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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古建筑消防协议书(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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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古建筑消防协议书(优秀13篇)
2023-11-20 05:02:25    小编:ZTFB

总结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必修课,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写总结时要注意掌握好篇幅,避免过于冗长或过于简洁,保持适度的信息量。下面是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冶金生产,保护冶金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立足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协助冶金企业做好事故的火灾救护,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救援协议: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发生事故所在地的详细位置,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有效的通讯工具和办法。

2、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乙方的急救电话119,汇报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伤情情况。

3、协助乙方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4、确保乙方在救护现场人身的防护措施,确保乙方救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按具体情况做好一切救援准备,并派出消防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扑救。

2、尽最大可能抢救甲方的遇险、遇难人员,最大程度的减少人。

员伤亡。

3、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对兼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培训。

4、因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影响救援效果时,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予以充分谅解;

三、本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甲方双方均向交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位于朝阳区北辰路大阳坊路工程,乙方为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分包单位向乙方负责,服从乙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乙方负责人是法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其有责任组 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公安部61号令、市府84号令、143号令和京建施[xx]4号文,在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三、乙方在现场需要设置仓库时,应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库,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灭火器材。

四、乙方要依据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建立防火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预案,组织消防应急演练,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生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纠正。甲方购入的新型材料和贵重物品进场后,应马上向乙方通报,并配合乙方统筹管理。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甲方查出的火灾隐患,乙方必须及时纠正,甲方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通报情况。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三

接受救援服务方(以下简称甲方):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救援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口区大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立足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协助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做好事故的火灾救护,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救援协议: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发生事故所在地的详细位置,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有效的通讯工具和办法。

2、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乙方的急救电话119,汇报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伤情情况。

3、协助乙方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4、确保乙方在救护现场人身的防护措施,确保乙方救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按具体情况做好一切救援准备,并派出消防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扑救。

2、尽最大可能抢救甲方的遇险、遇难人员,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

3、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可对甲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的学习和培训。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乙方:年日月。

关于消防通知集合五篇。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消防安全关系到居民的安居乐业和生命安全,为高度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责任目标的全面实现,特拟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消防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原则,甲方负责乙方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第二条甲方负责乙方区域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

第三条甲方负责乙方区域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与规定。

第四条甲方负责在乙方区域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乙方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第五条乙方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第六条乙方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隐患的物品。

第七条乙方不违规、不超容量用电,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

第八条乙方要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不随意进行施工。

第九条乙方发现火警要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协助甲方的灭火扑救工作。

第十条甲方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否则,各自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随时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冶金生产,保护冶金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立足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协助冶金企业做好事故的火灾救护,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救援协议: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发生事故所在地的详细位置,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有效的通讯工具和办法。

2、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乙方的急救电话119,汇报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伤情情况。

3、协助乙方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4、确保乙方在救护现场人身的防护措施,确保乙方救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按具体情况做好一切救援准备,并派出消防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扑救。

2、尽最大可能抢救甲方的遇险、遇难人员,最大程度的减少人。

员伤亡。

3、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对兼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培训。

三、本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甲方双方均向交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消防日征文。

关于消防通知集锦八篇。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六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给学校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学校与各处(室、组)签订此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对于有隐患的火源、电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报告或排除。(面试网)。

二、对消防器材、设施要加强管理和维修,若有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三、各处室负责人,要当好兼职消防安全员,切实把防火工作放在心上,常抓不懈,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下班时要注意关好热水器、电脑、天然气。

五、冬季取暖和寒暑假期间,要特别注意火灾事故的发生,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六、总务处要利用黑板报、标语、集会等形式宣传消防常识,并管理好消防工作档案。负责对全校消防工作的定期检查评比,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七、谁分管的部门如果发生火灾,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谁造成火灾,谁就要赔偿一切损失”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发现火灾苗头及时扑灭者,根据情况可奖励100—500元。对于在火灾中奋力扑救,挽回重大损失者,可奖励500—1000元。

此件一式二份,校档案室存一份,处(室、组)负责人一份。

处(室、组)负责人:。

关于消防通知合集八篇。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七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在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后,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正式交付甲方使用时起,为确保##大厦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转,乙方负责保证对甲方该系统提供保养,维修上述系统的技术服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乙放将对##大厦消防报警、喷淋、消火栓及通风系统进行设备、系统定期维修工作。

