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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一
1、积极配合县委政府做好县药监局机构改革工作,充实食品药品监管力量,使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尽早到设位,全面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二、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使“两网”建设站得起、立得住、运行好。
2、作为全国“两网”建设示范县,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长效机制建设,注重发挥实效,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经济、便捷为目标,以政府负总责主导推进、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管为主体、以社会监督为补充、以技术监督为支撑的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建立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使“两网”运转更加协调、运行更加高效、作用更加明显。
三、推行“规范化药房”建设工作,严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关。
3、县乡医院和部分村卫生所“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已经通过验收,今后“规范药房”建设重点是偏远乡村的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加快“规范药房”建设步伐,切实规范药品购进渠道、贮存养护和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小型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和参合农民的用药安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药品质量问题。
四、 认真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切实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省市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整治违法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强化农村药品监管等重点整治任务,紧密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细化整治工作内容,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高风险品种,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抓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5、全面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针对中药饮片加工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规范中药材加工炮制、净化市场流通秩序为重点,在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严格准入条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及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
6、加强特殊药品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尤其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零售环节,确保特殊药品安全,为创建无毒县做出应有的贡献。
7、加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企业、医院、口腔专科实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非法渠道购入、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开展对医疗器械广告和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效遏制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8、抓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上报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将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加强基本药物经营企业进货、验收、储存、配送等环节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落实gsp,严格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制度,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配合市局开展基本药物质量抽验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六、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0、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分批、分层次开展对监管相对人的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12、在机构改革完成、餐饮监管人员到位后,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依法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开展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检查,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规范餐饮消费市场秩序。
六、勤抓学习,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13、继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科学监管能力,把科学监管理念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培训教育工作,通过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科学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网络化监管、信息化监管、常态化监管、社会化监管,提升监管水平。
七、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
1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把开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结合起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公众安全饮食用药的意识,营造和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氛围。
15、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渗透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政风行风建设力度,深入开展纠风塑形活动,塑造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形象。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16、抓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__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抓好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打击无证进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17、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落实独生子女费补助政策,杜绝计划外生育。
18、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搞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抓好机关车辆管理、办公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19、抓好禁毒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责,抓好精麻药品管理,及时查处、打击非法销售精麻药品的行为,确保精麻药品无被盗或非法流入社会现象。
20、抓好帮扶工作。不断完善帮扶工作基础,积极落实帮扶任务,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二
甲方(资产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资产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资产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授权及限制事项,并由丙方根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一条甲方在丙方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帐号:________),并存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至甲方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该资产合法性。
第二条本协议监管期限(即账户锁定期间)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资产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可以在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从监管账户每次转出收益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出本金_________万元。(甲方取款时须凭加盖双方印章的取款单)
第四条账户锁定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资金账户对应的股票账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账户资金密码由甲方管理。
第五条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账户在锁定期间,必须在丙方办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则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方予以同意。
第六条监管账户应完全用于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国库券)及新股申购。账户锁定期间,乙方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甲方和乙方对该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交易范围内的一切操作行为予以认可。丙方鹫对上述账户进行监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丙方应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甲、乙方任何一方要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必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本协议期间,当监管账户的总资产之和(股票市值按通知前一天收盘价及股票数量计算)降至_________(警戒线)以下时,丙方应于次日开市前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应于次日证券市场收盘前追加保证金,使甲、乙两账户中的总资产补足至_________。当总市值降至_________(平仓线)以下时,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理,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相当于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标的本金壹仟万元及约定收益款的资金。出现前述情形时,丙方负有通知甲、乙双方的义务,乙方自愿接受平仓的一切后果,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低等)向甲方、丙方索赔或提出抗辩。
第八条乙方不得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丙方利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用事先提供的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单对账户进行处置,提取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本金及收益款。
