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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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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通用11篇)
2023-11-20 10:28:1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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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逾越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上统一部署,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结合我市“双超”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市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

(二)严把车辆改装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载超限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前管控点的管控、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控点的称重设备、办公临时用房等设施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提供。

由公安部门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市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路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

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实行24小时不间断管控,每个管控点的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公安4人,路政、运管各2人),实行3班倒。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发现超载超限货车引导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车籍地原则对货运车辆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各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应建立检测登记簿,对经过管控点检测的车辆进行登记,对符合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还应出具称重磅单加盖印章,作为目前高速公路进站称重设备不完善时的进站凭据,检测登记薄及称重磅单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统一制作。(即时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地方公路超载超限检测站称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完善配套政策。公安部门要在省上批准的地方公路超载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并常驻警务人员。对经检测确认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卸载,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顶格处罚,并现场予以切割。要加大对违法超载超限驾驶人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

(六)强化施工、应急救援路段交通安全管理。

由公安部门牵头,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加强高速公路维护和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施救路段,实施对面道路半幅双向方式通行,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施工审批和过程监控,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快速、高效处置突发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清排障服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尽可能减少对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长效治理。

认真执行运输企业补贴政策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培育货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并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地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区市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沟通、协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三是201*年2月底前各地要落实和完善治超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明察暗访,对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等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予以打击。

(三)逗硬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将把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载超限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区市县及有关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三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治理运沙车辆超载、超限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黑车和“假军车”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促进文明城市的创建和和谐*的建设。

市委、市政府决定,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邹本家协调,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参与,为保证整治效果,成立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林水局副局长。

成员*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水利派出所所长。

*市巡警大队大队长。

*市水利监查大队大队长。

*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通过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

(二)无牌无证黑车和假军车得到有效清理。

(三)抗拒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得到消除。

(一)设定停车场和确定各部门的人员、车辆设置指定停车场:原泡子粮库。

(二)确定各部门人员。

1、*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人。

2、*市水利局4人。

3、*市公安水利派出所3人。

4、*市交通局8人。

5、*市巡警大队4人。

(三)确定各部门车辆。

1、交警大队2台。

2、交通局2台。

3、水利派出所1台。

4、巡警大队1台。

(四)设施配备。

1、每台车配备电台1部,由交警大队负责。

2、停车场由交通局负责。

(五)实行24小时不间段检查。以巡逻为主,即据运沙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白天分组在各条线不定时地巡逻、查、纠,夜间按值班表进行。

(六)集中联合打击。各巡逻组在巡逻中查、纠运沙车辆时,对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带班领导,集中各组,增派人员予以打击。

(七)联合执法,集中处理,对查扣的车辆驾驶人签字后将沙子全部卸到粮库院内,处理时由各部门在联合执法单上签字放行。

(八)各部门职责。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负责对无牌无证车辆、假军车以及其它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超限违法进行处理。同时,负责对无营运手续黑车进行处理。

3、水利派出所负责对违反沙石规定者进行处理。

4、巡警大队负责抗拒执法检查进行处理。

(九)处罚规定。

1、在认定超载超限时,必须使用称重仪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严禁凭目测对车辆超载超限进行判定。

2、公安、交通部门要坚持不清除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不放行的原则,对超载超限的坚决予以卸载。

3、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超载车辆和进行处罚。交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进行处罚。

4、水利部门依据沙石管理规定,对非法采沙者进行处罚。

5、巡警大队对抗拒执法检查、妨碍公务者进行处理。

6、公安、交通部门扣留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7、要避免重复处罚,同一车超、超限被一个部门已处罚的,另一个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各部门不得越权执法。

为保证车辆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工作扎实的开展起来,公安、交通部门要利用标语、宣传单、电视、光碟、广播等各种宣传形式,对运沙货车车主及驾驶人进行宣传,认请超载超限对安全行车和公路的危害,自觉做到不超载超限。

(一)公安、交通、水利三部门在车辆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工作中,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做到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公安、交通、水利三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坚决杜绝说情走后门,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城执法、公平正义,避免发生矛盾冲突。

