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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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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优质15篇)
2023-11-20 03:54:06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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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一

1.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2.爬高爬低,安全第一。

3.安全校园逢盛期,莘莘学子迎佳音。

4.校园骑车危害多多。

5.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6.只有紧绷安全意识的弦,才能弹出平安快乐的调。

7.安全警钟时常鸣,防范打锣经常敲。

8.平安,平安,平平安安,人人平安,家家欢喜。

9.举安全之盾,防事故之患。

10.事故后果紧系心,安全素质不断升。

11.筑安全长城,兴钻井经济。

12.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13.心中时刻有平安,平安永在我身边。

14.金钱有价,生命无价。

15.红灯停,绿灯行,安全处处伴我行。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交通部、省交通厅、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周集至六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和xxxxx xxx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协商,依法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经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在工程建设期间xx标段工程建设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二、甲方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安全检查机制。

2、按合同规定负责协调地方关系,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环境。

3、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对乙方提出或暗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单位施工。

4、甲方应依法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5、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甲方应当依法加强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不得允许乙方或合谋隐瞒事故。

7、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整改;甲方对乙方的处罚,必须实事求是、合法(包括程序)。

三、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并上墙。

2、不得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

3、项目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安全部长、专兼职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法定培训,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上述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做到应知应会,不培训不上岗。

4、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

5、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内业资料必须规范齐全。

7、乙方应设立安全生产专用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9、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具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0、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志必须齐全。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处理善后。

1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转嫁事故。

四、考核和奖惩

甲方在年底对乙方进行安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评依据。若在本年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每死亡1人给乙方和乙方主要负责人10万元和1万元罚款。

六、其他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再行规定。

七、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3

甲方:

乙方:

为切实履行项目部对龙岩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龙岩高速交-警、局指挥部等的安全责任的承诺,为加强项目部郭车中桥高速公路改移施工龙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施工车辆和机械出入和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杜绝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项目部与施工班组和全体施工人员特签定交通安全告知责任书如下:

一、 安全目标:杜绝交通事故

二、 甲方职责:

1、在高速公路范围内施工项目中,项目经理是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作业队长是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是所负责施工作业现场各工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是本部门、本班组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部必须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职值交通防护人员协助高速交-警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疏导指挥。

2、加强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对违规车辆、人员进行教育,遇屡教不改者可酌情进行处罚,处罚通知单无需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3、及时依据工程实际定做各项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并按《交通安全组织方案》有序摆放。

4、协助乙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进行部署、落实、总结。

三、乙方职责:

1、 自己遵守高速公路道路通行有关法律、法规,自己遵守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自觉协助甲方和高速交-警部门、路政部门等单位交通管理工作。

2、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套装),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横穿通行中的高速公路或拦截车辆,必须经公路天桥或涵洞上下班。

3、现场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报批的《赣龙铁路郭车中桥上跨厦蓉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组织实施,并按高速交-警批准的时间组织交通导改施工。

4、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赣龙铁路郭车中桥上跨厦蓉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组织方案》中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精心组织。施工时必须顺道路行车方向依次由警戒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依次实施警戒和交通导改。

5、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导改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施工导改作业人员。施工导改作业人员不得在交通布控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以外。

6、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禁止无牌无证或牌证手续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无证驾驶。

7、各施工班组应加强对现场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和全体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积极协助项目部维护好施工路段交通秩序,确保施工现场交通安全。

8、所有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安全员管理。严禁酒后上班、不穿防护服上班等行为发生。确保施工期间,无行车责任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9、加强本班组作业人员管理,彻底杜绝施工人员自由穿行高速公路,不得在路面行走、逗留,如违规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班组和个人自行负责。

四、交通安全责任书时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

五、本责任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项目经理): 乙方签字(班组负责人或施工人员)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三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施工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优良工程”、“安全工程”双目标,本单位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在施工时设置醒的安全提示标志。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要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格合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原材料质量都要经过检验合格后产品。

七、本单位愿意自觉接受业主、监理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

承诺人:

20xx年05月05日。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中标承接“     高速公路工程”,经协商一致由乙方负责该工程的第九合同段即桥梁段的全部内容工程的具体施工。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达成施工协议如下,供双方遵守:

