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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压不够申请书模板汇总一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_____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
有关电压不够申请书模板汇总二
本合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____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总则
第一款本合约经______省及澳门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贰拾贰年,即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供电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___%。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___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第三款上述电力“供方”以______万伏______赫兹频率供应“用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____万伏变电站的______万伏母线,以两回______万伏线路接至澳门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供电价目
第一款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一款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______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由______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澳门北面变电站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在______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澳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三款______市至澳门北面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________市境内的设备由供方负责;澳门境内的设备由用方负责。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执行。
第五条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
第一款全部收费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________市变电站的________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收费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收费。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两组计量仪表的组成及特点见附件二。
第三款当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收费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收费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费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澳门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收费所依据的数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______%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收费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录上述全部电表之读数同时将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读数摄影两份,对方各执一份存案,抄读表后,立即将指示器指针拨回零位。
(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六款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到收费帐单后的______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广东省电力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二亿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______省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
______________万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万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万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万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万港元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分________年,每年____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文件的递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______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澳门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解决争执
第一款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文字
第一款本合约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合约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约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____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国______________省电力公司(盖章)
用方:______________市电力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一供电价目表(略)
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略)
有关电压不够申请书模板汇总三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_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伏安/台,_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 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 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_________,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 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_____________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 用方愿提上的方便, 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 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源名称
供电电压/量电电压
(kv)
计量设备 规 格 精度(级) 计算倍率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ct
常用电源
pt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ct
常见/备用
电源
pt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ct
备用/保安
电源
pt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 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电价调整时, 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 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 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 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 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 视作同意), 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 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 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 并于次月6 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 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 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 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 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 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 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 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 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 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 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 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 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 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 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 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③ 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④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⑤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 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 .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 双方各执_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附件二: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 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电人:( 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二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2)项原因造成用户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5 倍(单一制电价为4 倍)赔偿。
用方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
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l 小时按1 小时计算,超过1 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3)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方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方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3.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有关电压不够申请书模板汇总四
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供建并饼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并人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厂: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单机容量为 兆瓦,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 、 、 、 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
1.1.4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
1.1.5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
1.1.6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1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在无大修年度为 ;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 。
1.1.12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6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7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双方据此确定 年年合同上网电量为 亿千瓦时。
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为:
1月份:——亿千瓦时;
2月份:——亿千瓦时;
3月份:——亿千瓦时;
4月份:——亿千瓦时;
5月份:——亿千瓦时;
6月份:——亿千瓦时;
7月份:一—亿千瓦时;
8月份:——亿千瓦时;
9月份:——亿千瓦时;
10月份:——亿千瓦时;
11月份:——亿千瓦时;
12月份:——亿千瓦时。
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
4.2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 %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
4.3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
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
4.4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
4.4.1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
4.4.2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
4.4.3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
[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x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4.5.1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4.5.2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x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
4.5.3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
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x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4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 上网电价
5.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方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售电方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 元/(千瓦时)。
5.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 元/(千瓦时)。
5.3临时上网电价
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 元/(千瓦时)。
第6章 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电厂上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什二)
(1) ;
(2) ;
(3) 。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pt)、电流互感器(ct)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人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rr 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__)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人。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i/丁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电量计算
7.3.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 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电费计算
9.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x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8.2电费结算
8.2.1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售电人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
8.2.2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人。经双方协商修正后,售电人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如购电人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不通知售电人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
8.2.3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1)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 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3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
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2条进行。
8.4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
8.5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
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5.3条的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8.6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7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标准核算电费,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8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人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人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10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试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虚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计划停运
10.1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 小时。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
10.2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 次。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
10.3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
10.4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
第11章 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1.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满前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
14.2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4.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持续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5)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
第15章 争议的解决
15.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章 其他
16.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合同附件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6.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6.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6.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16.6文本
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送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备案贰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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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电人: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售电人在____________拥有/兴建并 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厂:指位于______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单机容量为______兆瓦,装机台数为_____台,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机组)[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
1.1.4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
1.1.5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
1.1.6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1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_______,在无大修年度为________;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_______。
1.1.12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6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7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6]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7]。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 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4.1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定 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8]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双方据此确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网电量为___________亿千瓦时。
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9]为:
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3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4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5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6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7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8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9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0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10]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
4.2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__________%[11]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12]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13]。
4.3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14]
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15]。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
4.4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16]
4.4.1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 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
4.4.2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17]。
4.4.3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18],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19]-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
[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4.5.1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20]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4.5.2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1]×2
4.5.3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
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4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上网电价
5.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3临时上网电价
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第6章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743-20__)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 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 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电量计算
7.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电量计算
7.3.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22]。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23]
8.2电费结算
8.2.1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售电人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结算单》和《电费 计算单》后,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24]。
8.2.2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人。经双方协商修正后,售电人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如购电人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不通知售电人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25]。
8.2.3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1)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3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
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2条进行。
8.4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
8.5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
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5.3条的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8.6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7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标准核算电费,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 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8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10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 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非计划停运[26]
10.1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_______小时[27]。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28]。
10.2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________次[29]。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30]。
10.3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
10.4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
第11章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 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3章适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
14.2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持续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5)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____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_____________。
第15章争议的解决
15.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条处理[31]:
(1)双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章其他
16.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合同附件[32]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6.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6.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6.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6文本
本合同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33]备案贰份。
购电人(盖章):__________售电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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