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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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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优秀14篇)
2023-11-20 09:21:42    小编:ZTFB

总结可以促使我们不断成长,不断进步。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对过去的事情进行回顾和梳理。这是一些经验分享,希望对同样遇到问题的人们有所启发。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一

本文以我院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对高职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学习方式与学习兴趣、学习取向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调查分析,得出了高职学生学习状况不容乐观的结论.高职学生对课堂学习普遍缺乏动力,存在基础差、有不良的学习习惯等缺点.因此,高职院校教师必须教会学生学会学习,使得学生热爱学习,最后充分享受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作者:胡玲燕厉守卫潘平作者单位:浙江海洋学院,萧山科技学院,浙江,杭州,311258刊名:文教资料英文刊名:dataofcultureandeducation年,卷(期):2009“”(12)分类号:g71关键词:高职学生学习状况调查研究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二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

(一)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

(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范围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具体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博物馆以及藏有恐龙地质遗迹的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旅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关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三)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六)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中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和破坏恐龙化石。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当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五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非法贩卖、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恐龙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恐龙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关于零星采集活动报告后,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有关情况,并在零星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恐龙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能够独立存在和展示的恐龙化石,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法收藏:

(一)依法发掘;。

(二)依法转让、交换、赠与;。

(三)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收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恐龙化石。

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保障所收藏的恐龙化石的安全,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如实对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并根据收藏情况变化及时对档案作出变更。收藏单位对本单位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对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恐龙博物馆收藏恐龙化石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国有恐龙博物馆负责恐龙化石的收藏和展示,开展科学研究,定期举办宣传教育等活动。

鼓励国有恐龙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恐龙博物馆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收藏的恐龙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鉴定为重点保护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鼓励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化石委托本市的博物馆代为保管、展示,或者捐赠给本市的博物馆收藏。

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博物馆收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单位和个人收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收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依法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优先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相关活动。需要将恐龙化石运送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运出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二)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等相关资料;。

(四)保护恐龙化石的。

应急预案。

和措施。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因前款所规定的活动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并协助承办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的单位对恐龙化石进行全程安全监管。

需要利用恐龙化石到境外进行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承办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过程中禁止调换和损坏恐龙化石。

经依法批准建立的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告。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依法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施分区保护。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依法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安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本条例自20xx年3月6日起施行。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三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cacs的统计资料分析了国内建筑类高等院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并针对国内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面临的诸多困难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教育信息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与发展,我国高等院校整体师资力量与办学条件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同时,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影响下,我国高等院校又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国内高校信息化建设还普遍处于初级水平,如何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高等教育水平,已成为摆在我国各类高等院校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筑类院校要在今后的教育改革中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取得自身的发展必须解决好的这个难题。

一、国内高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高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可以从校园网站的建立、校园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与服务项目、行政办公设施联网状况、教学设施及学生宿舍联网状况、无线局域网的建设情况、内部网络传输性能状况和电子商务的建设状况等方面加以研究。

目前,国内千余所高校中有超过59%的高等院校建立了自己的校园网站,与美国、香港地区相比差距并不大。但是,纵观我国高等院校网站,其能够提供的信息类型与服务项目、校园网站本身的设计技术以及网页界面的美观程度与美国高校以及香港地区高校相比差距较大。根据acc的统计结果,目前国内高校校园网能够提供的信息及服务项目与美国及香港地区的高校相比,在本科生人学申请、期刊和参考书资源、完整的在线课程、电子商务、课程注册和财务资助申请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美国和香港地区高校都在积极发展无线校园网络。

这主要是由于无线局域网可极大地提高局域网络的应用效益,降低成本04%,提高应用单位效率60%。使用无限局域网可以为用户提供灵活性更高、移动性更强的信息获取办法。目前约65%的美国高校、06%的香港高校已经建立无线局域网络,而国内仅有约8%的高校建立无线局域网。

从总体上来说,国内高校信息水平不高,而且院校之间信息化水平差距较大。建筑类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高校团体,其信息化水平在国内高校中处于较落后的水平。

