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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示范文(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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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示范文(模板17篇)
2023-11-22 04:26:58    小编:ZTFB

总结是对学习过程进行回顾和梳理的关键步骤,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总结能够提高我们的自我认知和学习效果。接下来是一些成功人士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够给你的总结写作带来启发。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一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和行为危险因素的监测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社区存在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主要疾病及其危险因素的流行状况、高危人群分布规律,并针对社区卫生诊断中发现的主要公共问题和社区居民中存在的主要行为危险因素有的放矢的开展各种干预活动,注重效果评价。

2、 社区健康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情报资料管理、药品管理、收费划价系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统计工作等方面内容。应根据不同目的和具体工作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相应的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安全、可靠和信息的有效传递。

3、 由社区全科医师负责收集记录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编号、统一归档,一户一档,并在开展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中及时更新。应确保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4、 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有关内容,及时发现个人、家庭和社区的主要健康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提供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充分发挥健康档案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中的作用。

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辖区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工作主要做以下方面的工作:

(1) 传染病管理:及时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建立法定传染病管理对象的档案,实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2) 计划免疫管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

(3) 慢性非传染病管理:慢性非传染病对象的档案管理,健康指导计划和干预方案的管理,慢性非传染病高危人群监测资料的管理。

(4) 居民出生死亡信息管理:收集居民出生、死亡以及人口数据,及时完成死亡信息的报告与核实工作,并定期进行死亡漏报检查。

(5) 掌握辖区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及饮用水污染、出生缺陷、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群和外来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二

根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xxx6〕61号)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主要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要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区、市、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公开“双公示”目录。

办公室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将通过彭阳县司法局网站进行公开。

(二)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双公示”信用信息。

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处罚作出部门应按照彭阳县统一制作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编制“双公示”信用信息。

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按照要求公示上报“双公示”信用信息。

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彭阳县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县信息中心,同时将公示内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宁夏”的管理系统在“中国·宁夏”网站上公示。

四、实行时间。

必须于5月底前全面完成“双公示”工作。

五、领导小组。

成立“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陈宏任组长,负责“双公示”全面工作,海连俊、赵占雄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办公室,陈宏任办公室主任,冯丹负责日常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三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x5]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一)认真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

经授权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纳入其授权部门统筹开展。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科学确定“双公示”标准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梳理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党报党刊等媒体公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统一规范“双公示”窗口和方式。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网站等。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做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网站。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市县,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信用湖南”网站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二、进度要求。

“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一种重要工作,必须严格进度要求,把控时间节点。总体上,坚持先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后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先公示企业法人信息、后公示非企业法人和个人信息,确保在xxx5年底前形成一定量的“双公示”成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确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个人,并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要求:xxx5年12月上旬前。

(二)第二阶段,编制“双公示”目录,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及媒体上公示。

时间要求:xxx5年12月中旬前。

(三)第三阶段,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时间要求:xxx5年12月底前。

(四)第四阶段,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示的除外)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时间要求:xxx6年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省推进“双公示”工作,要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全省“双公示”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省直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市、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双公示”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直接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要给予专门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湖南”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信用湖南”网站将开辟专栏按时公示有关信息。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采取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完善评估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考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四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xxx、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xx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xx〕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xxx、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xx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xx〕16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xx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及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

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xx年10月10日至2月29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xx年11月1日至20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一)粳稻品种。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元,以20xx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xx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xxx、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个百分点增量,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个百分点扣量;低或高不足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个百分点增量;每高个百分点扣量;低或高不足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解决各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中的作为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扣量中的直接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二)玉米品种。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元,以20xx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水分以内,杂质以内,不完善粒含量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元。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xx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xxx、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执行。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个百分点增量,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个百分点扣量,并扣价作为烘干费用;低于或高于不足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个百分点增量,每高个百分点扣量,低或高不足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得进入临储收购。

三、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总体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作为我省临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主体。我市行政区划内执行主体分别为中储粮齐齐哈尔直属库(负责市区、龙江县、泰来县、富裕县、依安县、拜泉县、克山县、克东县);中储粮甘南直属库(负责甘南县);中储粮讷河直属库(负责讷河市)。收储库点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xxx、省农发行共同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县(市)xxx、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密切协同配合,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以便于农民送交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