第九条账户锁定期间,除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账户,否则,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发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无法正常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条款取回本金及收益,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保证甲方账户资产合法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合法监控人员,负责查询监管账户资产,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操作情况保密。监管账户出现本协议第七、八、十条情形,甲方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因甲方不及时平仓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行使处分权时,指派人员应持乙方盖有预留印鉴的书面文件及指派人员身份证原件,丙方即给予办理(预留印鉴由双方共同约定)。
2.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期内,丙方有义务对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将监控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收市后告知甲、乙双方,并根据甲方通知接受甲方对监管账户资产市值临时查询。当监管账户资产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情况,如因为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对甲方本金或收益造成损失,丙方对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条监管职责以外的原因(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而造成的损失,丙方概不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时,乙方保证账户上有相应的足额现金,否则,甲方有权凭双方预留的委托单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置,直至账户现金余额足以支付甲方按规定所需支取的金额。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资产管理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取回约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应得收益部份的资产归乙方所有。若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本益结清,则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置,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账户内资金进行本金收益结清,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5.甲、乙方在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责任的同时,应负责立即通知丙方,本监管协议随之解除。
第十二条以上授权及限制事项三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反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提供住所为甲、乙、丙三方通知送达法定地址(三方亦可另行约定地址及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是本协议书附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略
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三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的设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__________第一店项目。
1.2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受托人报酬
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计划资金 × 100%
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7.1.4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
7.2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通知
10.1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3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金额¥_______)。
12.3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受益人
(在选择的项目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5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附页
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页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下列_________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小写金额¥____)
备案号(京icp备_______)
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四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标题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3合同签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签署。
4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金额:¥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信托设立时不限定信托存续期限。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6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7信托计划
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
8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计算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基准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9信托资金账户
1、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
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自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将按照每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该转增过程不收取认购费。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本信托计划时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续期间,除非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允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人(含)。
(二)信托资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见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普通受益权。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普通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权
本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普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普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是指普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权利。
七、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2、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或工商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见附件
十、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见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见附件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保证其加入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计划采取的由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5)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情况;
(3)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3)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4)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间按本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有权获得本信托计划文件之复印件;
(3)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授权代表,并通过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向受托人发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签署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提交证券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服务;
(4)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否则要承担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授权代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发生变动时,应在不晚于变动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6)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证券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且只能由投资顾问指定的人员送达或以传真送达受托人并与信托执行经理电话确认;
(7)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4)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发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根据授权代表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3)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4)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3、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年低于人民币万元,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6、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8、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更换受托人时本信托终止。
9、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1、授权代表应在上述终止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如授权代表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
