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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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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优秀15篇)
2023-11-20 15:53:25    小编:ZTFB

演绎是根据已知的规则、原则或前提,推导出新的结论或结论组合的过程。怎样培养写作的兴趣和能力?阅读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提升自己的总结能力。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xx),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目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着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尽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xx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十二五”期间,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到20xx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xx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则。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积极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城市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级、分类指导,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激励引导、规范约束,在发展初期,以政策激励为主,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一)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尽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相关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引导更高水平绿色建筑建设。

(一)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级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设计评价标识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汇总上报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两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报告等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绿色建筑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两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绿色建筑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经过上述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三)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兑付至项目单位,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各地应研究采取措施主要使购房者得益。

五、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一)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城区。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中央财政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

(二)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中央财政对经审核满足上述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六、引导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各地要切实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强调绿色节能环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各地在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建设中,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从20xx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

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及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要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三)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广适合住宅产业化的新型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与发改、科技、规划、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2号)和《中共省委关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发〔201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目标要求。

1、把握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努力建设“六有”工会: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服务职工群众的活动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有服务改革发展、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力争通过3—4年努力,使基层工会覆盖面明显扩大,服务职工能力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明显增强,全省80%以上的基层工会基本达到“六有”目标。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基层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二、夯实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基础。

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单位的支持,为工会组建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或将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门的现象。

3、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建设。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职责。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国家级开发区及工会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建立总工会,总工会的组织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安排。乡镇(街道)设立总工会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总工会主席,并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或专职工会干事,同时选配兼职副主席和委员。运用公益性岗位和市场化方式,为乡镇(街道)选配工会协理员。

4、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合会主席由主管行业或所属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兼任、所属企业共同推选、上级工会选派、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方式产生。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加强村(社区)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对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规范联合基层工会组织架构,所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

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提案、监督、述职制度。深化“建家”和会员评家活动,开展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工会工作亮作为“三亮”活动,提升职工之家品牌影响力。

三、明确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

7、教育引导职工。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情绪引导。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对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渗透,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

8、促进改革发展。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参与推动改革,夯实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群众基础。以“建成支点当主力、走在前列立新功”为主题,以“两赛一创”为总抓手,大力推进劳动竞赛、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和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

9、维护职工权益。突出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推动解决职工在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落实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制度。基层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基层工会主席每五年普遍轮训一遍,基层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参加工会专业性培训。

10、协调劳动关系。深化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健全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判、预报和紧急处置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基层工会主席应第一时间深入职工了解情况,积极化解矛盾,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11、服务职工群众。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职工服务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和乡镇(街道)、社区建立职工服务站点。建立以市、县级工会为主、覆盖基层工会的网格化职工服务体系。依托各级电子政务专网,依托网格员、工会干部和工会协理员,建立职工和农民工帮扶服务系统。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发行工会会员服务卡,深化就业帮助、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互助、金秋助学活动,为职工群众提供普惠化服务。

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12、强化领导责任。县以上地方总工会要成立基层工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市两级工会加强督促指导,县(市、区)总工会加强指导服务,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抓好村(社区)、企业工会建设,形成分级负责、分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实行基层工会建设情况通报制度,推行工会主席抓基层工会建设专项述职制度。考评县(市、区)工会工作,要把基层工会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13、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的基层工会,提出不同的工作要求,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重培育和总结一批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工会工作典型,推动基层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工作局面。

14、推进依法治会。自觉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在法治轨道上建会办会兴会。积极推动健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主动配合各级人大执法检查、政府劳动监察、政协视察活动。组织引导基层工会干部学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15、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动基层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的转变。发挥工会领导机关的指导服务作用,尊重和鼓励基层工会的首创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解除基层难题。争取相关部门在推荐协商企业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时,将企业经营者支持工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必要条件,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16、加强经费保障。推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努力实现基层工会经费足额到位。省总工会调整对下补助结构,并将其列入本级经费预算。各市(州)和县(市、区)总工会也要比照执行,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支持各地工会建立创新基金,为基层工会的创新项目、创新课题提供资金支持。省总工会对基层工会创新工作给予资金支持。探索推进县级基层工会经费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会计核算模式,做实基层工会经费账户。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管委会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工作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加强利益导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一)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各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对计划生育重点对象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引导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提高避孕措施落实及时率和有效率,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

(二)全面提高人口信息质量。以信息采集及时性和准确性为重点,加大人口信息清理清查力度。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监测和村居平台信息核查反馈工作。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信息实名登记和部门信息共享制度。

