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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安置项目协议书通用 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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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安置项目协议书通用 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协议(3篇)
2023-01-15 21:44:0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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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民安置项目协议书通用一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4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村 民

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最新村民安置项目协议书通用二

20xx年1月12日下午,区政府副区长陈洪武在区政府503办公室主持召开城港大道莆糖、坂头安置房建设有关问题会议,会议听取区建设局关于安置房建设情况汇报后,对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城港大道莆糖安置房建设有关问题

1、关于电杆、自来水管迁移问题

莆糖安置房1#楼西南侧施工场地内需迁移群众电杆1杆和自来水管10米。20xx年3月初,区建设局与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干部到现场勘察后,由区建设局牵头,经多方协调共需费用7000元。会议认为,电杆、自来水管迁移属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建设工程,其工程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当。

2、关于临时排污管建设问题

莆糖安置房施工场地因填土平整后,抬高施工场地标高破坏原来水路,造成周边群众住户排污不畅,引起蔡宅、霞林村群众多次上访。应霞林街道办事处要求,由设计单位设计临时排污管,第一段排污管长180米(3#楼到1#楼),20xx年12月5日由莆田市立信工程招投标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再经区财政局预算审核,工程预算价172516元,为赶在雨季之前,经请示报告上级领导后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莆糖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中标单位福建正泰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并按莆糖安置房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造价144947元【172516元×(1-15.98%中标价降幅系数)】,20xx年1月完工;第二段排污管(1#楼至城港大道市政排水管)长90米,20xx年1月13日由莆田市立信工程招投标事务所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预算价经区财政局预算审核,工程预算价92953元,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20%),为81799元,20xx年1月21日开标,福建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81799元,20xx年2月完工。会议认为,莆糖安置房周边配套设置未完善,铺设临时排污管确实需要,该项目属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建设工程,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3、关于施工场地用电、用水工程问题

由于市电业公司所提供电力线路、变压器等只设在城港大道路边,莆糖安置房施工场地用电需由城港大道电力线路接到莆糖安置房施工场地,该段电力线路经预算,该工程造价33529元;莆糖安置房施工场地用水,由于市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用水线路经霞林居委会自来水管接到施工场地用水,水量水压不够,不能满足施工场地用水需要,经请示报告领导后区建设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与莆糖安置房中标单位福建正泰建设工程公司施工队多次协商,同意该施工队现场打机井提水源用于施工场地用水,该项打机井经预算,工程造价21508元。会议研究认为,莆糖安置房施工用电、用水工程,属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建设工程,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4、关于莆糖安置房1#、3#楼部分基础设计变更问题

莆糖安置房1#楼南侧、3#楼东侧毗邻民房,用静压送桩有可能造成群众民房开裂,经请示报告上级领导后,经区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该工程设计变更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同意施工单位把原设计1#楼6根管桩施工变更为4根灌浇桩,原3#楼原设计1根管桩应变更为1根灌浇桩,预计增加工程款约3.5万元【该项目综合单价×(1-15.98%中标价降幅系数)】。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设计同意,4根钻孔灌注桩全部采用高应变检测,需检测费1.9万元。会议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基础设计变更原因为1#、5#毗临民房,提出的理由合理,同意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以财政审核为准。

5、关于基坑支护工程问题

莆糖安置房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主体工程图纸没有同时设计出图,在主体工程完成招投标后,基坑支护图纸才完成设计,为确保工程施工连续性,20xx年9月5日,基坑支护工程由莆田市立信工程招投标事务所进行工程预算,再送区财政局预算审核,工程预算价434042元。为确保莆糖安置房施工连续性,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xx]893号)第八条(九)款的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全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20xx年10月7日,区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由莆糖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中标单位福建正泰建设工程公司进行基坑支护施工建设,工程造价364682元【434042×(1-15.98%中标价降幅系数)】。会议认为,基坑支护工程属漏项项目工程,同意由主体工程中标施工单位施工,增加的工程造价以财政审核为准。

6、关于白蚁防治问题

按照莆田市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莆建房[20xx]122号)文要求,从20xx年7月1日开始,新建房屋要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处理。20xx年8月27日,区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莆田创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对莆糖安置房进行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白蚁防治预算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xx]房572号)文规定,工程发包价=白蚁防治预算费×(1-20%),即本次工程发包价为72070.6元。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有关白蚁防治的规定执行,白蚁防治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7、关于电梯采购问题

