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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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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实用20篇)
2023-11-19 08:55:0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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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驾驶着车主系和西安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号车,沿朱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大一附院东门,适逢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驾车与相撞,碰撞后号车因避让不当驶入对向机动车道,与号车相撞,两车受损,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

1、右额叶脑挫裂伤,

2、颅底骨折;。

3、左枕部硬膜外血肿;。

4、双侧感音神经性聋。

于20xx年3月12日入住该医院治疗,于年月日出院共天;出院后原告遵医嘱先后数次复查,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60db),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各种不适症状,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二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我的人身伤害程序作法医鉴定,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追究对方当事人程______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与对方当事人________同住在______乡______村,是邻居。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厮打中,_______被______打伤,随后被送到_______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现已出院,总计花医疗费_______元。对方当事人_______除了应当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以外,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经_______县人民医院诊断,_______的左耳鼓膜穿孔,右手无名指骨折,因此,造成此严重后果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_______不能只赔偿_______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就算了事。为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________的人身损害情况进行法医鉴定,以便确认对方当事人_______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致

敬礼!

__年__月__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三

__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__】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另外,鉴定机构“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__年12月21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四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文档为doc格式。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五

申请鉴定被告________向法庭举交的年月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中________的签名是否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__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提交签有________名字的抵债协议不是________本人所签。该书面材料上的签名笔迹与________向申请人出具的两张借条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书面材料的`笔迹系他人摹仿________笔迹形成的。而且,申请人持有的两张借条都经贵院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六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对千叶湖棚户区改造回迁楼项目a1-a4号楼的结构进行了变更,双方未就底框多层结构住宅的建筑单价进行约定,故原告申请对千叶湖棚户区改造回迁楼项目a1-a4号楼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此致

原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七

申请人:

监护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负责人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日xx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申请人:

日期: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八

尊敬的江山市消防部门领导:

申请人,xxx,男,瑶族,42岁,xx省xx县xx镇xx村委会各闷小组人。电话:xxxx。

申请人系xx来江山市打工的农民工,20xx年期间申请人和儿子xx,妻子xxx在xx镇xx村xxx家租一间房子来居住,该房子设计做饭用的液化气瓶放在屋内,而液化灶则放在屋外。

20xx年6月9日下午七点申请人跟利民燃具贺村销售点买了一瓶液化气来使用,当晚用完气后我们已将气关掉,但不知什么原因,在次日凌晨4点多钟时申请人起床来开房内的灯时,屋内不知何时泄露的'气体突然发生爆炸,致使申请人屋内一家三口人严重受伤。现就住江山市人民医院医治。

为此,现申请人特依法向江山市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液化气漏气导致爆炸事故原因作出鉴定,望贵单位的各位领导能够给予批准办理为谢。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九

申请人:xxx,男,侗族,1973年7月24日生,贵*省凯里市人,住址:贵*省岑巩县羊桥乡两河村两河组。系死者的父亲。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址:贵*省岑巩县羊桥乡两河村两河组。系死者母亲。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对死者舒*红的身体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者的死因。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女儿于20xx年10月29日在贵*省人民医院进行心脏修复手术,手术完成后,医院安排舒*红(死者)在重症监护室观察了三天,主治医生认为已经脱离危险,就安排申请人把女儿就转入普通病房,于20xx年11月18日(转入普通病房的第十天)在医院死亡。医院出示的死亡原因为:死者为右肺感染而死亡。申请人对医院的医生的行为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不满,为了查明事实,还原案件真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二〇xx年三月八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

申请对原告______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______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此致

敬礼

20__年__月__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一

申请评估位于弓长岭区安平街安铁委的房屋总价(建筑面积90.01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木)

事实与理由

辽阳市正一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第一,弓长岭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评估价格偏低且评估单价依据不明;第二,没有现场调查:没有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进行了清查核实,对资产现状进行勘察,了解资产使用情况;第三,没有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第四,房屋用途为商业用途,主要用于:加工场、汽车服务站;第五,估价机构没有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特此,申请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重新鉴定。

此致

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

申请人:

__年12月21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

申请对原告______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______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三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编号:

申请人:浙江省湖州市x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沈。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申请人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镇路x号。

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电话:0572-。

填表日期:x年x月xx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四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号。

1、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

2、被申请人涉案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__诉申请人________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申请人被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情中包含了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上述疾病连同交通事故损害一并治疗。申请人认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受害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被申请人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请予准许。

此致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第六条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1)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2)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经法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

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2)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

(3)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

(4)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5)决定延长鉴定时间;

(6)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

(7)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预审查;

(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

(9)其他应当由审判部门负责的事项。

鉴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

(2)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

(3)对鉴定工作进行跟踪协调,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4)鉴定初稿和鉴定意见的送达工作;

(5)组织现场勘验;

(6)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按时完成鉴定;

(7)收集民事审判部门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的评价;

(8)处理违法、违规的工程鉴定机构;

(9)协助审判部门在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鉴定资料的准备、质证与移交。

第十条鉴定事项确定后,对于常见鉴定事项应由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先行向当事人出具基本鉴定资料准备清单,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在十日内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第十二条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时应附资料清单,资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盖章签收。

三、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衔接。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必要时可以向鉴定机构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的,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审判部门与鉴定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对该次鉴定的评价反馈按超期鉴定处理。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十八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鉴定初稿经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五、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交并释明不按期交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交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第二十八条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订立施工合同,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和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价款,合同或者签证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按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价格计算,计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照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并按计价清单体现的让利率折算;采用可调价合同按实结算的,按照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