1、工程名称:       高速公路项目第九合同段,工程地点:高速公路。

2、施工工程范围:甲方中标的桥梁段的全部工程内容。

3、甲方中标该标段合同100章交给乙方,由乙方组建工程项目部等100章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甲方派出三名工程主要人员的工资费用的支付。若100章费用超支,由三家施工单位按工程量全额比例共同承担。

4、乙方行政隶属甲方领导。

从乙方接到开工通知之日起二十二个月内完工。遇不能施工的雨雪天气和不可抗拒原因、节假日等,工期可顺延。

1、工程开工前甲方按工程中标预算总造价的     %交付乙方,用于机械设备人员进场费用。

2、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款,即每月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后十四天内支付    %工程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根据中标书和相关合同约定,结合相关规定,于十五日内办理工程决算书,据实结算。甲方保证一个月内结、付清应付乙方工程款。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指派             为工地现场代表,负责甲乙双方的工作协调,并对乙方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

2、甲方有权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总价款(以工程决算书为准)的4%收取管理费。(此费用包括招标前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等)。其余工程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保证及时支付给乙方,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3、甲方负责及时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基准标量等施工相关资料,提供承接该工程的中标书,合同等相关文件,协调乙方处理相关部门关系,为正常施工创造外部环境。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指导乙方按图纸设计要求和国家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乙方必须改进。否则,甲方有权不计工程量。

5、甲方与乙方合同签定后,        天内,必须通知乙方进场。

6、工程竣工后,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工程验收决算工作。确保工程顺利验收交接,工程款按约定及时结清。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觉接受甲方指导、检查监督,指派           为施工现场代表。负责与甲方沟通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2、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中标承接该工程的桥梁段所有的权利、义务。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因此而影响工期顺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保证按时组织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按时进场,保证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图纸设计要求和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工作量。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记录,完善施工资料和工程变更、增加等资料,及时向甲方提供,以利于结算工程款和工程验收。

5、乙方与甲方合同签定后,在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甲方并向乙方提供业主资金到账情况,及相关变更手续,是否与本合同内容相符合。待乙方进场后,           日保证将100万的合同保证金通过保函打到甲方指定的银行。

6、乙方负责按规定安全、环保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除工程款以外债权债务工伤安全事故、罚款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甲方概不负责。

7、工程竣工后,积极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办理工程验收交付工程,负责在竣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工程决算相关资料。

8、乙方所向甲方交付的100万合同保证金,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工程进度达到一半时退还给乙方。

以上协议,双方自觉履行。甲方如有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或其他影响工程的违约情况,按应付工程款的2%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如不能按甲方中标书、合同、施工规范按时按质完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2%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五

为了提高沿线村民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优化沪渝高速公路通行环境,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经高警利川大队宣传教育,沿线距离高速公路护网外的五百米范围内的村民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积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晓高速公路上潜在的危险,增强社会责任感,

珍爱生命、安全文明出行。

二、带头遵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不上高速公路,不在高速公路上等车、拦车、搭乘车辆,不在高速公路上要求驾驶员停车下客,不在坐车时向高速公路外抛洒物品,不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横穿、骑自行车、不破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当好宣讲员,加强对家人、亲戚、朋友和邻里村民的宣传教育,发现他们有上高速公路行走、横穿、骑自行车,有在高速公路上等车、拦车、搭乘车辆和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等行为时,积极予以劝阻和制止,平时管好自家耕牛及家禽家畜,并熟知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行人要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发现违法行为、自然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车匪路霸案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向高速巡警报告,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五、在本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积极协助高速巡警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不参与哄抢同时防止其他人员哄抢货物,协助民-警查缴被盗抢的财物;发现有在高速公路上敲诈、抢劫等治安、刑事案件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0718-7235122,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村民(签章):

管段民-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六

为有效防止学校师生上高速公路行走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我校全体老师学生家长承诺做到以下事项:

一、教育学生不在公路上摆放障碍物。

二、不在公路两旁放牧,不带牲畜上公路。

三、不扒乘机动车,不毁坏高速公路封闭网,不上高速公路行走。

四、不在公路旁嬉戏耍闹,不横穿公路,不向车辆扔物体。

五、不拆盗、掀盗、割盗公路器材和物资。

六、遇到公路违法行为及时报警,遇到公路安全事故主动报警。

七、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

公路就像我们的动脉,需要去爱护,需要畅通无阻;公路就像我们的灵魂,一旦失去了魂魄,那么剩下的躯体也将无法生存。保护公路,不上高速公路行走,人人有责,让我们行动起来,参与到知路、爱路、护路的行列中,使公路畅通无阻,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

承诺人:班级:

xx年xx月xx日。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七

为了提高沿线村民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优化沪渝高速公路通行环境,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经高警利川大队宣传教育,沿线距离高速公路护网外的五百米范围内的村民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积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晓高速公路上潜在的危险,增强社会责任感,

珍爱生命、安全文明出行。

二、带头遵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不上高速公路,不在高速公路上等车、拦车、搭乘车辆,不在高速公路上要求驾驶员停车下客,不在坐车时向高速公路外抛洒物品,不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横穿、骑自行车、不破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当好宣讲员,加强对家人、亲戚、朋友和邻里村民的宣传教育,发现他们有上高速公路行走、横穿、骑自行车,有在高速公路上等车、拦车、搭乘车辆和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等行为时,积极予以劝阻和制止,平时管好自家耕牛及家禽家畜,并熟知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行人要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发现违法行为、自然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车匪路霸案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向高速巡警报告,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五、在本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积极协助高速巡警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不参与哄抢同时防止其他人员哄抢货物,协助民—警查缴被盗抢的财物;发现有在高速公路上敲诈、抢劫等治安、刑事案件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xxxxx,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xxx

xx年x月x日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八

脚步轻轻,靠右慢行。

楼梯通道,请勿跑跳。

上下楼梯,相互礼让。

上下楼梯靠右行,轻声慢步讲文明。

结伴同行不打闹,单独行走不抢行。

集体行动列队走,安全两记在心。

上下楼梯靠右行,轻声慢步讲文明;结伴同行不打闹,单独行走不抢行;集体行动列队走,安全两记在心。

轻轻说,轻轻走,文明礼让记心头。

见面招呼微微笑,靠右慢行最重要。

我的胃口特别大,果皮纸屑全吞下(垃圾桶)。

天黑我照着你,天亮你关照我――楼道灯说。

上下楼梯靠右行,你谦我让脚步轻。教室走廊不嬉戏,同学玩乐守秩序。(楼道)。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九

甲方:

乙方:

现因乙方承揽了甲方的综合库至瓦头坡公路工程的劳务机械施工,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目标,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生产安全责任,现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传达和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如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调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增加自己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配备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务,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3、配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标志服,安全警示标志牌(栏)等设施。

4、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按日作好标志标牌摆放情况的书面记录以及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以保存施工现场的状况并送呈甲方备存,直至工程竣工。

5、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摆放的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管理,发现倒地、损坏的要及时扶正、更换,发现丢失应及时补放。对不能修复的涵洞、危桥和损坏的路段除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外,两端还应设置禁止通行的障碍物。

6、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

7、注意防火、防盗,凡对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和维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工地开工前,应与民工之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9、经常性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地址: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7、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5、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6、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8、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9、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0、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2、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0.12%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栏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使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当和设置警告档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 载办不符合规定的;

(二)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

第九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十二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三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 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 客运机动车除车辆内置的行李箱(舱)外,其他部位不得载货;禁止载运 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 ,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设置相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警告标志和车辆禁令标志。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 机动车进入不停车电子收费专用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最左侧车道行驶。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两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 傍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开启车灯。

第二十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时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妨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请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 (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

(七)调试导航装置;

(八)观看影视录像;

(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

(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 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两小时。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行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接驳运输。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 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装置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监控有效。

第三章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 对在进口和出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适当的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依法接受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分流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遇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关闭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开通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隧道进口处设置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逐步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沿线气象状况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警信息。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计、建设高速公路气象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养护工区、救援中心等地配备、配足道路抢险救援需要的清障、除雪等设备以及融雪、融冰等物资。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以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整改隐患或者险情的建议;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放置红色示警灯或者反光锥筒。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当开启示警灯。

