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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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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模板(8篇)
2023-01-15 08:38:0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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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一

为更好的保护好孙中山先生的始相祖司《孙誗祠》,使宁都县增加一处有份量的旅游景点。提升宁都县的知名度进而促进宁都县的经济发展,我们拟对《孙誗祠》进行修缮,申请的理由和方案如下;

唐东平侯《孙誗祠》位于江西省宁都县城南,始建于北宋祥符年间,至今已有千年历史。该祠堂是宁都县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文物古迹,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祖祠,这里孕育了宋代著名的“孙氏五贤祠”:孙长孺、孙立节、孙勰、孙勋、孙登龙。该祠存有极高文物价值的{孙氏五贤祠记}碑刻,它由元代集贤侍读学士吴澄撰文,大书法家赵孟(兆页)书写。也有苏文忠公所作《刚说》。历史上宁都县城的梅江镇,曾一度名为“五贤镇”;不仅如此,还涌现了众多的社会贤达,流传着孙氏后裔许多美好的传说和故事,足见“孙誗祠”,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价值,是难得的不可移动的古文化遗存。它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和人文文化的研究价值。现已破败不堪,鉴于此,我们拟将对“孙誗祠"进行抢救性修缮。

一、对现存古建进行修缮,恢复《孙誗祠》原貌。

二、重新恢复原有《孙氏五贤祠记》碑刻。

三、增设孙中山革命文物陈列馆。

四、陈列《中华乐安孙氏通谱》及孙誗后裔支谱,重点是孙中山的世系宗谱。

五、对围墙,道路进行整修,绿化。

六;资金筹集,依县政府“谁出资,谁受益”的政策原则。资金自筹。

满足上述条件后,我们将依《文物保护法》,申请把孙誗祠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此申请,请批示。

世界孙氏宗亲联谊会

x年xx月xx日

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三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考古发掘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文物清单,并自考古发掘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字记录、图纸和影像等资料,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应的文物保护资料。

考古发掘单位自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将出土文物移交给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

第二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保管的文物标本、暂存的出土文物,按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尚未定级的文物发生事故的,按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评定文物等级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对前款规定的考古调查、勘探的期限,由考古发掘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共同商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四

x年4月27日,在县委中心会议室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经开区、成眉石化园区县级领导,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武部部长,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参加了会议。县长就震后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部署:

一、切实抓好震后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地震后发生次生灾害

“4.20”雅安庐山县7.0级地震,给我县各方面安全生产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在4月21日晚8时许,我市某县一食品厂冻库预冷车间发生一起氨气管道泄漏事故中,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各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五.一”期间,全县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地质灾害、住房建设、水陆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为主。一是县级相关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亲自带队开展检查分管行业安全生产;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继续开展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对监管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一个不漏;三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自查;四是县政府安委会要派出督查组,带领县政府安全专家组,明查暗访安全隐患和乡镇、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二、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已进入汛期,既是灾害性天气的多发期,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期;既是防灾抗灾救灾的关键期,也是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重要时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抓住重点部位,找准薄弱环节,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和路面监控。继续突出抓好摩托车超速、超员,违反交通信号,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电三轮违法载人和非法营运行为。抓好道路、桥梁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五不出站”和“三品”检查。营运船舶要严格执行“签单”制度,杜绝违章营运和超载。

二是非煤矿山安全。重点对硐采矿山井下排水、通风、提升、电力等系统,爆炸物品使用等安全进行细致排查。对露天开采企业规范开采进行检查。加强对取土以及河道内外砂石开采行业的检查、管理。

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天气炎热,危险化学品易挥发、易泄漏。重点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做好防汛、防雷击、防暑降温、防泄漏等工作。督促危化品单位应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对重大危险源严密监控。要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物资、器材以及防护器具的配备,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水利设施和地质灾害安全。进入雨季,要加大雨季对病险水库和地质灾害点的监控工作。同时,做好“防大汛、防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加强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汛期动态,遇到险情,迅速响应。抓好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预案和预防工作,强化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是建筑施工安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特别是电力设施和高空作业等的安全监管,督促特种作业人员l00%持证上岗,督促工人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防范建筑工人因天气炎热,超时工作、疲劳施工发生事故。

六是旅游行业和学校安全。加强旅游景区道路、船只、危岩等检查监护,保证游客安全。对所有学校危房进行一次排查整治。抓好幼儿接送车安全管理。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暑假期间,防止学生私自下河洗澡,发生溺水事故。

此外,其他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汛期领导带班制度,做好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和汛情。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确保汛期汛情和调度命令的畅通。

