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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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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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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顾过去的同时,我们也能找到未来的方向。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练性,以便更好地传达我们的思想。以下是一些有效应对压力的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保持心理健康。

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一

近年来,金融企业抵押贷款的业务量不断增大,在清收不良资产时,以物抵债的情况非常普遍,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由于企业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准或重视性不高,极易造成以物抵债环节税收流失严重,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而是将抵债资产做帐外经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应冲减投放资金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并将清算所得计入当期经营利润。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处理以物抵债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漏交营业税;另一方面不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甚至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收回的抵债房屋不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和生产办公用房,除房产闲置不用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均应以抵债价值作为房产原值,按照自有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但是,多数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列入“其他资产”科目,不在“固定资产”帐核算,导致偷逃房产税。

(三)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自用,长期在“其他资产”科目挂帐,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缴房产税。目前,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书面抵债协议为转让依据,而产权转移的确权手续却不能及时办理或者因故不予办理,当金融企业将收回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时,常常以产权未确定为由长期在“其他资产”挂帐,不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对于这部分房产的装修改造费用,大多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同样造成少缴纳房产税。此外,由于摊销期较折旧期短,也影响了金融企业当期损益,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对外出租,将收回的租金冲减贷款本息,不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和房屋租赁房产税。由于金融企业均采用微机记账方式核算,而金融企业的微机帐与我们税务人员相对熟悉的传统手工帐有较大的区别,加之利用微机查帐是我们目前税务机关迫切需要提高的方面,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较大,对偷税行为形不成有效的震慑。

(五)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再销售,发生了产权转移,而不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第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但由于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时不按要求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造成该环节的税收流失。目前金融企业处理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拍卖和金融企业自己对外销售两种。前者竞拍后由拍卖机构出具拍卖专用票据,金融企业不需提供专用发票和交纳税金。而对于后者的情况,房屋和土地产权的转让确权,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正规发票,只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由于存在可以不开具正规发票的空间,未能够有效的发挥发票的“以票管税”的作用,造成了金融企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偷税的.可能。

(六)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不动产和土地)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理前,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与前面所述不缴纳房产税的原因一样,金融企业多以“其他资产”产权手续未办理为由,不申报缴纳所占用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土地或抵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置之前未改变用途且符合政策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减免;凡未经批准减免税的,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为接受投资处理,即:无需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作为收入处理,即:按照接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无论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的投入,均分为两种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作为收入处理,否则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这种规定同29号公告规定是相符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税收政策与股东划入资产的会计准则界定保持一致。

为了节省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最有利的纳税筹划工具是合同,即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环节或必须通过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本案例中的纳税筹划技巧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行为,必须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在投资合同或增资协议中明确投资或资资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而不能签订捐赠协议,作为捐赠处理。

[分析:某企业接受股东资产划入的纳税筹划技巧]

本案例中的乙公司接受甲集团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合同签订来实现。有两种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种是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公司乙签订资产无偿划入协议或捐赠协议书。

第二种是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公司乙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200万元及评估价值为3064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进行增资,增资后资产管理公司乙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641万元。

如果按照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乙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30641万元×25%=7660.25(万元)。

如果按照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则乙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30641万元×25%=7660.25(万元)。因此,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节省税收7660.25万元。

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

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

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督促国有企业落实

“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

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做好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规定,制定出台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条例,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职责、程序和有关要求法定化、规范化。

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四

近年来,金融企业抵押贷款的业务量不断增大,在清收不良资产时,以物抵债的情况非常普遍,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由于企业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准或重视性不高,极易造成以物抵债环节税收流失严重,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而是将抵债资产做帐外经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应冲减投放资金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并将清算所得计入当期经营利润。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处理以物抵债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漏交营业税;另一方面不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甚至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收回的抵债房屋不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和生产办公用房,除房产闲置不用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均应以抵债价值作为房产原值,按照自有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但是,多数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列入“其他资产”科目,不在“固定资产”帐核算,导致偷逃房产税。

