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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制砂合作协议书(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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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制砂合作协议书(实用19篇)
2023-11-23 11:13:51    小编:ZTFB

公益活动是为了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推动社会进步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社会行为。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解决?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验,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一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协议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需要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一律无效。

2、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仲裁协议的间接性是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言的,一般民事合同往往是直接通过合同条款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仅仅确认一种争议方式,并进而通过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解决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

3、仲裁协议效力的广延性。一般民事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则具有广延性,即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不仅对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而且对仲裁机构与法院也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即具有效力的独立性,不受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变更的影响。

仲裁申请协议格式。

甲方:……乙方:……。

双方同意,愿就_______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签字(盖章)。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商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展台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总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责任:甲方在施工前须告知乙方展台位置,展台尺寸及制作vi,给乙方留够正常制作时间。

三.乙方责任:制作效果图,待确定无误后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合作为单线合作。乙方不得转包,分包,同时甲方不得将乙方设计资料方案转交他人,侵权乙方。否则双方可以解除合约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六.甲方委托专人在乙方完工后一周内验收,该费用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验收使用后按时付款,乙方在该展台使用期一年内免费维护,超过一年按维修成本计算。

九:补充约定___________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全权代表(签章):

乙方全权代表(签章)。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三

甲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商铺/商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权证号码:_________。

二、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合伙经营事业,现因()方(),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三、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按照合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方()元,并额外支付()方()作为经济补偿,该笔款项于()年()月()日以()方式一次性付清。

四、()方应缴清其在合伙期间内的一切税费。

五、()方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由()方产生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方予以协助完成的,()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七、甲乙双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意见:

见证方:(签章)。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四

什么是分销协议。

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自己向消费者销售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的商业中介。经销商也可以是商品的进口商。职责和风险有限的经销商所能取得的销售利润也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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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五

一、国有股协议转让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定价”应是根据商品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机制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价格是符合供求双方利益的均衡价格。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均衡价格呢?只要这个市场没有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操纵,在竞价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市场自然会根据国有股的内在价值和充分透明的供求状态对其价格做出判断,这时国有股的售价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其净资产价,只要其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那么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均衡价格。注意,对于国有股协议转让而言,这里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其含义是:让所有的潜在购买者都充分掌握一定时期内整个市场国有股的供给总量和各股的供应总量以及供给频率、具体的供应时间表等信息。而前一段时间我国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却与“市场定价”原则背道而驰。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六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七

广西有8个边境县市与越南广宁、谅山、高平3个边境省接壤,边界线长630多公里,沿边有东兴、凭祥、友谊关、水口4个国家一类口岸,此外,还有许多个国家二类口岸和地方通道.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中央鼓励发展边境贸易的政策相继出台,在各级领导的精心组织、策划和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以及广大群众的参与下,中越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这为广西开展对越边境贸易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作者:农立夫作者单位:广西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刊名:经济与社会发展英文刊名: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年,卷(期):20031(5)分类号:a849关键词: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八

21世纪是信息社会,也是竞争的社会,信息就是竞争优势,就是金钱,每个单位都非常清楚这一点,然而几乎没有单位能由一个人独立运作,总是需要许多人协同配合才能运转。这些人中有的是公司的创建者,有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当然也少不了一般雇员。其中一些雇员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公司生存具有重大意义的信息,例如秘书、财务都可能接触到公司的客户各单、最近的投资方向等信息。这样公司就面临一种风险:即员工一旦离开公司,就可能把这些重要信息公布出去,或者透露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保密协议就是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运而生的。

”如果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损害填补原则确定,即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能够确定的,根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难以计算,则员工的赔偿金额为员工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即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工资或其他收益。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还1规定“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九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

[1][2][3][4]。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

邮编:834018。

课堂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影响其效果的因素很多,其中师生间的合作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建立良好的师生合作机制,是提高课堂效益的重要保证。

教育史上曾有两种对立的观点:“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这两种观点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具有片面性。在今天的教学实践中,这两种倾向尤其是前者还常常以新的形式重演,过去的满堂讲常演绎为满堂问,一堂课教师不断地问,学生不停地答,简单的一问一答,课堂气氛看似活跃,学生的参与率也较高,但实际上学生是被教师牵着鼻子走,学生的参与完全是处于一种被动,教师的意志依然在决定一切。这种课堂由于没有学生的主动参与,也就谈不上学生的主体性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也无从培养。