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五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拒不按时交还或者移交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六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下面就这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近年来全市组织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部认真落实市委要求,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在“主题活动走在前列,职能工作强基主动,特色工作国省争先”上狠下功夫,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干部工作抓基础,着力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识人体系。把握好干部标准和市委“五个大胆起用、五个注重”用人导向,按照“平时善于发现干部、用时能够推荐干部、关键时刻选得出干部”的要求,初步建立了以“一表两定十账三库一流程”为重点的干部工作基础台账:

“一表”就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修订完善领导干部职务名称表;

“两定”就是分层核定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十帐”就是分别建立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定期分析信息、女干部信息、年轻干部信息、非中共党员干部信息、少数民族干部信息、专业干部信息、选调生信息、年度干部综合考评结果排序、近年来引进人才德才表现情况分类排序、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等台帐;

“三库”就是建立完善并定期维护干部信息库、后备干部信息库、人才信息库;

“一流程”就是按照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以利干部选用全程记实。通过健全完善各类台账,把领导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和日常表现情况掌握清楚,并有效运用到识人察人、选人用人中,使之切实发挥作用。

目前,各类台帐、数据库、资料库都逐步健全完善,通过多渠道、及时收集整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做到人头清、数据准、情况熟,有效服务领导班子建设。在前不久召开的第一季度全市组织部长工作例会上,围绕在组织部门建立科学的识人体系进行了专题研讨,并统筹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力量集中攻关,务求取得制度成果。

二是队伍建设抓作风,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假如我是服务对象”大讨论活动。去年10月以来,在全市深入开展以“践行宗旨,争做好干部”为主题的“假如我是服务对象”大讨论活动,深入推进“灵魂革命”,促进干部换位思考、改进作风、服务群众。

新华社、求是杂志、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湖北日报对活动进行了集中宣传报道。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襄阳找到了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抓手;鸿忠书记、国生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并在全省推广。

今年第二批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后,市委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君正书记带头蹲点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市委常委一班人坚持带头边学边查边改,积极参与活动,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好了示范,在全市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三是基层组织抓服务,不断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积极适应基层组织建设形势任务的变化,按照服务定项、组织定责、干部定事、运行定制、考评定标的基本模式,着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全市广大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功能。

继续加大农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五务合一”规范化建设,组织各级党代表开展“四进四访”活动。在全市推行群众工作“三事工作法”,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长赵乐际同志批示肯定。总结推广“王运福工作法”得到了中央书记处几位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四是人才工作抓品牌,围绕产业发展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大力实施“隆中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面向海内外人才市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截至目前,已引进国家“__”人选4人,入选湖北省“__”7人,数量在全省市州(除武汉市外)名列前茅;支持“隆中人才支持计划”项目25个、“隆中人才创新团队”9个,资助总额5550万元,在海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成为我市招才引智的品牌。策划举办“隆中对”系列活动,大力弘扬尊贤重才文化,打造高端人才交流平台,被省委组织部评选为“20__年度全省组织系统‘十佳’特色工作”。赵乐际同志对襄阳打造内陆人才区域高地的做法做出重要批示。

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1、注重顶层设计,突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地位。一是领导高度重视。襄阳历届市委高度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把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专门听取关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二是注重工作规划。20__年,中央、省委关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出台后,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20__-20__年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对全市县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和目标任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委(党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并把后备干部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级党组织,层层建立责任制,坚持定期督办检查和考核。

2、注重选拔机制创新,不断优化后备干部队伍的结构。

一是严格选拔。市委严把入口关,坚持后备干部的资格条件,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决定等程序,确定后备干部。在考察中,突出考察后备干部“德”的情况,采取德的表现和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测评、五量化五分析等方式实行多角度、全方位考察。20__年,我们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首次引入了中组部人机对话软件,模拟实战环境,重点考察后备干部在处理具体问题中表现出来的德才素养。

二是拓宽来源。按照后备干部总体规划,坚持“五个一批”的多层次选拔,不断拓宽来源渠道,即结合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集中调整,集中选拔一批;结合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发现掌握一批;结合“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培养,选拔培养一批;结合届中考察、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补充调整一批;结合干部平时调整考察,重点吸收一批。20__年底,我们结合省委组织部推荐考察厅级后备干部,对县(市)区党政后备干部人选进行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确立了105名县(市)区党政后备人选。20__年初,我们结合班子届中考察市县两级同步开展了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工作,全市确定各级后备干部1325名,初步建立了分门别类的后备干部库。

20__年,结合县(市)区集中换届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推荐选拔工作,择优确定县级后备干部323人。20__年底,我们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公开推荐优秀科级干部,进一步择优充实了后备干部队伍。三是优化结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分类分层选拔后备干部。

