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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 增加税种申请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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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 增加税种申请书(9篇)
2023-01-16 06:04:31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一

(一)税法执行时间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20__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处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从20__年年度起即使亏损也作为获利年度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__年3月17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20__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__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__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将无缘上述税收优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税率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__]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__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我区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今后不再适用24%的税率,对于在20__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优惠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四)税前扣除限制的影响。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变化。原外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0.5%; 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新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主要是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有公私不分现象,其中包含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二是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没有限制比例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今后发生应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五)纳税年度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__-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__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__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对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以前的计算相比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一是对农林牧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渔业和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新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决定免征和减征,但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加计扣除100%。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是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原来应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时将会享受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促进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科技的创新,促使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对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应及时调整投资决策和思路,顺应政策变化趋势。

针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几点建议:

(一) 密切跟踪新税法后续影响,及时反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从区位、产业、质量等多方面,密切关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续影响。积极指导各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突出招商重点,促进招商选资。

(二)要加强对新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加强对外商的宣传及培训,帮助已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部门准确理解新税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户籍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落实好新所得税法的各项政策,调整好投资策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目前我分局内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还集中于纺织、服装、机械加工、低端电子等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原则由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市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又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和提高外资使用效率。因此,建议作为掌控经济形势大局的政府部门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及时把握和运用新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优化好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由于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迫切需要拉动内需,因此政府要抓住增值税转型这一有利时机,引导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及时调整好投资思路,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力,让基建已经基本完成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迅速投入生产运行,督促已经开工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加快建设步伐,以便拉动内需,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二

20xx年是“”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税务分局在县局和各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要求,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措施,满怀建党94周年的喜悦之情,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各项工作得到了有序、有效推进,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实现“”规划开好局、起好步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20xx年基本工作情况

(一)强化收入的预测分析,抓实组织收入工作

全分局上下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及时将县局和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强化税收经济分析,认真做好税收调查工作,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全分局累计组织地方税收收入*万元,完成县局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数*万元的%,为圆满完成全年的收入任务,实现“”开好局、起好步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升税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1.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我分局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两个所得税”的各项制度、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应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截止5月,全面完成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往年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任务,克服困难,突出重点,抓早抓实,截止3月,圆满完成了县局下达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个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开展。

2. 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分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3. 继续搞好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监控。按照要求,结合我分局实际,对工业园区的进驻企业,特别是厂房建设的建安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入库情况已纳入我分局的重点监控范围。

(三)围绕税收工作大局,扎实做好各项征管基础工作

1.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工作。一是开展个体工商户的税源清查,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对征管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及时调整,摸清税源底数;二是税收管理人员分片区、分行业、分户采集个体业户的资料信息,作为定额核定的参考依据,尽量使核定定额接近实际水平,不断增强税收定额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强事后审核工作,明确责任,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促进和谐地税建设。

2.创新纳税服务手段,深入推进优秀办税服务厅建设。我分局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投诉举报制等管理规范,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措施,深入推进优秀办税服务厅建设。

3.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源泉控管作用,继续深入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发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加大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力度,积极宣传发票有奖活动,不断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管理到位。认真做好新旧发票的换版衔接工作,整个工作做到及时、高效、有序进行。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1.抓学习,努力提高地税干部职工综合素质。狠抓政治业务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政治业务、税收政策学习,认真开展以“科学发展观”、党的xx大为重点内容的政治学习,确保统一和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类税收业务培训学习,通过学习促进了地税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提高。

2.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目标考核为主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责任落实,激发了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实现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税收管理的规范和税收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预防渎职专项工作。牢牢把握反渎职工作的主动权,不断巩固近年来廉政风险防范的成果,完善内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确保队伍的廉洁平安。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xx年,全分局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责任意识、工作热情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征收、管理的工作协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创新税收管理服务的理念、制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征收管理的方式方法创新不足,部分税收征管还存在漏洞等。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分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和完善。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三

上半年,我局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局的工作思路与指导思想,突出抓好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在税收任务重、工作头绪多、工作难度大的情况下,全局干部主动适应形势变化,积极应对困难挑战,强化税收形势分析,创新税收管理措施,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上半年工作情况及特色亮点