(三)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自用,长期在“其他资产”科目挂帐,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缴房产税。目前,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书面抵债协议为转让依据,而产权转移的确权手续却不能及时办理或者因故不予办理,当金融企业将收回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时,常常以产权未确定为由长期在“其他资产”挂帐,不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对于这部分房产的装修改造费用,大多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同样造成少缴纳房产税。此外,由于摊销期较折旧期短,也影响了金融企业当期损益,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对外出租,将收回的租金冲减贷款本息,不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和房屋租赁房产税。由于金融企业均采用微机记账方式核算,而金融企业的微机帐与我们税务人员相对熟悉的传统手工帐有较大的区别,加之利用微机查帐是我们目前税务机关迫切需要提高的方面,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较大,对偷税行为形不成有效的震慑。

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五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节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的法律属性,而这样的规定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本文对此持保留意见。根据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因此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定位于信托财产而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客户资产,有与上位法规定冲突之嫌,存在较大瑕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基础应当是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专项计划作为券商的一个客户理财项目,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以专项计划是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受让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4|的。即便证监会最终的正式文件支持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规定,但由于证监会部门制度的效力级别相对较低,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券商或原始权益人真的出现破产情况,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相关财产执行,投资者利益仍有较大可能性受到损害。

(2)基础资产范围扩大原《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的基础资产范围仅包括“企业资产”,而此次新规大大扩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新规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其中,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与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三大资产类别当属此次新增基础资产的亮点。

首先,此次新增的信贷资产其实为信托公司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基础资产,未来信托与券商在此类资产的业务开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由于市场容量很大,据相关统计,银行目前可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高达几十亿元规模,而目前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总规模从2005年至今只有800亿元左右(如表1所示),如果银监会后期取消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规模限制,券商因此形成的竞争相对有限。

表1截至2012年末信托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统计表其次,此次新规新增了信托受益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可能从中大受裨益。欠缺信托流动平台与机制是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难题,此次新规的修订可能使得该难题得以解决。该规定也为信托与券商在未来业务开展方面提供了巨大的合作空间,其中部分金控集团下的信托公司以及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如果能在此方面加强合作整合各方优势,则可以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优势。

最后,此次新规新增了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对于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在中国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然而,即便券商专项计划的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证监会的多个平台流通转让,reits业务在中国的落地实施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当属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缺失。但是,当前部分制度的障碍并不影响券商对于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项目储备。目前,部分大型券商已初步设计完成reits相关产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5|品,并已与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证监会也在近期表示,将稳步推进reits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出台reits管理办法。如果制度的障碍一旦扫清,前期准备充分的券商有望迅速抢占市场,获取先发优势。信托公司在传统房地产信托项目开展方面已具备丰富的运作经验与成熟的管理模式,但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相对有限,如果能朝基金化的模式转型对于信托公司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信托公司当前可以有针对性的加强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资源储备,为未来业务的开展做好战略准备。

(3)降低了业务门槛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次新规取消了有关证券公司评级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新规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参股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先发优势,积极推动旗下券商申请此类业务资格,以利于未来双方在相关业务中合作创新。

(4)强化了流动性安排新规第六条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由于信托受益权也属于可证券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并且,根据新规第四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新规为信托产品的流动机制落地提供了制度支持,这也可能有助于银监会在后期推进信托产品在银行间交易场所与平台流通。

第二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典型案例运作分析根据此次新规修改的内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涉及的基础资产范围十分广泛,从企业应收款到信贷资产,从商业不动产到基础设施收益权,这其中既包括过去已经开展过的成熟业务模式,也包括未来可能拓展的新型业务类型。本文在此仅举基础设施收益权这一例,希望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有所启示。

1.券商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基础设施类项目中的运用传统的基础设施类信托项目融资方式是以资金需求方的整体信用状况为基础的,但由于不少地方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是十分透明,该类项目更多还是依靠当地政府的信用为基础。由于四部委“463”号文针对地方政府对于项目担保承诺的限制,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的信用基础受到了较大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且具备前期经营不稳定和低现金流等特点,投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6|资方出于谨慎的原则,往往会低估其基础资产价值,使得企业往往会遇到“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但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信用基础,而与融资企业及相关政府的信用状况相关度较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基础资产具备未来稳定现金流的特点,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组合,就能使得这些流动性差的资产也能够进入到金融市场上得以流通,大大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解决了一些耗用巨额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厂、水厂建设项目等)的资金回收问题。