除应急抢险施工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养护施工应当事先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在施工五日前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并在进入施工路段前的相关入口处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规定设置公告标志牌。

第四章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医疗急救等单位参加的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援。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快速处理事故,快速清障,恢复交通。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 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或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对救援作业车辆以及被救援车辆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肇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事故处理、救险、清障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六)使用依法扣留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放行被扣留车辆的;

(八)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十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未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三)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五)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的;

(六)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或者调试导航装置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七)载物行驶时散落、飞扬、流漏载运物的;

(八) 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

(十)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二)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

(十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牌的;

(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九)在 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

(二十)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

(二十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三)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二十五)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货运机动车载物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 条例规定,机动车载运 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 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的, 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清障救援,致使道路发生长时间拥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当太阳冉冉升起的时候,我都会远眺眼前这条平坦而宽敞的高速公路,迎着朝阳,一直跑进那铺满霞光的天际,这壮美的景色,不停的澎湃着我的胸膛,这就是我们的宁杭高速。 每个人在小时候都曾被老师问及将来的理想,那时候的我们 对于未来有过各种各样憧憬,而我真的从未想过,有朝一日会成为一名高速人。

她,是一名高速收费员,每天,她都迎来第一缕阳光,送走最后一抹晚霞。作为一名高速人,她们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勤恳踏实地干着自己的本职工作,她们身上有坚持不懈的恒心和钢铁般的意志,更有那日复一日默默无闻的奉献。她们把宝贵的黄金岁月留在了弥漫着汽油味的车道,她们把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充斥着轰鸣声的岗亭。三尺铁皮收费亭,凝聚了生活的朴素,燃烧着人生的价值。她们的青春在这里释放,更在这里升华。

他,是一名高速路政员,每天,他都带着真诚的微笑、文明的执法和热情的服务,驾驶路政巡逻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为了练就过硬的本领,他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办事原则。平时他总是书不离手,不懂的地方,经常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每次出车巡逻,他总是带上一个小记事本,把一路上所看到的全部记下来,回到驻地后再分类整理。在执法过程中,他始终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不论遇到什么情况,始终能够坚持做到微笑多一点,声调缓一点,态度好一点,业务熟一点,效率高一点。他一直用辛勤的汗水,用无私的奉献,保证着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我,是一名高速监控员,监控室是我书写人生的舞台。监控工作就是对收费站负责,肩负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作为一名监控员,我时时刻刻以大局为重,演个律己,树立了规范真诚的服务意识。

良好的应变能力和过硬的业务水平是我工作的基础,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是我工作的根本,监控室没有宽敞的舞台,没有漂亮的鲜花,也没有热烈的掌声,伴随我们的只有急促的电话铃声。在平凡的工作中,我用自己的真诚和热血谱写人生的青春的`乐章。

“有了阳光照,才有百花香;有了梧桐树,才有金凤凰”,青春,是一个多么美好而富有诗意的字眼!有人说得好,“人生可以平凡,但不可以平庸,人生不一定伟大,但一定要崇高”。

我们以路为家,用自己的青春和激情,默默地为高速公路奉献着。寂静的深夜,当人们沉醉于甜美的梦乡时,我们与星辰为伍、蚊蝇为伴,守护着宁杭高速这条巨龙。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当人们乘车行驶在平稳、宽阔的双向八车道的路面上,我油然而生一种主人的自豪!为了这陶醉、为了这自豪,我不愿只是锦上添花,我就是一片绿叶,绿出花的璀璨、果的未来!