在收购期内,挂牌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五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学校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学校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西溪花园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园掌握的与学校办学、教育教学、学生工作、教育收费、公共服务等方面相关的,以网络为载体,以网上专栏的形式反映的内容。

建设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实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信息发布的目录、内容和形式;整合相关信息资源,体现教育类政府信息和教育机构信息发布的完整性。

幼儿园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负责研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指导、推动本制度的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花园幼儿园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胡赟。

副组长:徐婷。

组员:朱莺、叶薇、舒红、叶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计划、年度计划以及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费(保育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校以及监督电话;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详见《信息公开专栏》)。

(二)免于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按本细则规定向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

2.审查。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认真做好信息内容、分类等方面的核实,做好信息提供部门、产生时间、上网时间、维护形式、审核过程等记录备案工作。

3.公开。根据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4.监督检查。由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进行反馈和整改。

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成立由党员、团委书记、工会委员、团委委员等参与的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组长:仇晓萍。

组员:叶敏、李珏、周淑燕、韩巧美、李娜、朱小燕。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六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淘宝网购平台商品的规范性,更好的促进淘宝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利益,淘宝网根据市场发展现状,对“滥发信息”等规则做进一步的`调整。

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4)涉嫌滥发信息的商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或单个商品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3天恢复。

1)“价格作弊”情形调整为“规避信息”情形,重新定义“规避信息”;。

3)“广告信息”、“信息与实际不符”情形表述调整,增加情形案例;。

4)取消“商品要素不一致”中的“营销关键词不一致”、“行业特殊要求”中的“特殊品类商品缺少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七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我园的教育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密切配合的互动平台,科学、合理、有效地量化和考评各部门在网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情况,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制定本制度。

1、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幼儿园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办学成果。

2)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程序。

3)有关办学的制度规定,对家长、社会的承诺等。

4)招生任务、招生办法及有关规定等。

5)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6)院长介绍及园长信箱。

7)部门设置及部门规划,发展和方案公开。

8)帮困助学信息。

2、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幼儿园整体改革方案。

3)财务管理公开。包括财务预算公开,政策拨款,收费、创收,财务支出等情况。

4)物品采购公开。包括幼儿园基建、办公、教学设备的采购及相关的政府采购办法、规定。

5)教职工奖惩公开。包括工资晋级等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评选条件、名额、程序和评选结果、奖励办法,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

6)人事任免、录用、调动公开。

信息公开的形式本着实际、方便、灵活多样性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

1、教职工教研大会召开。

2、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信息宣传。

3、信息方式。针对教职工,一般园内信息公开在幼儿园公告栏或者幼儿园网站。需要告知学生和家长的信息,除了发放告家长书外,信息张贴在幼儿园门口并且发布于拍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1、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2、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3、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4、幼儿园必须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5、每学期由园长室、教研组等通过组织召开家长代表(家委会)会议、教代会、家长和学生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教师、家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反馈,及时改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6、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对公开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提出的意见,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7、定期征求教职工、家长和学生对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8、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9、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与督导;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教职工以及教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九

各区县分局应在本辖区内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公示牌的形式对外及时公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参与的意识,更好地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一)公示牌设立地点

社区工商工作站及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公示牌应设在经营单位入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易于消费者查看,便于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二)公示牌标准

“公示牌”式样根据经营场所和社区工商工作站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横式”或“竖式”。尺寸为:120*90平方厘米和90*120平方厘米两种。

(三)公示内容

1、食品停止(或者恢复)销售信息;

2、食品退市信息;

3、消费警示、提示信息;

4、监督举报电话、工商网站网址等项内容;

5、其他信息。

二、  建立联络人制度

为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工作,各工商所要在具备条件的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及社区工商工作站建立联络人制度。上述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联络人,及时将工商所传达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予以公示,确保信息的畅通传递、归集、整理、反馈。

三、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流程

(一)各分局消保科、市场科应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知各工商所,由工商所负责通知到有关食品经营单位和社区工商工作站。同时,将上述信息在工商所服务大厅进行公示。

(二)食品经营单位、社区工商工作站收到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信息在公示牌上公示。同时,食品经营单位应对自己经销的食品进行自查,并于2小时内将自查结果反馈到工商所。