二、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困难。

(一)资金难题。

国内建筑类院校与综合类大学相比,总体信息化水平明显偏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资金问题是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目前,我国建筑类高校从所有制上分为国办和民办两类,民办建筑类高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高校团体,其运营主要靠民间投资及在校学生缴纳的学费。目前,我国民办建筑类高校规模普遍较小,其能够争取到的民间投资非常有限,往往顾及不到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极大地遏制了民办建筑类高校的信息化发展,国办建筑类高校虽然能够得到国家、各省、市以及某些部委的资金支持,但以我国目前国力仍然无法满足这些高校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明显,经济发达地区国办建筑类高校往往能够争取到较多的资金投入,使得经济发达地区建筑类高校的总体信息化水平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国办建筑类高校。

(二)人才问题。

建筑类高校与工科高校和综合类高校相比,学科建设较为单一。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许多建筑类高校纷纷建立了计算机学科和通讯类学科,但是由于在建筑类院校中仅作为辅助类学科予以发展,因此建筑类高校的计算机学科及通讯类学科师资、科研及软件开发力量普遍较弱,往往不具备开发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网络软件的能力。

(三)意识问题。

意识上的问题是目前影响我国建筑类高校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我国建筑类高校校际间攀比风比较盛行,而且对信息化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很多建筑类高校现在提出建立数字校园,但对“数字政府”、“数字城市”的理解并不统一,究竟“数字校园”要实现什么目标,达到何种效果,有时连学校自己也说不清楚。

(四)机制问题。

建筑类高校内部的机制和制度间题容易造成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割据”的现象,全校的信息化建设得不到统一规划,各院、系、职能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各自为战。这不但导致了校内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严重,还造成各部门所采用的软件系统不统一,在全校范围内人为地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极大地限制了这些建筑类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从理论上说,各校的网络中心应该是各校信息化建设的直接负责机构。但实际的情况是,网络中心理论责任和实际权限并不相称,统筹全校的信息化建设时常表现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统一规划全校的信息化建设,不但要有相应的机构,更要有相关的制度保障。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建筑类高校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信息化发展管理制度,不能实现长远的信息化发展战略。

(五)标准问题。

目前,国内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教育信息化标准也是导致目前校内、校际间信息系统彼此不兼容、信息孤岛严重的一个客观原因。高校信息化首先需要一套完整的代码标准,目前很多高校的上级机构在向高校采集信息数据时采用的数据标准往往不统一。为了实现高校资源在最大程度上的共享,除了代码标准以外,还需要其他标准。

三、建筑类高校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突破口。

(一)开拓融资果道,多元化解决资金问题。

建筑类高校缺乏信息化建设资金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同时诸多仃供应商又为了有限的市场份额而激烈竞争,因此国内建筑类高校应探索各种形式的融资方式、r供应商的多种合作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广泛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筹措资金。

(二)重视高校人才资源建设,解决好建筑类高校信息人才魔乏的问题。

建筑类高校主要以建筑类专业为主体专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建筑类高校应加强相关专业和学科尤其是信息学科的发展,在保持自身优势的条件下拓宽专业领域,为培养综合性高素质人才创造必要的办学条件。建筑类高校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利益驱动环境以吸引信息技术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同时加强教师信息技术技能的培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公平的评估体系,引导、促进、鼓励在校教师自觉不断学习,掌握信息技术,改变观念,在教学和科研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形成一个信息技术融人教学和科研的文化氛围。

(三)确立信息建设战略计划,强化战略管理。

当前,我国各建筑类高等院校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信息化建设sw0(t优势、劣势、机遇、挑战)分析,明确自己的优势和弱势以及所面临的压力和机遇,切实避免各种“重形式轻效果,重成绩轻效益”的信息化建设行为。通过科学制定信息化建设的可行性战略计划,引导、控制和适当地调配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防止重计划轻落实的纸上谈兵。

(四)加强机构改革,为信息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我国目前建筑类高等院校普遍设立了信息中心专门机构,但管理职能重置、脱节。为了有效地将信息技术整合到高等教育中去,高校必须进行必要的机构调整,将信息中心与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图书馆和计算机服务中心等部门整合形成一个有机的跨智能机构,为教学、科研以及高校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提供高效、系统的支持与服务。

