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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律师起诉申请书(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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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律师起诉申请书(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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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申请书篇一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3______、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诉张______、蔡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起诉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起诉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周__,男,17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现住__西郊。

法定代理人:周启贵,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村民。

申请人周__于__年5月4日搭乘川q40__6号汽车,从__到洛亥,早上8点钟。当汽车行至_路47k+500m处时,与前面徐_驾驶的四川q2_68号运输拖拉机相撞。造成申请人周__重度受伤并致残,经__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次抢救,现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养子周__在__市第一人民医院还需进一步治疗,无钱交纳医药费,已断药数日,本人无奈,只好求助于你们法律部门,对川q40_6、四川q28_8的保险公司提前先预支付医药费,并对该车进行财产保权。因本人家境贫穷,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无经济收入,对此案的诉讼费用实属无法交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希贵院批准为谢!

申请日期:_____

律师起诉申请书篇四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

“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律师起诉申请书篇五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实际上被上诉人也从未找过上诉人进行直接送达),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来看,送达人为两人(其中名叫马然者不具备送达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并无任何有关基层组织(xx镇洼子村村委会)的代表见证,也无拍照和录像。在这种既无认证又无照片(录像)等旁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据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律师起诉申请书篇六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对______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____)苏______执______号,同意贵院解除对该案所涉及的诉讼财产保全及解除被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根据贵院作出的.(____)苏______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对______予以强制执行。现______已清偿该判决书载明的全部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故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贵院解除对该案所涉及的诉讼财产保全及解除被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贵院批准。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起诉申请书篇七

被不起诉人xxx,男,19xx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xx月xx日。

律师起诉申请书篇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1、依法撤销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x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x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xxxx投资有限公司和蜡xx,而济历城检公刑诉[x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xx的担保行为。蜡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xxx年3月11日)蜡xx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

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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