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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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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实用9篇)
2023-11-19 15:51:00    小编:ZTFB

总结是一个反思的过程,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目标与计划。写总结不是简单地罗列事实,而是要思考和提炼。总结范文中流露出作者的真情实感和对过去的回味与祝福。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一

鄂州职业大学资源管理处:

我们是鄂州职业大学教职工,现居住鄂州市城区凤凰路80号鄂州大学教师楼2栋。我们所住的房屋始建于1994年,距今已20年了,由于年久失修,楼顶隔热层已经跨塌,加之今年时常降大雨,顶楼积水越来越多,积水洇湿了我们的房顶,导致大片墙皮脱落,墙体发黑发霉。甚至遭遇到“屋外下大雨,屋里下小雨”的窘况,这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影响。

由于房屋多处漏雨,房屋后墙出现了裂缝,房顶女儿墙也出现了垮塌,整个房屋已成危房,现急需维修。特提出维修申请。望鄂州大学基建处予以审批。

申请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二

居住地:南京。

联系电话:

e-mail:/jianli。

最近工作[1年8个月]。

公司:xx有限公司。

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最高学历。

学历:本科。

专业:数控技术。

学校:南京林业大学。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目标地点:南京。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设施维修技术员。

工作经验。

/6—/2:xx有限公司[1年8个月]。

所属行业: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1、负责编制公司生产设备及基础设施三级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具体工作内容及规定时间,做好相应记录。

2、观察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设备故障原因。

3、做好易损件及非常规零配件管理工作,做好设备维修件清单及实时库存情况,要求账面与实物一致。

/10—2013/5:xx有限公司[1年7个月]。

所属行业:家具/家电/工艺品/玩具/珠宝。

1、负责设备维修记录统计汇总工作,制定设备运行月度状况报表,分析设备故障原因,制定改善措施,统计各车间设备故障率。

2、对各车间的'设备管理,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进行考核及奖罚。

3、负责公司设备例行维护保养或大修指导工作,做好相关记录,指导设备维修员完成较复杂的设备修理工作。

教育经历。

/9—2011/6南京林业大学数控技术本科。

证书。

/12大学英语四级。

语言能力。

英语(良好)听说(良好),读写(良好)。

自我评价。

本人对工作认真,工作勤奋。对于手上所处理的内容务必全会贯通,希望进入一个拥有较多机会学习的企业工作并且尽职尽责。熟练现场安装接电、电路设计、电气编程组态编写以及电气配件的选型,设备机的安装调试及后期的优化调整等,责任心强,有独立工作能力强,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三

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经常提到的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泛指针对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所发布的165号令中有明确定义,如165号令第二条有定义:

第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四

尊敬的xx县人民教育局领导:

自20xx年薄改项目实施以来,我校电教多媒体等设备得到了全面充实。现六个班配备了“班班通”、5台教师电子备课电脑,1个中心机房、电脑机房41台电脑、各实验室投影加电脑、20m宽带上网。现在全校师生均习惯于先进的电教设备进行的教学与学习。

为确保相关设备的正常应用,这几年来我校加大了后续资金的维护支持。但目前由于设备的增加以及设备运行年限的增加,维护资金也随之日益增加,仅20m宽带支出一年14400元、而去年维修投影机达2000多元,购买相关耗材2000多元,而目前我校还急需对近100套课桌椅进行维修。由于我校学生公用经费有限,我校已经难以承担这些费用。为确保今后我校的教学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我校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现申请维护资金1万元,用于对相关设备维护维修。特此报告,请批准为盼。

xx县xx初级中学。

xx年11月25日。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五

1、首页:主要注明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可行性研究单位名称,可行性研究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参加研究人员名单及报告完成日期等。

2、标题:一般直接注明立项申请项目名称与主要内容,如《南京通达机械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生产信息化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前言:一般简要介绍项目研究背景,项目实施相关因素与主要目与意义,可行性研究主要依据与主要范围等内容。有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还需要列出研究报告相关摘要。