(五)制定统一的高校信息化标准。

目前,国内高校及高校各级主管部门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教育信息化标准,这已成为阻碍高校信息化发展的主要障碍。国家相关部门应参考国外类似标准,尽快制定出一套全国统一的、详尽的、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教育信息化标准,以推进我国国内各类高等院校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六)加大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高校”合作模式建筑类高等院校应突破独自办校的格局,借鉴国外经验,自主创新,发展独具特色的多形式、多渠道的合作,加速信息化进程。当前主要加强高校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高校间合作,可以同区域、跨地区和跨国界,通过合作相互分享知识、经验和各种教学资源等,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提高各自的竞争能力。高校与企业合作,国内成功的经验尚少,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面对新形势,适当放宽办学政策,调整、出台新政策,鼓励国内外企业,特别是信息技术企业参与办学。高校要发挥品牌及教育资源优势。企业要发挥资金、管理和信息技术优势,从而加快高校信息化建设步伐。高校要积极探索、研究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开发校园信息化市场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采取利益共享原则,提高企业参与合作办学、合作建设信息化校园的积极性,实现建设高校与企业共同发展。

四、结语。

建筑类高校必须准确定位,树立信心,发扬优势,克服劣势,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加快高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信息资源建设,创建信息化教育环境,更新教学观念、学习观念和教学模式,不断加大教育投资,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设备资源,通过改组、优化配置实现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高校间的横向联合,互通有无,实现校际间的教育资源共享;通过高校与企业间的联合,加快建筑类高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高校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四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行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五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六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七

土地是人类发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替代的物质财富。耕地资源,又是土地资源中最精华的部分。耕地提供了人类生命活动80%以上的热量和75%以上的蛋白质,人类88%的食物来自耕地。耕地是极其有限的稀缺资源,它的`质量也是有限的,如果过度利用,终将耗竭。综观世界发展史,一些国家由于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占用耕地、毁坏耕地过多,为此而吃尽了苦头。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应从中吸取教训、少走弯路。因此从总体上说,耕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以及在整个自然资源中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追求和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全面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作者:纪美华作者单位:南京金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210029刊名:南京社会科学pkucssci英文刊名:socialsciencesinnanjing年,卷(期):2001“”(z2)分类号:f301关键词: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八

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恐龙地质遗迹这一丰厚的特殊自然遗产。下文是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

(一)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

(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四条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范围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具体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博物馆以及藏有恐龙地质遗迹的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旅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关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三)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六)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中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和破坏恐龙化石。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当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五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非法贩卖、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恐龙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恐龙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关于零星采集活动报告的,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有关情况,并在零星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恐龙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能够独立存在和展示的恐龙化石,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法收藏:。

(一)依法发掘;。

(二)依法转让、交换、赠与;。

(三)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收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恐龙化石。

第十八条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保障所收藏的恐龙化石的安全,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如实对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并根据收藏情况变化及时对档案作出变更。收藏单位对本单位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对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恐龙博物馆收藏恐龙化石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国有恐龙博物馆负责恐龙化石的收藏和展示,开展科学研究,定期举办宣传教育等活动。

鼓励国有恐龙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恐龙博物馆的发展。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收藏的恐龙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鉴定为重点保护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化石委托本市的博物馆代为保管、展示,或者捐赠给本市的博物馆收藏。

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博物馆收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收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收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鼓励依法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优先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相关活动。需要将恐龙化石运送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运出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二)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等相关资料;。

(四)保护恐龙化石的。

应急预案。

和措施。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因前款所规定的活动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并协助承办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的单位对恐龙化石进行全程安全监管。

需要利用恐龙化石到境外进行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承办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过程中禁止调换和损坏恐龙化石。

第二十六条经依法批准建立的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告。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依法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施分区保护。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依法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二十八条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安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6日起施行。

地质遗迹是一种资源,保护下来既可以供人们研究,也可以通过适度开发成为供人们参观、开展科普教育的基地。

世界不少国家以把地质遗迹比较集中的区域建成地质公园,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只有在各市、县、省乃至全国对其地质遗迹的分布、数量、类型、特征、环境保护、开发程度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做出保护规划以及指导开发,指导企业投资,人们也可以了解地质特征、提高科学素质,科技人员可以作为研究的资料来源。

地质遗迹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地质遗迹保护是社会的责任,保护的最好办法是建立地质公园。

建立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数据库是保护、规划、开发、和合理利用的基础工作。也是推进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地学普及的重要条件。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九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十

摘要:非洲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的前沿阵地;坦桑尼亚有着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吸引外资政策。而中国与坦桑尼亚的合作由来已久,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欲到坦桑尼亚或与其经济政治环境相类似的非洲国家投资。因此,研究中国对坦桑尼亚投资问题也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十一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cacs的统计资料分析了国内建筑类高等院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并针对国内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面临的诸多困难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教育信息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与发展,我国高等院校整体师资力量与办学条件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同时,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影响下,我国高等院校又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国内高校信息化建设还普遍处于初级水平,如何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高等教育水平,已成为摆在我国各类高等院校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筑类院校要在今后的教育改革中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取得自身的发展必须解决好的这个难题。