(三)加强信息钩通,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每班要将工作情况报办公室。

(四)实行交接班签到制,不得代签,签到簿放在值班室。

(五)不得相互说情,做到执法公正、公平,做到一视同仁。

(六)加强监督考核,各参战单位每天派出一位领导,联合检查各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天扣的车辆由交警大队负责逐台登记,集中管理,并安排专人看管。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四

5月22日,市政协副主席xx带领提案委部分委员和交通运输行业委员代表,对我市过境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一行实地察看了翔宇矿业公司和xx治超站,召开了座谈讨论,听取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关于我市过境车辆治超情况的通报。在座谈讨论和听取通报的基础上,与会委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过境车辆治超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治超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断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部门齐抓共管、提升科技治超水平,全市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在xx市治超考核工作中,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市级治超领导组,明确了部门协作职责,制定了《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了治超工作的各个环节;每年安排100万专项资金用于治超,落实了治超奖惩办法,对落后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二是注重宣传引导。每年都召开《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培训工作会议,通过悬挂标语、散发张贴传单、开展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提高治超认识。3、推进部门联动。建立了联合查处治超工作运作机制,明确了18个治超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了交管站、稽查队、治超站各负其职的监管模式,积极推动路政、运政、公安监管部门的无缝对接。

四是实行严格执法。根据全省联合治超行动部署,先后出动100多名执法人员,集中对全市20多家货源单位进行驻站巡查,检查车辆9800台次,查处违规48台次,尤其是对3辆总重超100吨的恶意超限行为进行严惩重罚。路面治理上,去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多人次,检查车辆3400多台,查处超限车辆105台,卸载2400多吨,抄告非法改装车辆10台。五是探索科技治超。投资60多万在全市24家货源单位安装了视频监控,对货源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远程监督。投入200多万,在郑集、谕兴等关键路段设立2个全天候治超监管点,派驻监管人员,设立专户保证金。完善跨省协作治超互动机制,签订《区域联动治超协议》,明确职责,从源头上强化监管。

二、当前我市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和专业人员缺乏。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不足,现有人员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年龄结构老化严重。特别是交通运输、法律专业毕业人员缺乏,影响了治超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2、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治超取证设备、办公设备、执法车辆亟需更新换代,日常巡查和治超站点运营、设备维护的经费得不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超工作常态化开展。

3、部门监管措施缺失。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我市过境车辆较多,治超工作面广线长,装载源头无法控制。暴力闯关、肆意阻挠和抗拒执法情况时有发生,执法环境有待优化。

4、监管基础相对薄弱。与兄弟县市相比,科技治超投入不足;部分路段和某些时段超限超载现象严重;部门协作不够密切,国、省道分级管理的体制使治超工作存在较大盲区。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治超工作的意见建议。

1、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在全市东西南北四个进出口处安装高速预检系统,实施全天候不停车动态检测。据测算,每个监测系统约350万元,4个共需1400万元。虽然看起来数额很大,但与数十亿的建路经费相比不算多,而且建设高速监控系统的经费应纳入公路建设预算,不会额外增加政府负担,建成后可将超载超限车辆堵在境外,大大提高治超水平。二是加大科技治超投入,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统一安装监控设备,确保所有货源地无超载超限车辆流出。三是逐步增加治超经费,建议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2、加强队伍建设。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现有治超队伍年龄老化严重,迫切需要增加交通执法人员编制,公开招录一些年龄轻、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治超队伍。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市交通、公路等部门要举办专题讲座、理论测试等活动,分期分批加大对现有治超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修订完善《治超考核办法》,市治超办、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启动不定期的明查暗访,督查区域超载超限车辆运输和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责,提升综合整治效果。

3、强化执法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公安、公路等单位,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严格执法。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管;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治超工作追踪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过境超载超限车辆进行分类管理。超载超限的,要及时卸货;运输无法拆卸特殊设备的,要及时登记,发放通行证,指定行车路线;非法改装的,要及时查扣,就地拆除恢复原状。日常治超要盯紧s205天铜路黄沙、g205黄沙、s312碎石、秦官线砂石、关谕路砂石、天郑路砂石等关键路段和散装水泥罐车、集装箱车等特殊车辆。同时,要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坚决打击违规超载超限行为。

