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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大出血个案护理范文 产后出血护理个案分析护理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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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大出血个案护理范文 产后出血护理个案分析护理论文(6篇)
2023-01-16 16:40:3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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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产后大出血个案护理范文一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是“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重要任务,也是今年国家、省督查巡查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2021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明确提出要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有序推进确权登记、规范后续管护运营等内容。2021年7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2021年9月1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21〕31号),同时提出了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重点任务、政策举措和总体要求。

国家、省、市文件印发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安排组织我区《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明确由区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期间,我们积极与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接沟通,多次研判,并向市乡村振兴局作了汇报,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文件精神,起草完善了我区的《实施方案》,于10月27日征求了有关区直部门、各乡镇(街道)意见,形成此稿。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21〕31号),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高质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工作,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继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第二部分:目标任务。到2021年年底,分类摸清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建立全市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部分: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推动,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坚持科学管理、注重防范风险,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第四部分:工作内容。一是明确扶贫项目资产范围,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社会扶贫资金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二是厘清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三是全面清产核资。四是严格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项目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农村“三资”账务管理。五是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六是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市、县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类型,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完善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七是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坚持制度和方案并重,收益主要用于脱贫群众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等,重点体现精准扶持和差异化扶持。八是严格项目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部分:有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工作调度,三是加强信息建设,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推荐产后大出血个案护理范文二

自20--年6月产科加入优质护理病房的行列以来,我们护理人员的紧迫感、责任感愈加强烈,全体护士在科主任及护士长的领导下,牢记“病人至上”的服务宗旨,扎实推进优质护理工作,朝着“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的目标不断前进。随着优质服务的顺利开展,我们从内心里真正认识到了优质服务的重要意义,把优质服务作为护士们的天职和本分,把制度承诺从墙上“请”下来,让优质服务从文件中“走”出来,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深入到病房中,了解病人的心理,了解病人的需求,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让患者在轻松、安全、舒适的环境中住院。

为了更好的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护士长将工作模式及管理方法做了相应调整,实行“责任护士—责任组长—护士长”的护理质控制度,将护士分为两组,由责任组长及责任护士组成,负责本组孕产妇从入院至出院的一切治疗及护理。每天护士带着微笑来到病房,为患者整理床单位,会阴擦洗,剪指甲,协助翻身,进行各种治疗及护理。责任组长负责本组危重病人的护理及治疗,同时检查和指导责任护士的工作。通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加强了护士的责任心,使孕产妇从入院到出院随时能找到自己的护士,人人树立“我的患者,我的护士”理念。

新生儿的抵抗力差,而不注意手部卫生很容易导致新生儿腹泻及皮肤感染等多种疾病,因此我们采用多种形式向产妇及家属宣传洗手的重要性,在每个病房的洗手间张贴“六部洗手法”的图片,责任护士反复宣传洗手的重要性,并亲自示范洗手的正确方法及步骤,使患者及其家属能理解并遵照执行。通过一系列措施,减少了新生儿腹泻及皮肤感染的发生率。

为了促进新生儿身心健康发育,责任护士将新生儿抚触搬到了产妇身边,我们将每日一次的新生儿抚触,改成一日两次,并将抚触地点由新生儿洗澡间迁到了产妇身边,使产妇及家属更直观地学习了新生儿抚触的手法,在责任护士细心地指导下,产妇及家属学会了新生儿抚触的方法,掌握了抚触的时机、力道以及注意事项,并学会了脐部护理,这样,既促进了新生儿身心健康的发育,又增加了产妇与新生儿沟通的乐趣。

我们建立了产科“qq群”,使孕产妇从怀孕到产后,都有专业人员给予专业的指导,同时也为孕产妇提供了交流的平台,让大家从素未相识变成了朋友。

现在护理文书和交班报告都简化了,将护士的时间都还给了病人,使护士有更多时间留在患者身边。我们为患者创造较以往更加舒适的环境,随处可见的笑脸,使孕产妇对护士的信任度增加,愿意与护士交流,护士能及时掌握所负责孕产妇的病情及心里变化,及时给予治疗、解释、安慰和鼓励。孕产妇身心舒适,依从性提高,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及护理活动,使医患关系和谐。

优质护理让护士不再机械的执行医嘱,开始主动思考怎样更好的为患者服务。我们让病房更加安静整洁,让孕产妇身心愉快,从而使自然分娩率提高,促进了产后康复,而我们的服务也多次受到产妇及家属的表扬,在大家的口耳相传下,我们的病床使用率上升了,经济效益也得到了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让更多的孕产妇收到更优质的服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突出扶贫特性,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权责明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及后续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摸清资产底数建立台账,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分类管理,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辉效益。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突出益贫特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原则上下放到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充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充分调动村级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2.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根据资产属性不同,公益性资产遵循“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经营性资产遵循“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到户类项目资产遵循“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对扶贫资产进行日常管护。按资金来源,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3.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在权属明晰化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时做好移交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4.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四)资产管理范围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通村通组路及产业路等财政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资金到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一)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遵循“谁主管、谁排查”的原则,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镇(乡、街道),结合本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应统计尽统计,确保2021年11月30日前全面摸底排查完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投入扶贫建设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分类管理。其中衔接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项目资产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清理排查;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项目资产由资金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地方债券资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清理排查,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资产由区生态移民局负责清理排查;通村通组路及产业路等财政贴息资金项目资产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清理排查;农村饮水安全资金项目资产由区水务局负责清理排查;教育扶贫资金项目资产由区教育局负责清理排查;医疗扶贫资金项目资产由区卫健局负责清理排查;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供电、能源等其他渠道投入脱贫攻坚资金项目资产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排查。  