2、每当收到甲方的口头或书面(急修)要求服务后,乙方应立即尽快派出工程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工作。

1、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每季度(3个月)一次的定期(检查)及(保养)工作,承担对设备的操作人员技术考核。

2、所有设备检查及保养工作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有关厂家制定的企业标准为准。

乙方对系统维护保养、报价不包含设备损坏更换费用,如需要更换损坏配件设备,应向甲方报告批准同意后实施,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1、在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期间,应主动与乙方工程人员积极配合,确保维护保养工作顺利进行,并应由专人与乙方人员进行工作联络,以便及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甲方对系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严禁相关专业人员干扰系统的正常运行。

3、如果发现系统故障,应立即按照技术要求,安全有效的进行检查排除,确认后无法解决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进行维修工作。

4、甲方应对所有消防设施及在其保护中的一切资产购买保险,乙方仅提供系统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不为任何意外风险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每年将收取服务费为人民币5000元整,更换单器件200元以下由乙方承担(包括200元),200元以上整件由甲方承担(甲方自行购买或由甲方出资、乙方提供),维修人工费由乙方承担,人为损坏的器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自签字15日内甲方应将每年维护服务费汇入乙方帐户,本协议自动生效。如无款到帐,本协议自动失效。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 2月1日。

以上协议内容希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八

接受救援服务方(以下简称甲方):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救援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口区大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立足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协助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做好事故的火灾救护,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救援协议: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发生事故所在地的详细位置,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有效的通讯工具和办法。

2、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乙方的急救电话119,汇报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伤情情况。

3、协助乙方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4、确保乙方在救护现场人身的防护措施,确保乙方救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按具体情况做好一切救援准备,并派出消防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扑救。

2、尽最大可能抢救甲方的遇险、遇难人员,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

3、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可对甲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的学习和培训。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乙方:年日月。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九

甲方:

乙方:(业主/住户)。

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新世界"梦湖香郡"别墅社区(简称本社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武汉市地方消防安全法规的要求,特签订本消防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本社区属乙方购买所有或居住的梦澜轩幢住宅房屋范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负责本社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负责在本社区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其它作为本社区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2.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4.教育和培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5.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6.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7.其它作为本社区业主或住户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乙方:

物业分公司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十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 灭 火

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统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统一管理机构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统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八)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一管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三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事先办理手续的程序,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管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消防控制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第四十一条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参加。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牵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强制: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

(二)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十一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队(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预防企业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督促各级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xx、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铁37项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施工项目。

二、甲方责任。

3、向乙方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建筑施工防火重点部位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

4、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防火、灭火器材,敦促乙方严格按要求执行。

5、协助乙方对动火作业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下达消防防火整改指令。敦促乙方严格执行电气焊工持证上岗制度、制止违章操作。

6、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有权对不符合消防设计或者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施工活动进行停工处理和处罚,对不服从处理的单位进行撤换。

8、由于不按照消防法规及规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所有损失由施工队(分包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处罚。

9、在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应急救火时,有权调动乙方的消防小组人员和消防物资。

三、乙方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2.施工现场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分包施工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3.乙方应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对动火作业相邻部位、易燃区域等部位及时向甲方告知。

4.成立现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经过培训与定期进行演练及实行昼夜巡逻制度,当发生意外火情后可立即组织抢险灭火。

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设置的消防器材、消火栓要做到布局合理,成组设置,水龙带齐全,要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干管、消防立管及消防栓口设置要符合标准规定。

7.电焊工、气焊工、防水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要按规定开具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气石油气“钢瓶”。

9.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10.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存放与使用安全。

11.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库房要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现场、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2.宿舍及集装箱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及明显的防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3.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场时要进行检验,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1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5.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明火取暖,宿舍内不得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16.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全体作业人员签字手续,且要有具体的防火措施及动火审批,必须配备灭火器、水桶,派专人看护。

17.现场搭设的各种临时建筑,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要有厂方及安装单位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8.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乙方施工完成撤场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总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书记:

工区经理:

安全负责人:

施工队(分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现场负责人:

工长或安全员: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十二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明确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和班组(以下简称乙方)的职责,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如下:

一:甲方职责:

1、 向乙方传达、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法的规章制度;

2、 负责向乙方职工进行项目部级消防知识教育;

3、 定期组织项目部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4、 负责审批乙方上报的用火申请,防火预案;

5、 组织义务消防队,安排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知识,进行消防训练;

