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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战术队长申请书如何写 警院区队长申请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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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战术队长申请书如何写 警院区队长申请书(五篇)
2023-01-16 05:16:31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警务战术队长申请书如何写一

一、警容风纪学习教育专项活动

(一)积极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年初为了加强对我局干警制式服装、标志和行为规范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局全体干警的工作行为,我局积极动员,大力宣传,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了警容风纪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到了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是权利更是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赛罕区司法局干警管理规定》。全局干警严格遵守警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用心维护人民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警察意识。我局组织干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司法行政干警行为规范八项规定》以及《禁酒令》的规定,使干警对各项管理规定入耳、入脑、入心,严格遵守,用心维护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3月份,我局在赛罕区政府大楼221会议室举行了隆重的入警宣誓仪式,经过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决定,批准为我局干警配发警用标志,成为自治区第一个配发警用标识的基层司法局。以此为契机,提高干警的责任意识、忠诚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基层工作的需要,我局统一配发警服,并以规范人民警察着装为主题开展了学习讨论活动,此项活动中我局严格要求干警按照《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遵守:按规定佩戴警衔标志,警衔佩戴应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严禁无授衔佩戴警衔或低授高戴、高授低戴以及硬式、软式、套式的混戴;在警服的穿着上,严禁不同制式的警服混穿、警便服混穿。通过学习讨论和我局的严格管理,切实做到了让干警从思想上重视着装,从行为上规范着装,从制度上严明着装,从管理上强化着装,确保了我局干警着装规范、警衔标志佩戴的准确性。

二、警务督察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落实警务督察工作,年初成立了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科,由姜松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局日常警务工作的实施。

(二)做好干警优抚保障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全区政法干警人身保险制度的要求,我局为每位干警投保,做好干警的优抚保障工作。

(三)完善警务督察工作制度。我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警务督察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警务督察记录,坚持每月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如实记载督察情况。

201x年我局严格执行警纪禁令,切实增强干警纪律作风意识,着力规范干警日常行为,严肃警容风纪。同时全面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加强干警警容风纪、行为规范和岗位履职情况的督察,全面提升整体警务效能,为确保警务督察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奠定了基础。

有关警务战术队长申请书如何写二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改革相适应的先进的警务运行机制,并通过理顺管理体制、整合警力资源、推行目标管理,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延伸,使派出所真正成为集合防范、管理、打击和服务的综合战斗实体,推进公安工作的整体发展。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关于社区警务工作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建立健全派出所管理机制和社会服务机制为核心,立足社区,依靠社区,优化警力配置,规范警务运作,建立科学的警务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整体水平。

(一)理顺管理体制,实现警力下沉,配齐配强责任区民警。

(二)创新警务机制,启动新的警务模式和勤务方式。

(三)夯实基础工作,转变、延伸、拓展社区警务工作职能,围绕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把减少犯罪、服务群众作为社区民警职能定位和努力方向。

(一)警务室建设

1、按每个社区必须设置一个警务室的要求建设警务室,并做到社区警务室有明显的统一标识牌。

2、警务室内设置有民警警民联系牌(去向牌),警务公开栏(其内有社区平面示意图,社区群防群治网络图),法律法规宣传栏及办公桌椅、资料柜(有条件的应配电话、电脑),各项职责制度上墙。

3、警务室配置有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表、服务群众连心卡、社区民警工作日志本、征求意见书、警民联系箱及其他工作台帐。

(二)警力配置

派出所应根据社区规划、人口数量及治安情况,实行一区一警、一区两警或一区多警配置模式。社区民警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或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报请分局审批。

(三)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1、人口管理。对社区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进行调查、登记和经常性管理教育,掌握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登记准确及时,并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2、治安管理。督促社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 和重点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

3、安全防范。建立社区群防群治组织,组织社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经常性群防群治工作,落实社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构筑和完善社区防范体系。

