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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岗亭购买申请书范本 购买岗亭的请示(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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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岗亭购买申请书范本 购买岗亭的请示(二篇)
2023-01-15 21:48:44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2023年治安岗亭购买申请书范本一

在街道办事处、街道综治办的直接领导和正确指导下,社区党组织高度重视,把综治维稳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凝聚人心、增强信心的好事来做。年初我们结合社区实际情景,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决定经过加强领导,全面发动;加大措施,健络;加强宣传,家喻户晓三项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社会治安进取因素,以群防群治队伍为骨干,以建立平安网络为手段,以提升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创立平安社区,构成了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进取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内的和谐稳定,我们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1、社区党总支书记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每月专题召开一次综治维稳工作会议,每周星期一召开一次社区工作例会,必讲综治维稳工作,社区书记经常查询综治工作情景,做到了综治工作齐抓共管。

2、建立建全“一中心五网络”组织体系机构,成立了综治维稳管理中心,下设人口管理组、安全防控组、信访维稳组、矛盾调解组、帮教矫正组。

二、加强目标管理落实维稳职责

1、按照上级要求,社区研究制定了综治维稳、安全生产、防范和邪教处理等工作方案、各类重大应急处置预案和领导小组,建立了各种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以及一、二、三职责人奖惩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奖惩,做到用制度管人,确保职责制度落实。

2、暑期前召开了辖区综治职责单位、小区、庭院的综治维稳工作动员大会,与职责单位、小区、庭院签定了综治维稳以及上级所要求签定的各类职责状。

3、严格落实包保职责制,对邪教、涉稳等对象严格按照“五包一”的包保措施落实到人,刑释解人员也实行了“三帮一”,定岗定责,在重大节假日和异常稳定维护期加强值班督查,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辖区稳定,并作了值班情景详细记录。

三、加大排查力度及时消化矛盾纠纷隐患

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力度,做到不激化矛盾,矛盾化解调处及时,做到在哪里发生就消化在那里,解决了几起重大矛盾纠纷和上访的苗头。社区公安局家属院小区内居民,因天燃气改造事宜对燃气公司产生强烈不满,多次找到有关单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萌发了到市政府上访的苗头,社区明白后立刻派专人做其工作、安抚居民,帮他们找区政府、燃气公司协调,居民们看社区如此热情为他们服务,打消了上访的念头。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稳定

1、、禁毒、禁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社区把禁毒、禁赌工作列入了重要日常工作,建立建全了禁毒、禁赌宣教长效工作机制,组织了专人认真开展禁毒、禁赌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了禁毒、禁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效果。

2、社区、学校、家长三位一体对学校青少年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社区组织安排专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摸底排查、实行了全方位整治,制定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3、安置帮教工作。社区建立了长效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对刑释解人员进行安置,一对一帮教,与他们交流、深层次地了解,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机,并建全了安置帮教工作台帐。鼓励他们加入到社区志愿者的队伍中来,经过参加一些公益性活动,更好的树立了他们回归社会的爱心。社区为他们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课堂,有效地帮忙他们改变了人生发展观,更快更好的回报社会。

4、治安防控工作。社区每月专题组织召开辖区内各职责单位、小区、庭院负责人综治工作会议,重点讲述了安全、交通防控措施,法制宣传教育知识等。对辖区内进行长期不懈地排查,异常对交通要道、公共场所、人员复杂、危险等地进行重点巡防,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在大水季节一天一督,排除隐患,确保了安全,并作了详细的查询记录。

5、加大对辖区单位的督查,确保综治工作的全面落实。加强对辖区内职责单位的综治工作督查,检查他们的综治工作情景和有涉稳对象的包保职责制落实情景,安全隐患、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情景,确保了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综治维稳工作是一项长期性且不可忽视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我们将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布置并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景,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党委及综治办的正确领导以及社区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将会使我社区的社会治安日趋稳定,居民都在安居乐业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__

20___年_月___日

2023年治安岗亭购买申请书范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 20间以上 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 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中国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 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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