莆糖安置房2#、3#楼按设计要求,需配9台电梯,主要技术规格:载重1000kg、速度≥1.75m/s,12层12站12门,20xx年2月25日委托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电梯政府采购招标,20xx年3月20日开标,福州海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205.2万元,其中电梯设备费137.7万元(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67.5万元(海科电梯福建有限公司)。会议同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电梯招投标,电梯采购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8、关于桩基检测问题

20xx年3月25日莆糖安置房1#—3#楼工程桩基静载(含配载)及低应变检测测试项目由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20xx年4月2日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流标。20xx年4月3日该项目重新招标,由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20xx年4月9日开标,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为中标单位,工程项目造价约8万元(以现场确认签证为准)。会议同意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桩基检测,桩基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9、关于基坑监测项目问题

20xx年9月30日莆糖安置房1#—3#楼工程基坑监测项目由福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20xx年10月14日开标,由于该项目小,工程造价低,无有效投标人投标,造成本次招标流标。经区建设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原莆糖安置房1#—3#楼工程桩基静载(含配载)及低应变检测测试中标单位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为基坑监测项目承包单位,工程项目发包价24000元。会议同意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基坑监测,基坑监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10、关于建筑物变形测量问题

20xx年3月委托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莆糖安置房2#、3#进行施工监测(建筑物垂直度、沉降)招标,20xx年3月29日开标,由福建工大建筑设计院中标,中标价1.8万元。会议同意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建筑物变形测量,建筑物变形测量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11、关于安置房工期延误问题

莆糖安置房20xx年8月25日才解决影响工程施工的征迁问题,造成施工工期延误10个月,同时,施工单位提出在莆糖安置房2#楼桩基施工中,因遭到群众阻拦,桩基经四次施工才完成,时间跨度8个月。会议认为,莆糖安置房建设用地的确征迁未到位问题,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同意工期延长10个月。

12、关于通信建设问题

为确保莆糖安置房的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中国移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提出设备安装独立机房一间,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或指定15平方米地下室借使用。会议同意给予协调解决通信建设问题。

二、城港大道坂头安置房建设有关问题

1、关于进场道路开通问题

坂头安置房进场道路,原计划由城港大道一侧村道进到坂头安置房施工现场,因进入施工场地的村道转弯半径不够,考虑到运载管桩车辆无法通行,需对村道转弯处拓宽1.5米左右,涉及3户群众土地50平方米,由区建设局牵头,经村委会多次协调,20xx年8月14日由施工队垫付3600元,使用涉及土地,但8月20日,其他群众在村道多处设置栏路石,造成载重车辆无法通行。区建设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报后,经多方协调,由市边防武警经济适用房处修一条通往坂头安置房便道,长约200米,宽6米,工程预算价92848元。20xx年以来,受强降雨影响,进场道路多次严重破坏,施工单位已4次用毛石进行铺设。同时,经过5#楼东侧施工便道的场地因征地不足造成转弯半径不够,运载管桩的车辆无法通行,经与村民协调,使用土地约110平方米,由施工队暂垫付6500元。会议认为,进场道路属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建设工程,增加的工程造价以财政审核为准,其进场道路开通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2、关于水电接通问题

由于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均将变电器和水阀置于莆田市边防经济适用房处,需将水电接通到施工现场。区建设局20xx年9月委托设计人员进行图纸设计,再由造价人员进行工程预算,坂头安置房及小区配套ⅰ标段接通施工现场水、电工程预算价94898元、ⅱ标段接通施工现场水、电工程预算价134541元,会议认为,进场水电接通工程,属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建设工程,具体水、电工程费以财政审核为准,水、电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3、关于桩基检测问题

20xx年9月10日坂头安置房1#、4#、5#、6#(含配载)及低应变检测测试项目由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20xx年9月16日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流标,20xx年9月17日该项目(重新招标),20xx年9月22日开标,福州市建筑设计院为中标单位,工程项目造价约29万元(以现场确认签证为准)。会议同意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桩基检测,桩基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4、关于基坑监测项目问题

20xx年9月30日坂头安置房1#、4#、5#、6#楼工程基坑监测项目由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20xx年10月14日开标,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4.5万元。会议同意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基坑监测,基坑监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5、关于白蚁防治问题

20xx年6月25日坂头安置房及小区配套ⅰ、ⅱ标段工程白蚁防治项目由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标,白蚁防治预算费用按闽价(20xx)房572号文规定,工程发包价=白蚁防治预算费×(1-20%),即本次工程发包价为169579元,20xx年7月2日开标,莆田市城厢区净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165979元。会议同意按照白蚁防治有关规定执行,白蚁防治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6、关于电梯采购问题