4、注重宣传引导。治理超载超限任务重,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参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宣传超载超限的危害性,普及治理超载超限的法律法规并印发给所有运输企业、运营单位和驾驶人员、管理人员,要在关键地段和重点位置悬挂治理超载超限宣传标语和警示标志。广播电视部门要开辟专栏,宣传治理超载超限工作,特别要宣传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和打击超载超限车辆的案件,让那些违法超载超限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不敢违法违规。要通过短信、电视播报等形式公布治超举报和纪委监督电话,设立奖励资金,鼓励群众举报车辆超载超限和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治超行为,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五

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第三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8月8日起施行。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六

596。

号),以及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加之部分沙石及陶瓷泥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严重,给养护工作带来难度,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针对我区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以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积极发挥交通、公安、公路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坚决打击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

坚持用法律法规手段治两超、治洒漏,全力维护公路基础设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净化道路交通服务环境,提升城市发展形象。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是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一个专责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梁瑞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启雄(区政府副秘书长)。

江仲佳(区交通局局长)。

谭文雄(区公路局局长)。

周勇(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陆镜芳(区交通局副局长)。

黎敬志(区公路局副局长)。

李丹龙(区质监局党组成员)。

杜伟南(荷城街道办副主任)。

林柱文(杨和镇副镇长)。

严海锋(明城镇党委委员)。

陈水雄(更合镇副镇长)。

罗海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主任:陆镜芳(兼),副主任:黎敬志(兼)罗海明(兼),联系电话:

88223553。

2008。

12。

1

日起至。

2009。

年春节前,利用。

1

个月左右的时间,由区交通、公路、交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及洒漏的运输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1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治理整顿政策措施众所周知,营造有利于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充分组织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治理整顿行动。

2

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整顿的合力。

区交通局是这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主办部门。公路、交警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在集中开展专项工作期间,相关部门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装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进行执法确认。同时,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区交通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划出专门场地,设置专门场所用于装卸货物和执法办公;区政府法制局要围绕治两超、治洒漏专项行动,提供政策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有关释法工作。

3

明确责任,强化路面执法。

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做到不受请托说情,不人为设置障碍,确保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长期有效稳定开展。

1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把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列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力支持与配合治理整顿工作。区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要求,坚决杜绝发生徇情执法或执法不公的现象。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2

)加强路面监控,实行严管严治。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运输的车辆避查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车辆被处罚及按规定卸货转运后,车主或驾驶员又自行返装继续超限超载或洒漏上路行驶的,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同时,交警部门要对现场查处的违法驾驶员给予违法记分处理。

对货运机车超过核载质量的,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同时扣留机动车或引导到指定点实施卸载,直至其违法状态消除。

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及洒漏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进行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卸载的费用由车主负担。

在卸货之前,执法人员要与违章人签订有关协议。所卸载货物可在指定点免费堆放。

3

天,超过。

3

天的,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过。

10。

天并经通知仍不转运的,由交通部门强制清除。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违法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3

)建立和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相关部门要将治两超、治洒漏工作作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保持高压的严管态势。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公安部门要增加执法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执法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实行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执法设施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实行标本兼治,实施源头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单位签订治两超、治洒漏责任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场所的检查,通过采取查阅出厂记录、在厂矿企业附近路口进行检查等措施,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5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点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增强执法效果。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监督,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七

1

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从。

4

20。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全力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坚持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统一政策、区域联动、联合执法、混合编组”的工作模式。

深入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治超职责,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对治超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阶段性整治行动与常态化日常管理相结合、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相结合,逐步实现治超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

对全县范围内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治理。

主要是全县国省干线

221。

国道、宾西镇至长寿山路段等通乡通村公路及公路桥梁。

货源头主要是全县区域内生产砂石、水泥及粮食收购等货源头企业;车源头主要是擅自非法改装从事砂石、水泥、粮食等运输的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人源头主要是从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治超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利用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危害性和治超政策家喻户晓,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形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浓厚舆论氛围。