1.经营性资产主要摸排农林业产业基地、农业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扶贫服务设施、经营性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到户类资产主要摸排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的种养殖产业基地、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等,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项目资产权属和移交。结合农村集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资金、谁移交、谁确权”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进行确权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监督权等。对易持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1.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不用确权和移交,由农户自行管理。

2.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资金批复单位、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共同协商的原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3.经营性资产:一是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比例,由镇(乡、街道)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镇(乡、街道)政府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三是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投资比例界定或事先约定各村(社区)的所有权,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由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属于村集体的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资产所有权单位移交相关项目建设档案资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档案资料可由原项目实施单位保管,但要在移交清单中注明项目档案资料所在单位),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档案由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与资产所有权单位签订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填写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按照“区级统管、镇乡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区乡村振兴局负责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协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各项工作。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镇乡抓好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摸底、科学界定资产权属及移交,负责指导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进行资产信息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并将管理台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镇(乡、街道)负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负责担负起对确权到村(社区)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

(四)分类登记项目资产信息。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别分类登记造册(三本台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状况发生变动的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五)规范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后,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项目资产管护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1.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作用。

2.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未确权给村集体的,如农村教育、卫生健康、供电、文化广电旅游等设备设施,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管护力量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系统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其他未明确事项,可参照《钟山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意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可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乡、街道)政府或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并公示公告后,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通过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并报上级备案。区级统筹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由区级明确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部门经营,经营方案提请区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镇(乡、街道)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相关区直单位和镇(乡、街道)探索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入股参与“三变”运营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户资产性收益,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六)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功能,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和一分了之。属于村(社区)集体收益的,由村(社区)委会按照“村(社区)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的20%作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金,80%以上主要用于防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返贫致贫;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并结合个人家庭卫生、村庄整治等体现差异化分配,激励村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村(社区)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发放到户。属于镇(乡、街道)收益的,由镇(乡、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分配方案,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贵州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

(七)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社区)集休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社区)民主决策经镇(乡、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对以个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社区)集休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强化公示公告。区、镇(乡、街道)年终在区人民政府网站、镇(乡、街道)公示告栏上向社会公布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及财政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镇(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年终对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产业项目收益金扶持对象、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扶贫资产所在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对扶贫资产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村民对资产管护的自觉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镇(乡、街道)、区属平台公司和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把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实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部署落实。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导指导。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经营性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项目利益联结运行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工作的督导,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台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公示栏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市场经营主体要按照合同确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兑现分红资金、利息和租金。区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负责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兑现收益资金,未及时足额兑现收益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收回经营主体使用的扶贫资金,并追偿损失。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责令赔偿,并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后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安排部署。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安排部署、摸底排查、确权移交等阶段有序开展。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的清理排查和登记,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台账管理;12月31日前对摸底登记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分类,确定权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理顺各方关系。

(四)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每年向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篇典型事迹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向上推送和通过微信公众、媒体报道等方式,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良好氛围。

推荐产后大出血个案护理范文六

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脱贫攻坚期,我省投入各类资金实施大量扶贫项目,形成规模较大的扶贫项目资产,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摸清资产底数,明确权利主体,落实监督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出台我省《实施意见》。

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摸排、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全流程监督管理,防止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一是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稳妥推进项目资产权属界定。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三是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加强日常监管;村集体担负直接监管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规范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引导受益者参与管护;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可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五是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劳动致富。对无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给予救助扶持。村集体可提取部分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六是严格依规做好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县级政府成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的工作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摸清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是强化工作监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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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指示精神,坚持共同富裕、市场导向、依法依规、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精准把握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管护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稳定群众增收渠道,实现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和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着力提升扶贫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二条 扶贫资产范围。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驻村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和其它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分类。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特色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固定资产,以及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公厕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生产生活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资产清查

第四条 清查程序。扶贫项目资产清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开展,市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镇(街道)、村(社区)具体实施。根据扶贫资金流向,清查资金投入最终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摸清项目资产底数,由镇(街道)、村(社区)逐级建立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并审核确认后,报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

第五条 清查时间。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现有扶贫资产所有权认定及登记造册工作,所有扶贫资产运营管护到位,能稳定持续受益和发挥效能。

第六条 清查重点。项目资产清查的重点是非到户类资产。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产名称、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购建时间、确权情况、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工作成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每年第一季度应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情况进行清查,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础台账,办理项目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并上报市乡村振兴局。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七条  基本原则。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稳妥推动扶贫项目资产开展确权登记。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

第八条  分类确权。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由市政府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一)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参考目前的管理现状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市内跨镇(街道)、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资产权属可以按比例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镇(街道)、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

(二)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资产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不明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 时间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确权;新实施项目形成的帮扶资产,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将所形成的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给所属镇(街道)和村,资产逐个移交到村,建立移交清单。村委会根据资产移交清单,登记资产管理台账,同时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做好入账核算及登记工作。

第十条  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需在市、镇(街道)、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产权归属单位登记造册,市、镇(街道)、村三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第五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  分类管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指导村级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二)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制定管护流程,确保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其中,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环卫公厕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对管护人员开展绩效考评。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促进到户项目资产持续发挥帮扶效益。

第十二条  创新模式。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对特色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扶贫项目的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集中统一运营管护。

第十三条  管护经费。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负责落实,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基本原则。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程序规范。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行业主管及乡村振兴部门备案。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用途范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注重激发内生动力,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采取公益岗位、开展产业奖补、鼓励参加村级劳务等方式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劳动增收。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鼓励通过资产收益支持带贫机制健全、帮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发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处置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进行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十八条  处置程序。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  资产担保。原则上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确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产安全。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分工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处置等相关工作。市委农办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司其职。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市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理清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监督监管。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细则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后续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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