2、全体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方可获得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四、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1、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保管银行及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等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保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例如封闭式基金市场参与者以保险公司为主,容易产生一致性的投资行为;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开放式基金也会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极端情况,这都将加大变现难度,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操作风险
受托人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是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6、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7、合规性风险
指信托计划财产的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8、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体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风险承担
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十七、合同整体性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以及分红确认书等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十八、通知与受益人账户
1、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
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注销其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认可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办理信托合同签署手续。
2、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经公证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机构时)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
投资顾问
名称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于
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五
市场监管工作直接关乎民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我们适应新形势转变监管观念,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担当推动落实。唯有把工作做得更精细更精准,监管的实效才会越显著越喜人,我们的工作才干真正博得社会和人民群众更普遍的信赖和支撑。但是我认为此刻的市场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正视和解决。
一人才队伍结构不完善
市场监管人才队伍结构不完善。有效的监管离不开一支高素养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当前,市场监管人员结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结构方面,人员老龄化较为严重,自机构改革合并后执法队伍平均年龄偏大,年轻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专业方面,普遍缺乏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广告等相关专业的高层次人才;文化方面,知识老化问题严重,监管理念陈旧,思想熟悉不够,创新意识不强。
二缺少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执法办案工作动力不足。“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目前查办案件实行责任制,而没有相应的奖励办法,办错案子有人追究责任,不办案子万事大吉,所以办好案子无人奖,万一出差错却又处罚,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再者只挑案源简单的“小案子”来办,查处的大案要案数量仍然偏少,缺乏‘大手笔’和‘大动作’。加之查办案件费心劳神还简单得罪人,以至于呈现人心思走的现象。
三创新监管不足
基层监管工作面对监管区域大,监管人员少,监管对象多的困境,执法力量与监管对象在数量上力量悬殊明显;市场监管管理方式粗放,监管手段传统单一,精准管理程度不高;监管重点不突出,对重点地段重点时段重点监管对象缺乏有效措施,缺少对监管对象的分类动态管理。
四信息化宣传有待加强
虽然各基层所陆续开设了辖区业户的微信群qq群,但是大多停留在信息转发,空有宝山而不知如何运用;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对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用药常识都不自知;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关于市场监管的几点思量:
一增加考录名额,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录用比例。把现有的人员多投入到一线,精简机关编制,增加基层的编制,解决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问题。
二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及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自身业务素养。同时,可通过开展执法案例讨论讲座等形式交流经验。
三科学完善人员考核方案,实行奖惩机制,激发监管人员争先创优的干劲,通过模范的作用,示范引领,创新出一个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转变思维方式,树立现代市场日常监管模式思路,在精耕细作上下功夫,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力度。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对火车站批发市场便民市场学校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联合其它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持续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五积极实行市场监管错时工作制。打破工作日与节假日8小时以内和8小时以外的工作常规,实行错时工作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全年365天市场监管高压态势。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微博微信公众号完全可以成为基层所宣传政策提升管理的好帮手。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高高在上的政策接地气,才干保障政策惠民生;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通过设置宣传台发放宣传材料走进社区宣讲等方式,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强化广大群众及经营者法律意识。
市场监管采取怎样的服务态度怎样的方式方法有怎样的创新思路。这都归根于有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幸福作为根本价值取向。根植于基层沃土,从群众最关怀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才干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六
在市委、市政府、市安监局的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全面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创造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市《—20xx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以及市安监局“五五”普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道德教育、法治文化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依法治安,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管理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法治氛围。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工作重点,服务大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始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平安”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的深入实施,保障和促进我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是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群众的安全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为目标,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针对经营者、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因人施教,真正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安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注重学以致用,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化管理水平。
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七
甲方(资产委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资产受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丙方(资产监管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授权及限制事项,并由丙方根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一条甲方在丙方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帐号:_________),并存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_至甲方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该资产合法性。
第二条本协议监管期限(即账户锁定期间)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资产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可以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从监管账户每次转出收益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出本金_________万元。(甲方取款时须凭加盖双方印章的取款单)
第四条账户锁定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资金账户对应的股票账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账户资金密码由甲方管理。
第五条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账户在锁定期间,必须在丙方办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则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方予以同意。
第六条监管账户应完全用于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国库券)及新股申购。账户锁定期间,乙方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甲方和乙方对该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交易范围内的一切操作行为予以认可。丙方鹫对上述账户进行监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丙方应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甲、乙方任何一方要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必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本协议期间,当监管账户的总资产之和(股票市值按通知前一天收盘价及股票数量计算)降至_________(警戒线)以下时,丙方应于次日开市前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应于次日证券市场收盘前追加保证金,使甲、乙两账户中的总资产补足至_________。当总市值降至_________(平仓线)以下时,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理,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相当于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标的本金壹仟万元及约定收益款的资金。出现前述情形时,丙方负有通知甲、乙双方的义务,乙方自愿接受平仓的一切后果,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低等)向甲方、丙方索赔或提出抗辩。
