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责令证据提交申请书简短 责令被告提供证据原件申请书(四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07:55:55 页码:8
责令证据提交申请书简短 责令被告提供证据原件申请书(四篇)
2023-01-16 07:55:55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责令证据提交申请书简短一

新宁县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8ma4l24fd7b

地 址:新宁县白沙镇xx村石板塘邮政编码:42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锡良 联系电话:

20xx年4月27日,接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民信访投拆,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于20xx年4月28日对你电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电站建设项目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始动工建设,后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停工建设,于20xx年又恢复施工,中间停工20xx年,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你电站原来取得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电站立项的批复》(新计发[20xx]144号),建设地点为新宁县白沙镇xx村,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建设规模1000kw,总投资385.3万元。新宁县水利局关于《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水发[20xx]15号)新宁县电站工程一厂房、二厂房分别座落于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白沙镇xx村境内,地处夫水一级支流、资水二级支流河,总装机1840kw,总投资2048.75万元, 因你电站建设项目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社会影响较大,按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5月23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会同黄龙镇政府主任科员李海英等人再次检查发现你电站仍在动工建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你电站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监察大队分管领导、监察大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定你电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1、新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宁县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电站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电站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你电站应于20xx年6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电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电站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命令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宁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5月27日

最新责令证据提交申请书简短二

x公司 :

经查,你(单位) 食堂员工着装不规范、佩戴耳环,食堂距离厕所仅隔一墙,地面不易于清洗、不平整、有积垢,墙壁不光滑、有积垢,无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屋顶污秽不光洁,无通风排烟设施,采光照明不足,餐具消毒无记录,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厕所和食堂必须相隔25米以上;

2、食堂员工工作期间着工作服、帽子、口罩,不佩戴首饰;

3、食堂环境整洁卫生;

4、食堂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地面整洁无裂缝、无积垢、无油渍,排水沟出口有金属格栅且网罩或网眼孔径小于6mm;

5、食堂墙壁应光滑无积垢,门窗配备严密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6、食堂屋顶与天花板应表面光洁、无脱落现象;

7、添置通风排烟设施;

8、加强照明;

9、餐具消毒有记录;

1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菜肴加工过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以上内容责令你单位于15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公章)

20xx年9月10日

最新责令证据提交申请书简短三

你(单位) 的行为,

违反了 ,

依照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 □立即 / □于 年 月 日之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照 之规定依法处理。)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最新责令证据提交申请书简短四

( )农信(银)高保字( )第 号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1.

2.

3.

由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第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人承诺

(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四)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五)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七)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三)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四)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六)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

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七)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进行仲裁。 (二)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