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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书范文(实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9 19:35:28 页码:9
驳回诉讼请求书范文(实用8篇)
2023-11-09 19:35:28    小编:ZTFB

总结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回顾所学知识,还可以提升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总结经验教训,记录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重要方式。请阅读以下总结范文,与我们一同反思与成长。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一

申请人:周__,男,17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现住__西郊。

法定代理人:周启贵,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村民。

申请人周__于__年5月4日搭乘川q40__6号汽车,从__到洛亥,早上8点钟。当汽车行至_路47k+500m处时,与前面徐_驾驶的四川q2_68号运输拖拉机相撞。造成申请人周__重度受伤并致残,经__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次抢救,现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养子周__在__市第一人民医院还需进一步治疗,无钱交纳医药费,已断药数日,本人无奈,只好求助于你们法律部门,对川q40_6、四川q28_8的保险公司提前先预支付医药费,并对该车进行财产保权。因本人家境贫穷,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无经济收入,对此案的诉讼费用实属无法交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二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简要情况)。

申请人与纠纷案件已于年 月 在贵院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三

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代理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珙县人民法院: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四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证据及其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参加诉讼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

2。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3。申请理由。这是本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加诉讼的道理说清楚。在表述层次上,可作如下划分:

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须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第二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所谓说明情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可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一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参加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加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

4。证据及其来源:写明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

三,尾部。

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具体日期。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五

申请人:周__,男,17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现住__西郊。

法定代理人:周启贵,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村民。

申请人周__于__年5月4日搭乘川q40__6号汽车,从__到洛亥,早上8点钟。当汽车行至_路47k+500m处时,与前面徐_驾驶的四川q2_68号运输拖拉机相撞。造成申请人周__重度受伤并致残,经__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次抢救,现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养子周__在__市第一人民医院还需进一步治疗,无钱交纳医药费,已断药数日,本人无奈,只好求助于你们法律部门,对川q40_6、四川q28_8的保险公司提前先预支付医药费,并对该车进行财产保权。因本人家境贫穷,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无经济收入,对此案的诉讼费用实属无法交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希贵院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六

[案情]:

某市民王某于底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金三角门面现房一间。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面积测量以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合同签订当日,王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6万元,开发商当日亦将房屋交付。该房屋王某使用至今。9月,市房管局向王某颁发了房产证,王某发现房产证登记面积仅为28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少了9平方米。王某为此要求开发商退还面积差价款,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合同明确规定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按照该规则,原告所购房因其走廊有顶盖和柱,走廊面积9平方米应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原告诉称建筑面积只有28平方米,未计入走廊面积,是新旧测量标准不同所形成的误差。原告在购房前,进行过反复考察,对走廊面积计算在建筑面积内是明知的,因此在合同签订当日即付清了购房款。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有意见认为,房屋产权证书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产权及产权数量的.认定,建设部建住房第7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是法定面积”,因而,房产证载明面积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面积交付原告房屋。由于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注明按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而江苏省从未制定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格式合同条款应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建设部建住房()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文件通知》,该通知于205月1日执行,其中第三项第八条规定:“临街楼房,挑廊下面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适当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面把握,并探求缔约双方缔约本意和目的。本案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建筑面积的同时,亦约定了应按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量面积。虽然江苏省并没有制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但1995年9月,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三条确定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该规则明确了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所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全国范围内计算商品房建筑面积时通用。因此无论是按通常理解,或按合同文义理解,或是参照通行于全国的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本案合同约定适用的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是指全国通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该规则第一项十七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住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据此,本案争议的走廊面积应当予以计入。

其次,新的测量规范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生效前的买卖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在1910月签订合同当日即将房屋交付,履行了规定义务。原告至2002年9月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建设部74号文《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文件通知》已经施行。该通知首次确定了临街楼房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不论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房管部门颁发给原告的房产证,其载明的建筑面积不再包括走廊面积。而本案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并不因新测量规范的实施而相应调整,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七

申请人:___,男,汉族,1961年_月__日出生,住合肥市__室。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套(坐落于___区__小高层3幢_室,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保证判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套(坐落于___区__小高层3幢_室,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

此致

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驳回诉讼请求书篇八

诉权基于请求权产生,请求权属相对权,即请求对象必须明确,诉权不能针对不特定对象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材料需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而非“符合胜诉条件”。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般作形式审查,对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不作实体上的判断。故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实体问题处理前,往往会遇到程序和实体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情形,需要认真梳理,准确判断,以免影响裁判的准确性。笔者试对以下四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一、被告住址(住所地)或者姓名(名称)错误或者错列误列被告。

1.被告姓名或名称正确,但住址或住所地错误的处理方式。原告提供与被告无任何联系的住址或住所地,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或住所地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法院申请查询的,法院应当依原告申请予以查询。

2.被告姓名或名称错误,或者因住址或住所地不明导致无法判明姓名或名称真假的处理方式。该住址或住所地确无诉状上被告此人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情况。否则,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指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不一致,应以时间先后作为判断效力的依据,且《批复》内容具有针对性,无需针对不同情况区分适用。只要当事人确定仅住址不明确,应予公告。即便债务案件,可以通过户籍或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简而言之,住址不详,公告送达;被告不明,驳回起诉。适用时应以《批复》为准。

3.错列或误列被告的处理方式。在有多名被告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法院受理依据的案件中,为取得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的原告随意将一名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诉至法院。遇有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方式。有人认为,因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更换当事人制度,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该名被告不存在,受诉法院管辖的依据也随之消失,此时,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将载有其余被告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当裁定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裁定时,可以将错列或误列被告的情况作为依职权移送的理由,而不要单独先作出驳回判决,再作出移送裁定,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与被告主体不适格。

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系对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提出要求,而未针对被告。例如,在抚育费案件中,母(父)亲诉父(母)亲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诉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支付或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情况表明双方没有抚育和被抚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后者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前者属原告没有抚育费起诉权,应裁定驳回起诉;后者有起诉权但属诉错或错列对象,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立案时,无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承受者。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人,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人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或者双方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这就存在着原告坚持认为此人就是“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事实、理由”等判断,和法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判断的矛盾冲突。此时法院的判断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诉权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作出的,故应作实体处理。只要被告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种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事实属待证事实、原告认为是事实的事实,其依附的证据仅属起诉证据材料性质,没有规定必须是胜诉证据。从比较法角度看,世界主要法制发达国家都不把是否有证据作为诉讼成立的要件,仅将是否有证据作为实体权利能否保护的要件。所以,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时,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今后,如当事人持新证据仍可再次起诉。如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了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购销合同中的需方并非被告,但合同实际履行中的需方究竟是否是被告。又如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借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被告矢口否认借款,原告诉称有无事实依据。这些均应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才能认定,法院审理的是实体问题,应作出实体判断。

四、诉讼请求中分别涉及程序和实体问题。

在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如果请求分别涉及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应先作出裁定处理程序问题,再按其他方式处理实体问题。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将未经仲裁的纠纷与经过仲裁处理的纠纷一并作为诉讼请求要求处理。因实践中的做法各不相同,对此产生较大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只要在说理部分中对未经仲裁的该部分请求表明“不予处理”的意见,在主文中不出现“不予处理”裁判方式,也不写“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这样可以简化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予处理”不妥,应予一并处理的,可以直接裁判。有的意见认为,这样处理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可直接在主文中作出“不予处理”的判决方式。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践中,对当事人将未经仲裁的请求与经过仲裁的诉讼请求一并诉至法院的,可以视为在案件受理后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对未经仲裁的属于“独立劳动争议”性质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另行仲裁,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作出“不予处理”判决,或仅在理由中阐明“不予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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