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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政规范文件审查范本 公民申请规范性文件审查(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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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政规范文件审查范本 公民申请规范性文件审查(三篇)
2023-01-16 14:46:31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公民行政规范文件审查范本一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行政、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为原则,坚持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用材林相结合,建设生态桃江为前提,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我局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生态桃江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要求,强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执法工作,同时兼顾行政决策、政务公开等内部管理,做到既突出重点,又强调关注民生。在制度建设层面务求完善全面,突出可操作性,在制度创新层面务求突出新意,形成品牌效应,在制度执行层面务求规范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 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

①全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都需参加国家林业局与省、

市、县组织的“六五”普法学习与执法人员考试,参考率、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重点加强培训与学习。

③组织林政、资源、政务中心的执法人员、办证人员重点对运输证、采伐证、竹木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理及程序进行学习,考核优秀率须达100%。

二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①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②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我局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廉洁、规范、便民。

③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对决策机制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由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专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按程序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①依法、科学、合理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主动向社会征集规范性文件立项的意见和建议。

②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透明度。进一步改革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织论证,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③规范性文件下发后,及时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①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执法证人员上岗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②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③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力,合理行使本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④森林公安局、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大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和对无证滥伐林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打击力度。

⑤加强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局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案件案卷、行政强制案件案卷应当立卷归档。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1、进一步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以局领导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执法目标。把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做到工作环节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位。

2、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积极探索本单位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健全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国家赔偿案件责任追究制。完善听证、协商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执法活动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依据公开、程序正当和说明理由。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扰民。

五、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加强我局行政复议能力和诉讼建设,力争不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经行政复议、诉讼被撤销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便民措施,畅通复议、诉讼渠道,依法积极办理涉及我局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上级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参加答辩或出庭应诉,按照法定期限提供全部证据,并自觉履行上级的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局领导和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行政法及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年初制订的学法计划。增强宪法和行政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2、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知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了解、遵守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观念和意识,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工作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出发,积极投入到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中来,努力推动林业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有关公民行政规范文件审查范本二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

(七)其他符合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联系单位:靖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联系地址:靖安县新大街一号(政府大院一楼)

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795-4650139、4662213(传真)

靖安县人民政府

20xx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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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民行政规范文件审查范本三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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