1

运管部门要坚决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派驻巡查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全县货源头单位的有效监管。

对不接受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货源头单位,市场监管、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违法信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加强对货运源头装载单位的监管。

货源头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货源头企业配备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货物装载登记、统计制度,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场、不出站。

3

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严格市场准入。

在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推进全县运输车辆的“割大厢”工作,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货总重装载标准。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运管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关,一律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加强对车辆的年度审验,完善车辆档案管理,对存在非法改装的车辆要督促其恢复车辆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4

加强道路货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运管部门要建立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信誉考核管理,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

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在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把治超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着眼长效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全县源头治超工作。积极推行责任“网络化”追究制,成立若干源头巡查组,分片包干,将源头治超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谁的责任谁承担,建立职责清晰,严肃追责的问责机制。

1

强化联动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治超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重源头、强路面、突重点、严规范”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继续强化路政、运政、公安交警等多部门参与、区域联动治超,严厉查处未割大厢及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治超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严管态势。

2

科学构建治超防控网络。

以固定监测站点为依托,摸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规律,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流动巡查,严厉打击绕行检测站点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要采取限高、限宽保护措施,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绕行路段。同时,推广使用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路政、运政、公安交警信息共享,联合处罚。

3

对重点区域实施集中治理。

要继续推动以宾州、居仁、宾西、宁远、胜利等乡镇为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加大区域联动,固化路政、运政、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全区域、全时段覆盖,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治超工作责任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机构,细化方案,全面部署,落实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治超宣传活动,在重点货物源头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统一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点,采取新闻报道、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板、悬挂标语、现场解答等多种宣传形式,营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浓厚氛围。

1

“割大厢”专项行动。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负责,相关治超成员单位配合,对全县运输车辆进行“割大厢”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车货总重装载标准。

2

交通、公安、安监、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货源头、车源头、人源头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上路行驶。

3

路面治理专项行动。

路政、运政及公安交警、巡警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未“割大厢”及车货总重超过

55。

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形成治超高压态势。

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

12。

月份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专项行动结果向全县通报。

为切实开展好全县治超专项行动,成立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苏晓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肖春生。

县政府副县长。

员:张维久。

县公安局局长。

付光辉。

县交通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杨玉东。

县环保局局长。

杜瑞光。

县水务局局长。

彭晓刚。

县安监局局长。

刘凤山。

县国土局局长。

董继良。

县广电局局长。

杨春福。

县国税局局长。

战玉峰。

县地税局副局长。

梁书杰。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交警队队长。

杨忠林。

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站长。

唐德宾。

县交通局综合执法队队长。

宾州镇镇长。

何春雷。

居仁镇镇长。

王大军。

宾西镇镇长。

杨向海。

永和乡乡长。

陈兆江。

糖坊镇党委书记。

丁艳旭。

满井镇镇长。

鸟河乡乡长。

暴海涛。

民和乡乡长。

经建乡乡长。

宾安镇党委书记。

胜利镇镇长。

于桂芬。

新甸镇镇长。

姚洪桥。

摆渡镇镇长。

田忠良。

宁远镇镇长。

李绍刚。

常安镇镇长。

三宝乡乡长。

杜召恒。

平坊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在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由县交通、公安、安监、工信、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各相关部门要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大路面治超执法人员的投入,人员相对固定,实行统一调配,人员不到位的要追究本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交通部门要确保路政、运政稽查人员开展正常路面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提高工作效率。公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要求,落实与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混合编组的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科学部署警力,维护好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闹事、阻塞交通、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段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过程中,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规范公正,文明严格执法。对于治超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姑息迁就。

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八

同志们:

州人民政府决定召开全州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认真总结上半年全州治超工作,正视当前全州治超工作存在的问题,动员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鼓足干劲,迎难而上,采取强有力的过硬措施,敢治真治,一抓到底,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既定任务。等会,各县市区、州直治超主要责任单位将会发言,请大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世锋局长将会通报全州治超工作分片检查考核情况,请大家认真对照,查漏补缺,抓好整改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要肯定今年以来全州治超工作取得的成绩。