第三十条对于经过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对于发包人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难以区分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部分工程量,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建设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鉴定结论应当计入固定总价体现的下浮水平。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委托鉴定时依据工程交接记录向鉴定人明确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没有交接记录或依据交接记录不足以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他施工资料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

第三十四条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受鉴项目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5)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6)承包人进场施工机械的停滞费用。

第三十五条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承包人提供了单方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按照约定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应当向承包人释明,由承包人对异议部分申请鉴定。承包人坚持不申请鉴定的,对发包人主张的异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应否下浮、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法院未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对该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由法院判定。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并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起诉或反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就质量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对于因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一条应当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工程材料,导致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确定鉴定事项时不应要求鉴定人作出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对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做出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后,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时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修复加固费用。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第四十七条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委托鉴定的,审判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填写《委托鉴定案件评价表》,将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效率、服务质量、鉴定意见采信以及鉴定人出庭等情况作出评价后反馈鉴定管理部门。

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违规、违法情形,影响鉴定结果,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反馈本院鉴定管理部门。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六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医院。

一、请求对__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是否错误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___________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

1、脑出血;

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3、脑梗死恢复期;

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

为此,特申请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七

乙方(全称):东乡县赣东路桥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五府山镇甘溪村(分场)甘溪至上应青山公路砼路面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五府山镇甘溪村。

工程内容:按设计图纸施工。

资金来源:上级拨款(交通、危旧房配套)。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6月26日

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0日

四、质量标准。

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2、乙方投标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其质量等级符合甲方的招标要求。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实行监理制,甲方聘任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具体委派工程师对该工程的监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

乙方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捌仟玖佰伍拾陆元整(1198956元)。合同价款包含了税收、招标范围内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量的造价(按实际工程量决算,验收后予以结算)。

2、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主要设备进场后支付预付款%。

2、承包人提供的当月已完成合同工程量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按审定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

3、决算审计定案后,付清总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合同工期和施工组织设计。

(一)进度计划。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程日期,拟出可行性整体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批准。

2、乙方必须按标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作出整改。

(二)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甲方同乙方商议后决定按时间延长期限。

a、额外的或饼加的工程数量。

b、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c、不可抗力。

d、可能出现,但不是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赂偿费支付办法为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500元,依次累计。

甲方可以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决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安全生产。

1、按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计算安全生产费和安全保险费及意外伤害保险费。

2、乙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上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实现无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伤亡率为零目标。

3、乙方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处理、承担。

(四)、缺陷责任。

1、质量缺陷期为交工后一年。

2、完成未完工程及修复缺陷: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尽快完成未完工程及本工程缺陷病害的修复,达到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要求。

3、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甲方指定的对本工程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以及修复,则甲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所花费用及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保质金中扣除。

4、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工程结算。

a、乙方需提供合格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b、经甲方、监理工程师及上级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实验,且实验合格公布后,进行工程结算,并送交审计。

(六)、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七)、技术规范:

1、采用的技术规范为: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

a、提交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指标试验资料。

b、钢材,水泥进场后必须作二次试验。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标书及施工组织设计(正本)。

4、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5、通用合同条款。

6、廉政合同。

7、安全合同。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缺陷期保证书。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若以上无规定的双方另行协议,协议书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如有争议,由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和审计部门共同协商。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五府山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同合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理公司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监理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八

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116室。

法定代表人石永峰,总经理。

申请事实理由:

2020年4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供货协议》以经销“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根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品质依样品,若质量有问题联系被上诉人退换货物,包装问题亦联系被上诉人等等”,现“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产品类型与质量均出现问题。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产品类型为“中药养生贴”,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经查询该医用冷敷贴备案号为鲁齐械备20150084号,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包装内外不符,存在套用冒用行为,与协议约定不符。该产品包装悉数标有“山东柳新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医用冷敷贴”、“外用”等字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产品的零售包装和单次使用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相应信息,实际内包装标注为大家堂公司产品,系套用冒用产品,且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2020年5月31日,上诉人微信会议记录上明确记录该产品出现问题,且该会议记录发送给被上诉人确认。2020年11月8日,第三方公司组织的会议期间,上诉人就该批产品因相关问题提出过退货退款的要求,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要求退货的要求及时给予处理。

一审期间,因一审原告中途变更了诉讼请求,且法院第二次送达相关材料非公司法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收,导致信息不对等。一审庭审期间,一审原告于我方最大的争议有二:1、在于产品是否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是属于“三无”产品,是否属于套用和滥用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2、我司当庭提供的产品是否与一审原告所提供的产品相一致(我方可以提供原封带有签字大包装产品与一审原告微信所发送的带有签字的外包装进行笔迹对比)。

为避免再审或者二审期间,双方焦点问题仍无法认定,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恳请法院对相关产品和外装进行鉴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04日。

说明:相应的产品图片和记录详见上诉书证据清单。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十九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施工费鉴定申请书汇总篇二十

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集团和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中的这一个证据有所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变造而成,该证据备注栏中关于管辖,免责等内容的条款均系变造而成。所以不应该具备法律效率。现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当贵院审理本案的时候,对于证据原件应该进行质证,并且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原告不能出示该证据原件或者是证据原件,是汗改变造贵院,依法判决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若产品该证据是篡改,依法按民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事项对于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果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申请人对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方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然过不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法存在医疗过错。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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