(三)各辖区工商所应及时将食品经营单位自查情况汇总,上报分局消保科、市场科。消保科、市场科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食品安全日常抽查工作,对辖区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部署安排,由主管局长负责,各相关科、室、所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并可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关办法。同时,对市场、超市以及社区工商工作站公示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分局应结合辖区特点,加强对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社区工商工作站的管理,督促上述单位及时更新公示牌信息,确保信息完整。

(三)各工商所、社区工商工作站及食品经营单位应分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公示信息记录簿”,方便消费者查阅,并应将最后一次信息在公示牌上公示。

年底前,市局将专门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分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并纳入年终考核事项。各区县分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消保处。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包括国家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和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伤亡人员数量及救治情况、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获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等。

(二)本地区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仅限于本辖区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

(四)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上述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相关信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组织专家解释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获知涉及其监管职责,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属于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纠正下级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八条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行为,维护消费者、销售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应遵循“科学、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且要形式规范,内容真实。

二、通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和申诉举报等方面的情况,把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食品、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以及假冒劣质食品信息及时公布,警示消费。

三、在led显示屏或公示栏宣传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和行政监管人员信息。

四、检测室检测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led显示屏或张贴检测结果单进行结果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测日期、品种、检测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

五、在信息公示栏内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日常检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六、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信息要认真对待,定期公示,以稳定社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才能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条例》共25条,虽然字不多,大概2900字左右,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不公示企业信息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如何保证企业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公示系统如何建设,政府部门、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部门、公示主体如何监督,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等。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的时间、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以及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约束措施等等。《条例》放松了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主要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是一种资源,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资源。从保护公平竞争来说,信息的资源应该是共享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上来说,交易者之间信息的掌握应该是对等的。无论是共享的信息,还是对等的信息,都必须要有社会监督。那么,企业信息是什么?《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1、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必要性。《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必要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宽进”后的“严管”,“严管”就是通过信息公示使企业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

2、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明确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所具备的资质、资格。通过公示行政许可信息,能够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具备的资质、资格,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此外,纳入公示范围的企业信息均应公示,但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条例》第三条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保密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9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截至2019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由于信息公示的主体不同,可能会产生同一项信息的公示内容不同的情形。一是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抽查的方式,《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关于抽查结果,《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关于企业配合检查的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机制保障。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信息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为使社会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条例》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公示。对此,《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行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条例》明确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我省作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在省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集全省工商系统之力,圆满完成了3月1日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过渡系统)的建设任务,有力保障了我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随着《条例》的出台,全系统业务部门和信息化部门的同志们上下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按照总局的统一标准规范,确保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新的系统如期上线对社会开放服务,为改革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条例》赋予了工商部门光荣的任务和神圣的使命。从信息化工作角度看,也给工商信息化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可以说意义非凡。

首先,明确了信息化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信息化在这次改革中被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改革的支撑和保障。改革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二是改革的前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在改革方案中是作为改革的前提条件出现的,公示系统建设和公示制度的制定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能不能成功。“宽进严管”的各项措施都是以信息的公开透明、传递快速、真实可信为前提的。三是改革的内容。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其次,提出了信息化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的目标和任务。改革方案,特别是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制订的《条例》等,都对信息化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是上文中作为改革内容的“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立法中明确提出信息化的目标任务要求,在工商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目前还是很少见的。尤其是在立法中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更是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不仅如此,更是明确了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主体就是工商部门。《条例》第五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七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十四条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等等。

第三,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功能需求。《条例》用大量篇幅和章节,详尽地提出了公示系统建设的基本功能需求框架。包括公示的主体、方式、内容、时限,企业年报的时限、方式、内容,公示信息的更正,虚假信息的处理,公示信息的抽查及结果公布,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公示及管理,警示限制要求等等。

第四,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其他要求。为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客观和权威,公示条例还规定了包括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在内的其他要求。改革方案提出了公示系统的建设原则为“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第五,实现了工商业务和信息化真正的融合。本次改革,信息化和业务目标同步提出,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实现了无缝衔接,高度融合,相得益彰。也为其他工商业务的信息化树立了典范。