一、国内高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高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可以从校园网站的建立、校园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与服务项目、行政办公设施联网状况、教学设施及学生宿舍联网状况、无线局域网的建设情况、内部网络传输性能状况和电子商务的建设状况等方面加以研究。

目前,国内千余所高校中有超过59%的高等院校建立了自己的校园网站,与美国、香港地区相比差距并不大。但是,纵观我国高等院校网站,其能够提供的信息类型与服务项目、校园网站本身的设计技术以及网页界面的美观程度与美国高校以及香港地区高校相比差距较大。根据acc的统计结果,目前国内高校校园网能够提供的信息及服务项目与美国及香港地区的高校相比,在本科生人学申请、期刊和参考书资源、完整的在线课程、电子商务、课程注册和财务资助申请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美国和香港地区高校都在积极发展无线校园网络。

这主要是由于无线局域网可极大地提高局域网络的应用效益,降低成本04%,提高应用单位效率60%。使用无限局域网可以为用户提供灵活性更高、移动性更强的信息获取办法。目前约65%的美国高校、06%的香港高校已经建立无线局域网络,而国内仅有约8%的高校建立无线局域网。

从总体上来说,国内高校信息水平不高,而且院校之间信息化水平差距较大。建筑类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高校团体,其信息化水平在国内高校中处于较落后的水平。

二、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困难。

(一)资金难题。

国内建筑类院校与综合类大学相比,总体信息化水平明显偏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资金问题是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目前,我国建筑类高校从所有制上分为国办和民办两类,民办建筑类高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高校团体,其运营主要靠民间投资及在校学生缴纳的学费。目前,我国民办建筑类高校规模普遍较小,其能够争取到的民间投资非常有限,往往顾及不到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极大地遏制了民办建筑类高校的信息化发展,国办建筑类高校虽然能够得到国家、各省、市以及某些部委的资金支持,但以我国目前国力仍然无法满足这些高校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明显,经济发达地区国办建筑类高校往往能够争取到较多的资金投入,使得经济发达地区建筑类高校的总体信息化水平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国办建筑类高校。

(二)人才问题。

建筑类高校与工科高校和综合类高校相比,学科建设较为单一。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许多建筑类高校纷纷建立了计算机学科和通讯类学科,但是由于在建筑类院校中仅作为辅助类学科予以发展,因此建筑类高校的计算机学科及通讯类学科师资、科研及软件开发力量普遍较弱,往往不具备开发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网络软件的能力。

(三)意识问题。

意识上的问题是目前影响我国建筑类高校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我国建筑类高校校际间攀比风比较盛行,而且对信息化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很多建筑类高校现在提出建立数字校园,但对“数字政府”、“数字城市”的理解并不统一,究竟“数字校园”要实现什么目标,达到何种效果,有时连学校自己也说不清楚。

(四)机制问题。

建筑类高校内部的机制和制度间题容易造成建筑类高校信息化建设“割据”的现象,全校的信息化建设得不到统一规划,各院、系、职能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各自为战。这不但导致了校内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严重,还造成各部门所采用的软件系统不统一,在全校范围内人为地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极大地限制了这些建筑类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从理论上说,各校的网络中心应该是各校信息化建设的直接负责机构。但实际的情况是,网络中心理论责任和实际权限并不相称,统筹全校的信息化建设时常表现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统一规划全校的信息化建设,不但要有相应的机构,更要有相关的制度保障。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建筑类高校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信息化发展管理制度,不能实现长远的信息化发展战略。

(五)标准问题。

目前,国内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教育信息化标准也是导致目前校内、校际间信息系统彼此不兼容、信息孤岛严重的一个客观原因。高校信息化首先需要一套完整的代码标准,目前很多高校的上级机构在向高校采集信息数据时采用的数据标准往往不统一。为了实现高校资源在最大程度上的共享,除了代码标准以外,还需要其他标准。

三、建筑类高校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突破口。

(一)开拓融资果道,多元化解决资金问题。

建筑类高校缺乏信息化建设资金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同时诸多仃供应商又为了有限的市场份额而激烈竞争,因此国内建筑类高校应探索各种形式的融资方式、r供应商的多种合作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广泛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筹措资金。