4、收集情报信息。建立覆盖全社区的治安情报信息网络,掌握社区敌社情动态,及时处置并上报涉及政治、治安和社会稳定方面的情报信息。

5、控管帮教违法人员。认真落实对违法青少年及两劳回归、缓刑、保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人员的“四定”(定帮教对象,定帮教人员,定帮教组织,定帮教措施)制度,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同时做好监控管理工作。

6、服务群众。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主动积极为群众提供办证、警务咨询服务,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做好治安纠纷调解,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7、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它警务工作(安全保卫、值班备勤等)。

(四)社区民警工作标准

1、建一套台帐:即社区工作日誌、重点人员管理、社区工作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台帐及档案内容齐全、规范。

2、有一支队伍:即拥有一支较稳定的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联防、联打的群防群治队伍(包括社区安保队、安防队、治安巡逻队及治安信息员和国保联络员队伍)。

3、创一个特色:即结合辖区治安实际,开展“无盗、无毒、无抢、无民转刑案件、无重大事故”等各种特色创建以及社区警务模式的创新。

4、履一项承诺:即在社区日常警务工作中能够自觉推行并认真履行一项便民服务承诺。

(五)社区民警工作制度

1、社区警务工作和社区民警管理由各派出所副所长负责。

2、全面实行社区民警负责制。即社区民警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社区警务日常工作负全责。社区民警务必要处理协调好与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关系,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并通过合法程序进入社区领导班子,以促进社区警务的全面发展。

3、实行社区民警着装挂牌下社区,每周社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其中保证有二个半天在警务室接待群众。

4、落实一项服务承诺、利民措施,并对群众交办事宜实行回告制。

5、一周一次率安防队员在易发案地段巡逻巡查。

6、一月一次对重点单位、出租屋及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检查。

社区警务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其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加强社区警务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宣传,使社区警务建设深入人心、警心,举全所之力,拧全警之心。通过不断探索和不懈努力,力保社区警务建设跃上新的台阶。

有关警务战术队长申请书如何写三

公安院校是培养训练公安干警的摇篮。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的新形式下,如何培养和造就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以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的公安专门人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就必须正确处理好警务化管理与学生个性化发展的辨证关系。一方面在加强警务化管理的同时,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学生个性化发展来进一步促进警务化管理。因此二者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其辨证关系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警务化管理属于制度化建设,学生个性化发展属于思想建设,二者虽然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对实现公安院校培养目标意义深远。为此,笔者就如何处理好警务化管理与培养学生良好个性发展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警务化管理与个性化发展的内涵

警务化管理:是公安院校规范和控制学生行为的准则和标尺,是在始终坚持“四严”即: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格管理基础上的半军事化管理。警务化管理是实现“从严治校,从严治警”的根本途径,是公安教育的顺利转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安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其管理行为势必带有鲜明的公安职业特色,它不同于普通高校的教育管理,也区别于军队院校的军事化管理。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难以体现公安院校管理的职业特点。因而遵循普通高校教育管理的一般性规律,针对管理主体的变化,研究探索符合公安院校自身特点的特殊管理规律,实行警务化管理,是公安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势必有力地推动公安院校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从而为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治警奠定制度基础。

个性化发展:综合现代心理学中认知主义重“知”、行为主义重“行”和人本主义重“情”与“意”的理念,来理解个性的内涵为:第一,个性是完整的。创造力、想象力等品质是个性健全发展的表现。“在一个以社会和经济改革为主要动力的迅速变革的世界里,可能更重视想象力和创造性,它们是人的自由的、最明显的表现。第二,个性是独立的、具体的、特殊的。“应该使每个人尤其借助青年时代所受的教育、能够形成一种独立自主、富有批判精神的思想意识,培养自己的判断能力,在人生的各种不同情况下,以便确定他认为应该做的事情。”第三,个性发展内在地包含了社会性的发展,每个人的发展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发展。个性的多样性、自主性和首创精神,甚至是爱好挑战,这一切都是进行创造和革新的保证。”第四,个性发展是一个无止境的完善过程,人和其他生物的主要区别是人的“未完成性”。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每一个体的个性结构、能力结构和兴趣结构等个性心理特征都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每个人都有发展出某种独特才能的潜在可能性。在教学管理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个性化教育,实施个性化教学,教育引导学生走出以自我为中心和欲望的藩篱,将学生的兴趣引向更宽广的社会、生活和创造的领域,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公安干警,个性化教育的意义就蕴藏于此。