6、 配置能满足灭火需要的灭火器、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二、乙方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及项目部的消防规章制度。

2、落实兼职消防人员,兼职消防人员有权命令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停止作业;

3、乙方所在的职工在充分学习,并领会消防知识后方可上岗;

4、积极参与配合甲方进行消防安全防护;

5、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防安全整改

事项的整改工作;

6、自觉加强防火意识,力争将火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本班无火灾发生;

8、发生火情时,积极配合各级消防部门灭火。

三、奖罚:

2、损坏消防设施或导致火灾的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3、对忽视消防安全导致大火险隐患、火情产生及在各级主管部门及项目部的安全检查中屡次发现火险隐患而整改不力的班组、员工给予100-20xx元的经济处罚直至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部: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佛山保利心语花园(一期)工程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古建筑消防协议书篇十三

总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精神,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消防工程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期消防工程。

技术文件和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一期工程)施工图。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第______号。

3.施工图审查报告。

4.(二期工程)消防系统图5.投标文件(预算书)。

承包范围:

主厂房、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全部消防系统包括: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地下层通风和排烟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成套消防箱(含水枪和消防带、报警按钮等)、成套灭火器箱(含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接合器、成套消防和喷淋泵系统(含控制柜)、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电梯消防接口、投标预算书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的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供货安装除外)等全部消防系统的采供、安装和调试。

第一条工程造价主厂房、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全部消防系统造价按一次性包干总价_________万元(其中包括如下费用)。

1.总包管理费3%。

2.市场价格风险调整的不可预见费用。

3.消防验收、消防检测费用(电气检测费用除外)。

4.设计变更调整的费用(以提供的技术文件为依据)。

5.其它与领取《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的所有费用。

6.对建设单位消防系统及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

7.涉及对非承包范围的工程(如防火门等)进行检查、指导,资料整理和消防验收。

第二条工期要求和开工日期

1.工期要求:

主厂房:_________天(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起始时间要明确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工期及起止时间2.同时必须满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的施工进度要求。

(工程局的施工进度表要抄送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质量要求和评定标准。

1.质量要求:合格并符合消防和设计要求2.评定标准:按国家和杭州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安安全生产规范执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和要求。

1.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由丙方采购。按规定报甲方、总包、监理单位验收,由甲方、总包、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2.材料及设备品牌必须采用投标时确定的品种、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并且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质量。

第六条工期、质量保证金。

1.丙方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全部达到本协议承诺的要求,愿支付给甲方项目保证金为_________万元(其中质量保证金_________万元,工期保证金_________万元,文明、安全保证金_________万元)。

2.项目保证金的支付:

本协议签订后七天内,丙方交纳给甲方项目保证金_________万元。

3.竣工后经验收达到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的,在二个月内,甲方将项目保证金退还给丙方(项目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房屋结顶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万元;。

2.丙方支付给乙方总包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房屋结顶后,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_________%支付;。

5.余款_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_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在满一年后支付_________万元,_________万元工程保修金满二年后按规定返还(保修金不计息)。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二年。

在保修期间,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起_______小时内派员进行保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修理,费用从保修金内直接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工期违约:丙方如不能按期竣工,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同时每逾期一天再按每个单体工程计_________元/天计算罚金支付给甲方。

2.质量违约:丙方保证消防工程全部达到合格并符合设计和消防要求,丙方如未达到以上承诺,_________万元保证金作为丙方违约金予以罚没。

3.安全文明:符合国家和杭州市有规定要求。丙方承诺确保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发生任何人员安全事故,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丙方全额承担,并愿将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丙方违约金予以罚没。

4.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临时设施等全部在一个月内撤出施工现场,逾期按丙方违约处理。每逾期一天,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_________元/天计取。

5.丙方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监理公司和甲方的管理和遵守总包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进行罚款,每次_________元/次。

第十条其它。

1.丙方必须负责施工范围现场的治安、环卫、防盗、防火,安全等多项管理,负责与环卫、交通、环保、市容、园文、治安、居民等部门的关系疏通工作,如发生费用问题由丙方自行承担。

2.甲方负责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消控中心和泵房,其余由丙方负责验收。

3.施工用水、用电由丙方直接与总包单位结算。

4.甲乙丙方同意。

本协议与今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及的承诺书、补充协议书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履行地为本工程所在地。

6.本协议一式六份,叁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关于消防通知汇编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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