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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尝申请书 执行优先受偿申请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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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尝申请书 执行优先受偿申请书(八篇)
2023-01-15 21:24:55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优先受尝申请书(推荐)一

一、租赁房屋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____市西苑一幢 号 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具体座落方位及四至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

2、 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及辅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第________年租金为 元,第________年租金为 元,第________年的租金为 元,第________年租金为 元,第________年的租金为 元。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 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________年下半年租金 元。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物业管理费除外。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________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在承租期内,甲方将该租赁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____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60 天以上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39;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 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

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

最新优先受尝申请书(推荐)二

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弃权股东)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年 月 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 向目标公司增资认购 %的股权。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方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2.本方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增资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方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 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弃权股东):

股东1(签字):

股东2(签字):

所属成套

#607天使轮股权融资全套文本

创业公司进行天使轮股权融资所需的全套合同及法律文本,包括保密协议、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

知识点

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份公司则不存在次限制。三、对于非明示的同意,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认定,但仍存在以下判断标准:(1)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而其他股东认可或不反对;(2)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3)其他股东如对代持知情且未在合理期限表示反对或购买,可能结合其他事实被视为“同意”;(4)其他股东如受名义股东控制,或与名义股东存在其他密切关系,可能被视为“同意”。

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226条,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转让股权需经质权人同意。对于出资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本身有效,但在物权领域无法实现变动。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审议一般事项,由简单多数通过。审议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实践中,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甚至约定股东会审议所有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三、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判例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司的意思自治范畴,约定有效。也有少部分判决认为上述约定因违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无效。四、实践中,上述约定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也容易造成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因此,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可以有针对性的提高表决权通过比例,如提高到四分之三、五分之四,但尽量不要约定必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转让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方的披露义务、披露范围(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期间审计报告),以及披露范围外的目标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则转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披露范围外的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得主张加重受让方的注意义务(如不在披露范围内但在政府公开信息中涉及的目标公司负债)。但是,上述债务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由受让方承担的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负债。

当事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反承诺保证义务的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方的承诺保证义务,并约定了违反承诺保证义务应赔偿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后转让方承诺保证事项不真实,且标的股权系根据该项承诺保证进行评估定价,转让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因承诺事项不真实而导致受让方多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未约定多个受让方中每一方受让股权比例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存在多个受让方,但合同未约定每一受让方应当受让的具体股权比例,法院可能认定全体受让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需经政府批准,且实务中存在疑难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二、国土资源部于20__年8月21日颁布《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__]100号),规定“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由于该政策为试点性质,实务操作中存在空白、疑难以及各地配套政策、操作不一致的情形。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间相互转让投资的行为有效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实际投资,在公司设立前相互转让投资权益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的,该转让应认定有效。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不得剥夺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整体变更中公司的责任承担

一、根据《公司法》第94条规定,(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过失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担方式仅针对从无到有的新设公司发起人。二、在整体变更的情形下,由于整体变更之前有限公司已经存在,因此实务中通常不按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由发起人承担责任,而是通常约定:(1)如整体变更完成,股份公司变更成功,整体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由股份公司承担。 (2)如整体变更完成,股份公司未能变更成功,有限公司存续,整体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由有限公司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转让未经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善意第三人信赖工商登记而与原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就能取得股权。但第三人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亦应按照无效变动行为和无效合同处理。

主张“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股权转让合同中未就交易目的做出明确约定,受让方因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经营资质有瑕疵,主张以“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既存在法院认为受让方取得股权即说明交易目的已经实现,不支持解除合同的案例,也存在法院认为受让方的目的系通过经营目标公司而营利,该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的案例。

股权并购的受让方应审慎尽调,出让方应如实披露

股权并购作为重大交易,法院倾向于认为,转让方应如实披露资产及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前目标公司完整的财务状况,包括完整版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在资产评估、审计基准日之后至公开挂牌交易之前,目标公司资产的重大变化情况也应及时进行补充披露。同时,受让方作为案涉股权的竞买者和独立商事主体,在作出交易高额标的商业决定前,理应认真研读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以便在对交易标的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