(三)加大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违法生育对象依法按程序、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有条件缴纳而拒不执行的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大“两非”案件的打击力度。建立“两非”有奖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给予第一线索提供人10000元的奖励,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两非”案件查处纳入各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实行责任倒查。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等部门要经常性开展“两非”专项整治。

(五)提升综合服务能力。认真开展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积极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和农村妇女“两癌”筛查,严格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程和技术规范,按程序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等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六)严格目标责任管理。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实绩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内容。经考核验收,当年无政策外生育的办事处,特区管委会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计生工作扎实,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村(居)委会,特区管委会根据情况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七)建立预警通报制度。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的督办力度,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对各办事处、行政村(居)计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预警通报。当年第一次被通报批评的办事处,特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约谈办事处分管领导;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办事处,特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约谈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办事处,纳入特区重点管理对象,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处分。当年第一次被通报批评的村(居)委会,办事处主要领导约谈村党支部书记和包村责任人;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村(居)委会,特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村党支部书记和包村责任人;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村(居)委会,纳入特区“重点管理”,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处分。纳入重点管理的办事处由联系该办事处的特区领导负责,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促整改,纳入重点管理的村(居)委会由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包片指导整改转化。

(八)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政策外生育失控、主要数据严重下滑,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单位,依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实行问责。计划生育年度综合考评被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的村(居)委会,包村责任人一年内不提拔、不交流、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荣誉、不得评定为优秀公务员等次。年度综合考评被市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表优。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评定为优秀公务员等次;年度综合考评连续两次被省、市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年度公务员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给予降级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九)加强各办事处队伍建设。各办事处明确1名党委委员主抓计划生育工作,每个办事处计生办至少有2-3名在编工作人员,其中配备1名微机操作员。各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微机操作员实行备案管理,其提名、任用、调离需征求特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意见,不得随意调动、调整分工。

(十)加强村级队伍建设。各村配齐配强计生女专干,村计生女专干和妇幼保健员“合二为一”,其报酬按村副职干部标准落实。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信息员和协会中心户长实行误工补贴。

(十一)构建优质高效的妇幼保健体系。特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妇女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随访服务等职责。村医在计划生育专干指导下,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手术交由医疗部门实施,结算标准可以据实协商,原则上不超过原计生服务标准的1倍。

(十二)注重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加快推进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落实“参公”“入序”“三定”。不断摸索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方式,更加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十三)关心爱护计生干部成长。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要关心爱护,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干部,在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四、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

(十四)全面开展“幸福计生,关爱关怀”行动。按照省卫计委下发的“幸福计生,关怀关爱”行动方案的要求,逐步开展关爱女孩助学行动、计生特殊家庭扶助行动、计生家庭发展行动、育龄群众生殖健康行动、流动人口关爱行动、夕阳关怀行动。

(十五)全面落实国家奖励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各类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时下发奖扶、特扶、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等奖励扶助资金。

(十六)建立“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关爱制度。无再生育能力的“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在国家特别扶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100元补助。

(十八)开展计生家庭“自强女孩”表彰。对特区农村户籍,考取市示范高中,或者普通高考被二本以上院校录取的独女或双女户,授予“计划生育家庭自强女孩”荣誉,给予500-元奖励。

(十九)建立完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符合政策生育、自愿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纯女家庭,一次性给予1500元奖励;符合政策生育、自愿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其他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符合政策生育、自愿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对象,给予200元奖励。对于落实长效措施工作推进较好的村(居)委会予以经费补助。

(二十)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女方年满40周岁的双女结扎户,继续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标准按照社保标准执行。

(二十一)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帮扶体系。民政部门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手术严重并发症患者等困难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特区计生协会每年要资助部分考取大学和重点中学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学子,人均资助不少于1000元;相关部门在实施沼气建设、改水改厕、扶贫贷款、劳务输出、保障性住房和危房改造等项目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

五、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统筹力度。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特区两委要经常性研究计划生育工作,特区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联系的办事处、村(居)委会,督办计划生育工作。办事处主要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督导,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办事处分管领导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村两委负责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十三)强化部门职责。特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推进工作。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推进部门协作制度化和常态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并监督落实,及时查处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生育。公安部门要落实公安户籍信息与卫生计生部门互通共享,协助调查“两非”案件。民政部门定期向卫生计生部门书面反馈婚姻登记信息,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对象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计划生育事业费,及时拨付计划生育事业费,保障法定和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经费。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人社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评先表优、提拔晋级等工作中严把计划生育审核关。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二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三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四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使用比例,采用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保持其性能完好、整洁干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章运营准入与管理。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运营方案、公共交通车辆、停靠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二)经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确认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