二、警务化管理与个性发展是共性和个性、严与爱的关系

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是个体的集合,而个体又表现为千差万别的个性。把一个具有各种鲜明个性的群体培养成一支具有统一意志、统一步调的过硬队伍,是警务化管理面对的客观现实问题。而传统的警务化管理模式追求单一的从严整治形式和手段,由此只能产生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结果,从而严重地压制和阻碍了个性的充分发展。在警务化管理实践中,要充分运用认识论原理,一方面正视个性化的客观存在,让教育管理者认识到个性是共性的基础,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另一方面明确共性不是单纯的个性集合,而是具有相异个性的人对某种同一因素的认可。围绕正确认识个性与共性的辨证关系,运用警务管理准则,进行有目的思想整和、比对,让大家认识到为什么同样是大学生,却有所能为,有所不能为;公安院校学生应具备何种类型和模式的共性;为何个性要服从共性的基调;怎样才能做到在共性的基调上尽情发挥个性的创造力。“帮助每一个人打开眼界看到自己,使他看见、理解、感觉到自己身上的人类自豪感的火花-----”这样既有利于关心爱护、鼓励刺激学生充分施展创造思维和专长特点,又有利于学生整体观念和团队精神的凝聚与构建。

过去在警务管理活动中,时时处处离不开“严格”二字,甚至有时严格的令人生畏,近于苛刻的程度。然而是否一味强调严格就能使管理工作奏效呢?笔者认为,单纯借助严厉手段实施管理是一种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管理思维,也不符合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的规律。公安院校实施从严管理的基本做法应是“严字当头,爱在其中”。制度是无情的,人是有情的。情感不能代替管理,但情感可以溶入管理。所有教师与管理者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影响学生,为学生做出表率,并形成人格魅力,成为学生积极情感所指向的对象,从而影响和感染学生。对学生来说,教师是具体的践行责任的楷模。教师的言行,都会成为责任教育的显性或隐性课程。实践证明,教师对学生身心的巨大感染力,常常来源于教师对学生的热爱。这种爱可以启动学生的心灵,消除师生间的隔阂和误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其能强烈感受到来自教师和学校的温暖。

以一日生活管理活动为例:管理人员要坚持警容警纪、作风纪律、内务卫生、生活秩序每日必查,坚持每日查夜查铺、查有无伤病号、查有无安全隐患、查有无闹不团结和异常苗头并予以及时排解,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是寓爱于管理之中,把严与爱统一起来,做到“无情执纪,有情管理,严中有爱,严爱相济”。使学生切身感受到“严是爱,松是害”,努力适应严格环境,自觉接受严格管理,使严格不仅落到实处,而且深入人心。警务化管理作为公安院校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各方面相关工作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实施警务化管理的同时,注重与相关工作的有机配合和系统联结,以促进警务化管理功能作用的深化。