(一)效能建设稳步推进

根据绩效管理要求,我局完善了税务人员动态去向栏,建立了“人员去向登记簿”,强化了人员管理;加强了效能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庸、懒、散、拖”等效能建设问题;强化了作风纪律,不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的税容风纪、劳动纪律、履行职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营造作风严谨、服务规范、公正文明的税收工作环境;设置了效能建设意见箱,对外公布了效能投诉、纳税服务、税收政策咨询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办税大厅安排了导税员,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解答政策疑问,节省了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按照市局《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访税情、解民忧、促发展”大走访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和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大走访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高新区地税局访税情、解民忧、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纳税人大走访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全局干部动员大会,明确时间、内容、标准和要求,保证了此次活动有序、有效的开展。

(二)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截止xx年6月28日,我局上半年完成全口径税收收入累计160893万元,较上年同期133503万元增收273898万元,同比增长20.5%。其中:一般预算收入114959万元,较上年同期91532万元相比增收234274万元,同比增长25.6%,完成市局下达的全年计划(240500万元)的47.8%,完成高新区管委会下达的全年计划(256500万元)的47.51%。

我局的主要做法:一是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二是加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三是强化各税种的管理,向管理要收入;四是强化项目工程管理,实施源泉控管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确保辖区税源企业和工程项目所有税款“不跑”、“不漏”;五是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税收检查;六是不断规范税收征管和深化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七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三)征管质量稳中提升

今年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力度进一步增强。我局作为20xx年度企业所得说汇算新软件试点单位之一,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新软件的征管便利优势,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汇算工作效率。对所管辖的1366户就地纳税企业、21户参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较圆满地完成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与此同时,我局还积极开展了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今年高新区税收宣传月活动由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牵头组织,高新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合作完成。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我局与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联合成立了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由国地税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开展了加强税企互动平台推广应用、发放税收宣传资料、与辖区113中联合组织“税收与未来”宣传、组织税收宣传日等活动,收到的良好宣传效果。

认真组织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我局营改增交国税675户,其中,企业629户,个体46户,尤其是作为我局支柱产业的交通运输业将受到很大影响。20xx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共缴纳57587万元,占20xx年营业税总收入103303万元的55.75%。预计全年一般预算收入将减收23161万元。

我局与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制定了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细化宣传培训、试点户筛选、信息核查、管户移交、后续管理等工作要求,倒排完成时限。筛选扩大试点纳税人,逐户核实情况后,制作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电子清册向国税部门移交。选取部分地区的典型户开展税收调查,测算分析营改增扩大试点对地方税收的影响,提出收入应对措施,强化营改增扩大试点行业的后续管理。

严格税收执法质量考核。根据xx年度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考核办法要求,对各科、所和办税服务厅落实税收执法质量情况进行了考核,对在去年年底市局考核和今年第一季度考核中,发生问题的个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四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五

在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组的支持配合下,我服务组按照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的总体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全国税务系统20xx-20xx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精神要求,以创建纳税服务品牌活动为抓手,完善服务机制,丰富服务内容,畅通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效,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获得了纳税人的较高评价和基本满意。现将我服务组20xx年工作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真诚服务,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0xx年,我服务组根据纳税服务中心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创建纳税服务品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全组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与业务工作技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建设服务型税收。在实际工作中,全组人员按照不断发展的形势,提高对纳税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做到与时俱进,真抓实干,既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又推动纳税服务工作上新的台阶。全年服务组共接受咨询宗,其中来电咨询宗,网上咨询宗,来访咨询宗;受理举报*宗,其中来电举报*宗,网上举报*宗,来访举报*宗,信函举报*宗;收集纳税人的建议*宗。对这些咨询、举报和建议,我服务组均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完毕,获得了纳税人的基本满意,有效促进了地税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建立和谐地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做出有益贡献。

二、创新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

作为纳税服务组,面对众多的纳税人和日益增加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承担自身职能,服务好纳税人,必须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水平,扩大服务载体,建立服务平台,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20xx年,我服务组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促进服务工作上新的台阶。