(三)技术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组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合同。

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船)时间、线路配置车辆(船舶)的数量、型号、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经批准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取消线路运营权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一般4至8年。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运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作出是否续签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等进行调整。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其结论作为城市人民的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补偿或补贴的依据。

第四章运营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坐规则。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科学编制线路作业计划,合理调度,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做好运营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提供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运营车辆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确保安全营运;。

(二)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开展文明窗口建设,保证服务质量;。

(三)执行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票价,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减免票政策;。

(四)制定并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

(五)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二)在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线路编号、行驶线路示意图、运营价格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指示标志和投诉举报电话;。

(五)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提供有效的票证;。

(三)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六)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七)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八)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的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计分满十二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服务的权利。遇有不按照核准的票价收费、不提供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吸烟、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其驾驶员应当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同线路后续车辆不得拒绝换乘和重复收费。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兼职安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服从城市人民的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的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的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调整线路、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走向的。

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

(三)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城市人民的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五

公交优先可以降低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大多城市空气污染中,汽车尾汽污染占50%,公交大客车每运送一名乘客所造成的尾汽污染是小客车的10%,所以广泛使用大公交客车,限制其他机动车辆的使用,可以有效的降低空气污染的程度,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质量。

公交优先更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公交优先并非是一种特权,而是对不同利益群体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其代表的是广大公众的利益,其实质是“人民大众优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从而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政策。

公交优先既然有这么多优点,那我们应怎样实施呢?这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从不同的侧重点入手。在山区和大城市,由于道路不平坦或出行距离较长,市民出行很少采用人力交通工具;而在平原区和中小城市,由于道路平坦或出行距离较短和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市民出行大多采用人力交通工具。在和长住居民中大多采用私人交通工具,而大多的城市流动人口出行更多的采用公共交通的方式。各个城市的情况不同,所采用的战略侧重点会有不同。现在我们就拿保定市为例,分析该城市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所面临的问题与具体实施规划。

一、城市概况。

xx市地处华北平原中部;市区人口95.42万人;城区面积312.3平方公里;属中小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1.74平方米,路网密度1.29公里/平方公里;全市机动车934887台,年增长率为20%-30%。拥有公共汽车517台,每万人拥有6.1标台。国家标准为每万人拥有12标台。公交线路52条,日客运量15-18万人次。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14.6公里/小时。国家标准为20公里/小时。2003年,我市现存自行车63.8万辆,出租车约3000辆;机动三轮车约5000辆。在城市市民出行中公共汽车分担率仅为6%-8%。

二、该市发展公共交通现存的问题。

公共交通在城市发展中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方便市民生活发挥了主渠道和主动脉作用,由于历史欠帐较多与近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需求迅速增大,在旧问题没能全面解决的压力下,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苗头。

(一)面对即将到来的严重问题 认识不足 缺乏危机感。

由于该市旧有城区面积有限,又地处平原地区,市民出行大多使用自行车。但随着城市“一城三星”(一个城市为中心,三个相邻县城为幅射点)规划的确立,城区面积将不断扩大,市民的出行距离也会不断延长,而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出行放弃自行车,改选私人小轿车的人数将大大增加。而该市旧城区建设比较紧凑,建成区内道路面积增长能力有限,将来必会有大量的车辆充充斥在有限的道路上,而该城市上下阶层对这一问题,缺乏充分认识,准备不足,缺少危机感。

(二)缺少优惠政策支持。

由于公交优先的发展思路才提出不久,对于公交优先相应的一些优惠政策仍处于酝酿阶段,对公交优先只能起到舆论宣传的作用,还不能形成确切的条款加以执行。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统一各部门意识,共同支持公交优先较快发展。

(三)没有相关法规,公共客运市场缺少统一管理。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六

)

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国发〔。

2012。

64。

)

辽政发〔。

2014。

6

)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和重要的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近年来,我市加大对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随着丹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民出行的规模、结构和分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城市交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理念,将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资源配置、资金补贴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四优先”原则,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步伐。全面科学地制定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公交路网,增强公交运行能力,改善公交服务质量,提高公交的覆盖率、班次密度和准点率,形成布局合理、高效快捷的公共交通系统,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绿色环保、安全可靠的优质公共交通服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1.

政府主导原则。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民生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确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工作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对公交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

2.

综合发展原则。

统筹协调发展公共交通体系,加快发展大容量快速公交

(brt。

系统。

)

和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有序发展出租汽车,构建以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互为补充的城市大交通系统。

3.

