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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 告诫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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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 告诫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六篇)
2023-01-15 14:00:1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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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一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

20xx年12月31日。

二 诫勉谈话的对象

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

车管所二楼会议室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

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车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邱柏洲: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特别是服务大局、改进工作作风提出了三点要求,我补充几点:

(一)要严明纪律。车管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党纪、部令和支队作风建设活动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修养,切实维护交警支队的形象

(二)要严格自律。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市局及支队党委的工作作风要求,“眼界要宽、责任要强、执行要力、标准要高、为政要廉”,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

(三)要严格管理。车管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一把手”要身先士卒,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民满意车管所”的行业形象。

(四)要严格问责。作风建设没有职务、性别、年龄区分,任何人不能讲客观、讲特殊、讲原因,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勤观察,早提醒,多劝告。支队将同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对车管所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作风不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有损窗口形象的行为将从严问责。

五、诫勉谈话对象发言:

被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车管总支书记、车管所所长樊刚对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针对确实存在的“驾驶人考试只收费不体检”问题作了检讨,并向支队领导作了整改承诺的表态性发言。下一步车管作风建设要力求解决五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思想保守,看摊守本,不求发展”;(二)是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解决“作风漂浮,被动应付,落实不力”;(四)是解决“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五)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力求通过半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改,使民警队伍在作风方面达到大局意识明显加强,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主动解决驾驶人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争优,优质高效,努力促进车管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推荐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二

为进一步促进乡村干部廉洁从政,坚持把推行对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乡严格按照《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部分省市县党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极其教训警示的通报的方案》要求,通过党委中心学习组党支部“三会一课”的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通报》精神,观看《越轨之害》等警示教育片,通报市县纪委关于违纪违规的典型案例,开展以“三严三实”为主题的研讨,让党员干部对照思想工作实际开展对照检查,从内心深处深刻反思,总结教训,落实工作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案例论文的基础上,加强对乡村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明确了谈话的范围内容形式。确定了七个方面的谈话内容:1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领导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特别是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实行九个必谈:即职务变动时年度总结时节假日活动时婚丧嫁娶时参与项目时出现不廉洁苗头性问题时有群众信访举报时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时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时。

廉政谈话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谈话的形式分为集体谈话和个别交谈两种形式。乡党委书记乡长与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乡属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全覆盖谈话;

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挂片村社区负责人全覆盖谈话;

村社区书记与党支部成员村其他干部全覆盖谈话。

全乡共与8名科级领导干部4名乡属单位负责人31名村社区干部进行了党风廉政工作谈话,与4名大学生村官进行了年度考评谈话,对1名有违纪倾向性苗头的乡村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通过谈话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以来,乡村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识和实际行动增多力度逐步加大,有效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进行广泛深刻的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廉政谈话”这个平台,传达上级和乡党委工作部署,介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使乡村干部进一步了解廉政形势,自己应尽职责,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

(二)提高了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通过廉政谈话,使乡村干部充分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向社会公开作出廉洁自律承诺,行为不廉作风不正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推动了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落实履行“一岗双责”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动性。通过廉政谈话,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落实“四个亲自”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防腐保廉机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工作格局。

(四)促进了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廉政谈话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主要内容,有效地促动了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注重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解决群众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探索精选论文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新举措,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推荐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三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测评(评议)或群众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xxx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

推荐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推荐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五

为进一步促进乡村干部廉洁从政,坚持把推行对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乡严格按照《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部分省市县党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极其教训警示的通报的方案》要求,通过党委中心学习组党支部“三会一课”的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通报》精神,观看《越轨之害》等警示教育片,通报市县纪委关于违纪违规的典型案例,开展以“三严三实”为主题的研讨,让党员干部对照思想工作实际开展对照检查,从内心深处深刻反思,总结教训,落实工作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案例论文的基础上,加强对乡村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明确了谈话的范围内容形式。确定了七个方面的谈话内容:1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领导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特别是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实行九个必谈:即职务变动时年度总结时节假日活动时婚丧嫁娶时参与项目时出现不廉洁苗头性问题时有群众信访举报时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时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时。

廉政谈话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谈话的形式分为集体谈话和个别交谈两种形式。乡党委书记乡长与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乡属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全覆盖谈话;

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挂片村社区负责人全覆盖谈话;

村社区书记与党支部成员村其他干部全覆盖谈话。

全乡共与8名科级领导干部4名乡属单位负责人31名村社区干部进行了党风廉政工作谈话,与4名大学生村官进行了年度考评谈话,对1名有违纪倾向性苗头的乡村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通过谈话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以来,乡村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识和实际行动增多力度逐步加大,有效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进行广泛深刻的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廉政谈话”这个平台,传达上级和乡党委工作部署,介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使乡村干部进一步了解廉政形势,自己应尽职责,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

(二)提高了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通过廉政谈话,使乡村干部充分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向社会公开作出廉洁自律承诺,行为不廉作风不正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推动了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落实履行“一岗双责”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动性。通过廉政谈话,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落实“四个亲自”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防腐保廉机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工作格局。

(四)促进了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廉政谈话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主要内容,有效地促动了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注重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解决群众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探索精选论文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新举措,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推荐诫勉谈话记录范文思想懈怠简短六

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

20xx年12月31日。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

车管所二楼会议室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车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邱柏洲: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特别是服务大局、改进工作作风提出了三点要求,我补充几点:(一)要严明纪律。车管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党纪、部令和支队作风建设活动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修养,切实维护交警支队的形象(二)要严格自律。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市局及支队党委的工作作风要求,“眼界要宽、责任要强、执行要力、标准要高、为政要廉”,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三)要严格管理。车管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一把手”要身先士卒,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民满意车管所”的行业形象。(四)要严格问责。作风建设没有职务、性别、年龄区分,任何人不能讲客观、讲特殊、讲原因,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勤观察,早提醒,多劝告。支队将同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对车管所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作风不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有损窗口形象的行为将从严问责。

五、诫勉谈话对象发言:

被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车管总支书记、车管所所长樊刚对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针对确实存在的“驾驶人考试只收费不体检”问题作了检讨,并向支队领导作了整改承诺的表态性发言。下一步车管作风建设要力求解决五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思想保守,看摊守本,不求发展”;(二)是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解决“作风漂浮,被动应付,落实不力”;(四)是解决“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五)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力求通过半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改,使民警队伍在作风方面达到大局意识明显加强,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主动解决驾驶人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争优,优质高效,努力促进车管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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