当然,学生主体的参与与发展,需要教师的外在激励和培养。因此现代师生观在强调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也极其重视教师的作用,但教师的作用只能体现在“导”上,教师的.主导作用必须立足学生的主体作用,其关键在于激励学生的认知、情感、动机,为学生的参与创设一个充满民主和谐、愉悦和思维智慧的教学环境氛围,从而产生师生合作参与和谐共振的激励场面,为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主体性,促进学生主体参与,主动发展创造良好的前提。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是情感相通、亲密无间、心里相容的朋友性关系。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里的学习不是毫无热情地把知识从一个头脑里装入另一个头脑里,而是师生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心灵的接触”。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教师肩负教书肩人的重任,其情感对学生有着直接的感染作用。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促持良好的心态,无论在课外受到多大的刺激,都不能把消极情绪感染给学生。教师的情绪是良好的,情感是积极的,课堂气氛就容易和谐,师生关系就容易融洽。心里学家勒温和李皮特等人通过实验发现:教师与学生合作、和睦相处时,学生情绪高涨,表现出最大的活动兴趣,反之,如果教师对学生专制、苛刻,学生的表现不是冷漠无情就是怀有敌意。师生之间没有心灵沟通,缺乏情感共鸣,是难以产生“合力效应”的因此现代课堂必须注重师生之间真诚的、积极的情感交流,进而达成和谐的、合作的教学气氛,以建立最佳的教学情景。

课堂教学是师生双方共同参与的创造性活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输出的信息量和学生输入的信息量必须保持同步相当,才有利于课堂教学有效信息量的优化。一节课教学信息量的确定受诸多因素制约,比如教师的传授水平和能力,学生负担的学习量和接受能力,以及信息传递手段等等,因此,教师要兼顾多种因素的要求来确定信息量。课堂教学一定要给学生的适度的信息量,并形成序列刺激,以激活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能力,保持活跃情绪和积极进取心里。

课堂教学中存在着教师思维和学生的思维,师生的思维要保持同步和统一,教师不仅要把握好教材的纵横的内在联系,理解透每单元、每节课的重点、难点和关键所在,而且还必须在授课前对学生进行定量、定性分析,针对学生已掌握的知识的量和质,以及能力状况,找到已知与新知,已能与未能的结合点,然后有针对性地输出信息,以利于学生用现有发展水平达到最近发展水平,从而保证与学生思维的同步和统一。教与学思维的异步化和低层次化都是违背师生合作原则的。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一

(收集)-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较为常的回拨机制是:-找入门资料就到。

基本公开认购至少总发行量的10%。

-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15倍-50倍至少30%-找入门资料就到。

50倍-100倍至少40%-找入门资料就到。

100倍以上至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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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的回拨机制。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行业优势,取得行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推动学校更好的面向行业、面向市场办学、强化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为行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为该公司培养合格的员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

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协议:

一、学校与合作单位本着产学研结合、双方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双赢互动、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联合办学机制。

二、与学校合作开展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人才培养可利用的'教育教学资源,提供行业需求的人才信息积极支持参与学校开发行业要求的与生产实际、技术应用、技术管理等密切联系的综合性案例性课程、教材及科技攻关与创新的课题对于在行业开展的有利于人才培养与就业的相关活动提供信息,为学校师生参加提供方便。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要为合作单位开展的行业人才培训、岗位培训、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等提供方便对合作单位在职人员的培训及理论研究的提高,合作单位提出需要,学校提供称职的教师参与学校依据合作单位的要求,积极参与合作单位在行业开展的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活动,为合作单位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四、学校对学生参加合作单位提供的实践活动,要对学生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对学生违纪引发的问题学校负责。

联合办学协议书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三

(收集)-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较为常的回拨机制是:www.-找入门资料就到。

基本公开认购至少总发行量的10%。

-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15倍-50倍至少30%www.-找入门资料就到。

50倍-100倍至少40%www.-找入门资料就到。

100倍以上至少50%。

www.-找入门资料就到。

增发的回拨机制。

文档为doc格式。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为了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更好地为广大金融界互联网用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版权所属网站:-----------------------与乙方版权所属网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甲方以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乙方免费提供金融界的人才职业信息,乙方完善频道建设,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职责【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

1.为乙方提供金融界人才职业相关的信息内容,并积极开发金融界用户所需的人才职业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站点,人才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有关人才、人力资源、就业、培训方面的新闻;

有关职业选择、职业发展、人际关系、职业评测等方面的特写等文章;

有关行业比较、企业文化、企业用人哲学、人事经理访谈等方面的文章;

有关出国发展方面的文章;有关培训计划、培训须知方面的文章;

有关人才、职业方面的网友争论及原创文章等;

上述文章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本协议规定范畴内使用;