(二)重视高校人才资源建设,解决好建筑类高校信息人才魔乏的问题。

建筑类高校主要以建筑类专业为主体专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建筑类高校应加强相关专业和学科尤其是信息学科的发展,在保持自身优势的条件下拓宽专业领域,为培养综合性高素质人才创造必要的办学条件。建筑类高校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利益驱动环境以吸引信息技术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同时加强教师信息技术技能的培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公平的评估体系,引导、促进、鼓励在校教师自觉不断学习,掌握信息技术,改变观念,在教学和科研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形成一个信息技术融人教学和科研的文化氛围。

(三)确立信息建设战略计划,强化战略管理。

当前,我国各建筑类高等院校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信息化建设sw0(t优势、劣势、机遇、挑战)分析,明确自己的优势和弱势以及所面临的压力和机遇,切实避免各种“重形式轻效果,重成绩轻效益”的信息化建设行为。通过科学制定信息化建设的可行性战略计划,引导、控制和适当地调配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防止重计划轻落实的纸上谈兵。

(四)加强机构改革,为信息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我国目前建筑类高等院校普遍设立了信息中心专门机构,但管理职能重置、脱节。为了有效地将信息技术整合到高等教育中去,高校必须进行必要的机构调整,将信息中心与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图书馆和计算机服务中心等部门整合形成一个有机的跨智能机构,为教学、科研以及高校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提供高效、系统的支持与服务。

(五)制定统一的高校信息化标准。

目前,国内高校及高校各级主管部门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教育信息化标准,这已成为阻碍高校信息化发展的主要障碍。国家相关部门应参考国外类似标准,尽快制定出一套全国统一的、详尽的、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教育信息化标准,以推进我国国内各类高等院校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六)加大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高校”合作模式建筑类高等院校应突破独自办校的格局,借鉴国外经验,自主创新,发展独具特色的多形式、多渠道的合作,加速信息化进程。当前主要加强高校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高校间合作,可以同区域、跨地区和跨国界,通过合作相互分享知识、经验和各种教学资源等,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提高各自的竞争能力。高校与企业合作,国内成功的经验尚少,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面对新形势,适当放宽办学政策,调整、出台新政策,鼓励国内外企业,特别是信息技术企业参与办学。高校要发挥品牌及教育资源优势。企业要发挥资金、管理和信息技术优势,从而加快高校信息化建设步伐。高校要积极探索、研究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开发校园信息化市场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采取利益共享原则,提高企业参与合作办学、合作建设信息化校园的积极性,实现建设高校与企业共同发展。

四、结语。

建筑类高校必须准确定位,树立信心,发扬优势,克服劣势,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加快高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信息资源建设,创建信息化教育环境,更新教学观念、学习观念和教学模式,不断加大教育投资,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设备资源,通过改组、优化配置实现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高校间的横向联合,互通有无,实现校际间的教育资源共享;通过高校与企业间的联合,加快建筑类高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高校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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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十二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十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遗迹保护申请书篇十四

坦桑尼亚作为中国企业投资非洲的首选地之一,其本身有着天然的优势;坦桑尼亚国内政局稳定,近些年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是非洲国家中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之一;在坦桑尼亚投资既可以利用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又可以利用其政府为吸引投资制定的优惠的政策。

第一,经济发展情况。坦桑尼亚位于非洲东部、面积945087km2,人口3400万,其经济以农牧业为主,结构单一,基础薄弱,发展水平低下,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农业作为坦桑尼亚第一大产业,产值约占gdp的50%.近年来经济运行平稳,矿业、旅游业外资流入增多,截至,gdp总额为2063亿美元,增长率为6.1%,出口18亿美元,其中中国和印度为主要出口国,主要出口产品为:黄金、咖啡、腰果、棉花及其他加工产品。近些年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其经济基础仍然薄弱,主要依靠矿业、旅游业和农牧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水、电、通讯等费用高,且供应不稳定,企业运营成本高等因素成为制约坦桑尼亚经济发展的瓶颈。

