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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 短驳运输协议(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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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 短驳运输协议(九篇)
2023-01-15 22:34:46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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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一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团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1——3天

4——8天

9——15天

16——30天

国内游10万元

6元

10元

15元

20元

国内游20万元

10元

20元

30元

40元

国内游40万元

20元

40元

60元

80元

出入境游30万元

15元

30元

45元

60元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2元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4元

国内游10万元

9万

1万

国内游20万元

18万

2万

国内游40万元

37万

3万

出入境游30万元

28万

2万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3万

0.3万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6万

0.6万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甲方派出导游均可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二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三

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_____责任

在本合同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1.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2.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3.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_____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4.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_____人住所地社会医疗_____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_____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_____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以_____金额为限,对被_____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_____金达到其_____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_____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_____或武装_____;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_____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_____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_____期间

一、本合同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_____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_____人最高_____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_____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_____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_____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_____金、医疗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_____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_____金的申请

一、被_____人身故,由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_____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残疾,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_____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_____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_____责任而给付_____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_____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_____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_____金。

七、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_____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_____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_____费。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_____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_____,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_____: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四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五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六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客运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经营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厦门空港快线客运中心经营许可证。

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运输车辆: 台,经营线路: 条(具体车号及车辆档案附后)及符合从事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驾驶员 名。

3、车辆具体运行方式:在太平洋国棉三厂停车场始发,再到甲方客运站配载,具体发班时间详见附表。

4、甲乙方双方根据车型、车级向旅客销售客票,票价应严格按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及武汉市物价局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营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收取营运车辆客运代理费,实行定额收取,由乙方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报送车辆发班台次月报表(月报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经甲方审核后,按乙方进站车辆发班台数定额收取劳务费,具体为:每台 元(人民币)/月,目前共计车辆 台,甲方应收客运代理费 元/月(合计全年应收取客运代理费元),乙方营运车辆以 台为基数向甲方交纳客运代理费,如乙方当月车辆需增加,乙方需随时补报新增车辆发班台次报表,经甲方核实后,每台车按实际运营的时间 ,进行折扣核算后计提当月客运代理费。(车辆发班台次报表每月交甲方备案)。乙方营运车辆在甲方配载票款的结算,由乙方每月底10日前,将运输车辆在甲方配载的旅客运输售出客票登记表(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交甲方财务部审核,(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运费收入10%收取,站务、微机售票费按1元/人收取,行包代理费按行包运输收入10%收取),在次月25日内,由甲方财务部将结算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安全责任

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优质、快捷”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乙方进站营运车辆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有效证、照,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站营运。乙方负责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在营运期间,乙方全面负责营运车辆每班次的安全检测,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所有的安全责任。乙方全面负责客运车辆运输安全,严格按《交公路发【20xx】2号关于规范管理客运车辆》的文件精神管理,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具体为:1、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乙方进站车辆运行必须按相关条例在始发站点进行安检,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其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纠纷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3、双方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积极组织客源,合理配载,并负责中心客运站内开班宣传和各项服务与管理。甲方为乙方提供售票专用章一枚,由乙方负责使用及保管。在中心客运站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参运车辆提供售票、候车、上客、停放等服务,按照道路客运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4、乙方在甲方进站车辆,须有完备的营运和保险手续,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测合格,各种手续齐全有效,按规定投保的营运车辆方可报班。营运期间,乙方须保证车容整洁,车厢卫生,车辆完好,按规定执行车辆日安检制度,并在甲方战场内指定区域候班上客。

5、乙方车辆凭进站证进甲方客运战,须悬挂有效线路牌。营运车主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稽查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维护站场经营秩序, 维护甲方及自身的经营信誉和旅客利益。不得私自在站内揽客、揽货,或设点委托他人售票,更不得中途甩客、卖客。

6、 乙方车辆必须服甲方的调度指挥,保证正班、正点运行不得误点、塌班、停班。因不可搞拒因素,需提前 4 小时通知甲方,事后补办手续。春运及国家节假日期间,不受理报停班。

7 、 高速直达班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行,不得随意途中停车揽客,如因车主行为造成的违规及旅客投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8 、 在特定条件下(如抢险救灾,春节等重点运输),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

9 、 乙方车辆的包车,加班运输,按甲方运调部门的安排运行。

10、 乙方应加强对危险,有害物品的查堵,营运车司乘人员,应全力配合安检人员对车辆进出站例行检查,凭安检合格证报班及签发行车路单。

11 、 乙方客运车辆车厢内不得堆放,携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车顶行李架装载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三角木、砂袋、防滑链条、灭火器。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杜绝“三口”上车,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五、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须按时与对方进行财务结算,除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外,双方不得延期结算。

2、 乙方车辆停班未在该班发车时间4小时前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按塌班处理,计每台次由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起300元。

3、 乙方因经营行为不良,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对甲方造成信誉损害的,要根据情节不同,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10000元。

六、 其它

1、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行延期,延长期为一年。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4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如甲方组织机构或股权发生变化,本协议期内,甲方如遇政府收购或公司股权变更(70%及以上)等事由,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本协议既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七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八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精选旅客接驳运输协议书汇总九

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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