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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仲裁协议书(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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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仲裁协议书(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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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一

欢迎来到本站,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仲裁。

协议书。

之规范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已近7年,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逐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了解。从上海仲裁委员会20xx年受理的431件案件情况分析,在。

合同。

仲裁协议中直接写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为纠纷仲裁机构的,占受理案件数的48%;书写“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或“市仲裁委员会”(且双方当事人均是上海的)为纠纷仲裁机构的,占受理案件数的43%;其余9%的案件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表述不很正确,但该表述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能够推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比如“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又如“上海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上海有关仲裁机构”等等。上述数据表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的越来越多,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很不准确。如“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其中双方不是同一地区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等等。由于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存有瑕疵,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会造成当事人无法申请仲裁,或在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仲裁请求含糊不清、仲裁范围约定过窄等,也会造成无法仲裁或难以及时结案。因此,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对于仲裁申请被选定的仲裁机构受理、实现仲裁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这一规定表明,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因此,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是该合同发生争议后能否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的前提。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频繁活跃,由此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以上海为例,每年数以万件的经济合同纠纷,真正通过仲裁解决的仅有几百件。这既反映出人们对仲裁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还不十分了解,也有一些是因仲裁协议不规范而无法实现仲裁。笔者在实践中碰到过许多这样的情况:(一)当事人在履行经济合同发生争议后,要求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由于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且一旦发生争议,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再要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就较困难。(二)两份相关联的合同,一份有仲裁条款,一份没有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当事人既要到法院提出诉讼,又要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当事人在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疲于奔走。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在解决终止预售合同纠纷时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又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总承包合同有仲裁条款,分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而有些工程款的支付又涉及到建设方,结果就出现相关联案件既要在法院诉讼、又要在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况,不但给当事人带来讼累,也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选择仲裁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经,就应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机构名称,且在签订相关联的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同样约定仲裁条款,选定同一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可见,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达成请求仲裁的补充协议。上海仲裁委员会曾经受理过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经济合同中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要求按简易程序进行,放弃答辩期,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审理此案。案件受理后,上海仲裁委员会迅速组成仲裁庭,当场确定开庭日期和时间,只用一个多星期就解决了此案。

由于我国《仲裁法》实施的时间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时日尚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难免会出现仲裁条款书写不准确的情况。如约定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等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就《仲裁法》实施中的问题与上海仲裁委员达成会议纪要。《仲裁法》实施一段时间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于20xx年1月31日发出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如何处理的意见,解决了一些仲裁条款书写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只要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并能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条款应有效。法院的这一规定,使不少仲裁条款表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纠纷及时得到仲裁处理。但实际生活中还会其他情况。曾有这样一个仲裁协议: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向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仲裁协议从字面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约定了仲裁地点,但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因为法律上没有“未违约地”这个概念,它是指未违约一方住所地,还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确。即使认为“未违约地”是指双方当事人中未违约一方的住所地,那末在案件尚未审理前,仲裁机构又如何确定哪一方未违约。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未经审理就已认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未违约的,这显然有违仲裁机构公正的原则。退一步讲,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认为他们未违约,应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如果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案件审理结果是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违约或双方均有违约情况,那末仲裁庭如何继续审理此案?因此,有这样的仲裁协议等于没有,因为没有哪个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案。所以,准确地书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就是说,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三件事,即要求仲裁、选定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所以,仲裁协议除了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明确的仲裁机构外,约定仲裁范围也是必备的要件。因为它是对仲裁庭审理案件范围的限定,仲裁庭不能超此限定审理案件。实践中,不少仲裁协议因仲裁范围不明或约定仲裁范围太小,以致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因范围的局限而无法一次断清案件,使案件不能得到全面解决。如有的建筑工程合同的仲裁协议规定,“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工程款结算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粗看,仲裁协议对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仲裁事项的约定也是明确的,但由于约定的仲裁范围是“工程结算的争议”,即除了工程结算的纠纷,其他与工程结算会有关系的纠纷如逾期交付工程、工程质量问题、终止合同等等,均不属于仲裁的审理范畴,这就在无形中局限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增加了案件难度,甚至难以结案。另外,这些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如一方提出工程款结算问题,另一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方就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仲裁反请求,最终给当事人自己造成解决争议的难度。因此,规范的仲裁协议应当写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x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9××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已近7年,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逐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了解。从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431件案件情况分析,在合同仲裁协议中直接写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为纠纷仲裁机构的,占受理案件数的48%;书写“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或“市仲裁委员会”(且双方当事人均是上海的)为纠纷仲裁机构的,占受理案件数的43%;其余9%的案件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表述不很正确,但该表述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能够推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比如“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又如“上海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上海有关仲裁机构”等等。上述数据表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的越来越多,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很不准确。如“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其中双方不是同一地区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等等。由于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存有瑕疵,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会造成当事人无法申请仲裁,或在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仲裁请求含糊不清、仲裁范围约定过窄等,也会造成无法仲裁或难以及时结案。因此,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对于仲裁申请被选定的仲裁机构受理、实现仲裁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乙方: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号。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签订购销鲜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鲜蘑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贸易公司(盖章)乙方:________县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四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同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的财产所有人(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同意将__________号船舶同__________号船舶于____年__月__日____时(格林尼治时间或北京时间)在__________地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有关赔偿损失的金额,提交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裁决。

