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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怎么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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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怎么写(7篇)
2023-01-16 12:38:31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一

你单位诉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本院 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本院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 月 日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二

(一)案件事实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邓x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xx刺死,同时将与邓xx同办公室的黄xx刺伤。邓xx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xx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1)涉案人员

邓xx: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xx: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xx: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

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xx、黄xx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xx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xx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黄xx以为邓xx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xx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xx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xx的要求。黄xx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xx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持过程中,邓xx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黄xx认为邓xx态度不好,尾随邓xx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此时,邓xx闻声进入该室,与邓xx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xx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邓xx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邓xx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xx欲起身离开,邓xx再次将邓xx推坐在沙发上。邓xx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xx刺去,邓xx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xx见状上前阻拦,被邓xx刺伤大臂。案发后,邓xx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法医检验,邓xx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

(1)邓xx被提起刑事诉讼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xx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邓xx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xx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时,邓xx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xx、副主任黄xx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xx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xx后,进入房问,向邓xx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xx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随后,邓xx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xx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人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xx紧跟邓xx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xx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xx拒绝为黄xx提供 “陪浴”服务,便与黄xx一起对邓xx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xx面部、肩部掮击。邓xx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被邓xx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xx、黄xx解释说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xx离开休息室。邓xx欲再次离开,邓xx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xx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xx再次用力将邓xx推倒在沙发上。邓xx双脚朝邓xx乱蹬,把邓xx蹬开,并站起来。邓xx再次扑向邓xx,邓xx持水果刀朝邓xx刺击,致邓xx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xx上前阻拦,亦被邓xx刺伤右臂。邓xx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xx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认为,邓xx在制止邓xx、黄xx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xx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xx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xx作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xx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xx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网友热评

1.我只想说:我们老百姓很可怜!命比草贱。我们正被忽悠。。。我们正被蹂躏!

2.巾帼女豪杰 我能明白你 也能理解你

3.在这里,我们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绝望,在您们眼里,那都是无知、可笑、无用的表现,我们只有期待,用我们的双手,送您们去那一个世界,因为我们坚信,不管是上帝、如来、玉皇大帝还是观世音,他们再也不会把我们和您们放在同一个世界,您们去天堂,我们愿意去地狱,只要离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4.你们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们没得说。

5.有钱就是了不起。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买!

6.邓xx进了看守所呀?也许又会糊里糊涂的死了。躲猫猫,做恶梦!!!!!!!!!!!!!!!!

三个土皇帝想去搞个异性服务,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是临幸,土皇帝土是土了点,大小也是皇帝啊。 ,还真让人说中了,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倒了沙发上,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三个人变成了两个人,要求性服务变成了要求异性服务,还多出了两个服务员。下一步这两个服务员就是指认邓xx故意杀人的证人。这样邓xx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足了...我只想提醒大家,邓xx有事,全国有事!

7.与邓xx一同去“休闲”的招商办工作人员黄xx,误认为邓xx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邓xx拒绝,双方遂发生争执。"这帮人渣可能是第一次到这种地方,不了解情况。从总体的报道来说,我不想为谁辩护,我只感觉到警方一直在努力为邓大先生在辩护,找个一些有利的证据,我只希望有好心的律师能帮帮这个可怜的姑娘

(三)综合评述

我认为,邓xx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或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合适。

在此列举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黄、邓的行为对邓xx构成不法侵害。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为,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同意最后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实害或危险都成立不法侵害。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对邓xx的拉扯、辱骂、拿钱煽击、拉回、推倒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应属于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是急迫的。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我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综合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只要侵害尚未结束,就允许采取防卫行为。我认为,所谓“急迫”的侵害或“现实的危险”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的拉扯、推倒等行为对邓xx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现实的侵害,使其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应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第三,邓xx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免受黄、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面对黄、邓的强行陪浴要求及辱骂,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时,邓xx紧迫之中挥刀行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意图。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邓xx当时是出于一种紧急状况:黄、邓是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邓xx与他们在力量上强弱悬殊;而且这两人之前还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观上对其有性侵害的意图;他们在遭邓xx拒绝后又跟踪骚扰、暴力煽钱侮辱,把她数次推到沙发上,这样的反复撕扯已足以使孤弱无助陷入绝望之中的邓xx感受到将要被强奸的紧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21 岁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静的掌握反抗的限度。此时要求邓xx明确其防卫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防卫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邓xx被两个男人几次逼倒在沙发上,人身权利受到紧迫威胁,而当时手边又无其他防卫工具,旁观者对其也无实施任何救助措施,在这种没有办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邓xx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卫限度超过侵害强度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三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周*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担任申请人周*与同类案件其余八位申请人集体诉讼的代理人,参与了申请人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

