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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单位查账申请书 公司内部查账申请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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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单位查账申请书 公司内部查账申请书(4篇)
2023-01-16 03:09:0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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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部单位查账申请书(精)一

第一条  为适应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  实行外部董事制度的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数量不少于2名。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逐步实现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一般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有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法律事务、资本运营、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由企业领导人转任外部董事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七)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该公司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二)本人2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本人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选聘与任期

第八条  外部董事的选聘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取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直接选聘是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等担任外部董事。市场化选聘是指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人选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发表声明,并就诚信履职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个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市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企业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参与企业的决策论证,关注企业长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

(五)督促任职企业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查阅有关资料、找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各类工作情况;

(六)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七)对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总数的3/4;

(三)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读企业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五)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企业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如实向市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客观性和完整性;

(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经营、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或关联的业务;

(六)不得让企业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和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

(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制度。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情况;对任职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企业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任职企业要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外部董事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职权,保障外部董事参与企业重大活动和会议。企业应保证外部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企业文件、材料等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

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企业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评价与外部董事任期时限保持一致。任期不满三年的,只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企业内部评价是指由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和部分职工代表对外部董事分别进行评价。外部评价是指由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要点分为,职业操守、能力素质、勤勉程度、专业贡献四个部分,占比分别为10%、15%、30%、45%。其中,职业操守包括职业道德、遵规守法2项指标;能力素质包括战略决策能力、风险控制能力2项指标;勤勉程度包括履职出勤、调查研究、工作作风3项指标;专业贡献包括发言质量、表决意见、其他建议3项指标。具体见《阜新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要点》(附表1)。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一般于次年一季度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核评价工作组审阅外部董事年度履职报告。

(三)征求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发放《阜新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评价表》征求意见,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企业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方法进行。

(四)确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各考核评价主体的权重,通过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五)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和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

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计算,依据企业内部评价得分、外部评价得分,各按50%折算确定。企业内部评价得分依据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的评价,分别按30%、30%、30%和10%折算的得分之和计算。外部评价由考核评价工作组负责现场调阅有关资料,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并征求监事会、纪检部门和市国资委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计算方法为: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企业内部评价得分×50%+外部评价得分×50%=(党委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董事会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部分职工代表考核评价得分×10%)×50%+外部评价得分×50%。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考核评价得分为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含)分以上至90分的为称职等次,70(含)分以上至80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进行。市国资委以外部董事任期内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平均得分为依据,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综合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续聘、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外部董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经认定确实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或者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外部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不当行为的;

(二)外部董事本人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足总数3/4的,或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且造成不良后果,外部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逾期视为对考核评价结果无异议。

第六章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对外部董事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学习培训、激励约束、薪酬管理等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不是任职企业的全日制职工,不与任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报酬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列支,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外部董事报酬为税前收入,除市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任何收入或福利。

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由任职企业负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任职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外部董事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一)董事会决策事项或者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参与决策的外部董事未投反对票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经认定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董事会负有责任的,参与决策的外部董事未投反对票的;

(三)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企业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涉及企业资产安全事项,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企业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它违反忠实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经济处理: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扣减报酬以及承担其他相应经济赔偿等;

(二)组织处理: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解聘等方式处理;

(三)禁入处理:因责任追究给予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职务。

(四)报备处理: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外部董事,或由市属企业选派交叉任职的外部董事,受到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禁入处理的上报市委组织部。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外部董事在以前任期内存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违反规定决策或者经认定董事会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应予追究责任的,外部董事已经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在决策时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部董事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已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部董事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解聘与辞职

第三十七条  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市国资委不再续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三十八条  外部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二)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四)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受到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禁入处理的;

(八)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市国资委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在未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与任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外部董事有义务严格履行保密协议。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企业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外部单位查账申请书(精)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以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为核心的企业内控体系,健全和完善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体系,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管理水平,强化集团公司在国际化建设过程中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非常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这些制度的有效执行对提高集团公司管理水平和各阶段发展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我们对股份公司、****公司等单位内控体系建设调研的情况,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开展内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看,目前的各项管理制度还没有真正融为一体,成为一套系统化的体系。

由此导致了职能部门之间管理界面不清晰、管理责任不到位;下级单位对上级多头汇报、多头请示;同级业务单位之间业务交叉,工作标准参差不齐。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制约着集团公司整体科学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与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也不相适应,需要我们对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系统化,以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制度化体系。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为实现企业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是国内外企业长期管理实践经验的结晶,有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效规避风险。

(一)实施内控体系建设是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协调发展目标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集团公司将以保障国家油气安全供应为己任,突出实施资源、市场和国际化战略,率先建成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