正是平凡的岗位,升华了我们的生活,铸就了我们青春的信念,萃取了人生的真谛。我们不能让青春在无聊的享受中虚度,而应让青春在艰苦的磨砺中闪光:我们不能让青春暗淡失色,而应让青春光彩辉煌。事业的追求和奋斗,可能使我们失去某些生活的幸福,但是正是从事业中我们找到了更高层次的幸福的源泉。这就是我们平凡的高速公路事业,没有鲜花,没有掌声,飞尘相伴,严寒酷暑考验,在青春的轮回中将一股热血和赤诚,满怀激情和希望全部抛洒给这条长路,将青春闪光的好年华奉献给祖国光荣的事业,用终身的爱与奉献,建设更加美好的明天!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十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在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此协议所称施工安全范围包括施工车辆、施工人员、施工机具等设施安全。

2、乙方应确保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有效施工期间内在高速公路方向公里进行安全施工作业。

3、经标志核检合格的施工单位,乙方应按照《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施工车辆及现场安全标志符合有关技术指标。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符,甲方有权不予发放《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4、乙方应设有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甲方等监督单位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5、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摆放方式和间距,应严格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维护。

6、乙方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调头、逆行。确需调头、逆行时应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指挥,并设置专用的安全标志。

7、乙方施工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将施工车辆停放置施工作业区内指定地点,不允许随意停靠,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

8、乙方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必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示警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9、乙方施工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进、出口,并设有专人负责。施工车辆进出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它过往车辆。

10、乙方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与防护栏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按审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批,经指挥调度中心审批后,按相应程序进行开启或使用。

11、乙方施工材料、机具、设备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零乱堆放,影响道路安全畅通。

12、乙方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13、乙方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钩、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14、乙方作业区与车道之间应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5、乙方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在封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操作,应统一着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它过往车辆。

17、乙方施工车辆进出省内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中规定的有效时间及规定收费站出入,不得私自随意更改;未按照指定收费站及有效时间通行高速公路则正常缴纳通行费。

18、乙方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中,接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将无条件接受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

19、乙方未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要求施工作业、使用中央活动护拦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将承担一切事故责任。

20、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施工作业现场备案一份。

21、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x省高速公路乙方:

指挥调度中心(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授权人签名:或委托授权人签名: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十四

演讲稿应该富有说服力和感染力,要做到这点,除了观点、道理要能为听众接受以外,演讲稿还要写得充满感情,用情来打动听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高速公路安全演讲稿,欢迎借鉴参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

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同时也感谢中心能给我们创造这样的一个机会直抒胸臆,表达我们对安全的一点微薄之见。众所周知,安全是从古至今亘古不变的一个话题。正值六月安全生产月之际,让我们伴随着“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主旋律,把安全切切实实带到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时刻铭记安全,平安度过每一天!

生命是美好的,也是幸福的,但前提是必须有安全的保障。安全就是单位的生命,家庭的幸福,工作的顺心,我们的快乐,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态度。众所周知的一句安全用语“平平安安上班去,高高兴兴回家来”,这说的不是一句空话,是真实的一种期盼和希望,这会让亲人少一份牵挂,让父母多一份宽慰,让家庭多一份快乐。所以,安全才是一切的前提,没有安全,一切都是空谈!

收费站是我们安全生产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我们要格外重视对收费站的巡查。通过单位的培训教育和随时随地的检查,加强了收费人员的警觉性。同时,加强对外来人员、车辆的询问记录工作,确保站内无闲杂人员逗留,对广场的外来人员提高警惕,及时劝离,确保运营安全与畅通。严格执行收费区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收费区突发事件的控制及信息沟通。工作中看似微不足道的一件小事,有可能就是安全事故的诱发点,因此,我们要时刻保留一份警醒之心,努力把工作做好!

作为一个收费站工作人员,我对安全有着深刻的理解,安全以人为本,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财产,把人看作世间最宝贵的。作为单位的员工一定要遵守单位的。

规章制度。

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际做到“严、细、实”提高安全意识。

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是专门为运输农资车辆开启的免费通行站口,为了防止有运输其他货物的车辆“钻空子”,只要有货车要通过绿色通道,我们收费员每次就要爬上高高的货车仔细检查、拍照。记得又一次,我刚从货车上爬下来,这已是当天上班的第xx次,虽然天气还没有完全转暖,但我额头上已是满头冒出豆大的汗珠,刚放行车辆又遇上在路口抛锚。此刻我脑海中闪出“安全”两字,以第一时间报告班长,开设新道,引导其他车辆分流入站,同时叫来同事一起将车推出主干道,避免交通堵塞,事情虽小,但他时刻发生在我们身边,安全意识始终是关注着你我他。