庭审时,九位申请人均提供了被申请人董事长助理20__年3月8日发出的要求申请人无原因交接工作的pdf函件(函件有被申请人公章)。在质证时,被申请人认为该公章不是被申请人所有,pdf函件不是纸质原件,不认可真实性。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20__年3月中国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各位申请人身处全国不同省市,交通受到不同严重程度的管制下,被申请人通过公司微信群而不是纸质原件发送通知是正常现象。根据证据规则,微信聊天记录在来源清晰的情况下,也是原始证据。(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4条、15条》)。庭审时,每个申请人都提供了手机用来说明微信证据的来源,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此外,本案实际是集体诉讼。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九位申请人在九个不同地点分别伪造被申请人公,章不符合客观事实。此外,在20__年3月15日交接工作之前,九位申请人始终期盼可以通过与公司各级领导正常沟通,拿到应得的工资,仍然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也没有理由为了未来诉讼之便,在20__年3月8日伪造公章。

在申请人商某的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供了年9月30日被申请人j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认命商某为董事长助理兼总经理助理红头文件的电子数据原件。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非原件、公章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但是,该证据的产生时间是年9月30日,且也是来源清晰的电子数据原件。庭审时,申请人商某也提交了手机证明电子数据原件的传送过程,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申请人商某在年9月30日为了将来诉讼之便,伪造公章的可能性是多大?依据《刑法》280条,伪造公章有刑事责任。如果该公章是伪造,被申请人怎么可能从年9月至20__年6月长达9个月时间不报警,而是让商某继续担任项目部总经理一职?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提供的带有被申请人公章的pdf文件是原始证据,公章是被申请人公章。带有公章的文件,在劳动者未辞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有充分的约束力。九位申请人就是接到了被申请人20__年3月8日发出的交接工作函件之后,又与被申请人再三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交接了工作,并提出了辞职申请。

从这个角度而言,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无疑!

在庭审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有两份带有汤某签字的证据原件,分别为汤某签字的年9月工资的发放表和汤某签字的ip项目部不同岗位工资表。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承认两份文件都是汤某亲笔签字,但是因为没有被申请人j公司公章,所以不是被申请人j公司发放工资,而是被申请人代替案外人q公司对九位申请人发放工资。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9月份工资的表头是“j公司ip项目事业部9月份人员工资核算表”,而不是q公司ip项目事业部人员工资表。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汤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签署工资文件的行为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内已生效司法判例可知,法定代表人在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行为时,即使是超越权限签署的合同和文件,也会被认为对公司构成约束力(参看《民法典》61、62条)。举重以明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权范围以内的文件肯定是代表公司所为。

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是两份工资文件的原件,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1.被申请人公司股东潘某和财务工作人员曹某是代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工资。

九位申请人已经得到的工资主要是由被申请人股东兼财务总监潘某发放,其次是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曹某发放。发放形式包括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现金四种方式。其中上班满一年的三位申请人审时提供了三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商某(也是工作满一年)在庭审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手机jpp原件以供核对。银行流水和手机jpp都可以清楚看到“潘某”和“工资”字样。但是,入职晚的员工因为工资发放形式本身是微信和支付宝、现金形式,所以无法提供银行对账单为证。

除了工资之外的社保、公积金、劳动合同等等都不是劳动者关心的根本问题。并且,用人单位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劳动者根本无法质疑。在劳资关系地位严重不平等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走对公户发放工资,通过私户发放工资就可以拒绝领取。在现今中国,以私户对员工发放工资是很多企业的常见情况。对此情况的治理,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加大对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财务审理和检查来纠正,远远不是劳动者能力范围以内之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人无法要求仲裁庭启用刑事侦查手段,调查给九位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潘某和曹某的微信实名情况和工作单位。但是,银行卡转账姓名清晰、用途清楚,也无可伪造的可能性。

2.商某只有一次将收到的工资转发给三位同事。

被申请人庭审时因为申请人拿到的工资存在不同形式,主张申请人的工资不是被申请人发放、而是商某或者案外人q公司发放,此说法无事实依据。代理人强调一点,申请人商某只是在20__年1月13日,算好了商某和其他三位四个人工资表后,将计算好的数字发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汤某,汤某根据商某算出来的数字21541元,将21541元交给分发给了其余三位员工。(申请人商某证据第17页)。庭审时,申请人商某将手机银行和手机聊天记录打开,将对应的证据逐条交给被申请人核对。在手机到场的情况下,手机jpp中的打款记录和手机微信里的转账记录属于证据原件。

商某除了给三位同事在20__年1月转过工资以外,再无给任何同志们代发工资。被申请人辩称“因为商某发过工资,足以说明他有独立用人事权和财务权,其余八位申请人由是商某招聘和发工资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被申请人股东潘某多次发放工资,同样不能说明申请人是潘某招聘来的,潘某应该对九位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因为潘某是代替被申请人给员工发放工资,不是个人行为。

3.申请人是长期稳定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

庭审时,每个申请人都将手机交给对方质证;此外,上班超过一年的三位申请人提供了建设银行银行流水作证;商某提供了手机银行jpp的原件。九位申请人其实就是按月领取工资维持生活的普通劳动者。也因为实在领不到工资,才申请了劳动仲裁。年年初,三位工作满一年的申请人正是应了被申请人的要求,统一办了建行工资卡。

代理人以申请人侯某为例:其月和20__年8月工资是现金发放;10月是商某对其转发了汤某微信给的工资;2月3月和4月,是潘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侯玉成发工资;6月7月和9月,是潘某通过微信给其发工资。全部工资数额在5000-6000元之间(有绩效考核,工资每个月不同),金额基本稳定。将近一年的时间,申请人无其他持续性收入。试问这不是工资是什么?