表2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和可证券化项目表非经营性资源(公益性项目)经营性资产(可证券化项目)城市一般道路、主要桥梁、隧道、路灯、公共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的修建供水、燃气、供热、给排水设施、地铁、收费道路、地区性桥梁、社区运动设施、停车场等不过,并非所有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适合进行证券化(如表2所示),该类业务的证券化必须以具备稳定资金回报途径的项目为前提。本文研究认为,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资产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

1.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2.现金流量记录: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记录的历史数据,可以基于统计学规定预测未来资产现金流及风险,以便于合理评级和定价。

3.持续性:企业持有该资产有一定时间,有良好的运营效果和信用记录(如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等)。

4.同质性:基础资产具有高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契约,易于把握还款条件与期限,使证券化资产集合可以有效组合、打包、分级、定价并预测现金流。

5.相当的规模:基础资产要有较大的规模,以摊薄证券化时较高的初期成本,体现规模效应。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原始权益人可以盘活流动性较差的优质资产,并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较短期限内达到长期融资的目的,能够好改善财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分散经营风险。券商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可以加强专业管理能力,建立可持续的新型业务盈利模式,并且以相对较低的风险扩充自身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获取一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于央企集团、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大型机构投资者而言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选择。

2.具体案例分析目前,部分券商已经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了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为南京城建与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费收益权项目。

2006年7月13日,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这是首只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南京市城建集团所拥有的未来四年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污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7|水处理收费包含于自来水价格之中,根据自来水使用量收取。本项目总规模为7.21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4年的期限不同为2.8%-3.9%,目前来看该收益率相对偏低,但是该收益水平仍然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计划的管理人为东海证券,托管和担保银行为上海浦发银行,该收益权计划的信用增级主要采用银行外部信用增级,上海浦发银行为受益凭证的本息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且辅助以南京市政府的信用担保,南京市财政承诺按时将污水处理收费划入南京城建的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

与该项目类似的还有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2月由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推出,总规模12.5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为6.30%-6.99%。中信证券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项目不同的是,引入了优先与次级的结构化设计,由南京公用控股一次性认购全部次级受益凭证,作为项目的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并且,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在深交所通过其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实现资产证券转让,为资产证券提供流动性支持。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均为合格机构投资者,收益分配方式均为1年期的计划到期还本付息,其余年限的计划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收益,到期还本付息。

案例点评:

2006年东海证券管理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与2012年中信证券管理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均是典型的对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上述计划的成功实施开辟了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新渠道,为我国各大中城市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开创了好的范例。

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资产属性决定了其先天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首先,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资产提供的服务(污水处理)具有需求弹性小、竞争性不强、价格稳定、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等特点,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其次,虽然根据四部委最新“463号文”的规定,目前不能像案例中一样,由地方财政提供担保,但是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关系到民生的重点工程,并且基础资产本身可提供的现金流稳定,违约风险较小,容易获得评级机构较高的评级,从而得到银行等机构的担保作为信用增级措施。

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六

(六)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不动产和土地)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理前,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与前面所述不缴纳房产税的原因一样,金融企业多以“其他资产”产权手续未办理为由,不申报缴纳所占用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土地或抵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处置之前未改变用途且符合政策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减免;凡未经批准减免税的,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借贷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资产协议不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1998]国税发30号文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债资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但是,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企业纳税意识差等原因,借贷双方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很少缴纳印花税。

(一)完善金融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建议在金融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资料中,增加《其他资产增减情况明细表》。设置该表能够详细反映以物抵债资产发生时间、抵顶的贷款本息金额、抵帐不动产或土地占用面积、对外出租出售情况、应缴纳地方各税等内容,有利于加强基层征管单对金融企业应税资产的管理。

