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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一
1.1为了规范职工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指职工食堂在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的过程和标准。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服务员负责执行。
3.1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
3.2食堂每日用完后的菜墩、菜刀必须放在适量的消毒液中进行浸泡,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不能进行浸泡的不锈钢桌、不锈钢架等用具必须定期用适量浓度消毒液进行擦拭。
3.3使用后的餐具要及时的清理残渣,餐具、用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须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不得减少任何环节。
3.4回收分类:职工个人就餐完毕后,把餐具拿到残物台将剩饭倒入残物回收桶中,服务员将餐具分类回收到洗消间交给洗碗工。
3.5去残浸泡:洗碗工用百洁布刮掉餐具表面上的大部分残渣、污垢,放入浸泡池中浸泡5―10分钟。
3.6刷洗冲洗:清洗时,在水池里放入5―10/1000的`洗涤剂,将洗洁剂搅拌均匀,用钢丝球将餐具刷净。餐具清洗干净后,用流动水将餐具内外冲净残留的洗涤剂,放入控水池把水控干。对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须收回洗碗间用清水冲洗,进行消毒后,方可再用。
3.7消毒入柜:餐具沥干水汁后,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的餐具不得用毛巾、餐巾擦干。消毒后的餐具统一放在专用碗柜内,摆放时底应朝上,口应朝下,摆放要整齐,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防止用具重复污染,并对碗柜定期清洗和消毒。
3.8保洁:餐具消毒、入柜结束后,锁好柜门和洗消间门,避免人员流动引起污染,每餐售饭前半小时将已消毒餐具由固定通道传送到售饭间。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食堂管理员进行检查与考核。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储存、配送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
第七条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将登记情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营业执照、生产场所地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料。
卫生计生部门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指导和提供相应服务。
第九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选址和厂区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四)厂区内的厕所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其地面、墙壁应采用易清洗的材料。
第十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当配备更衣柜、鞋架、非手触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四)设置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配备空气消毒装置;。
(六)工作台面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七)设置加盖密闭的垃圾存储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九)工作台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十)作业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不得采用手工操作。公共餐饮具的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
公共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当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物料和仓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饮具、消毒后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设置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和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和质量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相关管理人员;。
(四)餐饮具独立包装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卫生管理规范。进入生产场所前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穿戴工作衣帽,不得佩戴饰物。
第十五条集中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对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进行包装。
第十六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公共餐饮具实施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具备检验能力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如实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出具该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报告;未经检验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出具该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报告。受委托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时,应当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索取本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证明,并对购进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是否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感观指标进行查验。不得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感观指标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
第十八条卫生计生部门在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作业场所,了解企业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进行采样。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定期随机抽检,监督和检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监督和检验中发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选址和厂区环境、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物料仓储、卫生和质量管理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以及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的,卫生监督结论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对卫生计生部门抽检不合格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应当公告召回,通知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回收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市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行年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结果由卫生计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相关信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选址和厂区环境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从业场所、设施设备、物料仓储、卫生和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无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集中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批次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以及未经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索取本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感观指标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三
为保障就餐者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病发生,杜绝食物中毒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防疫站有关规定,特制订食堂餐具、工具、用具消毒制度。
一、食堂及餐厅所使用的`餐、工、用具(盆、盘、瓢、勺、碗、称、刀、筷、铲等)必须经过高温(蒸汽)或者药物(tc101等含氯消毒剂)消毒后,方可使用。
二、餐、工、用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由各组长负责,保管按照食堂办公室制定的表格逐项进行登记。
三、食堂工作人员对餐、工、用具进行消毒时,餐、工、用具必须清洗干净,同时做好个人卫生方可进行消毒。使用高温消毒的餐用具,必须放在蒸箱或蒸车内用蒸汽蒸30分钟。药物采用tc101等含氯消毒剂时要按使用方法兑制消毒水,餐用具至少浸泡15分钟,以达到消毒效果。
四、洗刷餐用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五、消毒后的餐具、工用具必须贮存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不准用抹布(特别是未消毒的抹布)擦拭已经消毒处理过的餐用具,防止二次污染。
七、每次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要把水池、消毒池及地面等清洗干净,并对所用的抹布等工具进行全面消毒。
八、对餐、工、用具的消毒不得弄虚作假,消毒员要对其进行监督。餐、工、用具消毒后,食堂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
九、每月完后,食堂管理人员要在当月食堂餐、工、用具登记表上签字,然后交食堂存档备案。
十、如出现餐、工、用具消毒不当引起的卫生事故,要追究责任人和签字人的责任。
十一、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xx中学食堂。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四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调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调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5、开展空调及通风设施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
2、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3、空调故障、事故及其它特殊情况记录。
4、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
5、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空调及通风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五
1.消毒工作配备专人管理和操作。
2.妥善保管消毒工具和药品。
3.消毒人员要有每次消毒餐具数量,时间的记录,每餐消毒一次。
4.煮沸消毒必须在100℃沸水中3---5分钟,消毒后要做好餐饮具的保洁工作。
5.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用具不得使用。
6.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饮具保洁柜里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用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凉菜间必须定时消毒,应有专人操作,并做好共用餐桌、凳的清洗,用具保持干净卫生。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卫生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共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卫生学评价,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等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六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与厂区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四)厂区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