以上情况,请仲裁庭谅知,并理解申请人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无奈之处。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代理人认为,申请人非案外人q公司员工,理由如下:

1.q公司的成立时间

q公司成立时间是年3月13日,本案三位申请人入职时间均早于q公司的成立时间,有入职审批表为证。

2.关于名片

从被申请人庭审时提供的四张名片上可以看到,名片上四位申请人的工作地点是红星美凯龙*楼,j公司的办公地点,而不是q公司注册和办公地点碑林区火炬路*号厂房*层*区(已经提交q公司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也认可真实性)。

3.劳动者对谈成的合同,公司领导要求使用那个公章,根本无权质疑或者发表观点。

在本案中,汤某是q公司的股东,却是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九位申请人,他们是直接受到j公司的管理和支配,需要服从j公司领导各项要求的员工。换言之,q公司领导的要求申请人都不用理会、或者九位申请人可能不认识q公司的领导,但是每个申请人对j公司领导的要求必须服从。具体到劳动者谈成的项目合同盖那个公章,不是劳动者能力范围以内可以决定的事情。被申请人因为劳动者不能自己决定的事由,就否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此说法对劳动者严重不公。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谈成的项目使用q公司公章的情况可以构成业务混同的情况。而业务混动对人格混同的企业是常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即使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也不能逃避对劳动者应有的用人单位责任。此情况,请仲裁委考虑。

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合作不等于人身隶属关系。

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是依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与q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来往。但是申请人并没有去过q公司上过班,被申请人提供的名片也说明了他们的工作地点。

如果因为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与其他公司产生了业务往来,就可以抹杀劳动者与自身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关系、或者造成人身隶属关系含混模糊,最终导致劳动者的直接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逃避用人单位义务;对无权决定自己工作内容和工作来往单位的劳动者将严重不公。这样的裁决一旦生效也会造成社会上其他劳动者的困惑,因为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往来,可以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该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

综上,q公司不是九位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也不应该是本案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关于劳动者因为和q公司有业务往来、因此劳动者就不是被申请人员工的答辩不能成立!

代理人认为:在任何诉讼或者仲裁的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无论承受多大的不公和不平,维权都应当理性。将无辜或者无关之人牵扯到诉讼之内,是对与案件无关之人的消耗,也是对浪费司法资源的浪费。代理人和九位申请人均认为q公司不是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如果错列其为当事人,是对q公司和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关于申请人商某

代理人认为,除了商某以外的八名申请人与商某之间没有劳动或者雇佣关系。本案的三个申请人商某与另外两位申请人是同一天面试,同一天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有《入职申请表》为证)。商某只是20__年1月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汤某的要求下,在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三个月的情况,将汤某转过来的三个同事10月份的工资转发了一下。平时签字报销单据,他也是在部门主管处签章,从来没有在审批人处签过字。在项目立项文件中,商某是申请人,审批人是汤某。不能据此说明商某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每个报销单据,最终能不能报销,都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能汤某决定。商某只是履行ip项目部总经理职务而已。

1.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到申请人的工作地点。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好几段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已经刻盘)。从视频和照片中,可以看到申请人平时晨会、日常工作、向被申请人汤某和潘某汇报工作、汤某和潘某安排工作、20__年3月16日九位申请人交接工作的种种情况。还可以看到九位申请人庭审中提供的入职审批表和工作交接单原件。

被申请人在庭审时表示:“虽然视频和照片里可以多次看到“j”四个字,但是不能确认拍摄地点是j公司,而不是q公司;交接单上签字也都不是本公司员工,不明白她们三人为何要在申请人的交接清单上签字;交接视频中的潘某不知道是不是本公司员工,不能确认其身份。”

代理人认为这么多视频和照片,本身可以说明申请人交接工作和日常工作的地点无疑。而日常工作地点,是判断劳动者隶属于那个公司的重要依据。具体要素判断标准为:签署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2.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到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的各项内容。

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到申请人公司汤某和潘某安排被申请人工作的过程。此外,申请人侯玉成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汤某有7个群聊,和被申请人股东和财务总监潘某有4个群聊(光盘中有视频和截图),也能够表明申请人侯某一直是与潘某和汤某沟通工作长达1年之久,受到汤某和潘某的工作领导。

3.视频中可以看到,辞职当日每个申请人的《入职申请报》和《工作交接单》原件。从这个角度,也可以驳斥被申请人主张的《入职申请表》和《工作交接单》没有原件不具有真实性的说法。

以上情况,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合理判断,对劳动者的人身隶属关系做出准确判断。