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客观上需要集团公司理顺内部管理流程,针对关键的风险控制点,采取积极稳妥可行的措施,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抵御内外部风险的能力,为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协调发展目标创造适合的环境和氛围。

(二)实施内控体系建设是集团公司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内部控制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企业目标的重要依托。

建立并认真执行一套设计科学、简洁适用、运行有效的内控体系,将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掌握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风险,有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控制措施,有助于用规范和制度约束管理行为,有助于企业整合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通过对内控体系的长期有效执行和不断完善,将使集团公司各个层面的各项经营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实施内控体系建设是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集团公司发展目标的重要组织保障。

这就要求必须推行内控体系建设,规范出资人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和授权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信息获取、传递和沟通,促使被投资企业实现信息的透明化和信息披露的完整、充分、必要,使集团公司能够从管理上、制度上形成一套规避风险的运行机制,及时获取充分有效的信息用于分析和化解面临的各种风险,实施有力监督,增强有效防范风险的能力,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或降低内部人控制的程度,以维护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的权益。

(四)实施内控体系建设是集团公司实施依法治企的需要。

三、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误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手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受到了广大企业的高度重视,我国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在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从总体上看质量不高,对内部控制各要素的设计不系统、不科学,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仍存在着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时忽略了实施成本问题,虽然制定出了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实行该制度所花费的成本超过了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缺乏可操作性,得不偿失。

第二,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时过于注重制度的文字编写,忽略了制度的执行和其作用的发挥,使制度流于形式,有的企业甚至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审计的手段,没有真正意识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时对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设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薄弱,难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其有效性。

由于监督的失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将影响全体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严重的甚至导致内部控制的失败。

第四,对已经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多企业未能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及时对内部控制制度作出适当的调整,致使内部控制制度不适应企业的发展,难以对企业新的经济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中忽略了人的因素,须知无论如何完善的制度,最终还是需要人去执行,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员工的认同和理解,那么制度最终会沦为一纸空文。

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要点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因此,在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过程当中,应该避免走入设计误区,并抓住设计要点进行制度设计,以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合理。

1.控制目标设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控制目标。

控制目标是管理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实施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评价内部控制的最高标准。

简单来说,设置企业内部控制目标解决了企业为什么要进行控制的问题,为内部控制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中,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定位应该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应该把握控制目标的动态性、层次性和全面性的特征进行设计。

众所周知,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由于发展战略各异,其内部控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具有动态性,进行内部控制目标设计应该随企业的发展而变化,实行跟踪控制;还应该针对企业的不同治理结构层次、内容对企业内部控制目标进行分解,满足内部控制目标的层次性要求,做到目标明确、分而治之。

同时,还要在制度上体现对内部控制多个目标间的协调,使整体控制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2.控制流程设计

控制流程是依次贯穿于某项业务活动始终的基本控制步骤及相应环节,控制流程往往是与业务流程相吻合的。

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控制流程的设计应该是与企业控制目标相适应的。

控制流程的设计思路和方法很多,如按会计科目设计、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等等。

但是,无论使用哪种(或多种)设计思路,都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所制定的内部控制目标进行权衡比对,从而选择最适合的设计思路和方法。

为了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在进行流程设计之前应该对企业现有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整合和提炼,避免重复设计流程(如控制手段、控制过程相同的不同经济事项被重复进行设计)。

另外,在进行控制流程设计时不可避免会出现交叉或重复的内容,此时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否则将影响其客观性。

3.控制点设计

控制流程是由控制点组成的,控制点又分为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两种类型,对不同的控制点需要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法进行管理。

关键控制点与一般控制点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企业制定内部控制措施的关键在于抓住关键控制点,企业管理者只有将注意力集中于业务处理过程当中发挥作用大、影响范围广、对保证整个业务活动的控制目标至关重要的关键控制点上,才能确保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因此,控制点的设计非常重要,其中关键控制点的选择更是重中之重。

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应该以选择关键的成本项目、业务活动、业务环节、重要要素及重要资源为选择依据,即将影响成本项目费用的主要因素,对企业竞争力、盈利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要素和资源及容易发生且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环节设定为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经济业务活动其关键控制点是不同的,某环节在某项业务中属于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并不意味着它永远都是,也许在其他的业务活动中,该环节仅是一般控制点。

因此,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必须根据管理或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业务活动的类型及特点等来选择和确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

4.控制权限设计

内部控制权限的设计是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精髓之一,控制权限是否设置合理,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对内部控制的控制权限进行合理配置。