诚然,安全是一种文明,是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不仅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秉承“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放在首位。我们珍惜每次安全生产教育的机会,只有不间断地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安全牢记心中,才会让大家的安全意识拧成一股绳,把安全隐患拒于千里之外。

谢谢大家!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自然而然也就越来越期望出行的“高速度”。因此,高速公路的建设也就更加紧锣密鼓。

目前,宜巴高速公路已经基本建成,这条“巨龙”盘踞山间,穿洞越涧,蔚为壮观。毫无疑问,这条高速公路的通车确实让我们的出行实现了“提速”的梦想,就拿至雾渡河这段距离来说,原本近1个小时的车程,现在走高速却只需要二十多分钟,大大节省了乘车时间。

但,我们在为出行“提速”兴奋的同时,也不得不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担忧。怎样才能保证我们出行的安全呢?我们都知道,人、车、路是道路交通的三要素。其中,人是最关键的要素,所以,我认为,要想实现安全出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是关键。只有实现了全民安全“高素质”,才能实现人们出行的“高速度”。

一、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相关交通知识。

“灯不拨不亮,人不学不明”。很多时候,并不是人们要故意以身涉险,而是因为对相关的交通知识了解不够,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所以,需要广泛宣传交通知识,让人们了解知晓,从而逐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保证交通的安全。

1.对高速公路附近的居民加强宣传教育。我曾经数次乘车见证了高速公路上的一幕幕景象:防护栏被破坏;有行人穿行于高速公路,甚至有些玩劣无知的孩童在高速公路附近玩耍,等等。尽管这样的现象少之又少,但却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般高速公路附近的居民,为了出行的方便就抱着侥幸心理想走“捷径”,殊不知,正是因为这样侥幸的心理却往往带来惨痛的后果。这样的交通事故也是不胜枚举。

2.对高速公路中的乘客加强宣传教育。一些乘客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上,不看相关的安全提示,不系安全带,不拉安全扶手。还有些乘客开窗乱丢垃圾。尤其是现在私家车增多了,高速公路上也偶尔看到乘客下车小憩。这些也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的。我曾在网上看到,今年渝湘高速公路彭水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20余辆车连环相撞,当场导致6死17伤。其中就有一对母女,见前方发生车祸,便停下车来到护栏旁边观望。结果当时后方正好驶来一辆大客车,母女二人随即被卷入车底,双双殒命。

3.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加强宣传教育。应该说,司机是交通中最重要的因素,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司机直接造成的。例如:一些矿车司机疲劳驾驶,还有些司机超速行驶,等等。尤其是现在,随着私家车的增多,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日益增多,稍有不慎,往往就会酿成惨祸。我们也常发现,高速公路上,一些车辆不遵守交通守则,随意行驶车道,随意超车,更有一些车辆“风驰电掣”,这些都着实令人堪忧。其实,高速公路上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因为速度过快造成的。

二、加强监管高速公路相关交通问题。

要想规范人们的交通安全行为,提升人们的交通安全素养,教育宣传是基础,而得力的监管才是保证。因此,相关的部门加强监管高速公路中的交通问题,是一种很必要的措施。

利用出入口加强对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的监管,利用一些电子手段对车辆行驶过程实施监管,对公路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维修,等等,这些都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各级部门的监管中,司机、乘客,包括一些居民,都能进一步约束自己的交通行为,久而久之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习惯,提升了自身的安全素质。

现在,我们看到了高速公路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路况条件,看到它比一般公路更为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看到它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对于未来而言,我们希望看到高速公路的管理更细,人们的安全意识更强,从而保证咱们的出行“高速度”,一路安全畅通!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项目部获得20xx年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首先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各位同事的鼎力帮助!20xx年里,我项目部实现了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指标都名列前茅。我们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是领导们的科学决策,正确指导;是同志们任劳任怨,团结奋斗的结果。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属于每一个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

我们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狠抓、细抓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工作。着重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不断实现提升,为公司实现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的做法是:。

一、落实安全职责开展全员进场教育。

今年我项目重点开展进场人员的登记、教育、交底、告知。年初举行了项目部安全生产。

责任书。

签字仪式。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领导班子、员工、施工队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项目经理与项目副职、各部门负责人、施工队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目标,以责任书签订的形式推进责任落实,完善追究制度。项目支部书记全年共组织入场安全教育16场,累计培训人数278人,施工人员受教育面达到100%。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2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专题教育3次,脚手架搭设专题培训2次,通过培训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