在劳资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的情况下,劳动法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三)、《劳动法解释》(四)等等无一不体现出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且劳动法律关系在法条约束不明确的情况下,是遵循民事行为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要求劳动者对非因自愿而在项目合同上加盖q公司章子的行为承担后果,将严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并且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是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 证据规则标准,而不是刑事审判的“所有犯罪事实查明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疑点利益归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确凿无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要求的举证标准要低于一般民事案件。很多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基础证据,司法机关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举证的事实不存在。例如: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存在加班的基础证据,司法机关将会要求用人单位出示两年内的考勤表原件。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推定劳动者的加班主张成立!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各种劳动者可能与q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怀疑。但是,首先该怀疑其实达不到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的人身隶属关系已经达到了基本清楚的标准。综上,被申请人的辩驳既不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依法不该被支持。

在本案中,申请人只是服从被申请人j公司的要求,与q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例如盖章或者签字报销等情况,都是申请人不能控制得。但是,代理人为了进一步论证相关事实和法理,仍然愿意主动说明此情况下,全国司法审判机关(劳动仲裁委、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统一审判标准。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态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申请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因素;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附件一:《陕西省劳动争议纠纷指导案件及裁判规则》第51页;

附件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附件三:全国此类案件生效判决列表(有案号)。

代理人举例说明关联企业交叉使用劳动者,可能存在的情形:

例如:假如有一个劳动者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掌握行业内的核心技术,而甲所属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好几个关联企业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在现今中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与寻求和更多商业伙伴合作或者化解经营风险,这是常见现象。甲的老板乙需要甲在好几个关联企业中不断变换在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而甲则是为了保住工作,也为了和老板乙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得不接受其安排,在几个公司之间交叉提供劳动。

有可能在此期间,a公司对甲发过工资、缴纳过社保和公积金,b公司为甲发过大额奖金,c公司为甲提供了办公室并配车,d公司让甲对外签署过合作文件并出席与其他企业合作的重要场合。

假设甲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发生了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况;a公司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劳动者其实不是本公司员工?这种情况下,交叉轮番使用劳动者的几个用人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是不是都可以扯皮推诿,均主张劳动者是其他单位的员工,与本公司无劳动关系?因为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是关联企业,所以每个企业都能够轻松拿到有其他单位使用过这个劳动者的证据。

劳动者被派到不同公司劳动其实并非因自身的主观意愿,最后却需要承担几个用工主体之间均推卸责任、都认为劳动者是其他公司员工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会承担因非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将对劳动者将会严重不公。

因此,现行司法实践中,发生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交叉使用劳动者的情况下,赋予劳动者自行决定向那家用人单位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权利,此做法即符合法理、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庭审的时候,被申请人提供了很多q公司的文件原件,并且指出“汤某是q公司股东,汤某签署申请人的工资文件是代替q公司所为,每次发工资被申请人都是代替q公司发工资,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交接工作也是代替q公司接受”。此外,劳动仲裁委组织调解时,被申请人表示如果劳动者只要工资而放弃一切其他要求,申请人可以告知q公司发放工资。还有,申请人谈成的合同,被申请人加盖了q公司的公章等等情况。

代理人认为,以上情况均可说明q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密切关系,有可能构成关联企业。但是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的九位申请人曾经在j公司和q公司之间交叉提供过劳动,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逃避其对劳动者应该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的理由。

依据被申请人的逻辑,曾经对关联企业交叉提供过劳动的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每个企业均可以要求确认与该员工没有劳动、无需承担工伤责任。劳动者势必求告无门,承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

九位申请人其中有四位是持续四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剩下五位是持续三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九位申请人始终坚持理性和被申请人领导沟通,承诺被申请人只要发放工资,不愿将此事诉诸法律。

但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汤某始终没有一个正常的沟通态度,前期表示没钱付工资,后期让劳动者想怎么维权就怎么维权。九位申请人能尝试过的各种沟通方式均失败后,不得已这次走上劳动仲裁的司法程序。

九位申请人在疫情肆虐、全国劳动力市场普遍低迷的情况下,被迫交接了工作,走上社会。他们艰难自强、从未自弃,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期盼仲裁委的公平裁决。代理人恳请仲裁委充分考虑:本案是集体诉讼,九位申请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如果得不到公正裁决,将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

请仲裁委依法充分查明事实,为劳动者主持正义,关爱弱势群体,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四

杨锡怀案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查处的首例省级纪委监委领导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邱大明案件是国家监委成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的第一起纪检监察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两起案件的查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和“刀刃向内、不护犊子”的政治要求,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具体行动。对于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绝对忠诚于党、严守纪律底线、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围绕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代表纪委监委班子对照检查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集中学习安排较少,个人自学不规范,学习成效不明显。在支部开展集中学习时,未能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的特点加强对纪律和规矩的学习把握。班子成员开展自学不规范,有时间了就学一学,工作忙了就往后推,有的党员干部对“学习强国”app仍不够重视,学习质量参差不齐。虽然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做到对党忠诚,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严明工作纪律方面。