今年上半年,全州治超工作认真总结吸取201x年底全省治超综合考核排名靠后教训,知耻而后勇,认真贯彻执行省、州治超决策部署,咬定目标任务,聚焦存在问题,发狠力治超,突出精准执法,全力推进治超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具体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上有新起色。治超工作纳入县市政府对县直部门、乡镇政府年度目标、“五个文明”绩效、安全生产工作等考核内容,层层落实了工作责任,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治超工作常态机制。各县市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治超办、人员集中办公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运转基本正常。县市区治超工作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均制定了治超工作要点,召开了治超工作会议,制定完善了工作方案和各项制度,健全了工作台账,强化了督促检查,签订了治超目标责任书。公路沿线乡镇、治超责任单位、企业业主、项目业主等治超工作责任和目标进一步明确。永顺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由县委副调研员任治超办主任专抓治超工作,23个乡镇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治超工作推进到乡镇村,成立了专门的治超流动组、治超中队,对全县的重点源头企业加强监控,坚守住治超工作高地。泸溪县委、县人民政府多次专题研究治超工作,县治超办将办公场所迁到天门溪治超站,进行一线调度,成为全州唯一的“一线治超办”,保靖县今年落实了一名政府副调研员专抓治超工作,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体现了工作决心和态度。

二是工作面貌上有新气象。全州治超工作坚持“倡导文明执法、构建和谐环境、确保公路畅通、服务湘西发展”的执法理念,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州治超“三项行动”、路地联合整治、异地执法、区域协作联合执法等一系列的行动。坚持“马槽车”一律割、超限超载货物一律卸、超限超载车辆一律罚的原则,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倡导“一线工作法”,沈世锋局长先后两次带队组织高速公路湘西管理处、高速交警湘西支队赴龙山、凤凰、花垣、永顺县召开高速治超现场办公会,各县市加强路地联动,广大治超执法人员冒着高温酷暑,日夜奋战,取得高速收费站进出口超限超载率大幅降低的良好成效。今年7月初,州治超办组织永顺、保靖县治超联合执法大队到古丈县开展异地执法工作,集中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化解突出问题。各县市结合实际,坚持不间断地组织开展路警联合、路地联合、区域联合等行动,针对性很强,工作力度较大,保持了治超强大高压震慑态势。

三是工作措施上有新创新。出台了治超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交通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挂钩,发挥了考核导向作用。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履职、提升服务,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科技推动、创新管理等四项工作原则。今年,州治超办专门了成立治超工作专项督查组,严查治超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一月一督导、一月一暗访督查、一月一通报、半年一考核排名。治超“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发挥功能作用,各县市治超“12345”投诉举报热线,以各种转接的方式已经全部开通使用。吉首、花垣、古丈、永顺等县市受(办)理治超来电83次,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是治超工作凸显新亮点。通过集中治理和巩固提高,全州治超“一盘棋”的思想和协调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健全,各县市区都形成了有益的可借鉴的经验。譬如永顺县治超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实现全覆盖的做法,泸溪县路警联合机制的确立,龙山县“三站合一”模式的探索,凤凰县治超向农村乡镇的延伸等,都值得肯定和推广。这里有一组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州共检测车辆139002台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21台次,卸载货物吨,查处改拼装车辆916台,强制恢复910台,交警扣分423分,罚款34000元,行政拘留2人,普通公路超限率始终稳控在%以内,守住了治超工作重要高地,做得不错。

