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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免责协议书如何写 民事纠纷免责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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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免责协议书如何写 民事纠纷免责协议(3篇)
2023-01-16 01:51:09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事赔偿免责协议书如何写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父亲),__________,女,(__________母亲)

因__________与__________斗殴致__________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__________因此被刑事拘留。现经_________家属__________与受害人家属__________、__________协商,双方就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和解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__________同意代__________赔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的所有损失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以及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抚养费等)。

二、甲方第一期赔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给乙方,付款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甲方第二期赔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给乙方,付款期限:被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__________元给乙方。

四、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__________元后,不得再追究__________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__________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同意谅解、理解__________在该故意伤害案中的行为,同意不再追究__________的刑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赔偿免责协议书如何写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1、排除了对责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无须、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和解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发生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限制这种消极影响的办法是为通过和解解决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

2、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1)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应一方面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协议,并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协调和解和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和解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见证人:

日期:

民事赔偿免责协议书如何写三

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20x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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