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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通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1:05:59 页码:7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通用8篇)
2023-11-20 01:05:59    小编:ZTFB

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我们需要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环境。总结要言之有物,思路清晰,不宜过于空泛和笼统。以下是相关资料中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x年x月x日。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二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申请人: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三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苗长青,男,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泰华府10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5609273618.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二十六街坊2-3-306号,身份证号:152701196310150335,田迎春,女,一九**年二月六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2701196402060388.

事实与现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于8月2日在鄂尔多斯公证处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2%,按月结息;

3、还款方式为现金;

4、抵押物: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东街26号街坊2号楼3单元306室房屋产权证编号【蒙房权证鄂字】109031002341号。

5、上述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鄂证经字第3860号。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208月3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8月3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11年8月3日向肖润成、田迎春发放该笔借款。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未支付利息伍万陆仟元整,违约金照法律规定计算,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从2011年10月3日至12月12日连续逾期14个月。从月12日起至清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8月3日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要求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特向贵处申请对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及抵押担保出具执行证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李承恩。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南京茂盛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大厂支行山畔分理处的银行帐户(4301015028355652821)存款73万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南京茂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使将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冻结南京茂鼎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大厂支行山畔分理处的银行帐户存款73万元的申请,以强制其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金70万元及逾期利息18404.15元,以及申请人为其垫付的诉讼费用10984元。肯请贵院裁定。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xx年10月3日。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五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理由:

4月9日,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0】第004号),拆迁范围:东至金川大道、西至开源路、南至帅丰街、北至庆丰街。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过程中,城投公司及其委托的巴彦淖尔市裕隆房屋拆迁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协商。协议期过后,被申请人仍未与城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确保建设临河城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城投公司依法申请行政裁决。

被申请人戴宝平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因此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六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司诉被申请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调解结案,依据申请人申请,贵院已对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银行账户)。现为方便被申请人工厂正常营运,经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同意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xx年x月x日。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通辽市xx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大街。

法定代表人:xxx。

事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账户内资金20x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盖起因于…………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20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愿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供适当的担保,且愿意对因上述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目前已知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为:xx银行xx号:xxxx产位置:

此致

北京市xx法院。

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银行执行证书申请书篇八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申请解冻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33万元。

20xx年1月18日,申请人和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33万元。现本案已于20xx年3月5日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3月8日将所欠申请人货款支付完毕,故申请贵院解冻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账户存款33万元。

此致

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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