总的来说,现代信息技术越来越从支持改革的辅助支撑手段变为改革的直接手段、具体举措和丰富内容,越来越从后台走到了前台,甚至去驱动和引领工商业务的改革、创新和发展。这两年启动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再具体到我们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信息化覆盖了工商管理从准入到退出,从监管到服务全过程,涉及工商业务的各个方面。

过去信息化在服务工商行政管理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信息化将担负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可以看到,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不仅是代表新的生产力,不仅是经济领域创新驱动的强大动力,在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中,在工商部门履行自身职能服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功能作用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施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运用互联网、电子营业执照等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通过系统,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各类即时公示信息;社会公众通过系统查看公示信息,发现问题后可以到工商部门要求更正或进行举报的功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业自身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意义也主要体现在工商服务和监管、社会监督和共治、部门协作和同管三个方面。

第一,公示系统是工商履职尽责、开展各项业务处理的工作平台。工商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动产抵押信息向全社会公开;要对企业年报、资质资格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并执法查处;要将异常名录放到业务系统中锁定、提示、警示、限制。从工商登记改革制度方案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义成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宽进严管”思路的重要工作平台。有了这个平台,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及时,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宽进”的同时在“严管”上下功夫。

第二,公示系统是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提高效能的市场监管平台。在公示系统上,政府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可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发挥信用约束作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平台。

第三,公示系统是社会监督、全民共治的市场环境营造平台。在公示系统上,企业披露资质资格,申报年度报告。社会公众可以对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企业也可以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公示系统查询验证对方的身份,了解对方的实力。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仅可以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而且可以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强化企业责任,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格局。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政之所为”,更是“民之所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全社会信用约束长效机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众,主要涉及的用户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企业(个体、农专)、其他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功能包括工商部门信息公示与纠错、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企业的主要功能有年度报告申报以及即时信息公示与纠错;其他部门的主要功能是部门信息公示与纠错;社会公众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快捷地查询公示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是一个公示平台,而且是一个工作平台。除了信息公示功能外,还具有企业年报申报和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管以及部门协同监管等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对企业各类工商业务信息的公示,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备案、动产抵押行政处罚、股权出质、异常经营目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抽查检查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信息公示公告发布。

除工商登记、备案等信息外,还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单独以公告形式发布下列信息,具体包括: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包括列入、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

抽查检查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抽查结果公示、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

3)工商部门信息更正。

工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2)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1)本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3)案件公示录入审查。

4)行政处罚的撤销与变更公示。

企业即时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年度报告报送: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修改。本企业可以对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多次修改,企业通过勾选更正项目的方式,修改对应的相关数据块内容。历次修改记录随年度报告信息一同公示,公示其修改前后的信息。

2)其他部门信息更正。

其他行政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

(5)抽查管理。

1)抽查名单生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企业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名单由省局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从业务系统确定。

2)结果公示和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以“抽查结果”的形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6)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提供对各类经营异常主体的处理和公示,包括列入、移出、修改、提示。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

2)移出异常名录公示。

3)修改经营异常名录公示。

4)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提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移出经营名录以及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恢复为正常记载的流程参考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流程。

(7)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设置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记载有严重违法情形的企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

1)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

2)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8)公示信息查询。

为社会公众与企业用户提供对各类企业的按名称或注册号等关键字信息进行查询的功能,包括精确查询、模糊查询等;并提供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查询功能。

(9)部门协同。

提供接口供其他政府部门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录入、交换、维护等功能。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进行年报申报和即时信息公示。

(1)身份注册认证。

首次进行申报的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注册。登陆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身份验证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

(2)登录填报。

在“企业用户登录窗口”,输入“企业注册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3)填录年度报告、即时公示信息表。

登录后,企业年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时公示信息,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系统进入相应信息填写界面,企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点击“预览打印”,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申报或即时信息公示。

(4)年度报告书下载。

点击“年度报告书下载”,即可下载企业所报年度报告书。

注:具体操作说明,请查看页面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操作手册”。

社会公众: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列表中,点击企业名称,即可列出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历年年度报告。

企业用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可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修改记录。

工商部门:可查看辖区内监管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可统计辖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情况。

山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了全省446万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每天的点击量达10多万人次,赢得了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10月1日正式亮相的公示系统,将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按照统一标准和新的技术架构建成的一个完全满足改革要求的新的网上公示系统。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二