伴随着西方思潮的涌入和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大学生可塑性和模仿性很强的特点,在对多元化道德同时并存中的定向选择时,教师的道德素质又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之中。“为师道立而善人多”,师德对正本清源,纯化社会风气,培养大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德己修己,教人导人,师风正、师志坚、师纪严。教师身先士卒,以身施教,是培养大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道德风尚的重要前提。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善于运用情感性原则,对学生的评价不能如同法官裁断那样超然于对象之外,而应以心灵拥抱心灵,以激情点燃激情。就情感取向而言,当以肯定和表扬为主,对学生虽不成熟或不周密,却经过自己大脑思索的独立判断,尤宜珍视其中建设性和创新性的价值意蕴,摒弃求全责备。就语言运用而言,要多用鼓励语,使学生为满足教师的热诚期待而挥洒出自己探索求真的激情。久之,作为评价者的教师,就不再是用评价的筛子去淘汰学生,使之气馁,而恰恰是激发其建立在自主性基础上的、诚心服从和接受从严管理的强劲动力,积极参与警务化管理,全身心的溶入警务化管理,促进警务化管理整体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三、充分发展学生个性来促进警务化管理

在实施警务化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关系:警务化管理是管理者以管理手段为媒介而作用于管理对象。如何正确处理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是在警务化管理中首先遇到的问题。不应该把教育管理看作是一种简单的管与被管,作用与被作用的关系和行为,而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双向行为。教师要公正、平等、民主地对待学生,切实把握平等原则,许多教师把师生关系错误地理解为“上下关系”,追求教师的“霸权意识”,不仅影响警务化管理的效果,还会危害社会主义平等人际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把握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以民族、性别、家庭背景、地域、相貌以及身心的发展水平为由偏袒和歧视某些学生,否则不仅会严重伤害学生的感情,破坏其判断事物的是非标准,而且会丧失在学生中的威信。把握民主原则,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或作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的意愿和建议。学生的观念、价值取向和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的未来。

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充分吸收现代“校本管理”的思想,把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能动性作为管理之本。教育学生要以学校主人的身份关心学校发展,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活动,让学生认识到警务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学生个体本身。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才能调动广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实现从学校管理向自我管理,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转变,从而使警务化管理变为每个学生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与警务化管理相结合的关系:东北某公安院校为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以书面民意测验的形式,进行摸底调查归纳出以下思想特点:

1热爱公安事业:100%的学生表示热爱公安事业。

2奋发向上:90%以上学生要求入党;65%以上学生报名竞选学生干部。

3思想活跃:从崇拜偶像话题上看,15%左右选择伟人;5%左右选择中外大企业家;5%左右选择师长;10%左右选择父母;65%左右学生选择中外各类明星。

4民主平等:95%的学生要求民主,希望民主,追求民主平等。

5爱好广泛:文学艺术、音乐体育、琴棋书画,几乎无所不包。

通过问卷调查,看出当今学生的主流和本质是好的,在他们身上体现出年轻一代积极向上的勃勃气息和纯真自然,但也明显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弱点。他们热爱公安事业,同时也在追求个人目的实现;他们积极上进,却缺乏较系统的理论指导;他们渴望成才,又缺少锐意进取、吃苦耐劳的韧劲;他们有民主意识,但思维方式、方法往往偏激。针对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期的实际情况和思想特点,我们应把警务化管理首先定位于思想管理。把思想教育作为管理的切入口和中心环节来抓,精心组织一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谈心活动,摸清、摸准学生思想脉搏;通过入学教育、条令教育、校史教育活动,引导学员迈好人生的第一步;通过座谈、讨论、演讲等活动,激励学员敞开心怀,交流思想,焕发斗志;通过英模报告、优秀毕业生传授心得体会等典型示范教育,启迪学生如何做人,怎样从警。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警务化管理的全过程,深入细致,不失时机地排除不利于警务化管理的思想因素,满腔热忱、和风细雨地促进学生思想境界的升华,从而行之有效地帮助学生完成警务化管理的思想转轨。

第三、警务化管理与训练相结合的关系:一是树立以练为战的思想。使学生深刻认识到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人民警察履行使命将随时接受生与死的考验,为克敌制胜,必须练就过硬的擒敌技能和本领。二是强化训练。练出警力,练出精兵。针对实战需要,在提高警务技能和应变本领的训练上加大力度,着重进行擒敌格斗、盘查缉捕、解救人质等项目的训练,加强对紧急处置突发性事件、暴力性案件的应变演练。练就一身扎实过硬的擒敌技能,关键时刻就能冲得上。三是早参与、早介入。充分利用假期见习、毕业实习这些难得的实战机会,精心组织、积极参与公安基层工作,锻炼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其纪律作风,激发其苦练精兵的热情。