(一)积极配合省局做好12366上线工作,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效能。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税务部门服务纳税人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具有速度快、效率高的特点,深受纳税人的喜爱。省局纳服中心非常重视发挥热线电话在纳税服务工作特别是日常服务工作的强大作用,把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为开展纳税服务的主要平台。为配合做好省局12366上线工作,按照省局及纳服中心的要求,我服务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精心部署、仔细安排,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顺利上线。一是对咨询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掌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基本工作技能,为省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佛山上线提供人力保障;二是积极配合征管科,参与涉税事项业务流程规范工作小组,开展全市征管业务流程差异分析;三是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对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及跟踪反馈,提供参考资料与工作建议让上级部门决策时参考。经过我服务组的认真努力工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佛山顺利上线,被纳税人普遍采用,充分发挥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效能,提高了纳税服务效率与纳税服务质量。

(二)开展电话回访工作,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我服务组始终认为,纳税服务工作的好坏,要接受纳税人的评判,切实按照纳税人的意见与建议来提高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改进服务态度和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主动聆听纳税人心声,20xx年我服务组开展了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和自助办税服务系统的电话回访工作,广泛收集纳税人对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对自助办税服务功能设置和使用方面的需求,并及时形成书面报告。通过开展电话回访工作,我服务组倾听了纳税人的心声,了解了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自己在纳税服务工作上存在的不足与差距,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和提高,缩短征纳双方之间的沟通距离,增加了纳税人的满意度,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与此同时,我服务组为配合市网站改版工作,了解纳税人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主要需求、以及有关意见与建议,在八月下旬,在全市四区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企业中随机抽取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100户企业,进行了电话回访,把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在市网站改版工作中得到体现,提高了市网站的声誉,改版后市网站点击数比以前明显增加,扩大了市网站的影响力。

(三)建立首个“纳税人之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建立纳税人权益保障机构,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我服务组与中心领导一起,多次到禅城区南庄镇就开展建立纳税人权益保障机构进行可行性调研,在深入调研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成立“纳税人之家”的指导性意见,拟定《纳税人之家章程》,制定纳税人之家活动实施计划,20xx年1月份,全市首个纳税人权益保障机构“南庄镇纳纳税人之家”正式成立,开展了各项活动,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开辟了新的平台,收到良好效果。

(四)做好资料汇编工作,真诚服务纳税人。20xx年,我服务组积极做好资料汇编工作,真诚服务纳税人。一是做好纳税服务信息情况月报工作。为掌握纳税服务信息情况,纳税服务中心建立了纳税服务信息情况月报制度,我服务组收集办税服务厅服务信息情况,每月编写纳税服务信息情况月报,全年共编印12期。纳税服务信息情况月报提供了全市各类服务信息与经验材料,加强了全市各区局的沟通交流,促进办税服务效率的整体提高。二是定期编印《12366咨询问答汇编》。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根据《12366咨询问答汇编》的出版计划,我服务组收集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出版了20xx年《12366咨询问答汇编》共x期,摆放在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免费取阅,为纳税人办税解疑释惑,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又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三是做好《纳税服务之窗》专刊编印工作。20xx年,我服务组根据中心《纳税服务之窗》的出版计划,结合最新税收政策和纳税人咨询热点,按期做好相关栏目的编辑工作,并配合各组完成《纳税服务之窗》专刊的出版发行。

三、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结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组与国税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联合开展20xx-20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努力,全面完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全社会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中,我服务组着重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从今年始改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我服务组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发相关文件精神及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积极沟通配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服务组坚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信息,全面协调,为保质保量完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奠定扎实工作基础。

三是坚持“两个严格”。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服务组按照办法要求,坚持“两个严格”,即严格评定程序、严格评定标准,结合各区实际开展评定工作,使整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质量较高,获得纳税人较为一致的肯定。

四是认真总结。我服务组按时做好纳税等级评定资料上报工作,认真总结纳税等级评定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的方式方法,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规范建设,提高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效能

为推广应用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提高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效能,我服务组与中心领导一起,多次深入到基层调研,在切实掌握全市自助办税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情况上,制定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系统规范建设方案》,加强对各区局自助办税服务系统规范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各区自助办税服务系统建设的检查工作,以此提高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效能,真正方便纳税人办税。