统筹兼顾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公交,既要立足于解决当前公交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于长远发展

既要大力改善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现状,又要加快城镇公交一体化步伐,构建中心城区、镇、村三级公交网络,促进城市公交发展水平稳步提升。

4.

绿色环保原则。

以节能减排为重点,以建设低消耗、高效率、大容量的绿色公共交通系统为方向,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使用,走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发展道路。

5.

改革创新原则。

明确公交事业发展的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公交服务的企业化运行机制,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公交企业改革和内部运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公交企业的营运能力和服务水平。

2020。

年,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全面确立,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公交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运输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显著增强,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与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市、区大线路大运量公交车和区域内小循环小运量公交车的城乡一体、服务均等的公共交通体系。

1.

大力发展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

加快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环保性和舒适性。

2016。

年新购置的城市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到。

2017。

年,完成现有燃油公交车辆更新淘汰。到。

2020。

年,实现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量达到。

14。

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

60%。

左右。

2.

加快场站设施建设。

根据经济区划调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完善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站、停靠站和首末站建设,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设施配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快城市加气站、充电桩和充电站规划建设,按照丹东市加气站、充电桩、充电站布局专项规划,在不改变公交场站功能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交场地资源,建设加气站、充电桩和充电站,满足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发展需要。建设

lng。

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站,满足。

lng。

公交车车用气瓶的检验需求。实施美化亮化候车亭工程,要逐步改造公交站亭,力争。

2017。

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3.

实施路权优先。

在城区双向

6

车道以上的主干路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双向。

4

4

公里。建立公共交通专用道监控系统,严格查纠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对有条件的路口试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尽可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路口的停留时间。

4.

建设智能化公共交通。

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建立以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公共交通调度指挥中心,将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纳入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和公共交通手机查询系统建设,积极推广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应用。到

2020。

年实现城市不同交通方式和跨市城市公共交通。

ic。

卡的互联互通。

5.

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根据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群众出行需求,有序开通、调整公共交通线路,扩大公共交通线网覆盖面,完成城郊公共交通车辆的集约化改造,积极探索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票价体系,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在新老城区,根据丹东道路条件,因地制宜,建设大容量、环保型快速公交。

(brt)。

稳步发展轨道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干线运营速度和运输量。

2020。

年,逐步建立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网络。

根据《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丹东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的要求,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将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等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要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对五龙背镇、金山镇、九连城镇、新城区等地区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将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配套工程,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新建小区、开发区、商务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要根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同时具备公交职工就餐、饮水、休息、如厕等附属功能。没有配套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由住建、公安、交通部门共同审批把关,按照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结合道路及周边用地情况,合理设置停靠站、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场站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立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分流过街人流,提高车辆运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要本着“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市财政局统筹确定年度公共交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

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政策扶持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银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

核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状况,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和额度。对承担社会福利减免票

老年人、盲人、义务兵、伤残军警和学生等。

)

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年度给予足额补偿。

对实行低票价、经营冷僻线路、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增加的企业成本,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公共交通运价的制定,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

为促进公交企业的公益性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机制的形成,出台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规范企业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公交补贴监管机制。逐步解决公交企业税费、社会保险等历史欠缴问题,保持公交行业稳定和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新能源车辆性能检验等技术标准,构建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服务,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服务质量。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调控机制,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合理发展汽车租赁、包车客运等交通服务方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手段,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商务、旅游等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实行公共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交通部门和公交企业要立足丹东实际,制定公共交通运营规章制度、行业标准规范、管理考核办法,逐步使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坚持从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严格按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全面规范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运营中的行为,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9

3

周确定为“公交出行周”。

按照公交公益性质、特许经营、规模发展的思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运营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切实增强企业的效益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引领丹东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能力强、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干部职工队伍。建立职工工资与社会效益和社平工资联动机制,根据公交职工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福利状况,提高职工合理的工资水平,逐步达到或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线。公交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用工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侵占和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运营秩序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对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配合公共交通各项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社会氛围。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合力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定公交发展的目标,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制订城市公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纳入政府重要议事议程,并由交通部门组织实施。

丹政办发〔。

2008。

42。

)

同时废止。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七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xx〕29号),进一步缓解城区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公交都市为契机,树立“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发展框架,遵循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公共交通全域统筹,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围绕“东城提速、西城优化、北城加密”战略,不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公交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现代有轨电车等多种形式的大容量公共交通,建设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点覆盖率,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努力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慢行交通为补充、特色公交为亮点的公交发展模式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快速便捷、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公交服务体系,将青岛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公交都市示范城市。