一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纪律意识不强。随着机构改革后纪委监委编制增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繁重,原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我们又从各部门陆续选拔了一些新同志充实到队伍当中。但很多同志没有接受过纪检监察工作系统培训,大多靠老同志在实战中传授经验,工作纪律意识不强,在程序性、方法性问题上还存在缺陷。个别老同志认为自己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在工作纪律方面不存在问题,对新印发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不深入,对省纪委“十不准”要求也未能全面掌握,被“围猎”的风险依然存在。

二是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力度不足。大多数时候都将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放在了案件查办、专项整治等方面,对日常监管不够重视,在红脸出汗、“治未病”上力度不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还不充分。对纪律的约束作用有限,开展工作纪律突击检查、交叉互查次数不多,推动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力度不够。

(三)讲政德修政德方面。

纪委监委班子能够讲政治、顾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树牢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但有时受“人情社会”干扰,在工作之余也会参加一些聚会活动,虽然都是正常的交往,但也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提高政治敏感性,防止社交关系异化,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必须以杨锡怀、邱大明等违纪违法案件为诫,坚决防止搞“师生圈”“校友圈”“老乡圈”等团伙主义,出现责任田里充当“老好人”,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

(四)带头锤炼作风方面。

班子成员在带头锤炼作风方面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下基层较少,大部分时间都在办公室工作或参加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脱离群众的问题。个别时候对自己要求还不够严格,偶尔也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对分管同志的监督约束力不足。向基层部署工作时有时未能考虑到实际情况,一味下硬任务,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也有所存在。

(一)政治理论学习有所松懈。

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认识不到位,偏重于业务工作,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常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放松理论学习。纪委监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对其思想动态是否出现波动、理想信念是否出现动摇未能及时予以关注和正确引导。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政治建设还有待加强。

(二)政治纪律监督有待强化。

纪委监委机关对自身担负的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认识不全面,落实不到位,在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时怕越权越界,畏手畏脚,在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时对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力不强,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能及时开展“回头看”。

(三)宗旨意识有所弱化。

班子成员的宗旨意识有所弱化,对基层基础情况了解不多,长时间在办公室工作,考虑如何对上级负责、向上级汇报的时候多了,深入群众了解难处、对群众担当的时候少了。要时刻谨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的必修课,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视,确保按要求填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遵守党的纪律、听从党的指挥、接受党的考验上升为政治自觉,提升政治修养。

(二)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政治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七个有之”问题。加快推进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杨锡怀同志违法违纪案件再一次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执纪者必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纪律约束。必须严格坚守纪委监委政治机关定位,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层层落实“一岗双责”,严防“灯下黑”。

(四)加强作风建设,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转变工作作风,班子成员带头下基层开展调研,深入群众中间了解百姓诉求。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防“四风”反弹回潮,部署工作时要考虑到基层实际困难,尽量减少基层负担。拓展正风肃纪监督,坚持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与基层惩治腐败结合起来,以正风肃纪监督的实际成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聚焦群众痛点难点,努力破解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围绕“解放思想、提升能力、转变作风”活动,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开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在扶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服务漂浮等问题,以及基层干部工作敷衍、吃拿卡要、冷横硬推等问题,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五

郭清宏,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宁国人,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年11月加入九三学社,2004年当选广东省政协委员,案发时任广东省地质局下属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副主任(副处级)、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站(以下简称“珠宝检测站”)站长。

2014年11月27日,省监察厅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对郭清宏违反政纪问题立案调查。11月28日,经省监察厅批准,对郭清宏采取“两指”措施。2015年2月10日,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郭清宏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如下:一是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郭清宏任珠宝检测站站长以来,私设“小金库”涉案金额约1.68亿元,情节十分恶劣,郭清宏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二是私分公款,郭清宏本人分得560万元。珠宝检测站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测试中心)批准,用截留检测款形成的“小金库”私分奖金,2003年至2014年期间郭清宏个人分得560万元。三是公款私存,从中贪污公款5162.6067万元。

郭清宏以珠宝检测站工作人员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来存放检测费等收入,达到向测试中心隐瞒经营收入的目的,从中贪污公款3079.6067万元。另外,通过大量存放现金,随意支取贪污公款2083万元。四是使用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涉案金额757.1388万元。郭清宏利用前述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8处,涉案金额757.1388万元。

五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郭清宏伙同曹姝旻(珠宝检测站副站长,另案处理)等人为了逃避罪责,组织指挥、亲自参与和指使他人销毁“小金库”涉及的财务资料,涉及金额约1.68亿元,情节十分严重。六是挪用公款。2002年7月,郭清宏挪用公款27万元,替曹姝旻支付购买广州某处房产的部分购房款。七是违规开办私人同行业公司。郭清宏违反有关规定,牵头开办了广州某珠宝贵金属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小官巨贪”。 郭清宏作案时为正科级,案发时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其所主持的部门为省地质局下属三级生产经营单位(珠宝检测站,二级事业法人单位),个人和单位级别均不高。但郭清宏利用珠宝检测站站长职务之便,长期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金额竟高达1.68亿元,贪污公款5162.6067万元。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在省直单位的下属机构中实属罕见,是“小官巨贪”的典型。