五、存在的不足问题

20xx年,我服务组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不断发展的形势和纳税人的希望与要求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改进和提高。主要问题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理念还需进一步树立,各项服务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作还需要继续拓展。要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抓紧时机、加快节奏,提高纳税服务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六、今后努力工作方向

纳税服务工作没有,只有更好,我服务组要切实按照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求,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要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继续配合做好省局12366上线工作,理顺各区税收业务流程,建立全市规范统一的知识库,落实纳税服务热线上线后人员配备,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上线培训工作,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效能,为纳税人提供迅速、便捷服务。

二是加大税收政策的培训及辅导力度。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办法等,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地税网站、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传递给纳税人,做好纳税咨询工作,及时、准确地为纳税人解疑释疑,使纳税人正确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办法,促进和谐地税建设。

三是加快“税企e家”税企互动qq群的推广和应用,继续做好《纳税服务之窗》和《12366咨询问答汇编》出版发行工作,做好热点问题上报、纳税服务信息月报编制、发票抽奖兑奖等有关工作,促进我市地税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我服务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使服务组成员具有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廉洁自律,努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争当创先争优的表率与模范,树立新时期纳税服务人员的崇高形象,真正获得纳税人的满意,创建名副其实的纳税服务品牌。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六

一、抓收入、促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年,我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收入原则,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千方百计挖潜力,一心一意抓收入,尽量减少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严重下滑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实现税收应收尽收。全年共组织各项税收收入73662万元,同比减收18167万元,下降19.79%,完成市局全年收入计划的75.5%。

其中:增值税70825万元,同比减收18702万元,下降20.89%,所得税2668万元,同比增收579万元,增长27.72%。虽然收入完成情况与计划存在一定缺口,但收入质量比较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入库税收收入57829万元, 同比减收23319万元,下降28.74%,占各项税收收入总量由201x年的88.3%下降为78.5%,减少了近10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对特定行业的依赖逐步弱化,收入结构呈良性向好趋势。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

一是不定期对全县11户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备案情况、残疾人上岗情况、残疾人工资发放情况、四项保险支付以及退税情况进行了核查,确保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1-12月共办理福利企业退税998.6万元。

二是继续落实结构性政策减税及其他减免税政策。今年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1068万元,为74户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免税手续,增值税征前减免1297万元,个体户未达起征点减免 5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384万元,累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801万元。

三是按期审核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时报送办理退、免税。201x年新认定出口退税企业9户,累计41户,审核出口额34221万元,实现免、抵、调税额2824.7万元,退税1955万元。

四是全年再生资源企业财政退税28523万元。通过落实税收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积极开展税法宣传。

为了进一步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提高人民的纳税意识,宣传好国家税收在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我局广泛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

一是集中开展全国第二十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与县地税局、县财政局联合举办税收宣传月一系列活动,发放税收宣传资料,解答纳税人咨询,开展 “发票知识进万家”专项宣传,在电视台开展“税收·发展·民生”热线专访,解答纳税人关心、关注的各类税收问题。

二是日常宣传常抓不懈。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这个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最新税收政策,在宣传栏放置各种宣传小册子供纳税人取用。三是宣传方式多样。全年共组织开展各种纳税人专题培训、座谈20余次;发挥税收管理员一线宣传的作用,送服务上门、送政策上门。通过广泛开展的税法宣传,有力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抓征管、夯基础,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强化

大力开展“税收管理年”活动,认真贯彻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税收征管理念,不断健全税源管理制度,加强税收管理,夯实征管基础。

(一)加强行业税收管理。

强化粮食行业税收管理。经深入调研,修订调整了该行业税收征税预警值标准,将该行业以电控税预警标准从0.05元/度提升到最低0.10元/度,规范了粮食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1-12月共征收增值税款26.9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强化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对木竹加工行业确定最底税负预警值,实施专项稽查与评估,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全年共征收增值税款219万元,平均税负率为3.69%。

