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 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模板(五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09:37:33 页码:7
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 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模板(五篇)
2023-01-16 09:37:33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最新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精)一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最新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精)二

江苏省档案局:

为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价值,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从去年11月起,我局严格按照四星级测评细则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开展了档案工作晋升四星级创建工作。创建中对局机关及下属6个单位各个门类130多个类目的档案进行了整理和完善,建成了室藏全部档案案卷级、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建立了纸质档案的全文数据库、电子目录数据库;建成了单位荣誉室、环保宣教展示厅。至此创建各项工作均已完成。现对照《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进行自查,自评得分为114.5分,符合档案管理四星级标准。现特向贵局申请对我局档案工作达四星级标准予以评审。

特此请示

附件:

1.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档案晋升四星级标准情况汇报;

2.《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申报表;

3.《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打分表;

4.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档案工作晋升四星级达标自检报告;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11月25日

抄送:泰州市档案局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xx年11月25日印发

最新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精)三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事故档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三、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

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四、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技术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七、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八、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

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九、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

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十、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最新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精)四

在集团公司和档案馆的领导和支持下,公司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相关规定,加强档案基础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优化档案服务质量。公司对此做了相当的投入,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现将201-年上半年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管理,高度重视

公司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日常档案工作。为了使档案管理与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配备了复印机、传真机、电脑以及彩色激光打印机等设备。完善基础设施,保障档案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业务流程

档案归档范围严格按照指定的标准学习和执行,并加强了档案台账管理。为保证档案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强化归档意识。及时登记来文文件,监控文件处理进度,准时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档案接收、整理、保管程序实施管理,对档案进行排列编码,同时也保证了档案保存的顺序性和紧密性。

上半年公司完成归档190份,并及时将借阅文档收回。

根据上半年档案工作情况,公司对下半年工作做出了相关调整和规划。

一、继续强化归档意识,规范立卷归档程序。

在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积累资料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改进方式方法,明确其资料的归档范围,发挥档案信息资料的最大效能。

二、深入学习档案规范,加强交流和沟通。在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集团组织关于档案理论知识学习的培训,向档案工作做得较好的同志多交流沟通,参观学习,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档案管理工作在领导的关怀支持下稳步提升。公司档案工作争取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取得新的进步,力争把档案档案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最新档案迁入迁出申请书(精)五

本人干档案工作已一年多时间了,在这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知识,也使我对档案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扩展了我的知识范围。现对这一年的收获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为了更好的服务档案事业,档案合理规范组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所有档案从收集、整理、分类、编号、存入计算机我都认真完成了;期限我们分为短期、长期、永久性的,个门类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达到xx以上,查看率、查准率达到百分之百;再次,档案的管理工作和安全措施:在个庭室进行新的归档时,我们要制册登记,按类整理存放,并做好检索目录,以方便查阅,同时,要确保档案安全。

所谓忠于职守,就是纸档案工作者应尽当保护,管理档案的义务,尽到为档案用户提供优质的信息职责;所谓爱岗敬业,是指档案专业工作人员应对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倾注较之普通公众更多的爱心,全心全意的投身于本职工作之中,具体的应该做到:

保护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完整及安全,以确保其作为历史证据的可靠性。作为一名合格的档案工作者,首要的就是维护其所保存档案文件的完整性。从历史上、法律、职能、行政等角度,对档案文件,资料进行筛选、签定和保管,切实合理的运用来源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或原有联系)。

档案工作者在进行文件的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中,应当保护档案的证据作用。档案工作者在进行档案文件的签定、整理、着录、保管、提供利用等项档案工作中,应当确保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和多媒体等非传统型文件)的档案价值。档案工作者应当确保档案所含信息的连续性,档案工作者对文件取舍的选择,首先要考虑保存那些反映文件形成者主要的活动的文件,但也要考虑档案用户的利用需求及其变化情况。档案工作者应当对他们从事的工作活动进行记录,并能对其工作进行辩护,档案工作者应对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作好记录,并在采用新方式和新信息管理方法时与文件工作者进行合作。

档案工作者应当保守所管里档案信息内容的机密,增强保密观念,培养良好的保密习惯,并且在档案管理实践中同各种失密、泄密、窃密行为做斗争。首先,档案工作者应当注意保护国家机密安全及集体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销毁相关的档案文件信息,尤其是易于更新和消除的相关电子文件信息。档案工作者应当尊重文件形成或者文件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其次,档案工作者应当珍视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特殊信任,并在实际工作中,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档案工作者不应当在工作中捞取好处,或者从事有害于档案机构,档案用户及专业同行的个人活动。

再次,档案工作者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保密习惯,习惯是在职业道德行为的反复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贯的、稳定的、习以为常的行为,即古人所言“从心所欲,不逾矩”遵纪守法,是档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具体来说是要求档案工作者不准损毁,失去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许涂改,伪造档案,不准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保密的档案,也不准将这种档案倒卖牟利或赠送给外人;更不准在命之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时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文化财富的损失;不准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出境。

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等方面基本素质,不仅从事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档案工作者应当加强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以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待档案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深入学习相关的档案知识,为各庭室和人民服务。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