二是作案时间跨度长。自2003年起,郭清宏便利用珠宝检测站收取的检测款私设“小金库”,至案发跨时12年。其中,2003年至2010年8月期间,先后向公款私存的21个账户存入检测费、培训费等共计6040万元。2010年下半年后,郭清宏本人或授权下属直接到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各地办事处直接提取现金,并将大量现金存放在出租屋及本人办公室内自由支取。

三是作案手段隐蔽、疯狂。郭清宏把珠宝检测站当成自己的“私人公司”,完全不受上级监管,一个人说了算,任意支配,肆意妄为。先后利用自己、下属、客户的20多个银行账户私存公款,以及通过大量存放现金的形式,随意挪用支取、贪污公款超5000万元。

为掩盖罪行,郭清宏多年来一直严禁本站员工擅自与上级单位(测试中心)任何人员接触,“违者立即开除”,并要求所有员工对外口径一致,形成内部堡垒,企图“密不透风”。为逃避罪责,郭清宏从2011年起,不定期亲自或指示下属删除财务资料、销毁账册凭证,尤其是2013年珠宝检测站被省地质局审计部门审计期间,郭清宏更是疯狂销毁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以及电脑硬盘存储的所有财务资料数据,企图逃避甚至对抗调查,情节十分严重。

(二)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郭清宏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之所以发生,除了其本人目无法纪、理想信念丧失、欲壑难填等根本原因外,还包括一系列外在诱因,即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及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问题。

一是无视法纪,理想信念彻底滑坡。身为领导干部、一站之长、政协委员,郭清宏长期以来不重视政纪法纪学习,毫无法纪观念和规矩意识,毫无自我要求和约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极度扭曲,贪欲膨胀。崇尚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缺乏自律又逃避监督,疯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上面有人不会出事,瞒报单位经营收入,藐视法纪销毁财务凭证,长期大量贪污公款,最终坠入犯罪深渊。理想信念的滑坡也导致其在行动上、生活中日益奢靡享乐,郭清宏利用贪污的巨额公款,先后在多地购买住宅、写字楼、车位等,购置各种昂贵珠宝玉石,其中仅购买单颗宝石便花费超百万元,奢靡程度令人咂舌。

二是挥霍权力,完全不受监督约束。作为珠宝检测站的“一把手”,郭清宏“家长式”作风严重,把珠宝检测站完全当作自己的私人档口进行经营,完全游离于上级的监管之外,毫无接受监督约束意识。郭清宏(伙同曹姝旻)对该站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该站在省内各地下设的20多个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具有高度的、自由的决定权,包括办事处的设立或撤销、合作经营方选择、站点人员招聘、设备仪器采购、检测业务登记审核、检测款收入存放使用、财务会计账册编造等“一条龙”运作都自己做主说了算。

此外,测试中心原主要负责人冯超(另案处理)是曹姝旻(珠宝检测站常务副站长)的丈夫,对珠宝检测站的日常管理运作采取有所偏颇和袒护的态度,测试中心其他班子成员难以过问和不敢监督,测试中心监察、审计部门介入珠宝检测站的内部监管更是难上加难。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郭清宏利用单位管理与监督上的漏洞肆意挥霍手中的权力,欺骗上级主管单位,瞒报经营的检测收入,截留站点的收入资金,大量侵占公款。

三是管理粗放,单位经营运作以包代管。珠宝检测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隶属测试中心的二级事业法人单位,统一采用测试中心制定的以承包收入任务的经营管理模式。但测试中心本部对珠宝检测站人、财、物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是放任不管,尤其是对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办事处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导致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多个办事处长期游离于测试中心本部的管理和监督之外,存在管理运作缺失制度约束,只求完成定额上缴经营收入,缺乏财务收支的监管等漏洞。各办事处的检测业务未经登记审核,检测费经营收入也不开发票。

该中心本部对珠宝检测站各办事处选择的合作方的情况也一概不知,郭清宏利用此漏洞编造虚假的合作经营,订立对付上级的虚假合作协议,骗取截留公款。同时,珠宝检测站的人员管理严重不规范,全站实有员工近200名,但在测试中心人事部门备案管理的只有50多名,有的办事处雇了10多名员工,只有2名与测试中心本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他人员都是以虚假“合作方”的方式聘请任用。

办事处员工只对郭清宏等人负责,言听计从,对外口径一致,形成了“内部堡垒”、“攻守同盟”。综上所述,珠宝检测站其实就成了郭清宏等人的“私人企业”,各办事处其实就成为郭清宏等人的“私人档口”。郭清宏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最终积重难返,铸成大错。