第四、校园文化建设与警务管理相结合的关系:

发展校园文化建设,营造一个有宜于学生身心健康,活泼向上的人文环境,是警务化管理的延续和补充。它不仅有利于陶冶学生情操,也极大地激励其学习训练的积极性,对教育管理的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倡导学生尽展特长,利用各种形式,丰富课余文化生活。鼓励学生团委和学生会组织,通过校刊校报、乐队球队,组织开展各种为学员喜闻乐见的竞赛活动。对校园文化生活的思想性、品位性和艺术性因势利导,热情扶植,做到寓教于乐,努力创造丰富多彩,贴近公安院校学生生活,富有警营气息、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

四、在警务化管理实践中发展学生个性

当前公安院校素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使每个学生的潜能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第一、教给学生学会主动求知的能力。

在警务化管理的大背景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受教育的传统模式,而中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启发学生主动求知,继而学到:(1)从陈述性知识到程度性知识:(2)从认知学习到认知策略;(3)从书本知识到生活应用

有关警务战术队长申请书如何写四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20xx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工作中,站位全局,主动谋划,同局长紧密协作,团结和带领全县广大公安民警,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努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面强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力促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有效确保了全县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20xx年,全局共有27个单位和8名民警受到县级以上表彰。

工作中,我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自身政治理论素养。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认真组织全局民警学习。20xx年,共组织局党委集体学习18次,组织中层干部集体学习36余次,组织全体民警集中学习8次。学习过程中,我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利用工作及业余时间进行自学。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等进行了反复的学习,做学习笔记达2万余字,撰写心得体会文章7篇。在学习过程中,注意将理论与公安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对理论进行印证和深化,用正确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用理论指导实践,使自身政治理论水平明显提升。回顾过来的工作,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保持了高度一致。

(一)牢牢抓住思想政治工作。一是不断加强思想建设。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用正确的政治理论武装民警头脑,筑牢了思想防线,提高了民警的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使公安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思想特点,我改变过去单纯的开会、说教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采取谈心、家访等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三级谈话”制度,实行局主要领导同党委成员、党委成员同分管所队一把手、各科所队一把手同普通民警每月一谈,切实掌握队伍的思想状态;三是在生活上关心民警。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与其他党委成员一起多方筹集资金,为全局民警每人投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定期组织民警进行体检,落实了年休假制度。凡是民警受伤、生病、父母去世等,我都亲自去探望,与广大民警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当民警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思想有疙瘩时,我总是主动地与其谈心,帮助解决问题,消除思想障碍。一年来,我与民警谈心谈话共60余次,帮助民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难题10余件,使全体民警深受鼓舞,心受感激;四是不断强化宣传思想工作。在年初,指导制定了全局宣传思想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量化了任务,强化了责任。推进过程中,坚持指导与调度相结合、内引与外联相结合,迅速掀起了宣传活动高潮。20xx年,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共发稿521篇,其中17篇,省级170篇,市级319篇。在省厅发布简讯、简报23篇。同时,加大了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京畿亮剑”专项行动、肖某某系列撬盗保险柜案、张某某系列打孔盗油案、“8.8”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后,在省电视台做了专案播报,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紧紧扭住班子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班子建设。工作中,把科室所队领导干部的培养作为重要内容,严格选拔任用程序,坚持群众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班子组成后,会同局长逐个对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谈话,帮助树立,维护班子团结。同时,经常深入到基层所队,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强化民警业务技能培训。20xx年以来,我们紧紧以“实战训练年”活动为载体,主动开展了规范执法培训、体能训练、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战演练等训练活动,20xx年,我们共组织全局性的法律知识培训5次,参训人员280人次,与此同时,在网页上开设了《学习园地》,及时提供法律、法规网上题库,方便民警“点对点”开展自学、自训、自测;组织实弹射击训练2次,参训民警200人,以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派出所等实战单位为主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战演练10次,在体能是在体能训练方面,以科室所队为单位,充分利用县城二中操场、刑警大队大院、巡警、交警大院等场地,结合实际开展100米,立定跳远、俯卧撑等项目训练100多场次。在教育培训工作中,我们还狠抓教官队伍建设及案件点评工作,20xx年,我局民警刘志军、马彦鹏、陈少峰3名同志作为兼职教官到市局参加培训,白金永到省厅参加实战教官培训,其中白金永还被省厅评选为优秀实战教官,这些教官在全局培训中发挥重大作用,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发挥了言传身教的效果。在讲课素材方面,注意对身边的案例进行点评,对基层实战单位办理的每期案件,结案后都有进行点评,影响较大的案例制成光盘供全局学习。如2011年“4.18”拐卖儿童案,制作了专门光盘,上报省厅作为实战案例素材。