(二)加大普通发票管理力度。

严格票种核定及发票发售、代开、缴销工作,对超定额使用普通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缴税款。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由大厅发票缴销岗及时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提交至税源管理部门,作为调整定额的依据,进一步规范了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实行执法监察提前介入制度,每季度由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发票补税情况进行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补税或未按规定代开和销售发票情况予以通报。全年普通发票以票补税税款870万元,与去年相比大幅度增长,查出各类违规发票44份,共计罚款7800元。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七

截止20__年12月31日,我分局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04户,其中正常申报户数为56户、筹建期户数48户,在筹建期户数中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46户。由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众多投资经营决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的实施对于这些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税法执行时间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20__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处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从20__年年度起即使亏损也作为获利年度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__年3月17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20__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__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__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将无缘上述税收优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税率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__]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__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我区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今后不再适用24%的税率,对于在20__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优惠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四)税前扣除限制的影响。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变化。原外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0.5%; 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新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主要是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有公私不分现象,其中包含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二是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没有限制比例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今后发生应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五)纳税年度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__-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__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__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对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以前的计算相比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一是对农林牧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渔业和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新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决定免征和减征,但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加计扣除100%。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是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原来应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时将会享受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促进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科技的创新,促使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对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应及时调整投资决策和思路,顺应政策变化趋势。

针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几点建议:

(一) 密切跟踪新税法后续影响,及时反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从区位、产业、质量等多方面,密切关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续影响。积极指导各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突出招商重点,促进招商选资。

(二)要加强对新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加强对外商的宣传及培训,帮助已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部门准确理解新税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户籍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落实好新所得税法的各项政策,调整好投资策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目前我分局内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还集中于纺织、服装、机械加工、低端电子等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原则由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市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又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和提高外资使用效率。因此,建议作为掌控经济形势大局的政府部门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及时把握和运用新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优化好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由于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迫切需要拉动内需,因此政府要抓住增值税转型这一有利时机,引导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及时调整好投资思路,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力,让基建已经基本完成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迅速投入生产运行,督促已经开工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加快建设步伐,以便拉动内需,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八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精选新税种申请书下载范本九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税制改革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纳税及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下面,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xx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 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4、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规定不明确,使企业恶意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而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也给日常征管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工资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统一的征管口径。

5、税收优惠方面的时间认定规定模糊与相关规定不衔接,给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造成了困难。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无明确规定;又如新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而是仅适用于20xx年1月1日后购买的设备还是包含以前购买的设备规定不明。

(三)征管能力问题及影响

1、“一税两管”经过六年多的实践运行,导致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无法体现税法的刚性,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家在20xx年出台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但给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选择上留下了操作空间,企业会随意变动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选择国、地税管理部门,另外由于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

2、所得税优惠由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的方式,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惠等享有优惠产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问题,由于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认定部门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成为了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以税务机关的专业领域来看,显然难以承担审核和认定的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认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失衡,必然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亦存在类似问题。

3、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同步发展。新旧税法更替,征纳双方在短期内面临新旧申报表的同时运用,如何及时保证更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是一次考验。

(四)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响

1、税率调整对收入的影响

从我市的情况看,管辖范围内原适用33%税率,现在适用25%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29%,其应纳所得税约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98%;原适用33%的税率,现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约占盈利企业的71%,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占我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新税法实施后,若以20xx年度数据为基准,不考虑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两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税率变化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不再实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实行将增加福利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xx年数据比较,此项变动将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2%左右。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大小,则需要等到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减免税审批时候才能体现出来,目前无法测定,但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放宽,基本可以确定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项目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三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并且要求在支出时冲减20xx年底挂账部分,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比较大的影响,影响深度将有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得以测算。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从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方面

1、完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首先要细化计税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做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其次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明确工薪扣除标准,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3、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

4、为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所管辖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

3、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机制,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规范税管员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确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开发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源信息,使监控系统成为税管员得心应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实现数字化征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进一步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日常工作: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其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公平合理,并做好国税、地税核定征收率的协调。第三,对一般税源企业,强化纳税评估,结合所得税税源特点,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特色行业、行业税负离散度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连续亏损的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等作为评估重点。

5、规范汇算清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延长到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给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提供了更充足时间,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汇算清缴工作是检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好标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管理,认真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每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法人企业汇总纳税和微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6、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要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的传递和共享;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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