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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 医保罚款申诉(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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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 医保罚款申诉(八篇)
2023-01-15 20:26:49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一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几年来,在市劳动局及市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编印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____;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了《__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汇编》、《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医院设专人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实行电话回访,回访率81.4%,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_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规范早交_、主任查房及病例讨论等流程。重新规范了医师的处方权,经考核考试分别授予普通处方权、医保处方权、麻醉处方权、输血处方权。为加强手术安全风险控制,认真组织了手术资格准入考核考试,对参加手术人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和手术观摩。

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

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服务窗口,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饮水、电话、轮椅等服务设施。设立门诊总服务台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实行导医服务、陪诊服务和首诊负责制,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加强妇科门诊的私密性,合理安排患者就诊,实行一医一患一诊室,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使得诊疗活动更加人性化、舒适化。重视细节服务,对来门诊就诊的陪人一天两次免费发放冷饮和热饮,中午就餐时间,为做治疗的患者和陪人免费发放面包。多年来一直实行住院病人免费发小米稀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由经验丰富的产科、儿科护理专家组成的产后访视队,对出院的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宣教与指导,得到产妇及家属的高度赞扬。通过一系列的用心服务,客服部在定期进行病人满意度调查中,病人满意度一直在98%以上。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部门的要求,病房采用了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专用绿色床头卡,病历盖医保专用章。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特]定药品,“乙类”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让病人签字后才能转给收费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医院重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赞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严格对照__市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等文件要求自查,我院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要求。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二

按照《通知》精神,我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医疗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各股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我局在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收支未使用现金收支方式,在城镇居民待遇支付方面已实行由银行批量代发结算。

我局开设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对账制度和批量支付协议。收入户已签订pos刷卡消费协议。建立了银行对账制度,按月进行对账。

(一)设立财务管理股室,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医疗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统筹股与基金股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医疗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设立医保基金收入户、零余额账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管用分离,专款专用,征缴的医保基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中心报县财政审批,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从财政专户拨到零余额基金支出户支出;不发生侵吞、截留、挤占挪用医保基金行为,没有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宽、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和实施。

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按时到位,关系到我局医疗保险工作是否能正常运转,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能落到实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能得到及时报销。xx年在巩固去年征收方式、征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银行、财政等部门代扣代缴医保基金,彻底取消上门征收。

(一)目标任务

基金征收3800万元。

(二)落实措施

1、及时做好全县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参保人员核对、工资调整、缴费基数确认。

2、做好全县各级各类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征收预算,并积极协调财政落实好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国有企业大病统筹移交人员、“三类”人员医疗预算补助。

3、积极主动做好财政医疗预算补助的划拨工作,力争按时间进度拨回。

4、进一步加强非国库直接划拨医保基金的参保单位基金征收、催收工作。

①坚持缴纳医保基金与享受医保待遇平等原则。

②采取电话催收、按月发征收通知单,定期发催收通知单。

③做好国库、支付中心协助催收医保基金的协调工作。

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加大对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动员符合对象和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继续深入到有意向要参保的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扩面任务。

(二)做好新参保单位的人员工资、缴费基数、年龄和缴费年限等稽核工作。

(三)做好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严把关口。

(四)继续搞好大病统筹移交医保管理工作。

一是增强责任心,提高审核质量,确保执行医保政策公平合理。

二是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报帐手续。

三是对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按10-20%的比例抽审,对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费用全面审核,对费用异动的医院重点监控。

四是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审查和费用管理工作。

五是做好《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执行、监督履行协议工作。

六是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五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几年来,在市劳动局及市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编印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了《xx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汇编》、《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医院设专人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实行电话回访,回访率81.4%,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规范早交*、主任查房及病例讨论等流程。重新规范了医师的处方权,经考核考试分别授予普通处方权、医保处方权、麻醉处方权、输血处方权。为加强手术安全风险控制,认真组织了手术资格准入考核考试,对参加手术人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和手术观摩。

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

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服务窗口,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饮水、电话、轮椅等服务设施。设立门诊总服务台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实行导医服务、陪诊服务和首诊负责制,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加强妇科门诊的私密性,合理安排患者就诊,实行一医一患一诊室,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使得诊疗活动更加人性化、舒适化。重视细节服务,对来门诊就诊的陪人一天两次免费发放冷饮和热饮,中午就餐时间,为做治疗的患者和陪人免费发放面包。多年来一直实行住院病人免费发小米稀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由经验丰富的产科、儿科护理专家组成的产后访视队,对出院的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宣教与指导,得到产妇及家属的高度赞扬。通过一系列的用心服务,客服部在定期进行病人满意度调查中,病人满意度一直在98%以上。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费结算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部门的要求,病房采用了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专用绿色床头卡,病历盖医保专用章。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特]定药品,“乙类”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让病人签字后才能转给收费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六、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医院重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赞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严格对照xx市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等文件要求自查,我院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要求。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六

