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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优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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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优质11篇)
2023-11-19 18:31:25    小编:ZTFB

作文是学习语文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在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达。阅读是一种积累知识和提升能力的有效途径,希望大家能够在阅读中有所收获。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一

尊敬的领导:

丹东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丹东浙商经贸大厦位于丹东市新区国盛路、银河大街、鸭绿江大街围合地块。现我公司已对该地块进行地下室施工,因此需对周边进行降水,现向丹东市水务局申请取水。望该部门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丹东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6、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带有条形码的人员汇总表一份。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

单位 公章:

20xx年3月2日

单位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二)省管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1.2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

5、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或县(市、区)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当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改正。

第八条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取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省内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

经批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量分配方案是用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分配给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取水许可总量达到水量分配总量90%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达到或超过水量分配总量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是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行业项目,以及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产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本省用水定额中未制定标准的行业或者产品的用水量,可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域实行限制纳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和新设入河排污口,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排污的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用水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加强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审批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省征收标准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确定。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凡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超过20%-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三倍征收。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取水在限额内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出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

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取用水报表,发电企业还必须同时报送当月的发电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表,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政府定价成本。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发出缴款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专用收费票据。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不合格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二)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的;。

(四)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公布、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07号令修正的《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五

____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_日。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六

编号:

河北省住建厅房产处:

我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向河北省住建厅房产处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5、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专职专业技术经济。

7、经营场所证明。

8、经营业绩证明。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0、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原件)。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10月31日。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七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申请人:

电话: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email:

传真: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市区路

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xxxxx类汽车维修经营申请材料目录(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含场区平面图);

4、与其申请类别相适应的机具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施、设备照片及合格证复印件;

5、二类维修企业部分专用设备及主要检测设备需要外协的,必须有外协书面材料;

6、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修竣车辆检验管理制度(三检)、维修合同管理制度、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八

x×教育局:

xxx幼儿园属x×主办,在城区内于一九九六年建造,所有资产属公有。x×总场幼儿园办园的目标是:“为了孩子的'明天更美好”,“为了一切孩子”。为广大家长排忧解难,为幼儿提供优质的保教服务,让家长放心。

根据现有办园条件,只能开办x×个教学班,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统一收费,上缴管理区财政,实行按月划拨费用,资金不足部分管理区补贴。

鉴于总场幼儿园的办园条件,特向市教育局申请办园资格,恳请批准。

20xx年x月x日。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九

编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现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2015年7月13日。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十

表一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领证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万元;其中外币(币种)万元。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

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

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资金保函或证明。

其它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审查人:年月日。

安保许可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亲爱的校长:

200x年的9月,我怀着对教育事业的挚爱与热忱,踏上了市阳光学校这块教育沃土,开始了我人生中的第一次教育征程。

当时,社会上有些人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很多人认为民办学校不规范,根本比不上公办学校,我在谢绝了众多亲朋好友的引荐和规劝之后,毅然选择了在阳光学校工作。事实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我有幸遇到了一位德高望重,勇于创新、决策科学、为人谦和,具有相当人格魅力的钟校长和观念先进、勇于改革、治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赵副校长。在你们的鼓励下,我学会了自信;在你们的关怀下,我体会到了快乐的滋味;在你们的教导下,我深深的'体会到了教育的全部秘密在于热爱学生。伴随着阳光学校走过的一个个成功、美丽而又难忘的岁月,作为阳光学校的老师,我无不为之感到骄傲和自豪。在学校里,我有欢笑,有收获。学校里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让我感到幸福。人处陌生的城市,可在阳光学校,我找到了家的温暖。

记得我刚踏上工作岗位时,担任了音乐、数学老师兼副班主任的工作,但在领导的鼓励和支持下,我第一次开始正式地成为班主任并担任语文、音乐老师。当时心中多了一分欣喜,也有那丝丝的担忧。我爱自己的事业,从学生渴望的眼神中,我能感到肩上的责任和使命。于是,我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因为我懂得,只有努力,工作才会精彩;只有工作成功,生命才会成功。转眼间我已参加工作6年了,我送走了一届活泼、健康的孩子。看着他们离开阳光学校,到更广阔的天地里翱翔,我很充实、很满足、也很快乐!

阳光学校看重的是老师的品质和能力。“爱心、尽心、耐心、细心”是我们阳光老师们的座右铭,在这六年中,我所做过的一点一滴,所走过的每个“脚印”,实实在在,无愧于心,这也正是钟校长在例会上常对我们说的做人之本、从业之道。这六年教学的点点滴滴将成为我人生宝贵的财富,不管今后生活道路怎样曲折,我都会铭记钟校长对我的谆谆教诲,都要不断地追求,不断地奉献!这是我的真心,也是我的承诺。现在,我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继续把我本学期的工作做好,坚持做到“安全第一、健康第一、学习第一、向上第一”。下个学期,我将充分地利用时间好好回大学去看书、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和修养,今后,我还是会当一名人民教师,当我更加成熟、业务水平更上一个台阶的时候,我还希望能回阳光学校工作,我想,阳光学校总有一天会有初中、高中……也希望有一天我能像钟校长一样,成为一名出色的人民教师。在此,我衷心地感谢钟校长,谢谢您对我的关心,谢谢您对我的栽培,谢谢您给了我家的温暖,我永远都不会忘记您的恩情!我永远都会想念您!借此机会,我深深地向您道一声祝福:愿您身体健康!永远幸福!我也深深地祝福阳光学校所有的领导和老师:身体健康、生活美满、工作顺利、桃李满天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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