四是监督缺位,上级单位的监管形同虚设。多年来,珠宝检测站的直接上级(测试中心)的财务部门仅对该站定额上缴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对该站在检测业务中收取的现金或没有上缴的资金没有监控或控制不全,在财务账目设置上一直分不清上缴的经营收入来自哪个办事处,各办事处的经营效益如何也不进行考核和过问,没能有效发挥财务全覆盖及统一管理的作用,郭清宏等就是利用检测费不开发票、测试中心财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珠宝检测站各办事处的实际收入等漏洞,大量截留各办事处收取的经营检测费用,公款私存,挪用侵吞公款。

同时,测试中心长期以来对地质实验测试工作,尤其是珠宝检测业务预防腐败工作的形势研判不足,自认为地质实验测试机构是“清水衙门”,存在“检测是一门技术活,是服务性工作,利润低、赚钱少、总量小”的观念,长期弱化建章立制工作,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教育也抓得不紧。

因此,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方面只满足于开会、传达文件、签订责任书“三个样板动作”,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不严,对苗头倾向性问题未能抓早抓小,对腐败行为警觉性不高,缺失自我防范和自律意识,测试中心职工群众中对珠宝检测站员工的收入早有议论,对该站的市场经营收入和员工的实际收入存疑,反映也不断,测试中心获悉后虽也曾对有关情况进行过调查了解,但大多采取应付的做法,加之珠宝检测站员工上下口径一致,没有发现实质性证据,平时调查也只是点到即止。

郭清宏私存、贪污巨额公款一案,是“小官巨腐”、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一桩大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教训也是深刻的,发人深省。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和严惩腐败相结合,需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做到坚定理想信念,不越红线,守住底线,筑牢防线是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违纪违法的根本所在。要把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任务,做到教育更有针对性、更有警示震慑性,使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都能自觉适应从严管理与监督的工作约束。

明确重点,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案发单位和全局系统要从这次地质局系列腐败案件中认真反思,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案发的原因有哪些;针对制度上的漏洞要抓好哪些环节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组织纪律教育、政纪法纪教育,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充分利用发生在本单位本系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论纪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增强教育实效。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结合各单位实际,扎实做好立规矩、建制度、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等制度的建设,加快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大额资金使用、人事管理、设备仪器采购、合同管理、违反财经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推进规范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按制度经营、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通过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广泛征集干部职工意见等方式,制定、健全、优化一套合法合规、以人为本、上下认同、行之有效、针对性强、可操性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各单位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好头,以自身严格执行制度的行为,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彻底解决以往不拿制度规定当回事、我行我素的任性行为,对违反者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和让其付出代价。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使领导干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始终坚持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坚决克服班子成员之间“老好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一把手”要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班子成员既要相互尊重,维护、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敢于提醒,。把监督当成班子成员间、领导干部之间一种防止犯错的“援手”,时常拉一拉,促一促,拍一拍。

其次,强化职工群众监督,完善事务公开制度,把本单位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职工干部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再次,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纪委要强化双重管理,加强对同级及下级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同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

抓住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把监督寓于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的严格管理之中,要让大家认识到平时的严格律己和监督是在保护干部,不要出现一旦犯错悔之已晚的情况。此外,加强审计外部监督,审计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早纠正问题、避免重大错误的有效手段。要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加大审计力度,定期对本单位及下设机构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六

【案件情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范本七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手段,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为重点,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广泛地号召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最大限度遏制命案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断巩固和发展和谐康普的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坚决确保“三个不发生”:坚决确保不发生命案;坚决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案件;坚决确保不发生有影响性全乡治安大局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通过整改命案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2020年平安建设重点工作全面高质量落实,确保在命案防控方面,实现2020年命案发生数同比下降,力争不发生命案,不发生群死群伤的案件,全乡命案破案率达95%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命案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由和慷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重点

以预防和减少可防性命案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抓源头预防,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有效防控婚烟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落实居家监护责任,有效防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加强出租房屋、公共娱乐场所等服务业和重点行业治安防控力度,有效防控酒后杀人、激情杀人等命案;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未就业就学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排查摸底,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控命案发生。加强命案快侦快破,坚持“命案必破”,提高对命案犯罪的震慑力。

(一)狠抓目标管理责任。按照2020年平安建设任务要求,落实好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定期督促检查,落实责任,确保平安建设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责任部门:党政办、综治中心)