第二,国内资源环境。坦桑尼亚有着丰富的农业、旅游业以及矿业资源。农业方面:坦桑尼亚拥有可耕地3950万公顷,土地肥沃,但是其利用率不到20%,坦桑尼亚位于热带有着发展热带经济作物和水果的天然优势。旅游业方面:坦桑尼亚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自然景观多种多样。近几年随着其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视,当地旅游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坦桑尼亚国内管理水平低下、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原因阻碍了其旅游业的持续发展。矿业方面:坦桑尼亚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查明的主要矿产有:金、金刚石、铁、镍、磷酸盐、煤以及各类宝石、铜、锡、铅、铀等。目前除天然气、黄金、镍等矿产有较大规模开发外,其他多数仍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坦桑尼亚的矿产资源潜力非常大,还有很多露天矿床,较易于开采。

第三,政策环境。近些年坦桑尼亚国内政局稳定,大力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是非洲国家少有的内政稳定的国家之一。自1990年以来坦政府在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执行经济整改计划,推行私有化,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坦桑尼亚政局长期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以市场化、私有化和投资贸易自由化为特征的经济体制运行比较平稳,投资法和新近设立的“出口加工区”为外来投资提供了较多优惠政策。作为东非共同体和东南非经济发展共同体成员,市场潜力较大,除了经济发展命脉的行业外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对外开放,在坦桑尼亚投资可以享受很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帮扶以及金融支持等。

二、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投资的现状。

据坦桑尼亚投资中心相关报表显示:截至1月,中国在坦投资的各类商业企业为71家,注册资本总额约为1.5亿美元,投资领域涉及农业畜牧业(3个)、自然资源开发(6个)、旅游业(1个)、制造业(43个)、建筑(6个)、交通运输业(1个)、服务业(11个)。目前,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在坦桑尼亚投资设立的大型企业主要有:

第一,中坦航运有限公司,1967年6月成立,目前是东非地区唯一拥有远洋运输船舶的海运公司,现有一万五千吨级远洋船舶3艘。货运量和周转量每年都保持较好势头,目前该公司与中远相关单位共同介入船舶的买卖和租赁业务,以求得到长期、稳定、较高的投资回报。

第二,坦中合资友谊纺织厂,10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700万美元,其中,中方为873万美元。4月开始生产运行。由于种种原因,经营状况不尽人意,已通过中国政府优惠贷款,进行二期技术改造,二期技改后生产能力有所提升。

第三,中坦制药有限公司,3月正式投产,中坦合作项目,中方占股55%,坦方45%,主要生产扑热息痛、阿司匹林等药品。

第四,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承建的于2月份竣工的坦桑尼亚cp3国际工程投资项目;坦桑尼亚cp3管网整修和加固工程是坦桑尼亚政府通过其执行机构――达累斯萨拉姆供排水局进行达累斯萨拉姆市供水系统的整修和扩建的项目,改扩建管线长约83km.

中国民营企业和个体人员在坦桑尼亚的投资额约有1100多万美元,产品包括凉鞋、绢花、建材、水产、果汁等及开办餐馆、旅馆、诊所、家具制作、制盐、纸制品生产等领域。另有个体餐馆8家,中医诊所约18家。

三、中国企业对坦桑尼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目前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投资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尽人意,虽然中国政府也扩大了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在对坦桑尼亚投资中经济效益好且有影响的中国投资项目较少,综合中国企业在坦投资的亏损原因可以发现很多的问题。

第一,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过强。由于中国一直以来对坦的政策导向是以援助为主,所以相应加大了对坦桑尼亚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以及政策上的倾斜,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的发展,但是过多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中国在坦桑尼亚企业目前出现的问题是过度依赖国家的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其结果导致管理体制落后、生产效率低下,员工普遍的生产积极性并不高,产品的竞争力不大;而一旦中国减少了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则其就会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亏损的局面,坦中合资友谊纺织厂就是一个例子。

第二,员工素质不高。由于坦桑尼亚本身的工业落后,其技术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低,而其国内的技术工人更是稀缺,中国部分企业在坦桑尼亚投资面临的就是这个问题,很多工作计划都很不错但是在具体工作上就面临无人可用的地步,并且由于当地员工普遍的接受能力较差,严重影响了在坦桑尼亚投资企业的生产质量以及技术革新的进程;由于中坦远隔重洋,气候与生活习惯不同,文化差异巨大,尤其是当地的生活条件艰苦,工作环境较差,面对当地文化习俗的不同,工作的思路和效率也有很大差异,所以从国内调派优秀技术人员的成本比较高,随着中国在坦桑尼亚企业规模的扩大,这个人才缺口也会越来越大,而从国内调派往往会出现如入乡随俗、环境适应等问题。