总的来说,今年上半年治超工作成效明显,有新亮点、有新突破,每一项成绩的取得,都凝聚着大家的心血与汗水,在这里,我代表州政府和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对在座的各位以及广大一线治超工作人员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要正视我州治超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州治超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车辆超限超载的深层次原因仍未完全消除,工作推进不平衡、执法不规范、薄弱环节突出、治超成效脆弱等问题依然存在。从刚刚下发的全省2018年第一次治超工作综合考核情况通报来看,排名仍然不理想,全省排名后四名。从目前调度掌握的情况看,全州治超工作依旧矛盾突出、问题尖锐、形势严峻。有的是非法改装“马槽车”有反弹态势,如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无牌无证超限超载“马槽车”较多,龙山县也发现有少量“马槽车”上路行驶;有的是重点源头企业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际监管到位,如泸溪县河沙运输、古丈南方水泥厂等源头企业超限超载情况仍然较严重;有的少数治超检测站路面联合执法管控不严,没有坚持严管严罚,对冲关闯卡、避站绕行等违法现象没有及时严厉打击,放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行驶,如吉首市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现象较突出;有的重点工程建设特别是新开工项目领域“双超”现象方面较严重,凤凰县、吉首市、湘西经开区问题较明显。这些困难和问题,充分说明了我们对治超工作存在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在落实省里“四不要求”(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持久发力、久久为功上做得不够,需要同志们认真反省和思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治超工作缺乏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强大后劲。目前,治超工作处于“新的转型阶段”,正从攻坚战向持久战转变、从集中打击向常态化治理转变,从单一执法向多元协作转变,从松散管理向长效机制管理转变,从传统模式向科技治超模式转变,从重点领域治超向全域治超转变,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愈加凸现,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但我们少数县市和部门对治超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几年的治理,使一些领导和同志产生了畏难、厌战、歇气情绪,治超执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治超长效机制远未建立,治超工作缺乏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强大后劲。二是治超基础工作有短板、有缺失。目前全州的治超处罚依据和执法主体各自不一,有的是交警处罚,有的是路政处罚。交警计分罚款并行工作绝大多数县市尚未开展,交警、运管处罚与“黑名单”制度的挂钩结合有待进一步深入。有的县市治超工作甚至还存在认识误区。比如督查发现花垣未将农村两轴小型“马槽车”其纳入治超整治范畴,农村两轴小型“马槽车”较普遍。这里我强调一下,按照省里的考核要求,农村两轴小型“马槽车”就是非法改拼装“马槽车”,必须坚决整治到位。三是落实工作要求不够到位。部分县市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关文件要求不够到位,还未实现交警运管驻办驻站联合办公、定点执法和流动执法。督查发现保靖县落实交警、运管部门驻站情况不理想。大部分县市区“一超四罚”执行力度不够,交警处罚、记分不够落实,运管吊销证照工作未开展,除永顺、泸溪、龙山等县外,其它县市区都存在“一超四罚”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未全面实现闭环管理。四是联合治超执法的常态化、长效机制还不完善。突出表现在地方、高速公路、高速交警等相关部门联合治超执法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尚处于磨合之中,沟通协调不十分畅,部门各自职责尚未完全厘清,治超执法、人员配置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部分高速出入口超限数据排名曾一度靠前,问题较突出。如永顺县高速芙蓉、青坪收费站,泸溪县高速收费站。五是工作针对性还不强,薄弱环节突出。受执法力量、设施布局等限制,部分县市区路面执法覆盖面和覆盖时段还不全面,部分路段、时段非法超限超载现象仍然较严重。一些非法超限超载车利用未设超限检测站的线路和利用夜间进行偷运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吉首市治超力度有所欠缺,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现象较突出。泸溪县河沙运输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影响了其它县市治超工作。凤凰县临近的贵州铜仁地区货运源头企业存在利用交通便利打“擦边球”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六是非现场执法系统、治超信息平台建设进展迟缓。根据省科技治超信息化工作总体要求,我州被确定为治超信息化试点单位。但由于资金紧缺,目前州、县两级治超信息化平台尚不完善,县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还正在启动中,工作总体滞后。七是考核工作不够严格。年初已制定、下发了治超工作考核办法,对考核指标进行具体量化和明确,但是在现场督查和考核过程中,执行还不够严格,需要进一步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上述问题,凸显了治超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今天召开治超工作推进会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动员全州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增强做好治超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努力解决好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真正把治超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完成省定治超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治超工作常态化管理。