第二条?为请求赔偿的损失进行财产保全,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_提交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提交_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对方提供担保并不视为已承认碰撞责任。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完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另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船舶和财产。

第三条?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虽然双方达成协议,但一方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担保,或者担保逾期失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将不适用。

第四条?双方同意对方当事人对本方的碰撞损害进行检验并给予方便。

第五条?_____程序应当依照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_____规则的规定进行,_____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____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本协议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或邮或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_____委员会或_____庭认为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确认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以__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协议内容)。

__(写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六

_____协议(样式一)甲方:_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_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写明_____的事由)达成_____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其_____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2.说明。

_____是指由_____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我国《_____法》规定,对婚姻、_____、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_____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_____。根据《_____法》的规定,_____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_____协议,明确的_____组织,_____机构才能受理。因此,_____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_____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_____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_____机构。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_____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_____组织,则该_____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_____协议作为_____的前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否则_____委员会不得接受_____。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_____条款,依据_____条款,_____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七

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八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内容。

一、何为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在经济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则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没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在签订经济贸易、海运合同时,在合同中制订的将有关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道,在争议发生前制订,因此,仲裁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海运方面,仲裁条款一般在洽商租约fixture时由双方直接或通过代理商定。而在一些著名的标准租约中,都有印备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适当修改。gencon1994版本第十九条列出3种仲裁条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于1994年推荐了仲裁示范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合同之外,是双方就解决争议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但更多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订立专门的仲裁协议书。在海事涨商方面,有的`当事人没人使用标准格式租约,合同又未约定仲裁条款,于是另行单独商定仲裁协议。在侵权案件中,如碰撞案件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制定了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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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仲裁协议中有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仲裁内容不确的情形,需要加以处理,实践中,有当事人自行完善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三种方式:

1、当事人自行补充完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来讲,出现了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后,最佳式是双方对该协议加以补充完善,使其成为一个明确、完整的仲裁协议,从而使选定的仲裁机构能够及时顺利地受理该案。但是,在合同发生争议后,一方面双方的对抗情绪较强,另一方面有过错方尽量逃避法律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所以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较难,因此,尽量争取在争议公开前将协议协商补充完善。

2、仲裁机构补充完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请书及递交的仲裁协后,发现仲裁协议欠缺必要条款,需要加以补充完善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该协议中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委员会自己补充完善。为避免可能造成的纠纷和执行中的异议,仲裁机构不宜受理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的仲裁案件。

3、人民法院补充完善仲裁协议。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也可绝受理该案,还可以要求或帮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要求或帮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但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时,完全可以尽量帮助当事人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补充完善后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开始仲裁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无法完成裁协议的补充完善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九

_____协议(样式二)。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_____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一九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北京_____委员会推荐的_____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北京_____委员会根据其规则,_____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北京。

_____。

协议书。

我们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____委员会根据其_____规则_____解决如下争议:

一、(争议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我们同意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

合同。

第__________条约定的_____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并适用?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规则。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十

当今社会,民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便捷。相比之下,解决民商事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为当事人无法忽略的成本,如何快捷、经济、有效的解决纠纷成了当事人考虑的重要问题。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很多种,仲裁作为其中的一种,逐渐以其特有的自由、经济、快捷而有效的优势脱颖而出。然而,启动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仲裁。可以说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