为规范幼儿园收支行为,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幼儿园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幼儿园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园财务公开制度。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上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幼儿园利益。

1、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幼儿园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幼儿园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园刊、广播等园内发布信息媒体;。

4、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1、财务公开是幼儿园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报账员(财务经办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2、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幼儿园财务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三

(一)企业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只知道年检取消,并不知道还需要主动申报年报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主动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并不高。多次打电话告知后,仍有大部分业户未及时年报。造成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经营者不重视年报,认为年报与否无关紧要,即使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对自身影响不大,所以积极性不高;即使有些企业已经年报了,但是因为担心年报填报的公示信息影响自身其它事项,或是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胡乱填报,虚报信息的现象,导致了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二)微小企业年报率低。因不同于原来的纸质版年检,新年报制度要求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这要求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电脑操作基础。但一些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其规模普遍较小,很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系统报送不会操作,特别是一些年龄大的经营业户,硬件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等多种原因,导致很多不会积极参加年报。经常存在这样的现象:工作人员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后,很多经营者反映不会电脑操作。

(三)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乡镇一级利用率低。虽然网上年报方便了大家查阅企业相关信息,但实际情况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地处偏远,条件落后,加之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并不能熟练操作电脑。他们在同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无法查看对方的网上年报,也不知道对方企业是否合法经营,这就使他们的交易增加了风险。(四)配套信用约束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未报送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设定的信用惩戒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制度的正确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信用惩戒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不完善,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限制或禁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分散在各个部门,部门之间未能形成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二、对策建议(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在现有工作的基础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一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等媒介大力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让经营者更深入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方法。二是通过日常抽查进企业等方式主动上门宣传,促使经营者转变观念,引起重视,顺利推进年报工作。三是通过召集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知识培训会的方式,积极宣传年检改年报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改革动态,正确填报并公示信用信息。(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能单是某个部门或者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的事情,只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发挥作用。应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协作的综合平台。将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统一反映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推进各单位、各部门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关联和功能整合,从而逐步形成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全社会共同监督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三)扎实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严格依照抽查工作流程,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详细检查,提高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质量。同时,注重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据抽查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充分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四

省三级医院要按照附件中统计表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省三级医院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底前分别将上半年的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上报省卫生厅;其中,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先上报省中医药局,由省中医药局核准后报省卫生厅。

上报数据暂以书面和数据软盘同步上报的形式,以后将逐步实施数据网上直报。

(二)各市医院医疗信息采集要求由各市确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五

(一)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二)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三)医疗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等。

(四)单病种信息:单病种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项目指标。公示病种由各地自行确定,省三级医院公示病种包括:肺炎(18-50岁)、肝硬化、急性阑尾炎、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腹腔镜下胆囊切除)、腰椎间盘突出、直肠癌、前列腺增生、肺癌、子宫平滑肌瘤(全宫剖腹切除)、剖宫产、单胎顺产、小儿腹泻(6岁以下)、白内障等12种常见病。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六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1、建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作适当修改,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

2、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普陀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公开相关办学信息。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处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处室初审后,报校办公室和校长复审后公开。

4、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关。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处(室)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4、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

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

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x5〕51号)的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xxx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xxx5〕68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提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市州、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驻甘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

三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四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信用甘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双公示”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安排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处室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州政府应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市州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各市州、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推进落实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市州、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日期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市州、各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x5〕51号)第十八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在“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信息。通过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与“信用甘肃”网站建立链接。

省信息中心负责在“信用甘肃”网站开设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专栏,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将各市州、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双公示”专栏公开发布,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市州,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信用甘肃”网站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六、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市州、各部门要将“双公示”工作作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任务,迅速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指导规范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信用信息,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集中公示。要按照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网站、平台等基础设施,强化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持续、规范、有序进行。

七、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州、各部门应在xxx5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或牵头处室、联络员和负责人员名单,以及本市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信息中心。

各市州、各部门要将今年10月以来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尽快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从xxx6年1月1日起,全省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尚未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部门,应尽快与省信息中心联系,就数据传输事宜进行对接,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上传和公示。

八、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督促考核。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将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为重要检查指标和依据,对各市州、各部门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双公示”工作的督查考核,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双公示”的检查指导,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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