(三)狠狠钳住民警纪律作风。做好公安工作,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是保障。20xx年,我们一是将中共中央八项规定、整治作风建设“四风”问题和公安部“三项纪律”的内容制作成了教育警示牌,全局各单位全部在显著位置悬挂,同时,给党委成员制作了学习桌牌。将省委“双十条”和上级关于纪律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辑印成册,发至全体民警手中,供大家随时学习,随时警醒;二不断强调中层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确保时刻将队伍情况牢牢掌握在手中不发生问题。“武邑事件”曝光后,10月14日上午召开了车管、人口、出入境等窗口单位全体民警参加的作风整顿治理会议,通报了武邑事件,组织民警以武邑事件为反面典范,查找在宗旨观念、纪律作风、服务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问题;三是加强督导检查。抽调纪检、督察等部门民警组成督导组深入一线,对各专项工作和纪律作风进行督察,对违反警规禁令的案事件,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四是严格管理。对民警身上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敢说敢管,主动帮助改正,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四)切实抓好各项业务工作。对于各项业务工作,我都主动思考,精心组织,紧紧围绕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作用。一是深入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20xx年开展了打黑恶除痞霸“雷霆”行动和“京畿亮剑”暨打击“两抢一盗”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严厉的打击了“两抢一盗”侵财犯罪和黑恶痞霸势力犯罪。“雷霆行动”中,破获黑恶痞霸案件98起,抓获黑恶痞霸嫌疑人99名,打掉黑恶痞霸性质团伙3个。“京畿亮剑”行动中,侦破“两抢一盗”案件355起,抓获侵财犯罪嫌疑人233名,其中“两抢一盗”155名,黑恶痞霸33名,省厅督办的1起打孔盗油案件和市局督办的打孔盗油系列案件1串3起、抢劫工地案件1串3起全部侦破。在全省公安机关打击“两抢一盗”百日攻坚行动中,我局在廊坊市排名第一。在市局组织开展的“京畿亮剑”专项行动中,我局同样排名第一,在公安中心工作严打整治方面取得两个全市第一,在永清县公安局成立以来尚属首次。20xx年全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9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6名,打掉团伙32个,发生命案1起已破获。查处治安案件1453起,处理人员867人;二是深入开展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共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6起,抓获环境污染犯罪嫌疑人21名,起诉10人,上网追逃18人,取缔“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加工点120家;三是强化食品药品案件打击力度。组织开展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破获食品药品案件5起,刑事拘留9人;四是在重打击的同时,全力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对全县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及内保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党政机关和广播电视等机构,在检查督导其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巡逻,确保绝对安全;扎实推进“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对全县25个居民小区的楼房栋数、人户范围、安防设施、保卫力量、治安状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建立了台帐,绘制了平面示意图。按照以点带面的原则,先后分2个阶段共确定了11个小区作为先期试点,全部建立了门禁系统、周界报警、警务室、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电子巡更和治保组织;强化巡逻力度。在城区,由治安大队、巡警大队、机关科室和永清派出所分片负责,加大巡逻的密度和频率,将警力摆上街面;在各乡镇,由派出所民警带领联防队员开展巡逻