4、正文:该部分是报告主体,要求列举事实,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项目实施可行性作出客观、全面而准确预测。不同类型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在该部分通常具有不同侧重点。

5、结论: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预测基础上,从整体角度作出科学评价,并与相关方案进行优劣比较,最终获得明确行动主张。有时还就原方案提出一些更新、更全面建议。

6、附件:为了结论需要,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正文结束后补充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试(实)验数据、分析计算方法、图片表格、参考文献等。

一、总论。

(一)申请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已有核心技术,本次申请需中试、转化主要内容、创新点、技术水平,项目在农业生产中主要用途及应用范围(限200字以内。如果申报单位同意“*”信息公开,此内容应属可以公开部分)。

(二)项目预期目标(此栏目各项指标是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也是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1。总体目标:包括项目执行期间(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期限内)计划投资额;项目完成时达到成果熟化程度、项目执行期结束时达到主要技术与性能指标(需用定量数据描述)、执行质量标准、通过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及企业通过质量认证体系等;转化后可获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2。阶段目标:(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是项目后续资金划拨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期内与结束时,每一阶段应达到具体目标,包括进度指标、技术工程化指标、资金落实额、生产建设情况、实现销售收入与示范规模等。每一阶段目标应进行比较详细、可进行考核定性定量描述。阶段目标完成时指标应与“总体目标”条款中“技术、质量指标”一致。

3。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包括在项目执行期内计划投资额,其中已到位投资额与需新增加投资额;列表说明项目执行期内由单位负责完成新增投资资金到位时间与到位金额。

二、项目技术成果先进性分析。

(一)简述。

能等量化比较,描述项目实施前后技术经济指标将发生主要变化(可以表格方式说明)。

(二)项目创新点。

论述项目创新点,包括技术创新、产品结构创新、生产工艺创新、产品性能及使用效果显著变化等。申报单位应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前提下,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本项目创新点、创新范围、创新难度,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近期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报告或其它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已有样品可附照片。

(三)知识产权状况。

成果转让说明;引进技术再转化成果,需说明再转化主要内容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单位自主转化成果,需提供相应技术资料或技术鉴定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分析。

(一)项目转化内容与技术路线论述。

详细说明本项目开展中间性试验,或技术组装、配套、集成,或生产性试验示范具体内容,以及所采取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案。

(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渠道,工程建设已具备条件与需新增加基本建设内容;简述转化过程中“三废”情况及处理措施与方案;如果是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技术成果,说明是否已获得批准或许可,如果还没有获得,需描述目前申请、审批进展情况以及预计何时可以获得。

(三)项目产品市场调查与竞争能力预测。

说明本项目成果转化后技术或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用途,分析本项目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份额等。

(四)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投资预算——根据项目需要转化内容与目标,估算本项目在资金资助期内计划投资额,至项目申报时已到位投资额、需要新增投资额,并对已到位投资部分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新增资金筹措——对新增投资部分,需阐述资金筹措渠道、预计到位时间、目前进展情况。具体包括:利用银行贷款并已获得贷款,在附件中须提供贷款合同,尚未取得贷款,需说明目前贷款进展情况;自筹资金部分,须详细说明筹措渠道、筹集额度;地方政府配套部分,应说明拨款部门、资金使用方式、资金到位时间,已经拨款,须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部分,需明确说明申请种类及其金额。

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与筹资方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部分,需单独列出明细表说明主要使用方向。

(五)项目实施风险评价。

对项目风险性及不确定因素进行识别分析,提出降低风险措施。

(六)项目实施计划。

详细描述项目各项工作进展计划,以甘特图形式列出,并明确标出完成各项工作预计所需时间及达到阶段目标。此处列出各项指标应与“总论”中“阶段目标”描述相吻合。

四、项目预期效益分析。

(一)成果转化目标分析。

分析经中试、组装、工程化后,成果可以达到熟化目标,如经转化后技术可以满足大面积推广或产业化生产程度等。

(二)经济效益分析。

1。产品成本分析。

按财务制度规定,估算项目产品年生产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制造费等)与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及相关财务费用),并提供计算生产成本基础;说明对生产成本产生负面影响主要因素以及可采取对策。

