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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运输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
一
)
认为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
二
)
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
三
)
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四
)
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
五
)
(
六
)
认为我局执法人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七
)
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八
)
发现我局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我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
二
)
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
三
)
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
四
)
属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我局办公室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
(
一
)
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
二
)
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
三
)
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九条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
(
一
)
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
二
)
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三
)
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
四
)
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阳山县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邮寄地址:阳山县工业大道。
161。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二
xxx法院:
申请人:xxx,女,19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撤回_________的起诉。
因小孩原因,不想孩子受到伤害,故撤消离婚诉讼。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_________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袁旺财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张三,女,1986年7月日出生,住xx省合肥市包河区,电话。
被申诉人: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四,电话。
就原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二0xx年九月十四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并受理后(案号:(20xx)蜀劳仲案字第236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已自行和解。故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过期产品行政处罚决定(__________统罚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_______________。
理由是______________。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xxx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x”)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xxx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x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xxx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xxx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xxx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分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
第八条中国xxx派出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并监督其规范运行。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保险消费投诉,做好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导并支持分支机构参加当地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保险消费争议。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具体办法由中国xxx另行制定。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七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省范围内交通运输执法存在违法违纪、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依法向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其所属的政风行风、纪检监察、法制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
一
)
认为交通运输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
二
)
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
三
)
对交通运输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四
)
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
五
)
(
六
)
认为交通运输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七
)
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八
)
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九)认为交通运输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或者举报的案件已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
二
)
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
三
)
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
(
一
)
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
二
)
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
三
)
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15。
日内书面报送投诉举报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厅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八
主要职责: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6.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弛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9.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10.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11.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3.承办_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机关(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本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
本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监察、信访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复核意见不服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投诉事项,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当面陈述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通过投诉人留下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交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交办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投诉人的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条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对受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伪造。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受理机构负责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制发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调查处理决定书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六)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被确认为属实的,由受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四)因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取消执法资格。
按前款规定对责任人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应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阻碍受理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及个人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定作出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10月16日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离婚协议,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xxxx)杭西民二初字第xxx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建筑xx工程局。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篇十二
日前有关负责人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劳动仲裁法实施后,黑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申诉量增长近10倍,但由于部分申诉人对申诉范围和申诉时限如何计算不了解,导致3成以上投诉“不予处理”,为此劳动仲裁部门提醒,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外,六种争议劳动者均须在一年内申诉。
如劳动者发生以上争议,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部门提醒,按规定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按规定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外,其他争议均不能超过一年,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一定要留意仲裁时效,以免因超时限“不予受理”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按规定,如劳动者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将从仲裁时效终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合计也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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