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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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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优秀10篇)
2023-11-19 21:16:23    小编:ZTFB

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与挑战的一面,也能发现机遇与希望的另一面。在总结中,我们需要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夸大和缩小问题的严重程度。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一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地址:地址:

为提高本乡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及时帮助老人们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倡导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认真做好老年人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保障体系,努力让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安全感的条件下安享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本乡镇老年人生活照料事宜,与常青松老年公寓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同遵守,并且政府对合肥常青松老年公寓提供的服务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1)甲方按约定的购买服务项目向老年人提供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法定义务。

(4)甲方应按约定项目向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对接受服务的老年人突发疾病,甲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救护措施正确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在休养期间自然死亡,甲方及时通知老年人家属的,甲方无需负任何责任。

(6)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一个月内有不适宜接受甲方服务时或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委托甲方对本乡镇的`老年人生活事宜提供服务活动,并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活照料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服务。

(2)乙方对甲方服务设施和功能、管理制度有知情权,并对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予以认可。

(3)对甲方的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批评;并有对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4)老年人生活照料的服务费、生活费均按月收取。具体费用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支付给甲方。

(5)由于年老体弱,各种生理功能有不同程度的老化或衰退,思想情绪不稳定,无法避免日常生活中突发事件的发生,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家属对此承诺不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6)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应保护甲方提供的设施、物品的使用性。

(7)乙方有足够证据说明甲方提供的服务有质量问题的,指出后,甲方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二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监护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联系电话:

为了切实解决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困难,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托养服务体系,明确甲乙双方在日间照料期间承担的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生活设施和规定生活用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为入托中心的人员提供托养服务,而非对乙方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更不承担任何监护人的义务。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为:日间生活照料、康复锻炼、娱乐活动、思想交流服务等活动。

三、甲方有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入托中心的老年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甲方有权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对入托中心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护乙方在入托期间内的安全(但因乙方身体原因而导致的伤害除外)。

五、乙方在入托日间照料所照料时生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的(意外事件指甲方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甲方在获得乙方监护人同意后,可代送乙方至附近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的(甲方视乙方病情而定),甲方可先行将乙方送至附近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监护人,所需费用由乙方及其监护人承担。在甲方代送乙方前往医疗机构救治途中,乙方死亡的,所有事项由乙方监护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鉴于甲乙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甲方承担乙方在入托日间照料所时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但不对乙方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更不承担任何监护人的义务。乙方往返于住所地至日间照料所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如迷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及由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入托日间照料所时必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1、入托申请;

2、本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老年人证复印件;

3、监护人可随时联系的电话号码。

4、乙方的健康证明和生活自理能力功能评估表。

二、乙方及其监护人承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若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病情的,甲方一旦发现有权解除协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并与其它入托人员和睦相处,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设施和第三人伤害或财物损坏的,由乙方及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乙方及其监护人有权对甲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甲方提示乙方不应将现金、贵重物品(金、银、玉等首饰)带入日间照料所内,若带入日间照料所内,发生遗失、被窃,毁损由乙方及监护人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一、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的各项康复活动,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入托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予以解除本协议。

三、日间照料所内严禁乙方与其他入托人员吵架、打闹,对有上述情形三次者,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或者及其监护人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可提前解除。

五、本协议书期限自签署之日起一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乙方或者其监护人想续约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如不申请,视为乙方放弃入住本中心的要求,本协议期满终止。

第四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三

男方:

女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为心心相印,生活和谐,相伴永远,也为与其对方子女相互信任及双方子女间世代友好,特定此协议。

一、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各自房产仍归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主动放弃对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在世一方均主动放弃遗嘱继承和赠与。

二、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世期间每月支付老伴800元整用于男方去世后老伴的养老费用,男方剩余的退休金收入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开支。对此,男女双方儿女无异议。

三、男女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子女无权盘问在世一方的经济存储情况。

四、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仍应自觉赡养自己的老人。一方生病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对方子女无必须照护义务。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出时,第一出资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亲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凭道义予以适当帮助,但不属赡养义务范畴。双方子女对自己的父母负养老送终义务,妥善处理后事。

五、男女一方去世后,其身故抚恤金归再婚老伴所有,其他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须在三十五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家中。同时,在世一方子女须在此时间内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托。

六、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事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后,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关系。

若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正确理解。

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子女进一步明确:男女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目的,则行为无效。接受利益的对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张行为无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后生效。

男方:女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中证人:

鉴证机关(村委会)。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已年迈,且系单身,生活孤独,有病时无人照顾,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相互扶助,为避免争义现双方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到一起生活,不领取结婚证,只在生活上互助、互扶。

二、共同生活期间,乙方到甲方处居住,经济各自独立,日常生活费用由甲方承担,小病相互照顾,大病甲、乙双方不能够共同处理的,由各自子女带回抚养。如其中一方过世,由自已的子女带回并安葬。

三、在任何时候,甲、乙双方各自的动产和不动产归各自所有,一方过世其财产由其子女继承,另一方不继承,不干予,自回其家,甲、乙双方的`子女,只对自己的父尽扶养义务,不承担向另一方尽抚养义务。但是,无论甲方,还是乙方的子女均不得干涉老人生活自由,还应尊重另一方的老人。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在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自子女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子女:

乙方子女: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五

为改善住房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出资欲购买市区幢单元室住房一套。为避免今后因离婚而导致双方就此发生相应纠纷,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有约定条款,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和目的的基础之上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二、男女双方共同投资,欲购买一套位于市区幢单元室的商品房。房产总价款人民币元整___(万元),房屋总面积__平方米,其中首付____元整,向银行贷款____元整。

