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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分红险营销方案范文通用 人寿保险分红险介绍(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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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分红险营销方案范文通用 人寿保险分红险介绍(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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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寿分红险营销方案范文通用一

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部分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账户中。

┏━━━━┯━━━━━━━━━━━━━━━━━━━━┯━━━━━━━━┓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扣费标准┃

┠────┼────────────────────┼────────┨

┃首次保费│2000元│65%┃

┃├────────────────────┼────────┨

┃│2000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

┠────┼────────────────────┼────────┨

┃后续保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

┃(每次)├────────────────────┼────────┨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1.75%┃

┠────┼────────────────────┼────────┨

┃│50100以上的部分│1.5%┃

┗━━━━┷━━━━━━━━━━━━━━━━━━━━┷━━━━━━━━┛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账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账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账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账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账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账户中收取投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

┃保单年度│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

┠─────────┼────┼────┼────┼────┼────┨

┃退保费用占投资账户│50%│40%│30%│20%│10%┃

┃价值的比例│││││┃

┠─────────┼────┼────┼────┼────┼────┨

┃最高不超过│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

第十九条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账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00元。投资账户余额低于2000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醛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投资条款



第二十一条投资账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账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账户。

四、投资账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账户单位计量,且投资账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账户,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进行投资账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二)在投资账户间转换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均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投资账户单位总数

二、本公司在投资账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账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收取比例

应扣除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账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账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释义



一、投资账户单位:指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穿

八、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是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醛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人寿分红险营销方案范文通用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人寿分红险营销方案范文通用三

××人寿保险公司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 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博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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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亲朋好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是腊月二十五,明天是腊月二十六,是老寿星八十岁生日,在这美好的日子里,我们祖孙四代人欢聚一堂,共同祝愿老寿星生日快乐,祝愿老人家寿比南山永享天伦,福如东海日月昌明。下面我宣布:老寿星八十寿辰庆典仪式现在开始!

第一项:有请老寿星台上就座。

第二项:鸣炮奏乐。

第三项:晚辈拜寿。八十年风风雨雨,老人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而沧桑的岁月在老人额头上留下了很深的烙印,儿孙们千言万语无法表达对老人的恩情,希望老人延年益寿幸福安康!下面为老寿星拜寿仪式正式开始!

1、首先请老寿星的儿子、儿媳给老寿星磕头拜寿。

一叩首:祝母亲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二叩首:祝母亲身体健康、万事顺心;

三叩首:祝母亲笑口常开、天伦永享。

2、请老寿星的女儿、女婿给老寿星磕头拜寿。

一叩首:祝母亲生日快乐、晚年幸福;

二叩首:祝母亲笑口常开、心想事成;

三叩首:祝母亲日月昌明、松鹤长春。

3、请老寿星的孙子、孙媳、孙女、外孙、外孙媳给老寿星磕头拜寿。

一叩首:祝老人吉祥如意、幸福安康;

二叩首:祝老人事事顺心、快乐永伴;

三叩首:祝老人寿比天高、福如海深。

4、请老寿星的曾孙子、曾孙女给老寿星磕头拜寿。

第四项:敬献生日蛋糕。请儿女们在生日蛋糕上插上烛光。

现在生日烛光已经点燃,注视着生日烛光的火焰,就好像生命的旋律在轻声地吟唱,又像人生的长河曲折蜿蜒,祝愿老人永远拥有开心的一刻,快乐的一天,平安的一年,幸福的一生。

八十年的风雨历程,八十年的酸甜苦辣,八十年的开花结果,养育了一代又一代人,如今子女们也开始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更能体会到老人的慈爱和养育子女的艰辛,这时候子女们最想说的就是——祝您生日快乐!让我们一起唱起生日赞歌,共同祝愿老寿星增福增寿增富贵,添光添彩添吉祥!请老寿星双手合十,闭上双眼,黙黙地许个心愿。

第五项:燃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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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寿_____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_____

投保单位

盖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_____金额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_____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_____人名单”

_____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_____单

_____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_____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_____金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_____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_____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_____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_____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团体人寿_____条款

(中国_____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_____合同的构成

本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被_____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_____人同意。

二、被_____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_____的被_____人。

第三条 _____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_____人给付_____金额全数,_____人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_____人身故或全残的,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_____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_____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_____人流产、分娩;

七、被_____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_____(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_____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_____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_____或武装_____;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_____期间

本_____的_____期间为一年,自_____人同意承保、收到_____费并签发_____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_____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本_____的_____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__________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_____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_____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_____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_____的_____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_____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_____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_____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_____费。

投保人、被_____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_____费率或对_____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_____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_____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_____人,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_____金须凭_____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_____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_____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投保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_____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_____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_____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_____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_____费少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_____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_____金时按实收_____费和应缴_____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_____费多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将多收的____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被_____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_____人,_____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_____费后,开始承担_____责任。

二、被_____人离职的,_____人对其所负的_____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_____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_____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_____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_____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_____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_____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_____协议通过_____解决。无_____协议或_____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_____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

一、_____人:指中国洋_____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____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__________均承担的_____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_____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_____的手续费为所缴_____费的20%。

六、未满期_____费:未满期_____费=扣除手续费后_____费_________(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_____: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_____。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_____品,_____,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_____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_____费折扣率 -   2%   4%   6%

团体人寿_____(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_____金额)

单位:元

投保方式 投保年龄 _____费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 统一费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1.职业分类按《中国洋_____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分类表中属拒保范围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总公司另行审批。

2.调整幅度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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