到20xx年,力争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1%,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2%,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时速达到18公里,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3标台,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66%,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93%,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34%,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支付卡使用率达到70%。

到20xx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基本全覆盖,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5标台,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80%,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100%,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40%,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支付卡使用率达到80%,城市轨道交通建成线网超过170公里。

(一)提升规划调控能力。结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交场站规划、公交专用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群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能力。各项规划要以青岛市全域为规划范围,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枢纽布局,建立现代城市换乘系统,优化公共交通方式功能结构,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地铁办)。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存量挖潜改造提升、增量强制规划配建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风亭、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落实公交枢纽场站建设用地,加大公交枢纽场站建设投资力度,在公交枢纽场站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规划建设公交车辆加气、加油、充电等配套设施。对已规划的公交枢纽场站应尽快列入建设计划,及早开工建设,方便运营调度、线路开辟和市民乘车,提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以及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的衔接,推进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相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设施建设,提高换乘效率。城市规划区内,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及公共交通发展需求,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前期审查和后期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车辆装备水平。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规划建设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低能耗、低排放、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应用,提高大容量、低地板公交车辆和空调车等车辆的使用比例,提高车辆舒适程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完善公交车辆技术准入和维修检测制度,保障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积极开展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快建设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已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交企业运营亏损。(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

(五)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六)保障公交路权优先。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单向3车道及以上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辟建公共交通专用道,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行为的执法力度。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

(七)推进智能交通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改造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将公交智能化建设纳入城市信息化建设体系,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努力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综合交通“一站式”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和跨市域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八)规范公交企业管理。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积极推进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公共交通资源。组织开展公交企业和职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加强司乘人员职业技能和道德培训,提高职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强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城市公交企业文化建设。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保障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加大公交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公交专业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机制。大力宣传和推行《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红飘带”精神,培养和宣传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个人,做到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环境优美,使公共交通成为展示城市文明的窗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明办)。

(九)完善价格补贴机制。遵循补贴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成本监审,核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科学界定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和区市财政给予补贴补偿。加大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不同线路间的衔接,完善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提高换乘比例。(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

应急预案。

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严格实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

规章制度。

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安全,强化风险评估与防控,落实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开展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乘客安全乘车行为规范和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手册,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竞赛、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铁办)。

(十一)推进公共交通统筹发展。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促进城乡客运资源共享。加强城市公交与道路客运班线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广度,增加服务深度,使更多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十二)加快公交都市创建。科学编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完善在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对公交都市创建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和保障措施。各区市应参照青岛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模式,组织辖区内开展“公交都市示范区”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一)健全法规标准。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落实国家关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规章,研究出台青岛市地方性配套法规,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应急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完善车辆装备、安全应急、运营服务、智能化、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充分采纳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大政府投入。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优先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在5%以上。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保养场、调度中心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的更新和设施维护。对公共交通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以及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电价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

(三)推行综合管理。根据城市交通供求状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加强资质管理,制定安全和服务标准。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出租汽车空驶。规范汽车租赁、包车客运、定制公交等交通服务方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手段,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商务、旅游、通勤等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的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全过程,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

工作计划。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牵头建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公交企业和各有关区市政府为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区、市政府)。

(五)严格监督考核。市交通运输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准则,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进行跟踪评估。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公共交通企业在安全性、快捷性、舒适性、方便性等方面的情况,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资源向集约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集中。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八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使用比例,采用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保持其性能完好、整洁干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九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运营方案、公共交通车辆、停靠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二)经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确认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

(三)技术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组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船)时间、线路配置车辆(船舶)的数量、型号、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经批准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取消线路运营权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4至8年。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运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作出是否续签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等进行调整。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其结论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补偿或补贴的依据。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是一个地区城市形象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以较少道路资源运送较大量乘客、增强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集约发展的需要,是降低广大群众出行成本、节约出行时间、提高出行效率的需要,是推进节能减排、实现低碳运输、改善城市环境的需要,必须放在突出位置。

坚持公交优先,就是坚持百姓优先。建市以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和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但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公交出行不便、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对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理念,推进改革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在公交规划、设施建设、政策扶持、运营体制、运力投放等方面,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理念,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策扶持、市场互动等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公交基础设施,优化城乡运营结构,实现公共交通统一线网规划、统一场站建设、统一运营管理、统一考核标准,尽快建立起与城市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节能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

“十二五”末,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及各县初步建立以市(县)为中心、乡镇为节点、站场为依托,多种交通方式相互衔接,线路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新格局,形成城市、县乡(镇)、乡(镇)村之间衔接有效的城乡客运一体化网络,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与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市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