20xx年,xx县医保局以落实"民生工程"为主线,以保稳定、促发展为重点,以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为核心,不断夯实医保各项基础工作,大力提升经办能力,确保了全县医疗保险工作健康运行的良好态势。

(一)扩面情况。

预计到20__年 12月底,72129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中:22093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0036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覆盖达96.5%。

(二)基金运行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计到20xx年12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056万元,其中:计入统筹基金1680万元,支出2100万,统筹基金当期赤字420万元;个人帐户计入1376万元,支出1151万元,结余225万元。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基金累计收入1705万元,今年基金无收入,累计支出1400万元,基金结余305万元,一次性交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金累计收入1874万元,累计支出728万元,基金结余1146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计到20__年12月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96万元(其中:上级补助1071.6万元,个人缴纳424.4万元),支出1730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224万元,预计到今年年底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将出现赤字。

3.补充医疗保险。到20xx年12月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收入190万元,支出190万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收入199.7万,当期支出199.7万。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强化参保扩面,以城镇居民医保为重点,参保扩面取得新突破。今年以来,我局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抓、部门协作、基层操作"的工作措施,强力推进居民医保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年初,县委、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工作列入了民生工程进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年底进行目标考核,整体推进居民医保工作;二是宣传有力。1.集中宣传。在电视台开辟宣传专栏和新闻报道为主进行政策宣传;2.阵地宣传。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局内设置宣传专栏进行政策宣传,方便居民了解政策;3.流动宣传。录制居民医保宣传磁带,在城区居民集中居住地流动播放,提高城镇居民的政策知晓率,激发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三是缴费方式快捷。今年,我局与县信用联社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免去了以往居民到社区-银行-医保局三地往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麻烦,方便了广大参保群众的参保需求,同时也提高了参保率。

2.强化基金征收,以提高缴费基数为重点,基金征收取得新突破。今年,我局将医保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加强基金征收。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城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必须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二是规范缴费基数。从20__年起财政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足额预算财政各预算单位的医疗保险费。财政预算外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三是加大征收力度。我局采取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医疗保险缴费稽核工作,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依法予以征收,确保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同时,对过期不缴纳或欠缴费者,按日加罚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有效提高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强化待遇保障,以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为重点,待遇保障取得新突破。今年,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医疗待遇,县政府决定从20__年1月起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为确保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如期实施,我局已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对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单位申报了享受人员花名册。目前共申报单位87家, 3461人,已呈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进行了身份认定,拟定在12月进行待遇赔付,有效提高了公务员医疗待遇。

4.强化结算管理,以实施即时结算为重点,结算管理取得新突破。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我局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通过药品对码、数据接口,目前已在xx县人民医院、中医院运行即时结算,预计在12月底,再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实行即时结算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环节减少,同时也减轻了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的压力。截止目前,即时结算支付医疗费用120余万元。

5.强化内部管理,以完善信息平台为重点, 内部管理取得新突破。一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增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目前,医保工作从参保登记、费用审核、待遇支付、监督检查等所有岗位均实现了电算化管理。同时,还针对重要岗位,在信息系统里设置了三级审批权限,做到层层把关,零误差。二是加强信息操作培训。进一步加强了信息管理人员的培养,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难度加大。一是自愿参保原则,出现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现象,二是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额比新农合高,存在攀比心,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难以运转。虽然提高了缴费基数,但由于基金结余少,加之参保对象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住院人员大额住院费用日益增大,医保待遇大幅提升,极大地削弱了基金抗风险能力。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七

一、继续开展制度创新,推动医保上新台阶

1、开展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的要求,我市在苍溪县开展了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打破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二元制度模式,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两统一”,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合二为一,不分城乡户籍一个制度覆盖,缴费三个档次自愿选择参保,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为便于管理,将原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合管中心、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职能整体划转劳动保障部门,实现了城乡居民经办工作归口和统一管理。苍溪县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全县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73.9万人,为应参保人数的100%。城乡统筹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合一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得到了有效解决。

2、开展建立为鼓励病人合理就医机制的探索。为建立鼓励参保病人“小病进小医院,大病进大医院”的就医机制,我市改以往按定点医院级别确定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按定点医院人均次、日均住院费用和2次以上住院率等因素确定起伏线的办法,其服务指标越高,起付线标准越高。这项机制的建立可引导参保病员根据自身病情和经济状况选择定点医院就医,解决了过去“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无人问津”的现象,更加促进定点医院合理收费,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市中心医院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由年初12989元下降到年末7706元,降幅高达40.7%。