坂头安置房1#、4#、5#楼按设计要求,需配18台电梯,主要技术规格,载重1000kg,速度≥1.75m/s,20xx年10月15日委托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电梯政府采购招标工作,20xx年二期开标中标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品牌奥的斯,项目招标价636万元,其中电梯设备价格528万元,安装调试费108万元。会议同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电梯招投标,电梯采购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7、关于4#、5#部分管桩送桩设计变更问题

坂头安置房ⅱ标段由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在桩基施工遇到以下两个问题:①地下存有障碍物。4#-5#楼处在原坂头“54坎”建筑物处,20xx年对“54坎”建筑物强制拆除时并未对地下基础进行挖掘,造成部分锤击管桩在施工中爆桩,爆桩数量以现场确认记录为准。在4#-5#楼南侧开挖防震沟时发现有原“54坎”建筑物遗留的冲孔桩基础及钢筋地梁等,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20xx年9月23日施工单位进场一台320型履带式挖掘机和一台200型履带式破碎机进行开挖和破碎,经现场确认,破除基础需增加造价下浮后6.4万元;②锤击送桩施工震动大。4#-5#楼桩基距南侧民房25-32米,因采取锤击管桩送桩,引起南侧民房震动较大(东侧廉租房基础施工也出现同样问题),群众多次集体阻挠施工,20xx年10月12日,群众冲进工地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林建华打成轻微伤入院,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

针对群众反映锤击送桩引起民房震动问题,区建设局、监理单位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①设置防震沟。20xx年9月3日,在4#-5#楼南侧设置防震沟,效果不明显;②采取静压试桩。20xx年9月14日,区建设局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研究解决方案,针对坂头安置房卵石层较厚问题,由施工单位在4#楼南侧,采取静压管桩进行试桩,经现场试桩,采取静压方式送桩无法穿透卵石层。针对群众反映坂头安置房采取锤击送桩引起周边房屋震动问题,考虑坂头安置房卵石层较厚(3.5-7.4米左右),且呈销密――中密状态,沉桩难度大。20xx年9月14日,区建设局召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协商,建议4#-5#楼靠近南侧前三轴送桩方式由锤击预应管桩改为引孔法,即采取钻孔穿透卵石层或障碍物后再采取静压送桩,涉及引孔管桩176根,经市场询价,预计增加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46.7万元(具体以最后结算为准)。同时,坂头安置ⅱ标段4#-2楼管桩基础更改为冲孔桩基础,原因是56根桩所处的建设用地是征用未到位问题(20xx年7月15日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如果按设计图纸采用锤击机械送桩,施工产生的震动会损坏临近的已建民宅建筑物;如果采用静压机送桩考虑到因静压机械重量造成土层可能位移,使已施工的管桩位移断裂,造成巨大的损失。经相关单位人员研究,决定将56根管桩基础更改为砼冲孔灌注桩基础(其施工产生的震动较小),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方案,增加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32.2万元。会议认为,坂头安置房原54坎处为强制拆迁房屋所在地,地下存在障碍物未及时清除,同时靠近民房和征地拆迁未到位原因,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更,同意给予基础设计变更,工程款增加以财政审核为准。

8、关于建筑变形测量问题

20xx年3月,区建设局委托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坂头安置房1#、4#、5#、9#进行施工监测招标,20xx年3月29日开标,福建工大建筑设计院中标,中标价7.2万元。会议同意按照有关工程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建筑变形测量,建筑变形测量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9、关于坂头安置房ⅰ标段电力线路安全措施防护和增加费用问题

为了支持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滨河豪园和区政府棠坡52亩储备土地开发建设,20xx年11月,经莆田电业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城厢区政府多次协调,确定将原3.5万伏电力线路由荔园路—棠坡小学—坂头村走向改为荔园路—坂头安置房北侧—坂头村。20xx年12月17日,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经济分析会上再次明确实施以上方案,并明确因改线造成坂头安置房ⅰ标段施工塔吊等问题的费用由区政府负担,20xx年1月5日,施工单位将施工塔吊拆除完毕,莆田电业局于20xx年元月7日完成线路的迁移。现3.5万伏电力线路距离安置房北侧12米,处于施工塔吊活动范围之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时,因坂头安置房ⅰ标段施工在前,电力线路改线在后,造成1#北侧电力线路下方的施工作业场地不能使用。为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提出钢管屏蔽方案,并于20xx年2月10日邀请5位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同时,因施工塔吊在电力线路改线后采取活动范围限位措施,造成活动范围不能履盖北侧施工场地,且砼车辆在顶板上行走影响后浇带处结构安全,现施工单位提出经济、工期签证事项如下:①塔吊拆除,重新安装各1次,塔吊停工期间租赁费(2个月)、钢管架屏蔽费用累计24万元;②工期顺延2个月;③砼改为泵送砼增加费用53.8万元。以上增加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共计64.36万元。会议认为,坂头安置房施工在前,电力线路改线在后,同意由区财政支付坂头安置房电力线路安全措施防护和砼泵送增加的费用,具体金额以财政审核为准,增加的工程费由区财政承当。