15。

标台以上,各县。

14。

标台以上,公交运输能力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市区公交出行分担率。

35%。

以上,各县。

25%。

以上,公共交通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城乡客运一体化覆盖率。

100%。

;市区建成。

ic。

卡、车载。

gps。

监控系统,并试点与公交场站、调度指挥中心之间信息联网,逐步实施公交智能化管理。

“十一五”公共交通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推进情况,优先修订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维护公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科学规划、相互衔接原则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路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科学性二是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原则公共交通规划不仅要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共交通现状,更要充分考虑宿迁未来尤其是

“十二五”期间实现更大突破对公共交通的发展需求,超前谋划,为今后一段时期公交发展留足空间。三是城乡统筹、线网一体原则。立足城乡客运一体,统筹布局公交线路,实现城乡对接,并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以及对外交通的协调衔接,实现零距离换乘。

根据公交规划,调整线路走向,优化线网结构,增加线网密度,不断提高公交覆盖率,减少公交盲区,实现路通车通目标市区及三县城区内双向六车道以上的道路,符合条件的都要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合理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车辆的路权分配关系,提高公交车辆运行效率大力实施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符合通车条件的行政村全部通上班车,允许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公交车辆进入中心城区经营,确保农村居民单次出行直达乡镇,一次换乘到城区

按照以人为本、经济实用、富有特色、体现形象的要求,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商业集中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客流集散地和城市主干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候车亭等设施,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公交保养场、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新建(改造)的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配套场站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经规划部门审定后,纳入当地年度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交建设单位实施。

“十二五”期间,市区及三县都要配套建设公交调度指挥中心、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以及加气站、充电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各开发区要预留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每个中心镇建有一个农村客运站,每个行政村建有一个招呼站或候车亭。

公共汽车作为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各地应大力发展,将公共汽车作为公交主力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旅游景点、乡镇和农村等功能区延伸,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出租汽车作为补充形式,对非流向性、非时段性的城市客流运输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合理确定运力规模三轮车作为特定时期特定交通工具,应按照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局部限制、逐步减少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启动建设轨道交通

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前提下,引进市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加快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规范有序的大公交格局。

对国有公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交通运输部门代表政府对公交企业持有一定股份,鼓励同城公交企业相互参股,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个人等多种资本投资参与公交建设和经营允许和支持市区及三县以城市为单位,实行公交经营一个主体或多个主体并存的运行体制,按照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对现有公交企业兼营其他业务的,必须将其公交业务从公司综合业务中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公交经营企业,明确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产权属及相关权益关系,实行公交业务专业化,使公交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公平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以公司化、规范化、集约化为主导,加快现行公交经营机制改革。对企业挂靠、承包的公交车辆在

“十二五”期间分年度、按比例完成公司化改造,对新增(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对市与县、县与县、县与乡(镇)之间的线路,鼓励选用公交车型,实行公交化运营模式;对乡(镇)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村之间的线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的运营模式。

公交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申请从事公交业务经营的,严格审查其经营资质、安全技术、服务质量等条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择对经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考核不达标以及擅自转让公交线路、车辆、场站设施等经营权的经营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由于公交公益性强、覆盖面广、运营成本高,为保证公交正常运行,对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改造、经营亏损等,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将公共交通投入纳入市、县(区)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列入年度预算,以不低于省规定标准,逐年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经济补贴补偿机制,对新建(改造)的公交场站、企业新增(更新)符合标准要求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车辆及其配备的智能化设施,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对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线路补贴、公益负担(包括

70。

岁以上老年人、学生、盲人、伤残警察、军人、市级以上劳模、高新技术人才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给予专项补贴补偿。

对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政府公益性用地供地方式,优先供地;经营性公交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供应。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合理调整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票价之间的比价关系,鼓励有条件的线路推行公交一票制,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公共交通票价调整实行听证制度,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市权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地方征收的相关基金,涉及公交运营及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产的相关税费,财政、物价、地税、住建、公安等部门给予减免支持。对不能直接减免的,按

“先征后奖”方式予以支持。

公交站亭广告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公交事业发展。对已有站亭,广告收益主体和支付渠道不变。需要提升改造的,如原实施主体愿意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改造的,仍由原实施主体实施改造,广告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原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期及原实施主体不愿意改造的,政府收回广告经营权另行公开拍卖,并进行改造。对政府投资新建站亭,由政府明确实施主体,广告经营权属政府所有,公开拍卖。对公交企业自筹以及政府补贴购置的车辆,车辆广告经营权归公交企业所有;对企事业单位出资购车支持公交经营的,车辆广告经营权归购车单位所有。公交广告发布与设置按政府有关要求和规定统一管理,广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立完善的公共交通行业监管考核体系,促进公交企业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的进一步提升。