3、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为减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门诊负担,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单次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定额包干逐月拨付给参保人员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4、开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的探索。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就医,出院时只结算属于本人自付的费用,其余属于统筹支付的费用,由县区医保局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实行这一办法,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垫钱数额大和报账周期长的问题,大大方便了广大参保人员。

5、开展关破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探索。为妥善解决破产、撤销、解散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对有资产能够足额按省政府川府发〔19xx〕30号文件规定标准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统帐结合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产不能按川府发〔19xx〕30号文件规定标准足额清偿但又能按该文规定标准70%清偿的,可以按文件规定70%清偿后解决其住院医疗保险;没有资产清偿或虽有资产清偿但不足该文件规定标准70%清偿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中选择参保。

6、开展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探索。我们抓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这个“牛鼻子”,在全市全面推行总额、指标、单病种、人头等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责任,提高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风险,使医保基金支出的增幅比收入增幅慢14个百分点。

7、积极进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新路子的探索。今年,针对少数煤矿企业招用矽肺病人,我们出台了招用工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企业招用工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从源头上堵塞了漏洞,效果明显。全市经体检共查处矽肺病人近80例,仅一次性待遇减少支出180余万元。

二、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做好“两定点”监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根据省医保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意见》的具体要求,我们组织以局长为组长,纪检员、党支部书记及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内部检查评估小组,开展了针对局内各科室及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内控建设的检查评估活动。检查评估主要涉及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五个方面的内容。内控检查中发现了一些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通过检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责,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和经办管理,有效地发挥了内控检查服务决策和促进管理的作用。

三、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服务意识

我们以“创一流”活动为载体,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和服务型单位为整体目标,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重点,努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服务意识和提升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理论学习,政策业务知识学习、综合技能知识学习、到煤矿井下体验生活与企业职工交心座谈等活动,提高了职工的业务素质、创新能力和服务意识。“创一流”活动中,我们组织各科室对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及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考核,通过建立意见箱,接受来自社会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效能建设,实现职工队伍服务意识和参保人员满意度都提高的目标。

精选医保罚款延迟申请书八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南湖新区医保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医保清风”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切实堵塞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漏洞,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8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50号),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清风”专项治理“回头看”,集中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治疗”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近日,新闻媒体曝光了安徽省太和县多家定点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涉嫌套取医保基金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反映出欺诈骗保形势依然严峻、医保基金监管仍存漏洞、基层监管责任尚未压实。各县(市)区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将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当前医疗保障工作的首要政治责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持续堵漏洞、强监管、严惩处,确保基金安全。

成立岳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清风”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工作进展,收集总结工作情况等,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科长石磊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次专项治理“回头看”范围为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结束。

(一)诱导住院。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者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虚假住院。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一)通过医保经办系统、智能审核与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各种手段,全面筛查辖区内 2020年度住院频次较高、入院时间较为集中、出院报销金额接近、近亲属关系及同居住地人员“同进同出”等疑似违规住院结算数据,重点筛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老年病轻症患者住院结算数据,为专项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二)通过现场核查、病历审查、走访调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检查全覆盖。

(一)设立举报电话。市局及县(市)区局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在医保经办窗口、各协议医疗机构显要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提供举报线索。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值守接听,记录举报内容,建立举报线索台账,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全面落实《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举报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员实行“快奖”、“重奖”。

(二)全面宣传警示。各县(市)区局要及时通过会议、培训、上门宣讲、发送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向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通报太和县案件查处情况,及此次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部署,全面展示党和国家打击诱导住院、虚假住院,肃清欺诈骗保行为的坚定决心与强力手段,全面震慑与遏制可能存在的欺诈骗保行为或者行为倾向。

(三)全面监管稽查。各县(市)区局要整合各方资源,集中专门力量,结合平时举报线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分组分片区,逐一排查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实现监管稽查全覆盖无死角。

(四)开展专项抽查。本次专项治理“回头看”,将抽调市县(区)两级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全市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组成员主要由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稽核中心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组成。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抽调3名人员、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抽调9名人员;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创智和宇、长信畅中、泰阳网络公司各选派1名大数据分析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由市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专项工作组下设6个检查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具体人员分组、被检查单位由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于检查前另行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卫健部门是本次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紧密协同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细化治理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要聚焦重点,建立台账,倒排时间,严查重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联合从严惩戒。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由医保部门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或解除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由卫健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医保、卫健等部门工作人员经查实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参检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不得跑风漏气,对发现的问题不掩饰、不回避、不隐瞒、不护短。严格遵守市委九条规定和医保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处处维护医保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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