(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是提高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系统的运用,督促各村、综治委成员单位及时录入、调解、回访排查出的矛盾问题,紧紧围绕家庭邻里纠纷、琐事纠纷、感情纠纷、民间债务纠纷等重点矛盾问题、全面深入开展易到发命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防止“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二是紧盯矛盾问题排查、化解、稳控情况。实行每周开展一次矛盾问题排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跟踪回访工作,随时掌握动态,对可能引发“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的矛盾问题,按照“四定三包”(定牵头领导、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化解、包反馈)的要求,及时发现,就地化解。对于本级无法化解的,迅速逐级上报,妥善应对。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可能引发个人端事件的信访信息要及时通报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并跟进工作,有效防止命案等极端案(事)件的发生。每月召开综治例会,听取黄任单位矛盾问题化解情况,掌握工作进程,督促各责任部门落实举措,确保因久拖不决而引发矛盾激化,发生命案。三是强化信访排查预测。高废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切实提高初责任部门落实荦措,确保因久拖不决而引发才盾激化,发生命案。二是强化信访排查损测。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切实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做到联防、联调、联动,发挥整体合力。加大对不安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对情绪极端、扬言报复社会或他人的来访人员,要及时通知乡政府、派出所,主动关注动向、落地核查及全力做好解释劝导,引导正确的信访途径和司法途径维护个人利益,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案(事)件发生。四是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红袖章队伍等作用,提前介入发现的矛盾纠纷,避免因情绪激动、泄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责任部门: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各村)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与救治。乡民政所要协调各村、派出所开展筛查随访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全县具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得患者底数,健全分类台账,更新电子信息系统、落实包保责任。各村要不断加强与民政所、派出所的联系,一方面,继续实施居家看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扩大居家监管精神疾病患者签约服务的模式,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无力监护或监护不力的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申请低保或予以政策范围内的救助帮扶。按时给精神病人发放药品,每月及时上报病例用药随访情况及病人死亡情况,确保信息互通,情况互明。民政所、派出所、各村要对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每月回访一次,掌握现状,视情况进行约束或收治,确保应治尽治、应管尽管。(责任部门:乡民政所、派出所、各村)

(四)加强重点人群管控和帮扶。

1.在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和帮扶方面。各村、司法所、派出所要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各村工作人员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人员、吸毒人员、邪教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全面清查摸底,逐一查清居住、工作、生活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分类施教等工作机制,防止漏管、脱管、管理不严的问题出现。建立定期跟踪回访制度,根据实际表现,适时调整管控措施,严防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加大人文关怀,大力组织技能培训,切实解决就业、就医、基本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做好安置工作。(责任部门: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各村)

2.在重点青少年的管控和帮扶方面。积极开展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调查摸底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在学龄期的可采取劝学返校等方式,开展继续教育;超过学龄期的可协调各方关系,落实就业措施,避免再次流入社会。建立定期跟踪回访制度,掌握思想动态,适时调整管控措施。建立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机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实现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零障碍”。深入开展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设立维权站,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婚法、继法、儿童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将贴切群众生活的法律知识生动形象的进行多种形式的传播,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责任部门:司法所、中心校、派出所、各村)

3.在流动人口管控方面。落实“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工作模式,派出所、各村要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依托警务室、网格管理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摸清全乡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底数,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复杂部位、高危人员摸排,全面采集、登记、核对实有人口信息,建立数据共享、实时更新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系统,强化数据分析,查询比对、关联应用。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经常性开展入户走访,通过对出租房屋信息的摸排实现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全面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眀,同时,要对外来人口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每月向辖区派出所和综治办上报情况(责任部门:综治中心、派出所、各村)

4.对其他重点人员的管控方面。各村要发挥村干部监督作用,凡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群众,扬言报复社会、家庭关系紧张、离婚独居和酒后闹事、状态异常、行为失控等重点人员,要纳入监控视线,及时发现问题,提前做好预警,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恶化。建立每月跟踪回访制度,掌握思想动态,适时调整管控措施。

(责任部门:综治中心、派出所、各村)

(五)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管控。一是强化对公共复杂场所、酒吧、网吧、出租房屋等命案多发地点或部位的监管力度,明确业主治安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遇事有人劝阻、有人报案、有人处置。二是加强对街面、公共复杂场所、学校、卫生院及周边偏僻路段、村居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布点,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三是要坚持巡警、治安民警、各村治安巡防队、义务巡防队员“四位一体”巡防模式,加强对易发案地区、场所和夜间的治安巡逻和安全巡查,每月开展清查活动,收缴管制刀具等危害社会治安的危险凶器和物品。对旅店、酒吧、洗浴、棋牌社等场所进行反复排查,开展专项打击黄、赌、毒等容易诱发刑事犯罪的违法活动。四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开辟受害人救治“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予以抢救,减少因伤致死命案。五是要大力推广和运用“微信巡防”,民警将村、社区、重点地区巡防情况在微信中得以信息分享,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掌握周围动态情况。(责任部门:派出所、各村)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网络、微博、做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推动“七五”普法进程,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使群众享受到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帮助群众提高诉讼能力和纠纷解决能力。(责任部门:司法所)

(七)加强命案攻坚和情报研判。一是强化命案攻坚。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侦破命案战斗力,切实做到到达现场快、勘查快、抓捕快,把握案发初期的破案黄金期,在最短时间内破案,确保命案发生一起破一起,有效震慑犯罪。同时,结合矛盾纠纷引发命案较多的现实,做好防控应对,减少发案。二是加强情报研判。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实战引领,针对案件高发区域、时段和重点人群,及时制定打、防、控方案,加强巡逻防范和打击处理举措,并跟踪问效。通过研判推进侦查方式方法转型,实现“更多地破小案”的目标。(责任部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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