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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场所储备协议书 隔离场所储备协议书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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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场所储备协议书 隔离场所储备协议书范本(二篇)
2023-01-15 08:18:58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隔离场所储备协议书(推荐)一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科学判断形势、精准把握疫情。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统筹调度,增强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担当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二、组织架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责任,更好地推进我镇疫情防控工作,成立莘庄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防控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常务副组长,镇人大主席任第一副组长,其余班子领导分别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门工作组:综合指挥组,由宋延辉、顾丽芳同志担任组长,陈颖、姜培红同志任副组长;社区防控组,由张春兰、傅宇担任组长,王麟、王一靖等同志担任副组长;安保维稳组,由章群策同志担任组长,朱伟中等同志担任副组长;企业街面防控组,由姚剑华、钱彦同志担任组长,叶红、马海明、陆建新、钱文刚、张德弟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生活保障及宣传动员组,由史震谷、张顶文、沈怡君同志分别负责各相关工作。物资财政组由乔宇红同志担任组长,叶红、石熊飞等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群办、办公室、社事办、社区办、经发办、总工会、文明办、网格中心、联动分中心、综治办、规建办、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社区卫生中心、卫监所、莘庄派出所、莘光派出所、莘松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详附件。

三、职责分工

(一)综合指挥组

负责镇防控办各项数据、信息的上报,撰写每日动态简报,实时掌握各小组工作动态。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做好沟通解释等各项工作。(社事办(爱卫)、办公室)

(二)社区防控组

1、做实全面排摸工作。社区办、各居村委做好精细化、“地毯式”排摸,做实自排自查工作。通过12345、12320等投诉举报热线,鼓励居民主动提供线索,对小区内“鄂”字牌照车辆进行排查,提升主动发现能力;同时完成市级推送名单进行核查,建立“一户一档”,“一人一档”,对于重点人群进行标注。联合物业保安、发动小区志愿者、党团员等,做好小区出入口的车辆与人员的相关监测工作,当好“守门员”。

2、做好上门核查工作。对于自查自排出的待核查人员,由居委干部、家庭医生、社区民警组成“三人核查组”逐一进行核查,并做好甄别处置工作。对于居家隔离人员做好体温监测、信息采集及分类后续处置工作。

3、做好居家隔离工作。各居委做好隔离人员的稳定、安抚工作。采用“包片”, “一人一档”等方式,安排居村干部、志愿者对隔离人员视情解决必要的生活困难以及垃圾处理等实际问题,并落实“每日两次测温”工作。

4、做好环境整治工作。社事办(爱卫)、房管办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杀菌消毒,垃圾清理分类投放等工作。居委会发动党员志愿者、小区楼组长等社区居民经常性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确保环境整洁、秩序良好。(责任单位:社区办、居民区党委、社区中心、社事办(爱卫)、房管办、综治办、社区卫生中心、各居村委)

(三)安保维稳组

综治办统一安排特保进行规模性人员居住场所的安全保障(如社区、宾旅馆、集体宿舍、规模租赁房等)。对于湖北籍人员、密接人员入沪入驻宾旅馆,对其转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统一管理。对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其行为进行限制,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综治办、莘光派出所、莘松派出所、莘庄派出所)

(四)企业街面防控组

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餐饮、楼宇、企业)的管控工作。对辖区内此类场所既有量,组织市场、城管、综治、四大平台公司等力量进行全面巡查。

1、经营场所、所属企业

对镇域内实体办公的企业及经营的商户、商住楼等进行全面巡查,对于暂停营业的场所,张贴《歇业公告》,对于不具备歇业关停的场所,发放《经营场所提示单》。对尚在经营中的商场、超市、市场等人密场所,建议视情压缩营业时间,减少出入口,张贴《倡议书》。此外,收集汇总湖北籍员工回乡、返沪信息,每日及时上报镇防控办,并督促做好自行隔离。对于企业、商户、个人瞒报、漏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罪名进行严惩,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总工会、经发办、四大平台、农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卫监所、各村(改制村)等)

2、街面、建筑工地

对沿街商铺、经营点位,建筑工地等人员进行全面排摸、进店巡查,重点排查内部员工中的外地来沪人员,做好体温监测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加强建筑工地内人员抽查,切实做好湖北籍人员及密集人员的隔离工作。(网格中心、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卫监所、规建办等)

3、农贸市场、农村会所等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家禽动物疫情监测、餐饮等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监管,严格监管农村会所食材安全;加强农贸市场活禽交易管控,坚决打击流动活禽交易。(农服中心、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卫监所)

(五)生活保障及宣传动员组

1、生活保障

针对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点人员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生活上必要物资的保障。(党群办、办公室、文体中心)

2、集中隔离点

启用莘庄镇集中隔离点一处,并做好梯次备用集中隔离点准备(100余间房间备用)。设专人定点联络,备足特保力量,做好集中隔离监管。(综治办、文体中心)

3、宣传动员

(1)建立志愿者队伍,切实做好社会面的宣传、居家隔离人员服务、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一是由居委干部带头,发动小区党团员、楼组长、积极分子等,建立对抗新冠病毒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队伍。二是组织机关青年志愿者队伍,下沉居村委,夯实居村值守力量。三是联合“两新”组织,建立楼宇企业党员突击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知识的宣传,科学引导居民良好卫生习惯,注意休息、健康饮食、保持空气流动、勤洗手、戴口罩等。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减少群众恐慌情绪。(党群办(组织)、居民区党委、机关党委、综合党委)

(2)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健康大讲堂、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等基层健康传播阵地和形式,大力普及预防冬春季呼吸道疾病卫生知识,劝阻违规饲养家禽行为。(文明办、爱卫办、各居村委)

(六)物资财政组

为切实保证值守人员的物资保障,防控期间的资金使用、物资采购、报销流程经镇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特殊操作。物资集中采购,填写《莘庄镇冠状病毒防控物资服务采购申请表》,经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不走政府采购流程)。零星采购,单位(部门)内的紧急物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后续报账时须提供发票或收据。做好值班人员的加班统计以及无就餐条件人员的就餐补贴,统一统计造册。对于特殊时期未走政采流程的资金,要加强管理,追溯相关纪律。(经发办、财政所、审计办、监察办)

四、保障措施

(一)群防群控

落实属地责任,对重点观察对象所在地,严格做好消毒及相关隔离工作。开展社区、企业、市场主体等单位的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居村干部、四大平台公司等在辖区内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情况,切实做到“三个覆盖,三个一律”。

(二)信息报送

各基层单位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疫情动态情况报镇防控办,内容包含居家隔离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每日2点前上报信息,报送应及时、真实和全面。同时,注意保护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三)经费支持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购置预防控制疫情所需药物、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应急物资、酒店租赁等费用以及相关健康教育宣传费用。

(四)督导检查镇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导,使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疫情防控工作,均不得瞒、缓、谎报或授意他人做出类似行为。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联防联控。有力有序开展防控措施,全面排摸自查,互通信息,共同协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扩散应急措施,协助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摸管理。各成员单位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要严防严控,做好疫情管控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除四害、清理卫生死角,对九大类重点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要点指导,营造健康卫生清洁的生活环境。

三要加强宣传,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向居民、学生、员工宣传突发事件的相关科学防控知识,提高个人防控能力,提升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关于隔离场所储备协议书(推荐)二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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