第七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应单独设置生产原料间、成品间及自检实验室;。
(四)在包装和成品储存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五)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便于清洗,设有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七)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
(八)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
第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检验、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清洗消毒设备运转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技术参数标准;。
(四)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如实记载、真实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不得随意涂改。
第九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包装、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使用封闭容器存放,密闭厢式车辆运输,存放容器和运输车辆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不得贮存或者运输其他物品。
第十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三)非包装间人员不得进入包装间,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包装间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所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不具备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三)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对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进行自行清洗并重复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食药、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公共餐饮具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生产车间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从业人员登记表;。
(八)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索证资料;。
(九)产品质量承诺书。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提供相应服务和卫生学评价。
第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其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抽样。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第十七条集中清洗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必须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监督,定期随机抽检。监督和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需要抽检的样品应当购买,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实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不合格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应当公告召回,通知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回收登记。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餐饮具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投诉人进行反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址与厂区规划布局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物料仓储、清洗、消毒、检验、记录、包装、运输、配送等环节卫生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上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遵守卫生管理要求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卫生计生、食药、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七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毒管理办法》,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暑期清洗消毒一次。
3、建立清洗消毒档案,消息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点、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4、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各种消毒剂、除垢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合法,除液氯和氯气外,均须获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方可使用。
5、消毒清洗后恢复供水前进行水质检测。
6、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八
1、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配备有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建立有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2、公共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专用保洁间和/或保洁橱,分类存放,标志明显。回收用后用品用具应专用回收间存放。
3、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4、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洗消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5、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已用或受污染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6、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7、供客人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其它用具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要求。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九
(一)清洗餐具时,应做到四池分开,并在水池的明显位置注明标识。
(二)餐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须做到“一刮、二洗、三过清、四消毒、五保洁”,不得减少任何环节。
(三)清洗时,在水池里放入5-10/1000的洗涤剂,注入热水,将洗洁剂搅拌均匀,再将餐具内的食物残渣和油污刮掉,放入水池浸泡5-10分钟后进行清洗,最后将餐具置于另一洗涤槽内用流动的清水冲洗干净。
(四)洗净后,凡能用蒸煮消毒的餐具等。均应进行消毒,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控制温度在120℃保持10分钟以上。凡不能用蒸煮的塑料餐具等,须用药物(一般为含氯消毒剂)浸泡进行消毒,消毒剂用量及作用时间按说明书。
(五)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已消毒的餐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能用毛巾、餐巾擦干,避免二次污染;(六)对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须收回洗碗间用清水冲洗,进行消毒后,方可再用。
(七)清洗消毒应严格按照有关工作流程进行,严禁偷减清洗、消毒工序,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八)洗碗间及消毒间必须保持整洁,卫生,明亮,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污物,易爆物品等。
(九)工作人员(领导、卫生检查人员除外)不得擅自进入清洗消毒中心工作现场,经同意的参观人员须进行双手消毒后方能接触有关设备、餐具。
(十)工作人员应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四不”(即:不随地吐毯;不在工作场所吸烟;不对着餐具打喷嚏、咳嗽;不穿拖鞋和戴戒指上班)和“三洗手消毒”(即:工作前洗手消毒;大小便后洗手消毒;搞好卫生环境后洗手消毒)。
(十一)经常接受有关部门的卫生检查,卫生工作列入当月考核内容,对不合要求的按餐饮中心有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十
一、熟食间是食品烹调后至开饭前的储存与分发的备膳专用房间,不同于一般的房间,对于消毒和卫生管理有着特殊与具体的要求,应当引起有关人员高度重视。
二、熟食间的消毒与卫生管理责任人为炊事班长,负责熟食间的消毒与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食堂值班员为熟食间消毒与卫生管理工作的执行人,负责执行和落实每天消毒与卫生工作。
四、医务医生是熟食间消毒与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员,每天检查消毒与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并承担连带责任。
五、后勤副院长史熟食间消毒与卫生管理的'领导与督导责任人,经常深入食堂与熟食间检查、了解消毒与卫生落实情况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除食堂工作人员与参与打饭的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熟食间,以防交叉污染。
七、进入熟食间的人员应在二次更衣室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严格执行消毒与卫生规定,每天对餐具用1:200消毒灵浸泡10分钟。熟食间内每天用紫外线灯消毒1-2小时。
八、每天清扫并用1:200消毒灵擦拭台面及其他物品。每周四卫生大扫除,并保持清洁。
九、严防老鼠、苍蝇、蟑螂等害虫进入熟食间。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十一
一、 洗消间采用药物消毒应设3个洗刷消毒池,专池专用,设有密闭专用的餐具保洁柜。
二、 餐饮具消毒坚持四道工序:去残渣、洗涤剂洗、净水冲、消毒。烟缸不得与餐具混刷、混放。
三、 使用氯制剂的消毒液时,必须准确配制,消毒液应密封保存。设有存放消毒液、配制工具、洗涤剂的储存处。
四、 采用药物消毒时,将洗净的餐具完全浸泡在250ppm的消毒液内保持5分钟后,用净水冲净,放入保洁柜防止二次污染。
五、 消毒液要根据消毒餐具的量定时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使之达到消毒的目的。
六、 使用消毒柜消毒时,消毒柜内温度达到120℃保持20分钟。利用消毒柜储存餐具时,餐具消毒柜一次所消毒的餐具量应能够满足一餐所用的`餐具量。消毒柜应保持正常运转。
七、 餐饮具消毒须达到光、洁、涩、干。采用药物消毒时须达到清洁干净、无污迹、无异味。
八、 餐具消毒间的水池必须专用。每天餐后必须清扫,保持地面、台面、水池干净整洁。
九、 垃圾要密闭存放,及时清理,垃圾容器要清洁干净。
范例二、
1、餐饮具洗刷消毒要以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2、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3、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5、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7、餐饮具保结柜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8、餐饮具消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并作好每次消毒登记记录。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篇十二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溶液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溶液洗、清水冲、消毒溶液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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