第三,产品竞争力不强。国际竞争压力与中国投资者内部竞争压力增大,可谓内外竞争性并存。仍以纺织业为例,目前,欧盟已经与非洲国家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纺织服装产业链。欧盟将其占有技术优势的纺织面料出口到非洲国家,或直接到这些国家投资设厂,利用当地便宜的劳动力加工生产成服装成品,再销售。其结果是,大多数非洲国家的纺织品依托于欧盟强大的技术实力,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的纺织业投资在坦桑尼亚,由于技术水平较低,相对来说除了价格优势外,并没有其他显着的优势,由于坦桑尼亚本身市场狭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纺织品并不具备强大的竞争力,长期以往其市场份额必然会不断的萎缩,最终影响到中国在坦投资的企业效益。而在其他的在坦桑尼亚投资行业中,中国基本上都不占优势。

第四,企业运营成本较高。这方面主要的原因在于坦桑尼亚国内的状况。坦桑尼亚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交通状况很差,目前交通主要以公路为主,但是全国有很多地方公路建设都不完善;水、电、燃料价格高,其电力工业发展滞后,电力供应严重短缺,断电现象经常发生,坦桑尼亚国内工业用电价格较高,约为周边国家的2倍-3倍;并且坦桑尼亚劳动力价格较高,劳资矛盾多,相较于非洲其他的国家,坦桑尼亚的劳动力价格高了将近1倍;再者坦桑尼亚政府官僚主义盛行,办事效率低下,官员贪污****等现象严重;以上种种原因都导致了目前在坦投资企业的运营成本加大。这些因素也是现有项目经营困难及影响中方扩大投资的主要原因。

四、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投资的对策。

目前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客观的环境因素的'制约,又有主观上政府政策和企业方面的因素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和企业需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促进中国在坦桑尼亚的企业壮大以及可持续发展。

第一,扩大在坦桑尼亚的企业的自主权。国家也需要放宽对在其国企的控制力度,给予他们自主的发展选择的空间;可以尝试把国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模式复制到在坦桑尼亚投资的国有企业上面;也可以在维持中国控股的基础上吸引部分的其他资本投资,以达到减低国家负担同时能够有充裕的资本使自己得到发展;同时要改变一贯的以援助为主的政策导向,要使企业明白去坦桑尼亚投资是为了获得可观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支援;国家要形成有利于帮扶在坦桑尼亚的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而不像现在仅仅是单纯的资金支持。

第二,加强员工培训。选调坦桑尼亚优秀的员工到中国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其结果既可以提高坦桑尼亚的技工水平又可以为中国的企业提供优质的当地员工,还可以促进中国文化在坦桑尼亚的渗透;增加坦桑尼亚来中国留学的学生名额,从教育的角度循序渐进的改进;在国内遴选一批既具有专业技能又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及精通管理,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而且开创事业的敬业精神的员工到坦桑尼亚发展,给予这些员工较高的福利补贴等,可以以互动的方式促进在坦桑尼亚的中方人员与其本地居民的交流与合作,使其尽快适应当地的习俗。

第三,化压力为动力,提高竞争力。面对竞争我们因该努力提高自身竞争力,强化我们在价格方面的优势,弥补由于技术水平低下而导致竞争力不足的劣势。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鼓励企业依托坦桑尼亚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调整技术方针和生产模式来提高产品竞争力;建立优质的销售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以“软实力”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以服务取胜;树立良好的产品信誉;在以维持中国投资企业声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灵活多面的经营方式,寻找到适合自己在坦桑尼亚的持续发展的方法,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第四,开源节流,降低成本。在基础建设方面,由于目前坦桑尼亚国内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在短时期内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并不会得到太大的改善,这就需要在坦桑尼亚企业想方设法地减少企业运营的成本,依托当地已有的交通路线合理布局生产基地,相较于坦桑尼亚的内陆交通来说其海运更为发达,中方企业可以考虑把生产基地建设在离海港较近的地方,节省交通成本;同时中国的工程建设企业也可以加大对坦桑尼亚投资的力度,协助其建设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也为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的发展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宋国明。坦桑尼亚矿业投资指南[j].国土资源情报,(6)。

3、中国信保。坦桑尼亚投资与经贸风险报告[j].国际融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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