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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籍平台休学申请书如何写一
二、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三、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留级学生或授意学生留级。由于学生留级所造成的后果(指小一学籍注册不上、初一学籍注册不上、不能参加中考),学生留级的学校自行承担。
四、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其他信息和材料。
五、转学。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向转入学校提供完整转学手续后,转入学校在不超规模或班额有学位空额情况下方可接受,查看转学手续上的年级与其所要就读年级是否一致,禁止转入留级。各学校不得随意接受转学手续不完整或无转学手续的学生。对手续齐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方和转出方均可在管理平台发起转学申请,不得推诿刁难。
1、 学生本县内相互转学全县统一在学期开学前
两周或开学后两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它时间不再办理。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学生先在转入学校就读,在规定时段再办理转学手续。
2、 学生市内跨县区、省内跨地市、跨省转出必
须先由转入学校盖章、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接受后,在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出的在学校收到转入学校盖章、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提交转出申请,同时告知县教育局进行审批。跨省转入的学生提供转出学校盖章、转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带全国学籍号的手续(跨省转入到本校学生,前提是本校不超计划、不超班额,有学位空额才可接受),学校在收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提交转入申请,同时把有关手续报到县教育局进行审批。
六、休学、复学。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申请,如符合休学条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到教育局审批,并及时在管理平台为其办理休学手续。起止时间按照管理平台审核通过的时间计算,休学期满方可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书面通知学 生或其监护人。
2023年学籍平台休学申请书如何写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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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期终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参加期终考试成绩不合格时,期终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参加体育课程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体育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一次。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处分至少6个月后,可参加课程的重修。
(七)详细规定参照《 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
考核成绩60分,绩点=0;
60≤考核成绩70分,绩点=1;
70≤考核成绩80分,绩点=2;
80≤考核成绩90分,绩点=3;
90≤考核成绩≤100分,绩点=4。
第十条 考勤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缺席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处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
(五)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 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十一条 课程选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五)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核—2—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
(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或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辅修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听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修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应当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二)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入学教育、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与补考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院(系)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五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请缓考。办理程序为:本人填写《 学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 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审核,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但不同学科一般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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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内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 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同时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
(二)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 省教育厅批准;
(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
(四)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拟转学、转专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请假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 学生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由本人填写《 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可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指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下同)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书”由教务处签发,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转入跟班试读,保留原学籍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工作组织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者,解除试读。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30学分(含30学分)以下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以下称下编级);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
(二)下编级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4—
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教务处审核,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第五学期末,学制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报 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合格,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三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学籍管理规定》(院发字[20xx]149号)同时废止。
2023年学籍平台休学申请书如何写三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状况,确有正当理由务必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转学
第十六条 无特殊状况在本区内学生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贴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入学生档案保存。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到达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审核,校长批准公布,处分报主管学籍部门备案。
2023年学籍平台休学申请书如何写四
一、具体工作
1、提高认识,进一步把学籍管理摆到重要地位,搞好学籍管理是教育决策科学化的要求。
2、做好新生建籍工作,新学期开始了,又有一批新学生进入学校,进校后要重新建学籍,时间紧,任务重,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要对学籍进行清查,按班级分开,查出缺落的,汇总,分类。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把工作落到实处。
3、清查已有的学籍。补全学籍遗留问题。开学初对学校各年级的学生的名册和学籍进行对照。
4、开学初将人数统计表发到每位班主任手中,认真统计每班在校人数,异动人数,整理好学籍管理档案。对未到校的学生,要求班主任及时家访并了解情况,如确实退学,由班主任统计好,填写表格,上交教导处,由学籍管理员定时注销其学籍。
5、转学学生异动严格执行学籍异动管理制度,开学前几天,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接待工作,认真审核相关证件;证件真实、齐全、方可按规定办理。及时录入转学学生信息,完成异动上报,更新学籍系统,做好常规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6、严格学籍管理: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统一管理。学生转入、转出、休学、复学和借读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及时建立学籍,按照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