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因此,在工作中,我时刻注意维护局领导班子团结。坚持多年来对人对事优良的思想品德,尊重领导和上级,对下属做到工作严格要求,接触平易近人,对自己名利得失从不计较,始终保持了自己优良的作风。坚决服从一把手领导,维护班子,对于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坚决执行,作到令行禁止。对于分管的工作,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对与自己意见相左的同志,求同存异,并主动寻求统一思想的途径,尽快取得共识。在工作作风方面,不断树立团结共事理念,工作中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带头执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经常性深入基层,每周确保两天的时间深入基层所队,与民警谈心,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同时,勇于担当,对于各项工作,勤于思考,精于谋划,在遇有急难任务时,果断决策,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社会安定、打造平安永清打下优良的基础。

新形势下,公安工作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我始终严格约束自己,保持一颗平常心,始终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本色。一是坚持用《党章》来约束和要求自己,强化“三观”改造,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二是严把“三关”。即: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坚持把权力用在工作上,不以权谋私。坚持在金钱面前不动心,不搞权钱交易。坚持不以关系代替原则,对自己严格要求。多年来,从没有发生过不廉洁问题。

有关警务战术队长申请书如何写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勤务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使用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制。

警务辅助人员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原则。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因公(工)死亡后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专业技术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从事需较高专业技术能力的专职岗位工作。

第七条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或专业技术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享受本单位工会会议的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值班和接处警;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佩戴警用标志,仪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规范;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招聘与解聘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五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商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总体用人额度内,分职位提出招聘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县级公安机关应侧重勤务辅警的招聘使用。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指导全市辅警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的辅警招聘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本级辅警的招聘工作。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辅警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的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其中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招聘辅警岗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等环节,也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增加、简化环节或采取其他程序、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报同级政府和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批后,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具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经验人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合法用工,应与劳务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或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四)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确定、调整情况和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公布前没有依规招聘和各警种自行招聘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应依本规定重新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合格的重新聘用。

重新聘用相关细则由市公安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县级重新聘用有关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岗位设置、招聘、绩效考核等工作;公安机关政工训练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财政保障工作,公安机关督察纪检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部门辅警的履行职责、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和工作信息档案,基本情况报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备。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招聘后需经初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初任培训不得少于十五天,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队伍建设规范、体能训练、受聘岗位业务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教育等。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教育,进行法律知识、保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累计不能少于一周。对人民警察进行的教育训练应有计划的安排辅警参加。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及市局各警种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政治部训练部门负责对全市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组织对优秀辅警进行高级培训。

第三十二条勤务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设定层级,根据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评定和晋升,勤务辅警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文职辅警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可根据工作岗位评聘职称;专业技术辅警可按照文职辅警管理也可按照企业同类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按照公安部确定样式配发。根据工作岗位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应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具体细则由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商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应吸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依规加入工会,并发展为会员。

第六章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辅警管理考核、晋升奖励、监督问责等相关制度细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现实表现、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由政工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学习培训、岗位调整、奖励惩戒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与表扬奖励。

表扬奖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提出表扬奖励意见。

第三十九条对从特别的优秀警务辅助人员中招录人民警察有关事宜,按照事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单列招聘计划和招聘职位。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开展督察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对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与处分或处理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给与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待遇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薪资、保险、培训、装备、奖励、工会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五条勤务辅警的工资待遇由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和政工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勤务辅警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据此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应包含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项目;文职辅警工资及相关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辅警工资待遇可高于文职辅警,工资参照企业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金,签订短期合同或长期合同。

第四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和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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