(二)完善金融企业“地方三税”税源普查制度。当前,税务管理机关使用的《地方三税税源普查表》是多年来一直沿用下来的表格,不分行业,格式一致,统计内容比较简单,已不能满足准确、及时反映地方三税税源真实状况的要求。建议应区分不同行业分别设置《地方三税税源普查表》。以金融企业为例,普查表中应分别统计“其他资产”和“固定资产”原值与面积、增减变化、应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建立和完善源泉控管网络。针对金融企业以物抵债资产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发票管理漏洞,应尽快在当地拍卖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建立委托代征机制。对于拍卖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委托拍卖机构代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在产权转让环节,强调必须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方可办理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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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七

3月中旬,记者一行专程深入新罗、上杭、连城、长汀城管办、高校、乡村、大型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基层一线,深入了解近年来我市利用信息化手段力助五个龙岩建设的累累硕果。

数字城管:2010年10月27日,龙岩市政府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共同启动龙岩市政府“数字城管”项目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将应用全新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结合中国电信3g移动通信、全球眼移动视频监控、gps定位和无线图传等技术,实现视频和业务的无缝整合和对重点地段的全时段监控。通过“城管通”智能手机、移动执法车等应用工具及语音、数据、图象、短信、视频等多种信息采集手段,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城市管理事件信息,再通过专门的指挥系统平台,及时将问题派遣到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监督员核实后上报指挥系统平台,完成事件处理的考核评价,实现精确、高效、全时段和全方位的城市管理。城管部门通过“数字城管”应用,可实现“流水线”管理模式,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

2011年9月27日,中国电信龙岩分公司会同市民政局、市数字办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全市社区居委会推广由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开发的“海西智慧社区平台”,该平台成为龙岩城镇社区管理科学化的有效手段,快速、有效地推进了社区信息化进程,并逐渐形成崭新的“智慧社区”管理模式,其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全市六成社区实现信息化:社区居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目前社区居委会工作中存在着手工台账报表多、数据取数核查难、居民沟通联系弱、重要通知难到位、社区服务功能少等问题,社区工作人员被许多繁杂、重复的事务性工作所束缚,无法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加快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成为社会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实现城市信息化的基础。

今年2月开始,中国电信龙岩分公司在新罗区兴晖社区、永定县龙凤社区、长汀县桐坝村等进行试点建设,取得成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社区信息化不仅显著提升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居民服务满意度,而且受到了国家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领导、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据统计,到今年11月中旬,“社区信息化平台”已在龙岩成功推广应用到75个社区,占全市125个城镇社区总数的60%,预计今年年底我市将基本实现社区信息化。

五大模块打造智慧社区:“海西智慧社区平台”是全国首个采用云计算技术和中国电信宽带网络,按照电信级大型数据库标准进行软硬件建设的社会管理平台,平台连接省政府政务外网系统,并实现了省、市、区(县)、街道、社区五级联网,具有提供各级信息交互和数据共享能力。该平台不仅实现了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面数字化,而且成为政府、社区、居民之间随时能以网站、手机、电话、电视、led/lcd电子屏等多种方式进行互动的全能沟通平台。

文化娱乐、居民健康档案等。目前大部分功能已开发上线,未来还将应社区的实际需要开发更多的实用功能。

数字校园:今年1月14日和7月13日,中国电信龙岩分公司分别与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和龙岩学院签订“智慧校园”和“数字校园”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以数字校园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核心,在两所高校校内开展数据中心机房、数据通信、高校光纤网络、平安监控、教职工“数字家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一系列信息化项目建设。通过数据中心机房、数据通信、高校光纤网络、高校学生宿舍宽带“一户一账号”的建设,将使两所高校校内实验实训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电子阅览室、现代化检索系统和镜像站点的联络通道成为“高速公路”,打造出“一机一人一账号”的全天候、随时随地快捷获取知识的通道;通过校企共建“大学生创业基地”,将极大地丰富“基地”信息化内容应用,实现“一点突破全盘带动”,全面提升两所高校教学信息技术水平,帮助其培养出更多的信息化建设人才,不断提升两所高校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党员远教成信息化亮点:2009年4月,由福建省委组织部和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合作、共同打造的福建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正式开通。通过“中国电信宽带+机顶盒+电视机”的模式,依托省、市、县三级“党员远教”平台,实现了全国、省、设区市农村“党员远教”节目的视频点播和直播,以及通过电视机对图文网站的浏览。龙岩的农村党员远教平台充分地结合了当地的发展特点,例如被誉为“中国红色第一乡”的龙岩市长汀县三洲乡,这里的党员远教站点除建立了设备管理、学习收看、信息反馈等制度外,还及时了解农民的需求,精心挑选学习内容,制订不同口味的“菜单”,以分组分时的“点单”式学习来满足农村党员群众的个性化学习需求。而龙岩市上杭县,利用农村党员远教网实施“网上抓党建”,不断深化相关基层党员建设工作,使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党员远教平台不仅是基层党员的学习的平台,也因地制宜地创新了不少信息化应用,有效地缩小了城乡的数字鸿沟。