三、要全力推进我州治超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治超工作不仅事关公路发展,更事关社会和谐平安,是交通领域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国家、省、州层面都很重视,为我们做好治超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建设“交通强国”为全面加强治超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从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服务性产业定位看,“交通强国”中的重要一项是强治理,必然会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标准,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会为治超工作提供法律政策规范。同时,国家层面强调联合执法为固化治超成效奠定了坚实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强化联合惩戒为长效治超执法提供了锐利武器。二是省里考核评比很严格。治超工作关系到省对我州的考核,对全省治超工作排名不达标的州市、县市区,省将要进行约谈和削减甚至停止地方交通建设投资。如果哪一个县在治超这个问题上拖了全州里的后腿,将影响我州交通发展,同时影响到我州产业发展、脱贫攻坚和经济发展步伐。三是州委、州政府很重视。红专书记、晓华州长多次听取治超工作汇报,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同时在县市主要领导会议上安排部署治超工作。从去年以来,红专书记2次对治超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直接发短信给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求重视治超工作,加强治超工作。今年4月24日,州长龙晓华主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全州治超工作情况汇报,调度解我州科技治超建设配套资金和驻站联合执法人员落实到位问题。所以大家要有这么一个紧迫感和压力,要带着一种危机意识来做好我们的治超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治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治超新规,强力推进治超,确保实现重点源头企业监管率达100%,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站点查处率达100%,非法改拼装车辆(马槽车)纠正率达100%,非现场执法覆盖率达100%,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超限率稳控在%以下的目标,在全省年度考核排名中,我州要实现排名中上,进入前八名,县市在每次省检查考核中,不能排到后十名。重点是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构建政府主导格局。各县市区必须把治超工作列为政府下半年工作重点,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治超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是治超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一把手既不能当甩手掌柜、二传手,把担子推给下面的同志,也不能当木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当铁匠敢于“硬碰硬”,亲自上阵,亲自部署,亲临现场,全过程投入到治超工作当中去。要把准治超工作的“脉搏”,点准强化治超的“穴位”,确保方向准、措施实、执行严、效果好。新一轮治超风暴即将来临,各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到一套班子、一套措施、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明确经费。要建立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管部门联合驻站执法机制,每个固定检测站公路部门驻站执法人员不少于20名,公安交警驻站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正式干警不少于3人),道路运管部门驻站人员不少于2名,不断加大治超集中整治力度,加强违法行为惩戒。今年9月份,州治超办要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进行1次专项督查和暗访,对未落实到位的县市进行通报。

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强化治超,宣传先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要让全社会知道治超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让大家都来算好经济账、安全账,要通过多种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知道修好一条路很不容易,用好、管好一条路更需要老百姓参与和支持。各县市区要协调组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景式的立体宣传报道,形成有声音、有图像、有文字的宣传效果。要组织举办企业业主、项目业主等学习培训班,教化治超执法服务对象知法懂法守法,提升服务水平。要把“倡导文明执法,构建和谐环境,确保公路畅通,服务湘西发展”作为全州治超执法的基本理念,落实到执法过程中去。要继续运用好治超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广大群众关注、参与、监督治超工作,营造“全民治超”氛围。

三是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治超和车辆运输车治理。今年,省里明确高速公路治超作为今年治超工作的重点。高速公路治超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公路治超工作的重点和主战场,我们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各级各部门要凝心聚力、紧密协作,科学施策、精准发力,会同公安交警等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打赢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治超头一战。要深入推进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州、县地方和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交警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履职,坚决做到不推不等,要怀着对治超事业高度负责的心态,做到相互理解支持、同步行动、上下联动、路警联动、路地联动;要加强信息互通联系和治超数据分析,找准主要问题根源和突破口,有针对性开展治超执法,不断加大治超集中整治力度,加强违法行为惩戒,坚持每周开展一次以上路地联合集中执法行动,每月集中3-5天开展一次治超集中行动,确保高速超限数据稳控省要求的目标内。要确保路地联合、路警协作更加紧密,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形成同步行动、多方联动工作氛围,同时打通数据信息互通渠道。要深入开展车辆运输车规范运营专项治理行动。对途经辖区车辆运输车信息进行核查,确保通行我州公路的车辆运输车符合国家标准。