在社会民商事生活中,人们难免会产生一些。

合同。

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给当事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不便。但是,通常在矛盾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自行协商达成妥协而快速、经济的解决争议;如果走司法诉讼的途径,可能程序又过于繁琐,并且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财力,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说不合算;若以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的结果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比诉讼要自由、快捷以及经济,比民间调解要正式而更有约束力。于是,从自由、快捷、经济而有效的角度出发,许多当事人愿意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约定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比较滞后,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但是在颁布实施仲裁法的前期,仲裁的实践并没有迅速的发展起来。而是随着我国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事交易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同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全面展开,仲裁才以其特有的优势顺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潮流而迅速得到发展。由于仲裁实践发展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原因,我们有必要对仲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以指导我们的仲裁实践。当前对仲裁定义的阐释多为学理上的定义。有学者给仲裁定义为:“仲裁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以自愿为基础达成协议,将民商事纠纷交由第三方处理并由其作出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的裁判结论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有学者对仲裁定义为:“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直接给仲裁作出定义,只是通过规定仲裁的范围和效力间接的对仲裁进行界定,如《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无论是理论上对仲裁的定义还是法律条文上对仲裁的界定,都强调了仲裁的几个关键点,即:一、当事人要有同意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二、该意思表示为双方当事人自愿;三、争议的内容必须为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即民商事纠纷;四、解决争议的主体为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五、仲裁的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终局效力。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协议”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界,在仲裁协议的性质认识上大体是一致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启动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于有关法律规定中,如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这一法条中我们解读出“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的两种形式。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在其主合同规定的诸多权利和义务条款后面增加的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的条款。由于仲裁条款通常是作为合同的附属条款而存在的,不可能在合同中占据主要的位置以及占据大量的篇幅,所以其内容规定的比较简单和原则,但甚为经济、方便,因而已成为最常见、最主要的仲裁协议。而“其他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同书指的是仲裁合同书,是以单独的仲裁协议形式而存在,即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针对可能产生的争议,单独起草的一份争议解决方案,详细的载明如何具体的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4通常内容具体而明确,其效力也容易认定。无论是附在主合同里的仲裁条款还是单独起草的仲裁。

协议书。

都有共同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同一份文件上表达了仲裁的意愿并且在同一份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授权其生效并受其约束;二是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均为书面形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纸质形式。至于《解释》当中所认可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仲裁协议的形式似乎同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在特征上有着一些区别。以信件的形式来订立仲裁协议从通常习惯上来讲首先应该是一方当事人去信向对方表达仲裁的意愿而对方当事人如果同意该提议则在回信中予以肯定。那么这样一来关于双方当事人愿意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则分属在两份文件甚至于多份文件中;三是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其过程也如上述第二类的过程。不仅存在仲裁的意思表示分属多份文件或文档还存在该意思表示的载体无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故应首先确认双方仲裁意思的真实性和此种仲裁协议的效力。以上各种表现形式均是当事人直接的表达仲裁意愿不仅如此当事人甚至可以间接的表达仲裁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这是一种典型的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不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是通过援引的方式而为当事人采用的仲裁协议形式。虽然此形式中的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自己商定但是依旧符合前述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即该仲裁协议确有文件作为载体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当事人愿意援引该仲裁条款必定是对该协议的内容有所了解而愿意受其约束故司法解释予以认可。我国仲裁协议的四种形式均要求是书面的这也是受国际仲裁的影响。