7、按规定及时整理、保存学籍表册和毕业证存根。
二、执行计划的有力措施
1、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办法和程序。
2、各位教师对数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教师工作态度中。
3、认真核实各班人数学生各项信息,特别是毕业班学生的各项信息必须与户口信息一致。校内都不得随意调换班级。
2023年学籍平台休学申请书如何写五
一、工作目标
1、小学入学率100%,小学辍学率0%;使学籍管理工作更规范化、更科学化、更现代化。
2、准确统计好在校生数和有学籍的人数。
3、积极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具体工作
1、提高认识,进一步把学籍管理摆到重要地位,搞好学籍管理是教育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加强学籍管理又是深化改革的保证及领导干部依法治校的有效措施。
2、做好新学籍接收工作,新学期开始了,又有一批新学生进入学校,进校后学籍混乱,人员变动幅度大,学生学籍不齐,转入转出,休学,等多种因素,因此要对学籍进行清查,按班级分开,查出缺落的,汇总,分类。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把工作落到实处。在开学第一周内,做好此项工作。
3、清查已有的学籍。补全学籍遗留问题。开学初对学校各年级的学生的名册和学籍进行对照,及时处理问题。
4、开学初将人数统计表发到每位班主任手中,认真统计每班在校人数,流动人数,整理好学籍管理档案。对未到校的流动儿童,要求班主任及时家访并了解情况,如确实已回原籍就读。
4、学生变动严格执行学籍变动管理制度,证件真实、齐全、方可按规定办理。及时录入转入学生信息,完成变动呈报表和统计表,更新学籍系统,做好常规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5、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入、转、休、复学和借读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才能办理各种转学手续。
6、做好各种名册的调查统计工作。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各种报表数据准确,材料完整。
7、转学的办理:学生转学需填写转学联系表和盖章,持户口本。转入学生在规定日期持学生以上证件和居民户口簿到校报名,备案学籍,并回执原学校接受证明。转出省内学生需出示接受学校转学联系表,对于转出外省的学生,转入学校完备转学手续才能同意转出。
8、按规定及时整理、保存学籍表册存根。
9、取消留级制度,杜绝开除和强迫学生转学现象。完善“控辍保学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接受教育。
10、定时统计学生变动情况、分析生源情况,为领导决策和教育教学服务。(开学初,期中,期末进行实际人数统计) 。
三、执行计划的有力措施
1、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办法和程序。
2、每天各班班主任对学生到校情况准确准时填报。每天班主任对未到学生调查清楚情况后及时向领导汇报。(学生病假除外)把此项工作拿入到班主任常规检查中。
3、各位教师对数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把此项工作拿入到教师工作态度中。
4、转入学生的程序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同意,班主任建转学证明齐全方能接收转入学生并妥善安排。
5、严格按照招生原则进行招生。
6、认真核实各班人数学生各项信息,特别是学生与学籍系统里的信息相吻合。
2023年学籍平台休学申请书如何写六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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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期终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参加期终考试成绩不合格时,期终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参加体育课程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体育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一次。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处分至少6个月后,可参加课程的重修。
(七)详细规定参照《 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
考核成绩60分,绩点=0;
60≤考核成绩70分,绩点=1;
70≤考核成绩80分,绩点=2;
80≤考核成绩90分,绩点=3;
90≤考核成绩≤100分,绩点=4。
第十条 考勤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缺席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处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
(五)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 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十一条 课程选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五)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核—2—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
(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或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辅修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听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修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应当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二)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入学教育、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与补考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院(系)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五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请缓考。办理程序为:本人填写《 学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 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审核,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但不同学科一般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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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内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 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同时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
(二)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 省教育厅批准;
(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
(四)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拟转学、转专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请假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 学生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由本人填写《 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可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指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下同)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书”由教务处签发,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转入跟班试读,保留原学籍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工作组织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者,解除试读。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30学分(含30学分)以下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以下称下编级);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
(二)下编级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4—
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教务处审核,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第五学期末,学制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报 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合格,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三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学籍管理规定》(院发字[20xx]149号)同时废止。
2023年学籍平台休学申请书如何写七
兹有学生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是我校(院)___________专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学生,该生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入学,学制___________年。若该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将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毕业,取得毕业证书。
特此证明。
大学(学院)
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注:1.本证明仅供浙江省内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本科、专科在校毕业班学生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报考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
2.本证明由考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盖章后生效,二级学院盖章无效。
3.报名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此证明原件,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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