三、房屋首付款____元,其中由男方出资___元,占总房款的__%。女方出资____元,占__%。剩余房款____元向银行借贷。

四、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三条所述的债务,双方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向银行借贷____元,贷款期限__年,本息和共____元,分个__月还清,每月需还____元。其中,男方每月需还____元,占__%;女方每月需还元____,占__%。

五、双方共同约定,双方以其出资购房额占有房屋产权,男方占本房产__%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__%所有权。

六、双方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房产证要依法载明房产共有比例情况。办证所需税费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产权证由方负责保管。

七、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善意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如果一方故意违约或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元的经济损失。

八、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所得补偿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本协议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男方: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六

协议人:吕良,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吕良与素洁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路____号的____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3万元。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吕良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素洁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素洁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七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1.甲方需在订单确认后24小时(特殊情况,我司电话通知付款时间)内支付团款;过时未支付,订单将自动取消,本合同失效。
2.甲方无法与乙方进行书面往来确认事项,甲方同意采用电话、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3.甲方付费后,视为双方默认本合同实际履行,甲方不得擅自要求退款,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4.如甲方未按时出行,将视为自动放弃本合同行程,团款不退。
5.乙方将在甲方出发前提供出团通知书,航班信息以出团通知书为准。
6.请所有游客带好有效证件,提前90-120分钟自行到达机场办理登记手续。
7.旅游途中不可携带宠物,如客人私自携带,产生后果将自行承担
8.紧急事宜,请联系悠哉应急电话18964861008。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八

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监护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联系电话:

为了切实解决老年人日常照料困难,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托养服务体系,明确甲乙双方在日间照料期间承担的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生活设施和规定生活用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为入托中心的人员提供托养服务,而非对乙方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更不承担任何监护人的义务。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为:日间生活照料、娱乐活动、思想交流服务等活动。

三、甲方有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入托中心的老年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收费明细:

1、床位费:

2、护理费。

3、医疗保证金:5000元。

四、甲方有权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对入托中心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护乙方在入托期间内的安全(但因乙方身体原因而导致的伤害除外)。

五、乙方在日间照料中心照料时生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的(意外。

事件指甲方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甲方在获得乙方监护人同意后,可代送乙方至附近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的(甲方视乙方病情而定),甲方可先行将乙方送至附近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监护人,所需费用由乙方及其监护人承担。在甲方代送乙方前往医疗机构救治途中,乙方死亡的,所有事项由乙方监护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鉴于甲乙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甲方承担乙方在日间照料中心时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但不对乙方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更不承担任何监护人的义务。乙方往返于住所地至日间照料中心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如迷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及由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入托日间照料中心时必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残疾人需另提供残疾人证。

2、监护人可随时联系的电话号码。

3、乙方的健康证明和生活自理能力功能评估表。

二、乙方及其监护人承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若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病情的,甲方一旦发现有权解除协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并与其它入托人员和睦相处,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设施和第三人伤害或财物损坏的,由乙方及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乙方及其监护人有权对甲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甲方提示乙方不应将现金、贵重物品(金、银、玉等首饰)带入日间照料所内,若带入日间照料所内,发生遗失、被窃,毁损由乙方及监护人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一、乙方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入。

托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予以解除本协议。

二、日间照料中心内严禁乙方与其他入托人员吵架、打闹,对有上述情形三次者,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或者及其监护人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可提前解除。

五、本协议书期限自签署之日起一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乙方或者其监护人想续约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如不申请,视为乙方放弃入住本中心的要求,本协议期满终止。

第四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九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相识后,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各自房产仍归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主动放弃对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在世一方均主动放弃遗嘱继承和赠与。

二、男女双方子女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第一款无疑议。态度是:作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义决策,不谋求对去逝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利遗嘱继承权利和接受赠与权利。

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实际情况出发,男方退休金收入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开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赠与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对此,男方女儿无异议。

四、男女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子女无权盘问在世一方的`经济存储情况。

五、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仍应自觉赡养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对方子女无必须照护义务。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出时,第一出资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亲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凭道义予以适当帮助,但不属赡养义务范畴。双方子女对自己的父母负养老送终义务,妥善处理后事。

六、男女一方去世后,其身故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须在三十五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家中。同时,在世一方子女须在此时间内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托。

七、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事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后,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关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即双方子女签字后生效,双方自觉履行。

男方:男方子女:

女方:女方子女:

甲方见证人:身份证:

乙方见证人:身份证:

老年人出行协议书汇总篇十

甲方:

乙方:

考虑到不少职工忙于工作,家里的老人无人照顾,为减轻这些职工的负担,让他们专心工作,我社区建立了居家养老日间照料室,免费为老人服务。

1:只要本社区的老人,没有特别的要求,年龄达到60岁以上,儿女忙于工作无暇照顾的,就可以来日间照料室。(时间:早8:00至下午4:30)。

2:在日间照料室老人享有读书、看报、看电视、下棋、娱乐等活动。老人可以早上来,晚上回去,中午在这吃饭、休息。(如果需要,照料室人员可以代替老人买中午饭)。

3:来日间照料室的老人及家属必须如实告诉甲方,老人的身体情况,(如:有什么病)子女的`电话号码等。

4:因本室属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报酬,所以甲方在提供免费服务期间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有突发情况甲方会在第一时间把乙方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家属。发生的费用乙方自己承担。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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