10、关于坂头安置房工期问题

坂头安置房ⅱ标段20xx年9月动工以来,个别群众以原54坎房屋未得认定为由,多次组织当地群众阻挠施工,20xx年10月12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林建华被群众殴打住院,造成基础施工缓慢,群众征迁问题直至20xx年7月15日才完全解决,延误工期9月。会议认为,坂头安置房征迁存在遗留问题,影响施工,同意工期延长9个月。

11、关于坂头安置房ⅱ标段地下室排水问题

本工程至今已出现七次整个地下室被雨水淹没的情况,并多次淹没水深达到1米左右,市土储20xx年6月26日发文要求坂头安置房做好地下室排水工作,以消除安全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强降雨以及坂头安置房ⅰ、ⅱ标段四周农田雨水无处排放,全部流入本工程地下室施工单位只能采用污水泵站排水、台班计量以现场签证为准(无处排放的原因是坂头安置区的施工场地因填土平整后,抬高施工场地标高形成)。为了解决周边群众住户、菜园等用地排水不畅、雨季洪水排放以及本工程地下室积水的问题,经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决定采用埋管引水至临近城镇排污管网中的方案。会议认为,涉及地下室排水的台班费用以财政审核为准,同时应尽快确定排水方案,并按有关招投标规定进行招标并施工。

12、关于坂头安置房ⅰ、ⅱ标段电梯井需增设圈梁、构造柱问题

按照原设计图纸中电梯井没有设计圈梁、构造柱等,现1#-1、1#-2#电梯图纸设计中需增设圈梁、构造柱,4#-1、4#-2、5#楼电梯井需增设圈梁。为确保工程质量,便于电梯安装,按照设计单位意见需增设圈梁、构造柱,预计坂头安置房ⅰ标段需增加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7.5元,坂头安置房ⅱ标段需增加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17万元,并按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同意按照设计单位意见实施。其增加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参加会议人员:

陈洪武(区政府),邓志勇(市土地储备中心),曾志良、黄志汉、蔡文锦(区建设局),吴智杰(区监察局), 区财政局,吴庆贤(区审计局)。

最新村民安置项目协议书通用三

甲方(出售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秉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房屋概况

1.1 甲方为郑州市     村村民,现将安置补偿协议中应得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该安置房大致位于                      ,具体小区位置和户型待安置房实际交付甲方时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2 该房屋面积为130㎡(包括公摊面积),如实际分配的房屋面积与其不一致的,误差在5%(即6.5㎡)以内的,双方根据实际面积核算房屋价款,误差超过5%(即6.5㎡)的,乙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二条 房屋价款和付款方式

2.1 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该房屋(面积:      ㎡)以      元每平方米计价,即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出售(固定价款,不随市场行情波动)。

2.2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前三年每年支付    万元,于每年        之前支付(首期已支付)。

剩余房款以按月支付的方式,每月最少支付      元,直至履行完毕。

第三条 税费承担

3.1 本协议房产转让所产生的更名或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甲方应保证房屋权属真实且无争议,不存在其他共有人。

4.2 房屋发放至甲方后,甲方应在当日通知乙方,并在 3 日内将房屋交付至乙方。

4.3 当甲方获得房屋权属证明后,应在当日通知乙方,将房屋产权证书在 3 日内交至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完成过户。

4.4 甲方不得将房屋转售给他人。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出现如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或逾期通知、交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的已支付款项。

6.2 如乙方迟延付款,应加付迟延款项的利息,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同。

6.3 若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和开发商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买受该房产的,则本协议终止,甲、乙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其他

7.1甲方及其继承人对本协议明知且无异议,如甲方出现意外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其生效。

7.3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7.4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签字或盖章后与本协议效力等同。

7.5 以上协议,若有涂改,须由涂改人捺手印,否则不发生效力。

甲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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