20__年,我们按照班子建设需要,分党政综合类、党务类、文化宣传类、政法类、女干部、少数民族、党外干部类等11类别,结合组织实施“1+11”类“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市一级重点选拔培养年轻干部627人,从中分类择优选拔了114名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县级后备干部队伍。同时,打破身份、行业、地域等限制,通过选调生招录遴选、人才引进、干部交流挂职、公开选拔等方式相结合,注重选拔班子建设需要的结构性、紧缺性、专业性人才,不断优化后备干部队伍结构。

目前,我市后备干部基本形成以35岁至40岁干部为主体,门类比较齐全,结构逐步优化,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比例不断提高,学历构成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为主的后备干部队伍。

3、注重体现重点培养要求,不断提升后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

一是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党校主阵地作用,分层次加强对后备干部进行轮训,每年在市委党校组织2个以上班次。每期后备干部培训按“三个1周”设置,即“理论与知识教育1周”、“业务与技能教育1周”、“理想信念教育1周”,以理论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锤炼党性、丰富知识。我们还积极创造条件,每年组织一批年龄较轻、学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干部,到全国重点高校及国(境)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培训。近几年来,先后选送了347名后备干部到国内高校或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选送了79名后备干部到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参加培训。

二是强化实践锻炼。建立后备干部实践锻炼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到上级部门、到基层、到沿海发达地区、到急难险重工作一线去锻炼和磨练。近年来,我们分批次选派17名县级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到上海、深圳、东莞等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分4期安排市直经济部门和县(市区)41名分管城建、旅游工作的后备干部到重新“两江”新区、西安古城、天津开发区、广东东莞等地挂职锻炼;采取“上下对口、互派挂职”的方式,先后选送了11名学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分别到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等中央和国家部委,以及东风公司、中国兵器集团等中央企业挂职锻炼。

4、注重强化管理,确保后备干部队伍进出有序。

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七

一、总则

为了及时处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文物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文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突发性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全市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遭盗窃、盗掘、损毁、火灾、丢失的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文物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

(二)依法管理:文物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属地负责:处置文物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文物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文物突发事件;市文物局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快速反应:各文博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市文物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文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单位的主管局领导担任,其他班子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副总指挥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和文物安全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文物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

(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等工作。

2、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和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3、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拟确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实施发布。

4、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

(三)市文物局各处室的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协调和指挥工作,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和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协调信息发布等工作。

2、文物考古科研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因自然因素及人为非故意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突发事件的善后业务与技术处置指导工作。

3、文化遗产处负责对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4、博物馆处负责文物收藏单位因自然因素及人为非故意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突发事件善后的业务与技术处置指导工作。

5、文物安全处负责对由人为因素引起的文物违法行为、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

6、计划财务处负责应急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

7、组织人事处和纪委协调文博单位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四)市直文博单位和文物系统地方应急指挥部

各市直文博单位和县(市、区)文物系统及各文博单位,比照市文物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本地、本单位应急指挥部。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文博单位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各文博单位应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2、各文博单位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工作措施。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3、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尤其是旅游旺季,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文博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文博单位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应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在售票处、出口和主要通道要设置识别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六、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一)重大突发事件(i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一级文物丢失、损毁的,或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的。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或馆藏文物丢失,损毁20件(含20件)以上的。

(二)较大突发事件(ⅱ级):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不含5件)以下的,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的,或馆藏文物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

(三)一般突发事件(iii级)

1、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馆藏文物丢失、损毁的。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1、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文物局启动本预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2、i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市文物局,市文物局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ii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送

1、基本原则

(1)迅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文博单位应同时多级多头上报,其中向市文物局报告的时间不得晚于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40分钟。市文物局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知道事件发生后40分钟。

(2)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2、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报送形式

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应附音像资料。

(三)指挥和处置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文物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2、市文物局各处室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四)信息发布

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八、后期处理

(一)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博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和受损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市文物局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奖惩有关人员。

九、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文博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

各文博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物资放在交通便利、储运安全的区域。

(三)人员保障

各文博单位应组建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各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各文博单位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接警电话,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等常识,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积极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

十、附则

本预案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何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范文(精)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难,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予以协调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调查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审批、发放等工作。

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及主动发现、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一年内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超过救助期仍需继续救助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乘以需救助时段(月)之积计算。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家庭或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根据需要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九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齐材料。

第十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的及时审批或上报资料。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救助金额在20xx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县民政部门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应急救助等必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发放现金,但未经受助人委托严禁由他人代领。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等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动发现和急难救助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主动发现”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社区)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或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依托全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申请人,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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