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协议内容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法定必不可少的,不论是哪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具备这三项内容,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其他内容亦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仲裁程序得以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保障。因此,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仲裁协议的特征: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启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意,不论是仲裁条款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其行文的字里行间必透出对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方式,而非一般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作为主要内容,且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和法院、仲裁庭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既然签订了仲裁协议,则双方均受其约束,在争议发生后,只能提交仲裁解决。一方如就约定仲裁的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有义务依法律规定和对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异议驳回申请方的申请,同时法院亦不得受理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还约束着仲裁庭的仲裁活动,仲裁委必须受理依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申请,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三、仲裁协议自行解决管辖问题,仲裁时的管辖一定是双方事先便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好的。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对当事人和仲裁主体仲裁委(仲裁庭)及法院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启动仲裁的唯一要件,而仲裁事项则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授权范围,亦是争议有可裁性所必备的要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是对仲裁管辖的确认,亦是对仲裁快捷进入解决争议程序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只对《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仍然是书面的或可转换为纸质的书面的。《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应指的是书面协议。至于口头仲裁协议,一方以口头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除非在第一次开庭前得到对方认可并记载于书面的,否则可视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强调纸质的、书面的形式,是因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授权仲裁的凭据,是排除诉权和裁决得以执行的依据,故不能不确定。至于实质要件,则要强调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具有合法性。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无效仲裁协议作出了规定。无效仲裁协议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为:当事人双方既然选择了以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则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先于仲裁进行诉讼,亦不得将该争议提交给非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为:仲裁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该范围即是当事人授权的范围,仲裁机构亦是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的,同时仲裁机构还必须在国家仲裁立法范围内行使仲裁权,该范围即是国家司法授权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体现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斥司法管辖权,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存在,法院不得介入到仲裁程序中来。从以上分析可知,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不规范仲裁协议书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已近7年,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逐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了解。从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431件案件情况分析,在合同仲裁协议中直接写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为纠纷仲裁机构的,占受理案件数的48%;书写“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或“市仲裁委员会”(且双方当事人均是上海的)为纠纷仲裁机构的,占受理案件数的43%;其余9%的案件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表述不很正确,但该表述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能够推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比如“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又如“上海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上海有关仲裁机构”等等。上述数据表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的越来越多,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很不准确。如“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其中双方不是同一地区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等等。由于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存有瑕疵,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会造成当事人无法申请仲裁,或在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仲裁请求含糊不清、仲裁范围约定过窄等,也会造成无法仲裁或难以及时结案。因此,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对于仲裁申请被选定的仲裁机构受理、实现仲裁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这一规定表明,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因此,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是该合同发生争议后能否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的前提。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频繁活跃,由此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以上海为例,每年数以万件的经济合同纠纷,真正通过仲裁解决的仅有几百件。这既反映出人们对仲裁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还不十分了解,也有一些是因仲裁协议不规范而无法实现仲裁。笔者在实践中碰到过许多这样的情况:(一)当事人在履行经济合同发生争议后,要求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由于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且一旦发生争议,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再要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就较困难。(二)两份相关联的合同,一份有仲裁条款,一份没有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当事人既要到法院提出诉讼,又要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当事人在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疲于奔走。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在解决终止预售合同纠纷时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又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总承包合同有仲裁条款,分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而有些工程款的支付又涉及到建设方,结果就出现相关联案件既要在法院诉讼、又要在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况,不但给当事人带来讼累,也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选择仲裁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经,就应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机构名称,且在签订相关联的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同样约定仲裁条款,选定同一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可见,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达成请求仲裁的补充协议。上海仲裁委员会曾经受理过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经济合同中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要求按简易程序进行,放弃答辩期,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审理此案。案件受理后,上海仲裁委员会迅速组成仲裁庭,当场确定开庭日期和时间,只用一个多星期就解决了此案。

由于我国《仲裁法》实施的时间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时日尚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难免会出现仲裁条款书写不准确的情况。如约定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等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就《仲裁法》实施中的问题与上海仲裁委员达成会议纪要。《仲裁法》实施一段时间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于201月31日发出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如何处理的意见,解决了一些仲裁条款书写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只要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并能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条款应有效。法院的这一规定,使不少仲裁条款表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纠纷及时得到仲裁处理。但实际生活中还会其他情况。曾有这样一个仲裁协议: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向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仲裁协议从字面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约定了仲裁地点,但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因为法律上没有“未违约地”这个概念,它是指未违约一方住所地,还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确。即使认为“未违约地”是指双方当事人中未违约一方的住所地,那末在案件尚未审理前,仲裁机构又如何确定哪一方未违约。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未经审理就已认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未违约的,这显然有违仲裁机构公正的原则。退一步讲,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认为他们未违约,应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如果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案件审理结果是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违约或双方均有违约情况,那末仲裁庭如何继续审理此案?因此,有这样的仲裁协议等于没有,因为没有哪个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案。所以,准确地书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就是说,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三件事,即要求仲裁、选定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所以,仲裁协议除了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明确的仲裁机构外,约定仲裁范围也是必备的要件。因为它是对仲裁庭审理案件范围的限定,仲裁庭不能超此限定审理案件。实践中,不少仲裁协议因仲裁范围不明或约定仲裁范围太小,以致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因范围的局限而无法一次断清案件,使案件不能得到全面解决。如有的建筑工程合同的仲裁协议规定,“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工程款结算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粗看,仲裁协议对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仲裁事项的'约定也是明确的,但由于约定的仲裁范围是“工程结算的争议”,即除了工程结算的纠纷,其他与工程结算会有关系的纠纷如逾期交付工程、工程质量问题、终止合同等等,均不属于仲裁的审理范畴,这就在无形中局限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增加了案件难度,甚至难以结案。另外,这些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如一方提出工程款结算问题,另一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方就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仲裁反请求,最终给当事人自己造成解决争议的难度。因此,规范的仲裁协议应当写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xxx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9××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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