二、开展各类安全检查活动,贯彻公司安全生产“五个一”要求。

先后制定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多个。

活动方案。

依据方案及公司要求开展了节后复工、节日检查、汛期暑期检查、化学危险品排查、消防及冬季施工等安全检查根据局每月一主题活动开展了大型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等专项检查活动梳理分析隐患可能存在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全年共纠正违章98起,发出整改。

通知书。

35份。处罚各类违章、不履行安全职责人员共计约2万元,依据项目制度给安全生产考核达标的个人和班组发放奖励共计9千多元。认真开展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传达的“五个一”活动、清退了一家被项目质量安全诫勉谈话的结构施工队。

三、督促施工负责人实施“一岗双责”、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对公司新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宣教,通过宣贯会、谈话等形式帮助促进施工现场负责人转变安全生产观,让他们了解本岗位的安全职责,纵观一年下来,技术员普遍具有了在基坑、临路、高处等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的思想意识,个别技术员做的还比较好。

四、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教育。

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对司机驾驶员进行相关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了车辆安全检查,项目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符合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能够做好《车辆运转记录》的填写,准驾证制度得到了落实,杜绝了交通安全事故。

五、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今年安全月我项目联合业主监理单位在我项目举办了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咨询日”活动,散发宣传资料450余份,张帖宣传画20余张,接受群众咨询60余人次,发放防暑药品200盒及绿豆50公斤。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强化了职工安全意识,营造了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月期间出板报2期,组织项目员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生命不能重来》、《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视频,并开展了事故反思大讨论。我项目部于6月28日在鲍丘河大桥施工现场开展了防汛抢险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完善了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了从业人员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今年后半年,我项目申报了xx省交通厅的安全生产达标考核,通过10月份的准备,在11月份顺利通过了达标考核,已于12月底领取了证书。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荣誉将勉励着我们继续前进。请公司领导放心,我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激情开展工作,继续发扬吃苦耐劳、艰苦奋斗、勇于担当、勇往直前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保持项目的良好形象,并全面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目标,为实现自身价值,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高速公路安全协议书简短篇十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岑梧高速公路涉路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确保过往车辆,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以及道路的畅通,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在梧州至岑溪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除遵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区安全防护和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提供技术指导;为乙方提供确保安全生产的环境条件。

第三条对甲方等监督单位提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乙方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涉路施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安全施工技术保障措施》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作业前,乙方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__)和《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设置、摆放安全标志;经甲方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乙方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施工期间随意拆除、改变安全标志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安全区布控范围的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二、施工作业区未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和指挥交通,或人员不在现场的的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

三、施工作业期间,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施工车辆、机械持有效证照,行驶、作业时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标志。如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车辆或机械未持有效证照,行驶、作业时安全标志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

四、施工作业人员、车辆、机械设备及施工材料必须控制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擅自离开作业区的,一经发现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五、乙方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防护栏、隔离栅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一经发现按10000元/次进行处罚。

六、乙方车辆不得在非安全区布控范围随意调头、逆行,一经发现将移交高速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从风险抵押金中按1000元/次进行扣除。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及时清除施工洒落物的按10000元/次进行处罚;对于无法用人力搬运的坠落物,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采取应急措施,协助乙方处理。

第七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照《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给予甲方赔偿。

第八条乙方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施工安全布控区域。

第九条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便道的管理,如由于乙方疏于管理导致车辆利用施工便道逃避通行费的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遇有堵车、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及时疏导,同时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采取措施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确保在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2月28日的有效施工期间内完成在梧州至岑溪高速公路k2791+630公里至k2793+670公里处(左、右侧路段)的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作为履行本协议及施工安全质量的保证。甲方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施工路段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乙方。根据需要,按照《涉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对乙方下达《违约扣款通知书》进行处罚,罚金从乙方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涉路施工段完工一年后,无施工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退还乙方剩余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剩余部分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于20__年1月15日前付清。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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