全面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队、服务明星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颁布实施公共交通文明公约,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重点加强安全行车、准点运行、文明服务、职业道德等培训,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快打造公交服务品牌

建立健全公交运营服务监管制度及其标准体系,全面推行等级服务评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交通、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要依法严查非法营运、破坏公共交通设施、扰乱公交运营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规范公交市场运营秩序。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机制,全面考核企业公司化率、经营行为、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考核结果作为公交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获取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职能,抓紧研究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方案,认真抓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任务的落实。公安、规划、财政、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措施抓紧抓好,推动我市公共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各县依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十一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调整线路、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走向的。

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

(三)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十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消费快速增长,造成城市交通日趋拥挤,给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建设部于今年3月6日下发了38号文件,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决策,来解决城市中日益严重的交通问题。本文内容是,根据“公交优先”这一战略,结合xx市城市的基本情况,对如何具体实施这一基本战略所进行的初步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其中汽车工业的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在带来这一方便的同时也给发展缓慢的城市交通产生了严重影响。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这一问题,国外与国内许多城市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策略,比如:大力发展城市道路建设、限制城市车辆的拥有数量、提高城市中车辆的使用成本、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等。通过五、六十年的发展,公交优先这一策略以成本低、效果好等特点倍受同行业管理层的推崇。为此我国建设部于2004年3月6日下发了38号文件《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高瞻远瞩的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解决和预防我国城市中越来越严重的交通拥挤问题。那么怎样才能更好的利用这一战略,更好的实施这一战略呢?首先就要充分认识“公交优先”。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

要认识“公交优先”的含义,应先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才能更好的认识“公交优先”。城市公共交通:是以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经济方便的各种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属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公交优先”是怎么得来的呢?在上世纪60年代末,巴黎市区交通也因私人轿车的急剧发展而拥堵不堪,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极大的缓解了城市交通问题,方便市民出行。其概念是城市的市内客运交通以大容量、快速度的大公交系统为主,其他交通工具为辅的公共交通系统。其中大容量指地铁、地面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等,快速度的大公交系统包括信号灯优先,专用道优先,整体导航系统,机动性能良好的交通工具,快速便捷的上下车与付费购票设计等。

二、我国城市优先发展公交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人口的集聚增加与汽车时代的来临,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优先发展我国城市的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十三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9号),进一步缓解城区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公交都市为契机,树立“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发展框架,遵循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公共交通全域统筹,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围绕“东城提速、西城优化、北城加密”战略,不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公交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现代有轨电车等多种形式的大容量公共交通,建设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点覆盖率,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努力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慢行交通为补充、特色公交为亮点的公交发展模式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快速便捷、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公交服务体系,将青岛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公交都市示范城市。

到,力争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1%,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2%,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时速达到18公里,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3标台,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66%,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93%,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34%,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支付卡使用率达到70%。

到,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基本全覆盖,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5标台,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80%,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100%,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40%,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支付卡使用率达到80%,城市轨道交通建成线网超过170公里。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提升规划调控能力。结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交场站规划、公交专用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群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能力。各项规划要以青岛市全域为规划范围,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枢纽布局,建立现代城市换乘系统,优化公共交通方式功能结构,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地铁办)。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存量挖潜改造提升、增量强制规划配建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风亭、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落实公交枢纽场站建设用地,加大公交枢纽场站建设投资力度,在公交枢纽场站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规划建设公交车辆加气、加油、充电等配套设施。对已规划的公交枢纽场站应尽快列入建设计划,及早开工建设,方便运营调度、线路开辟和市民乘车,提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以及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的衔接,推进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相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设施建设,提高换乘效率。城市规划区内,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及公共交通发展需求,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前期审查和后期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车辆装备水平。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规划建设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低能耗、低排放、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应用,提高大容量、低地板公交车辆和空调车等车辆的使用比例,提高车辆舒适程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完善公交车辆技术准入和维修检测制度,保障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积极开展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快建设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已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交企业运营亏损。(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

(五)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六)保障公交路权优先。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单向3车道及以上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辟建公共交通专用道,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行为的执法力度。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