示范、推广农村信息化建设:早在2010年底,中国电信福建公。

司就与省农业部门合作,建立了权威的涉农信息门户网站——福建三农服务网,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农业市场动态、办事服务指南、三农政策法规、农业招商引资、农产品供求信息、三农新闻、就业服务、台湾农业文献等数据库及综合应用系统。

今年以来,中国电信龙岩分公司积极承接省公司对接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启动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千个综合信息化村”信息化工程,并以上杭县为示范县,将在全县建成43个乡镇信息服务站和326个综合信息化示范村。建成的信息化示范村已设立综合信息服务点,实现天翼信号100%覆盖、宽带100%到达,村村有网站、电子阅览室,有视频监控、电话平安联防,形成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体系,广大农村网络通达、信息通畅、服务便捷。

环保e通:环保e通是中国电信面向国内环保行业提供的综合监测监控、调度执法产品,它依托中国电信的强大网络接入能力和优质的客户服务水平,针对当前环保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的信息化需求,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环境信息行业技术标准,向客户提供了全面、高效的环保监测监控手段。今年8月,由龙岩电信承建的紫金铜业“环保e通”系统平台顺利通过验收,该平台以以物联网技术应用为切入点,整合中国电信“环保e通”综合平台,实现多终端实时了解监测点“水质数据叠加视频图像”动态信息的功能,不仅能通过天翼3g移动终端及时调用现场采集的实时监控数据及视频信息,同时能对监控数据与视频信息进行整合,在监控视频画面中,查看实时的监控数据。利用该平台能全天候、全方位监控区内的排污情况,及时了解各项污染指标数据,提升了远程监控的自动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完全符合环保在线监测工作的要求,有效解决了去年紫金山“7•3”污染事件发生后对环保监控的迫切需要,平台的投入使用不仅为企业提供各项环保监测数据并达到预警排险的效果。

产品应用有机结合,以“企业总机”、“翼机通”、“视频监控”、“旺铺助手”、“综合办公”等主要业务为重点突破,给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为企业客户提供符合企业实际的业务应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获得了企业客户的认可。

通过龙岩电信的协同通信管理平台,园区内中小企业可随时向员工发布会议通知、工作提醒、召开电话会议等。通过“翼机通”业务,企业员工可使用天翼手机完成每天的上班考勤、签到,还可以当做电子钱包在企业食堂、内部小卖部进行消费,或根据权限当做钥匙进出各类办公、生产场所。通过远程监控,不仅坐在办公室里可以随时了解各个生产线和各车间的人员作业情况,而且利用天翼3g智能手机,即使远在外地出差、开会,仍能通过手机随时观看企业车间的生产情况。利用位于长汀腾飞工业园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在使用龙岩电信的该项信息化业务后大大提高了现场管控能力。

不仅如此,龙岩电信还通过全面实施“宽带中国•光网城市”工程的契机,进一步加大在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智慧工业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工业园区内企业接入能力达到100m。同时,加快工业园区内的无线宽带覆盖,打造多梯次、纵横化的现代化无线宽带工业园区,帮助园区企业推进物联网应用平台与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实现闽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1—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2—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6—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7—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

—9—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五章。

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

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业务信息。在资产证券—12—化业务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为专项计划出具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相关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登记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13—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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