纪检干部更应以身作则,最终被个人私欲所蒙蔽。每一名党员干部要防微杜渐,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时刻以自身为模范,带头严于律己,不犯规,不越位,不踩线。以身为范,以行为规,将自身行为置于法治轨道之中,真诚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钻研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始终保持良好的家风和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行,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做党和人民最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时刻把自己的言行框定在党的纪律和规矩之内,努力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表率作用。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体会和想法,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

有关案件防控自我评估方案范文(精)八

案件分析报告格式

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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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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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b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b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4-

以构成养猪人b的抗辩是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b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所以,小a的损害是由b、c、d三人的过错行文引起的,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四、案件判决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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