第八条乙方不得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丙方利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用事先提供的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单对账户进行处置,提取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本金及收益款。
第九条账户锁定期间,除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账户,否则,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发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无法正常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条款取回本金及收益,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保证甲方账户资产合法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合法监控人员,负责查询监管账户资产,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操作情况保密。监管账户出现本协议第七、八、十条情形,甲方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因甲方不及时平仓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行使处分权时,指派人员应持乙方盖有预留印鉴的书面文件及指派人员身份证原件,丙方即给予办理(预留印鉴由双方共同约定)。
2.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期内,丙方有义务对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将监控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收市后告知甲、乙双方,并根据甲方通知接受甲方对监管账户资产市值临时查询。当监管账户资产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情况,如因为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对甲方本金或收益造成损失,丙方对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条监管职责以外的原因(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而造成的损失,丙方概不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时,乙方保证账户上有相应的足额现金,否则,甲方有权凭双方预留的委托单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置,直至账户现金余额足以支付甲方按规定所需支取的金额。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资产管理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取回约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应得收益部份的资产归乙方所有。若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本益结清,则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置,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账户内资金进行本金收益结清,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5.甲、乙方在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责任的同时,应负责立即通知丙方,本监管协议随之解除。
第十二条以上授权及限制事项三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反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提供住所为甲、乙、丙三方通知送达法定地址(三方亦可另行约定地址及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是本协议书附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监管资金提取申请书范本八
甲方(资产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资产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资产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授权及限制事项,并由丙方根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一条甲方在丙方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帐号:________),并存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至甲方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该资产合法性。
第二条本协议监管期限(即账户锁定期间)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资产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可以在______年 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日从监管账户每次转出收益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转出本金_________万元。(甲方取款时须凭加盖双方印章的取款单)
第四条账户锁定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资金账户对应的股票账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账户资金密码由甲方管理。
第五条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账户在锁定期间,必须在丙方办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则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方予以同意。
第六条监管账户应完全用于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国库券)及新股申购。账户锁定期间,乙方指定代理人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甲方和乙方对该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交易范围内的一切操作行为予以认可。丙方鹫对上述账户进行监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丙方应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甲、乙方任何一方要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必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本协议期间,当监管账户的总资产之和(股票市值按通知前一天收盘价及股票数量计算)降至_________(警戒线)以下时,丙方应于次日开市前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应于次日证券市场收盘前追加保证金,使甲、乙两账户中的总资产补足至_________。当总市值降至_________(平仓线)以下时,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理,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相当于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标的本金壹仟万元及约定收益款的资金。出现前述情形时,丙方负有通知甲、乙双方的义务,乙方自愿接受平仓的一切后果,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低等)向甲方、丙方索赔或提出抗辩。
第八条乙方不得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丙方利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用事先提供的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单对账户进行处置,提取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本金及收益款。
第九条账户锁定期间,除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账户,否则,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发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无法正常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条款取回本金及收 益,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保证甲方账户资产合法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合法监控人员,负责查询监管账户资产,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操作情况保密。监管账户出现本协议第七、八、十条情形,甲方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因甲方不及时平仓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行使处分权时,指派人员应持乙方盖有预留印鉴的书面文件及指派人员身份证原件,丙方即给予办理(预留印鉴由双方共同约定)。
2.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期内,丙方有义务对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将监控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收市后告知甲、乙双方,并根据甲方通知接受甲方对监管账户资产市值临时查询。当监管账户资产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情况,如因为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对甲方本金或收益造成损失,丙方对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条监管职责以外的原因(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而造成的损失,丙方概不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时,乙方保证账户上有相应的足额现金,否则,甲方有权凭双方预留的委托单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置,直至账户现金余额足以支付甲方按规定所需支取的金额。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资产管理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取回约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应得收益部份的资产归乙方所有。若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本益结清,则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监管账户进行处置,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账户内资金进行本金收益结清,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5.甲、乙方在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责任的同时,应负责立即通知丙方,本监管协议随之解除。
第十二条以上授权及限制事项三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反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提供住所为甲、乙、丙三方通知送达法定地址(三方亦可另行约定地址及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是本协议书附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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