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阶段都需要总结,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明确目标和重点。以下是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一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一、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二、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三、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五、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__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__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一、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二、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三、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四、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五、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六、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一、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三、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二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一、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二、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三、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五、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一、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二、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三、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四、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五、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六、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一、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三、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三
主管税务机关:(甲方)。
纳税人:(乙方)。
纳税人开户银行:(丙方)。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银行扣缴税款方式缴纳税(费)款。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
三、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后,其电子缴款信息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并由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传至丙方,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将乙方应缴税(费)款及时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费)款信息通过(tips)系统传至甲方。
四、乙方在当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缴税(费)账户。纳税人财税库银联网缴税(费)账户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
五、缴税(费)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若乙方确需变更名称、账户账号、主管税务机关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六、乙方、丙方应保证缴税(费)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丙方应保证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费)账户信息保密。
七、乙方在办理缴款涉税事项时,应保证缴税(费)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并能正常结算。因乙方缴税(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造成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丙方应保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因甲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费)款错误、失败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瘫痪,三方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办理,未按应急预案办理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账务差错的,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九、乙方申报并缴税(费)成功后,可登录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也可由丙方出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丙方应根据甲方传送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加盖银行收讫章,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乙方若需甲方开具正式完税证明的,可到甲方办税服务厅换开。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四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五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
4.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六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开立转融通账户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140173
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七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现就共同设立联名账户,以确保丙方能够按时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三、该账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除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丙方应该在12月日前完成向公司的融资事宜,并获取融资,如果在前述日期前不能完成融资,且不能获取融资,三方应在2012月日前将联名账户内的资金返还给乙方,不得拖延。
五、违约责任。
1、如果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三方应按照丙方与公司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将联名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融资利息,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转款,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果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丙方不能融资到账,三方应在2014年12月日前将联名账户内的资金返还给乙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转款,责任方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向乙方赔偿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日期: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八
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xx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开立账户协议书篇九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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