四是进一步加强科技治超工作。信息化运用和科技治超是未来的趋势,过来治超工作中的“人海战术”终将成为历史。去年全省治超工作考核排名,我州科技治超建设工作是一处“硬伤”,直接影响了省考核打分。今年龙晓华州长专门召开办公会研究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资金问题,已经明确建设配套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解决,但目前州、县市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均未落实到位,全州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工作进展总体滞后,县市工作还存在不平衡。泸溪、凤凰、古丈等县正在筹措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资金,吉首市完成现场勘查,正在做工程预算,保靖县正在与重庆道成电子有限公司衔接,按省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技术参数要求制定政府采购方案,花垣、永顺、龙山等县准备挂网招标。这里,强调一下,州、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必须于8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各县市要加快非现场执法系统任务,尽早自行组织非现场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建设等,确保10月底完成建设任务,并搞好相关设备设施的调试完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平台,实现省、州、县、站(场、点)四级治超信息联网和数据上传,努力实现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将其检测、抓拍资料作为治超处罚的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货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是进一步强化细化保障措施。一要加强执法工作落实。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履职、提升服务,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科技推动、创新管理等四项工作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地开展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货运源头联合执法、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五种联合执法形态。二要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县市政府汇报,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切实保障公路治超联合执法经费预算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公路超限检测站相应主管单位要做好联合执法人员所需的办公、食宿、执法车辆、安全装备等保障工作。三要加强督查督办考核。治超工作纳入县市政府对县直部门、乡镇政府年度目标、“五个文明”绩效、安全生产工作等考核内容,按照“一超四罚”、“一单四制”的要求,严查治超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一月一督导、一月一暗访通报、季度实行考核排名。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加强源头追查,处理超限超载车辆源头企业,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全省治超考核全州排名在第八位以后、县市得分80分以下的,州、县市区责任单位及相关领导和人员绩效考核不能进入先进(一类)行列,对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县市,参照省考核要求停止交通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安全生产工作。上周五,国务院、省政府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州交通系统要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一要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用“底线”思维抓好安全生产,坚决克服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好科技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强化客运站场和危险品运输源头管控,强化过程监管和事前问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车、落实到人,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以赴做好暑运、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二要持续深化“隐患清零”行动。在公路、水运、质安等领域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清零”工作,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完成2393公里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少安全隐患。水上交通继续推行好“县管乡包村落实”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模式。工程施工要全面落实“平安工地”建设措施,防范施工安全风险,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三要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干线公路、通组公路、安防工程、危桥改造等所有交通项目建设,都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积极推广标准化施工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严格把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坚决防止建设“豆腐渣”工程,要建成经得住良心考验、群众满意的合格工程。四要确保执法人员安全。执法过程中要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和手段,设置相关现场标志和照明设施,夜间执法人员统一穿好反光标志服装,确保治超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同志们,治超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也是我州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发扬敢打硬仗、敢打恶仗、敢打胜仗的精神,上下同心,勇于担当,全力以赴打赢这场“攻坚战”,为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自今年9月21日起,将执行超限超载认定新标准,2轴载货汽车的车货总质量限值为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4轴载货汽车的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6吨,5轴载货汽车的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3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旧标准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3轴车不得超过30吨,4轴车不得超过40吨,5轴车不得超过50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区交通执法支队将于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新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新标准进行检查和执法,并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货运车辆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为使治超新标准执行有力,近期执法支队广泛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电子显示屏、进企业宣传、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超限超载新的认定标准。宣传期间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悬挂横幅10幅,电子显示屏4块,为整治工作奠定了坚定基础。

昨天,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自今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将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其中,2轴载货汽车的车货总质量限值为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

据了解,近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自2016年9月2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新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检查和执法。

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表示,之前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超限的认定,是依据2004年开展全国治超工作时制定的“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3轴车不得超过30吨,4轴车不得超过40吨,5轴车不得超过50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的标准。此项标准,是以普通公路承载能力为依据设定的,而这次统一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89)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

据悉,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还将面临追踪处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车辆超载超限协议书篇十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3)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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