公务员身份不导致其投资入股的合同无效

一、《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二、因此,公务员投资入股的合同,法院一般不会仅因主体系公务员身份而认定合同无效。三、公务员一般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将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因其公务员身份而有所差别。

出资资金来源不影股东资格,但股权可能被拍卖或变卖

一、股东出资的来源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股东出资是否系借款,以及违法所得,不影响出资人根据有效的出资行为获得股东身份。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应缴纳尚未缴纳的出资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超额出资未明确约定性质的,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价值高于协议约定的增资额,如无特殊约定,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对公司的借款。

工商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效果的影响

对于普通的股权转让(即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情形),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属于形成权,应在法定期限行使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享有优先认缴权。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

一、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例如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二、该股东对此无表决权。三、该事项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因此如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四、除名前,公司应当给予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或补足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司方能将该股东除名,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五、对于不构成“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股份”与“股票”,以及《公司法》与实践的脱节之处

一、根据《公司法》第125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只能采用纸面股票一种形式。但实务中极少有公司制作纸面股票。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体现为系统中的数据记录。对于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基本上也不会发行纸面股票,股东证明自身身份及持股数量的凭证是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等。二、由于《公司法》的规定与实务存在脱节,因此《公司法》针对“股票”的大量规定处于闲置状态,例如股票应记载的事项、票面金额、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等。

法定须经股东会通过的事项,章程不得约定由董事会通过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上述事项由董事会通过即可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转让方退还价款时应返还利息

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产生的相应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为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存人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不得就合同中已约定解决措施的瑕疵主张不安抗辩权

合同中已就目标公司存在瑕疵的资产的状况、解决措施、责任归属进行了约定,受让方又以该资产存在瑕疵,主张其延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未约定转移经营权系付款前提,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股权转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印鉴、证照及经营权,但并未明确约定转让方完成上述行为系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受让方无权因此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股东间协议在公司成立后,效力并非自然终止或被章程取代

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

未约定是否移交公章及相应证照资料的法律后果

一、如果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的目的在于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法院可能认定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是转让方的附随义务,应当履行。二、但是,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将受让方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作为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对应义务的,受让方以未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主张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三、如果法院认为受让方的行为已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会认定未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不影响合同目的。

增资行为系增资人与公司达成合意认缴新增资本的行为

增资行为是增资人与公司达成合意,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个人与第三人(增资人)签署增资入股协议,因其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应属无权代表。但公司接受第三人增资款并出具收据等积极行为,应视为对该无权代表行为的追认,控股股东个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

“某期日以前”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实践中存在争议

合同约定在某期日以前履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该期日当天,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上下文、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习惯等,在个案中具体裁判。目前既存在认为包含该期日当天的判决,也存在不包含该期日当天的判决。

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应包含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将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限等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构成履行通知义务不完整,影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新优先受尝申请书(推荐)三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最新优先受尝申请书(推荐)四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优先受尝申请书(推荐)五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优先信托收益权:即优先受益人优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权和特定信托收益权,在a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享有对总信托收益的分配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权人或其指定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现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2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a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总信托收益超出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5%。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a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总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第二十条第1项第(2)小项的规定,以及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采取将其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转让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变现价款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但不可以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支付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以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按照本条规定的受让价格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转让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2.转让价格的确定:本条第1项第(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所转让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3.本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信托收益权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1)、(2)项的规定,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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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受托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优先信托收益权:即优先受益人优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权和特定信托收益权,在a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享有对总信托收益的分配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权人或其指定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现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2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a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总信托收益超出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5%.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a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总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第二十条第1项第(2)小项的规定,以及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采取将其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转让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变现价款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但不可以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支付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以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按照本条规定的受让价格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转让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2.转让价格的确定:本条第1项第(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所转让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3.本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信托收益权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1)(2)项的规定,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优先受尝申请书(推荐)七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______年,甲方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租金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租恁合同到期后,甲方优先考虑租给乙方。合同未到期间甲方不得无理由收回。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第五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优先受尝申请书(推荐)八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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