4.甲方在首页 " 合作伙伴 " 中加入 " " 的文字链接。

5.提供甲方的旗帜( banner )广告,大小为 468×60 象素的图象文件,具体发布事宜由双方商定,按协议附件规定执行。

6.上述所有图形 logo 均由乙方自行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

7.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2.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网站内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网站或频道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有收益和版权。

5.如果由于网站版面更新或改动。原来的链接位置不再存在,双方必须将新的链接摆放位置调整至保证与原本效果相当的位置。

6.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第五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设立公司的条件】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而后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中止。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甲方:_____(姓名)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

双方经反复协商一致,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并自愿签订本协议书 :

一: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同意合作,甲方为经营方,乙方为合作方。

二: 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的责任,

1、义务,

2、利益,

3、权利,

五、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责任,

1、义务,

2、利益,

3、权利,

六、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八、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五

甲方: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xx年12月25日订立口头合伙契约,共同合伙经营川魂帽牌货冒菜;因甲方意欲另图其他事业,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议定退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名称:川魂帽牌货冒菜;地址:色拉南路拉萨市公安局30—31号房屋。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20xx年4月18日为甲方退伙之日。自甲方退伙后即自20xx年4月19日起关于色拉南路拉萨市公安局30—31号房屋的承租权、川魂帽牌货冒菜的经营权应归乙方所有。甲方退伙之日后该冒菜馆的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截止20xx年4月18日(甲方退伙之日)结算、办理完毕。

第四条: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等事宜。)。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

乙方: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六

“市场定价”应是根据商品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机制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价格是符合供求双方利益的均衡价格。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均衡价格呢?只要这个市场没有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操纵,在竞价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市场自然会根据国有股的内在价值和充分透明的供求状态对其价格做出判断,这时国有股的售价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其净资产价,只要其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那么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均衡价格。注意,对于国有股协议转让而言,这里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其含义是:让所有的潜在购买者都充分掌握一定时期内整个市场国有股的供给总量和各股的供应总量以及供给频率、具体的供应时间表等信息。而前一段时间我国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却与“市场定价”原则背道而驰。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七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国家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由国家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依法对双方的离婚请求进行审查和登记。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来规范,男女双方的协议离婚,应当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八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特征。

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

(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分类。

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随着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首先,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因为争议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明显,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因为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问题发生争议。而且这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

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具备以下四项:

一、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

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即作为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备缔约能力。从事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是保证该商务交易活动有效性的基本前提。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如此。

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亲自参加民事活动,从而取得公民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法人组织自其产生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只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缔结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订立有效的的仲裁协议。另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虽然在民法理论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却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我国《仲裁法》第2条也明确的规定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其他组织应视为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衡量。我国《民法通则》第11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笔者理解,我国法律对此问题采用国籍主义为主,居住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对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法人属人法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或其住所所属国法。

二、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它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悖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才是有效的。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1、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法律通常都规定,仲裁协议不得损害本国的公共利益。

2、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有些国家则无上述规定。因此,同样的内容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看来是合法有效的,在另一些国家就可能被视为非法,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根据许多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国法律也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如瑞典、日本等国的法律没有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既应符合仲裁地国家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也应注意裁决执行地国家对仲裁协议形式的法律规定,以便仲裁裁决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制砂合作协议书篇十九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

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有些国家,仲裁被规定为诉讼的先置程序,如双方有仲裁协议,起诉后法官会要求先进行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直接进行仲裁,以免延误进展。

仲裁协议的格式是怎样的【2】。

仲裁协议。

1.格式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甲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xxx(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xx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xxx仲裁。

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签字、盖章)。

乙方:xxx(签字、盖章)。

2.说明。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

我国《仲裁法》规定,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因此,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

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

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什么【3】。

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司法解释的一条红线。

所谓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要基本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尽可能按照有效的性质从宽认定。

按照这一思路,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27号)(注:此解释和后来出台的最高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相矛盾,如何确定,未有定论。

)该批复自1911月5日起施行,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拓宽仲裁路径、鼓励和支持仲裁的精神,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上述法释[1998]27号批复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裁定是否都是终局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其规定为可以上诉的裁定,因此应当是终局的。

如此认识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

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决定,一般来说也应当是终局的,因为当事人不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决定以后单独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至多可以在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前提条件下,一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便可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不予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

在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已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时,人民法院不再单独受理当事人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在当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已先行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从而不享有仲裁管辖权时,当事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并且当事人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

从司法解释完善的角度看,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上还需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二是仲裁协议在当事人合并、分立或者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应当受仲裁协议约束;。

三是在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拘束效力。

鉴于仲裁协议效力对争议解决纠纷程序影响重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在审理形式上,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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