笔者认为,对内部控制权限进行设计要遵循重要性原则、责任明确原则,既要满足控制目标的需要,又要兼顾工作效率。

明确内部控制的控制权限应从授权阶段就开始进行控制。

管理层在进行授权时,应该统筹考虑授权的范围、层次与责任,将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纳入授权范围,把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列为权限划分的重要依据,防止出现权力重叠或责任真空的现象,做到权责明晰,为各中间管理层和全体员工以所授权限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管理者通过合理授权以保证经营决策得以有效运行、管理制度有效贯彻,实现权力制衡。

在设计中实现相互牵制也非常重要,若同一项经济业务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包办,则难以实现管理控制的目标,必须要有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进行控制权限设计同样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5.控制监督设计

内部控制监督是经营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及内审监察部门对内部控制的再监督活动的总称,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评估制度执行质量的过程。

在我国,很多企业并非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困扰企业的主要问题是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佳,某些参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负责人内部控制意识薄弱,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或出现“对上不对下”的尴尬局面。

造成这种不良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忽视了对内部控制监督的设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因此,要确保企业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执行并获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就必须对内部控制过程施以恰当的监督,内部控制监督设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时,应该关注监督评审程序的合理性、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和对政策程序的调整。

要将内部控制监督工作列为企业日常工作之一,将内部审计列为重点监督手段,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监督企业经营业务、提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纠错的建议的作用。

同时,畅通监督信息反馈渠道可以使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在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时,能及时向上反馈或提供建设性建议,使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得以及时、果断处理。

6.控制制度体例设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例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和骨架,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一般来说,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是不需要作重大调整的。

倘若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设计不合理,企业对体例作出重大调整时,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另外,频繁地调整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也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同时也削弱了制度的权威性。

因此,内部控制制度体例的设计至关重要,在设计时,不但要考虑一般的设计问题,还要考虑到所设计的制度体例能够适应今后修改完善的要求,预留一定的修订、完善空间。

例如,对内部控制制度条目的排序可以用1.1、1.2、2.1等排序,能够较好地解决对业务流程、控制步骤和控制点进行增补、修改或删除的需要。

而在文字编排方面,诸如基本原则、要求、一般规定等应该在制度大纲中描述,而不宜放在具体的业务流程当中。

总的来说,就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设计要确保制度整体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同时可以适应修订和完善的需求。

五、结语

总之,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

应该看到,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尚不成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仍存在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设计人员要在具体执行、正确评价等实践过程当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真正确保企业控制目标的实现。

有关外部单位查账申请书(精)三

众所周知,外部董事制度是解决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中决策层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支撑性制度安排。国企实行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优化了董事会的业务、知识、经验结构,提高了董事会的综合决策能力。目前,各地国企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基本都在试行或推行相关制度。然而实践中,外部董事的来源、日常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仍较为薄弱,亟需加以解决。

外董来源渠道较少

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外部董事虽是某一领域专家,但由于经历和知识等背景不同,对外部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条件地建立专门培训基地,对外部董事进行定期培训。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训机制,注重任职前培训,加强日常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学的课程设计,任前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董事会职责定位、运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责权利的理解,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国资工作情况的了解,熟悉国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科学决策水平。

还应加强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撑机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职,不在企业坐班,一般规定外部董事一年内在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为保证外部董事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需建立外部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外部董事报企业的月报,及时报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等,解决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不熟悉甚至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的问题,提高其履职能力。

另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外,重大事项也要报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国资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表意见。

评价落后激励不畅

现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报酬为主,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组成。各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薪酬标准。如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时,考虑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任职(是否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时间、所在企业规模(即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比例等4个主要因素。仅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按照企业规模分为三档,年度基本报酬分别为8万、6万、4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各省市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未与企业规模挂钩,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国资委规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不超过4万,由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分别为1000元/次、600元/次;山东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年度基本报酬是5万,兼任董事长的增加3万,兼任副董事长的增加1.5万,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增加1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每年会议津贴不超过3万。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国资监管部门支付,会议津贴由企业直接支付。国务院国资委、北京国资委等已将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报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山东、湖北、湖南等省市目前是由任职公司根据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将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划拨到国资委指定的账户,由国资委统一支付。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健全激励机制。科学评价外部董事履职行为,有利于促进外部董事保持最佳工作状态。现行外部董事评价制度,存在评价主体单一、评价内容缺乏针对性、评价方法简单且定性化指标多、难以操作等问题,尤其是评价结果作用有限,对外部董事的激励、任免影响不大。因此,要制定并逐步完善科学量化、可操作的评价体系。其次,为理顺国资监管机构与外部董事之间的关系,建议将外部董事薪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资监管部门统一发放,促进外部董事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有关外部单位查账申请书(精)四

甲方:

乙方: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_______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_____%,出资金额各为_______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2方: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3方: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

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_______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____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_____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____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_____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__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____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_____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额_____%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______%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

在中国____________签字。

中方签名: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外方签名: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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