(七)推进智能交通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改造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将公交智能化建设纳入城市信息化建设体系,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努力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综合交通“一站式”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和跨市域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八)规范公交企业管理。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积极推进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公共交通资源。组织开展公交企业和职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加强司乘人员职业技能和道德培训,提高职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强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城市公交企业文化建设。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保障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加大公交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公交专业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机制。大力宣传和推行《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红飘带”精神,培养和宣传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个人,做到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环境优美,使公共交通成为展示城市文明的窗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明办)。

(九)完善价格补贴机制。遵循补贴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成本监审,核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科学界定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和区市财政给予补贴补偿。加大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不同线路间的衔接,完善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提高换乘比例。(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严格实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安全,强化风险评估与防控,落实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开展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乘客安全乘车行为规范和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手册,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竞赛、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铁办)。

(十一)推进公共交通统筹发展。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促进城乡客运资源共享。加强城市公交与道路客运班线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广度,增加服务深度,使更多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十二)加快公交都市创建。科学编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完善在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对公交都市创建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和保障措施。各区市应参照青岛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模式,组织辖区内开展“公交都市示范区”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各有关区、市政府)。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落实国家关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规章,研究出台青岛市地方性配套法规,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应急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完善车辆装备、安全应急、运营服务、智能化、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充分采纳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大政府投入。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优先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在5%以上。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保养场、调度中心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的更新和设施维护。对公共交通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以及“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电价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

(三)推行综合管理。根据城市交通供求状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加强资质管理,制定安全和服务标准。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出租汽车空驶。规范汽车租赁、包车客运、定制公交等交通服务方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手段,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商务、旅游、通勤等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的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全过程,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计划。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牵头建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公交企业和各有关区市政府为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区、市政府)。

(五)严格监督考核。市交通运输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准则,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进行跟踪评估。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公共交通企业在安全性、快捷性、舒适性、方便性等方面的情况,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资源向集约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集中。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十四

依据该市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势在必行,为缓解市区交通拥挤问题,根据“公交优先”的战略决策,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观念。

在整个城市交通体系中,要树立“公交优先”的意识,在法律和政策上扶持公共交通,在体制改革上引进竞争机制,做好规划和管理研究,使得公共交通优越于其他交通方式,从而达到优先发展的目的。“公交优先”不仅局限于道路空间管理上的优先,而应该综合考虑,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分析。从目前状况看,虽已在几年前就提出了“公交优先”政策,但实际成效甚微,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对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认识不够,对公共交通自身的规律和特性认识不够,管理部门和道路使用者缺乏“公交优先”意识。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道路管理者与使用者的“公交优先”意识,同时加强公交系统司乘人员的行业素质教育,使得公交形象深入民心,这样才能使城市交通环境加以改善,使人们自觉使用公共交通方式,形成个体交通与公共交通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公交先行。

公交事业具有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特点,企业经济效益不明显,在运营前期出现亏损是非常正常的,因此,须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来扶持公交发展。如减免税费(包括减免养路费、建设基金、先行工程费、过路、过桥费等)减轻公交企业的负担,建立公交优先发展基金等。

(三)建立健全管理我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法规体系。

在国家、省关于城市客运市场的法律法规出台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公交客运市场管理办法在客运管理中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关于公交客运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国家、省有关于公交客运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尽早实现以行政管理理为主,逐渐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相结合,并向以法律法规管理为主的转变。健全责权一体的管理机构。在明确客运办编制及职能的同时,组建立客运市场管理稽查队伍,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

(四)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标准体系。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技术指标,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公交车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确定统一标准。投入运行的基础设施与车辆要严格按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五)强化城市规划对城市公交优先的作用。

公共交通发展的申论范文范本篇十五

各会员企业:

自二〇〇九年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划归省交通运输厅管理以后,我省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领导,不断加大对公交事业的投入,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呈现了快速发展、亮点纷呈、硕果累累的'可喜形势。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省已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列入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省交通运输厅正在制订《关于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并拟召开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为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在本会第九次会员大会讲话精神,全面总结交流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经验,推进“十二五”时期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现对各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情况进行调研。请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支持配合,组织有关人员提供如下材料和相关文件: 一、2017~2011年以来公交企业发展的概况;填写公交企业基本情况(附表一)。

二、总结材料。在企业发展、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运营服务、节能减排、推广新技术、新能源应用、创建文明、加强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做法、成果及经验,以及“十二五”时期促进公交优先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措施。

三、专题论文报告。主要是各级政府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企业领导、专家对行业或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专题论文、案例分析及影视资料。

请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本会秘书处,并将其电子版发到本会邮箱。

附表一:公共汽(电)车企业综合统计表1

轨道交通企业综合统计表2

出租汽车企业综合统计表3

轮渡企业综合统计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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