2。产品单位售价与盈利预测。

根据产品成本与市场分析,预测本项目产品进入市场单位销售价格,并编制该项目五年内产业化生产与推广应用预测,包括收入预测、成本预测、利润预测,上述预测分析要求列表计算。

3。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销售价格与市场占有情况分析,预测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期限内累计可实现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总额、创汇或替代进口情况。

4。项目投资评价。

计算项目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

分析本项目实施后对于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影响,对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影响,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与生态效益影响,对于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影响,对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能力影响,以及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影响等。

五、项目支撑条件分析。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类型、主管单位(部门)名称。

(二)单位转化能力论述。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能力情况,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与投入情况(企业应说明科技转化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科研转化队伍情况;与本项目相关技术储备情况等。项目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技术专长与工作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与单位之间任用关系。

(三)单位职工队伍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主要经历、技术专长、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及主要工作业绩。单位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总数、大专以上人员数;主要管理人员数、文化水平、年龄结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人员比例等。

(四)单位管理情况。

申报单位管理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产权明晰情况,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需说明股东(联营单位)构成及各自所占股份(合作关系);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商誉、企业获奖情况等。

(五)单位财务经济状况。

企业应说明上年末单位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总额、总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上交税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事业单位应详细说明本单位资产负债与从事成果转化等方面技术开发性收入。

(六)合作单位研发能力。

简述本项目合作单位科研开发实力,合作单位与本项目开发内容相关技术储备与开发优势,合作单位在本项目相关开发内容方面已取得阶段成果。

文档为doc格式。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六

县运管所:

皋兰县客车站(三级),新建成立于2004年。由自筹贷款(308万元)和省、市交通厅(局)补助(227万元)建设。是皋兰地区唯一公用型客运站,坐落于国道109线与县城环城路的交汇处。作为兰州市公路主枢纽的一个分站场,皋兰客车站在兰州市乃至全省公路运输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根本改善了县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条件,规范了客运市场秩序,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进站营运客车少(100辆)、运营收入低(50万元/年)、管理服务费支出大(65万元年),加之建设期债务(410万元)负担,车站对安全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建设投入严重不足,管理中的“预防控制”和“监督控制”一度弱化;2006年省运管局确定的“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系统”项目建设,因无力投资而至今未能付诸实施;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维修、改造或更换;主体楼整幢外墙面脱落面积达50%以上;院内停车、发班区域地坪严重破损需要整体修缮。为确保车站更好的开展社会客运服务与管理,亟须对上述设施进行维修,通过筹集维修资金,现缺口还需40万元,特请求贵所提请省、市运管部门充分考虑车站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场站设施维修资金为盼!

特此请示!

20xx年八月十七日。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七

教育局:

我们小学是一所寄宿制完全小学,现有22个教学班,有学生1400余人、教职工65人。为了创建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安全健康成长,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我校计划将我们主教学区的内场硬化,给教学楼的窗户做防盗网,在主操场的西南方和西北方的石头墙边上做不锈钢安全防护栏,在操场中修建一个简易跑道,修复操场南边已经坍塌的围墙,将学生宿舍楼和留守中心的教学楼的楼顶做防水油膏。以上建设、维修所需的资金预算明细如下:

1、内场硬化:

45元×2500平方米=112500元;

2、教学楼窗户防盗网:

130元×300平方米=39000元;

3、操场西南和西北方不锈钢防护栏:

130元×85米=11050元;

4、“三油两布”防水工程:

35元×980平方米=34300元;

5、跑道建设15000元;

6、围墙建设(二四硬板墙、两面搓沙):

160元×162平方米=25920元;

以上六项维修、建设共需投入资金237770元。现向教育局申请维修建设项目资金,敬请批复为感!

申请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八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中修、大修、翻新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又称物业的养老金。

-收集整理入门资料。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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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维修资金申请书简短篇九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直辖市、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上。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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