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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 订立销售合同(八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17:22:01 页码:13
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 订立销售合同(八篇)
2023-01-16 17:22:01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一

2、心情低落到极点,莫名其妙的起红疹子,抓的想发狂,大姨妈也不忘这时候造访,就连小腿也奇怪是疼了好几天,发烧头疼,不想上班,懒得说话,简直是想要一死百了了

3、同事中有做了十几年护士的自己还没想明白为什么做护士,却问我做了几年护士的为什么做护士。压力大得不到理解与关心的职业,道理大家都知道,却没辞职的勇气。听多了不想上班,想辞职,唯独没见那个真正辞职滴!

4、又到了起床困难的季节,又有了不想上班的念头!

5、突然之间厌倦了现在这样的生活不想上班,毫无目标的过着日子!!

6、一个人的时候就容易矫情,特别是下雨天,心情无处安放,做什么都没意思,不想睡觉,不想上班,不想……胸口没由来的堵得慌,但是又说不出具体烦什么

7、工作一久感觉好压抑啊,不想上班想出克玩啊,世界那么大,我还没怎么出过省啊

8、不想上班,——这是一个懒癌患者在温度骤降的寒冬早晨内心深处的全部渴望。

9、离上班时间越来越近,又不想上班了,好想这样一直玩下去,当一辈子小玩子

10、身心疲惫,没有动力。所以明天不想上班!休假!

11、错过一班车,就等下一班;一碗面没吃饱,就再吃一碗;今天不想上班,那就睡个懒觉。你看天气这么好,爱的人都还在,没什么大不了。

12、想买买买,浪浪浪,吃吃吃,喝喝喝,不想上课,不想上班,一点点的小满足总是在第二天起床之后被各种各样的烦心事整的一干二净,不想玩了,不想玩了

13、不想上班了!!!想出去转转。远点儿的。明儿就走的那种。

14、虽然吧我十分不想上班,可是战线太长,我闲得都快觉得自己无能了

15、每天都不想上班,但是不上班就没收入,怀念打工的日子,一天就是一天

16、一到冬天不想上班的症状就发作了,这是什么病?

17、下雨天,一点也不想上班~本来今天应该是在杭州睡懒觉吃外卖的啊~刚才我家小溜溜在动的时候发出了一点声音,类似啧的一声,不知道是不是大力吮了一下手指,感觉好可爱,第一次听到这样的声音~

18、干什么都没耐心,什么都不想干,突然就不想上班,想干点自己想干的,可是又不知道干什么,心里燥得很。

19、其实有点瞌睡了,但是又不好拒绝,自从回来银川饭局就好多,吃完饭还不够现在还要去看电影,真是有点晚了明天不想上班了

20、我也是粘着床就想睡,而且不想上班的主啊,这么冷,都快感冒了,喝了姜茶就不看书了吧…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二

1、人之初,性本善,不想上班怎么办。

2、上班是会呼吸的痛,他活在我身上每个角落。

3、正在循环播放《上班啦》……

4、我失恋了,什么心思都没有了,没有了斗志,不想上班,什么都不想去做了。

5、要不是为了生活谁想这么上班呢。打工人的泪黄河的水。

6、常常不想上班,也许太浮躁了吧!

7、上学是拿钱混日子,上班就是拿日子混钱了。

8、一下子从春天到冬天,冻手冻脚的,打工人真不想出门

9、天天想辞职,月月拿满勤(我本人)

10、成长就是你哪怕难过的快死掉了,但你第二天还是照常去上班。

11、有谁跟我一样想上学了不愿意工作。

12、人之初性本善,不想上班怎么办。

13、太冷了我真的不想上班了,只想当一条躺在暖灯下旋转的便利店烤肠。

14、一个星期总有那么六七天不想上班。

15、上班就像旧时代的婚姻,明明不幸福还要长相厮守。

16、明明可以靠颜值吃饭,偏偏却要工作,我是不知道明明是谁啦,反正我是偏偏。

17、什么叫万死不辞?就是每天被气死一万遍,依然不辞职。

18、好家伙,不想上班也得上。讨厌也要说,加油,打工人。

19、不想上班想旅游,去努巴尼开开车,去尼泊尔蹦个极什么的。

20、是我真的,爬不起来,尤其是突然降温之后,只想在家冬眠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三

1、一眨眼就假期就结束了,早知道就不眨眼了。

2、快乐的时光总是短暂。

3、糟糕!假期从我手中溜走了!

4、国庆只是短暂地爱了我一下。

5、祖国,你过农历生日吗?

6、糟糕!假期从我手中溜走了!

7、“这个国庆过得快乐吗”“只有快,没有乐”

8、再次声明,我本人一点都不想上学。

9、快乐供给已结束。

10、一想到上班,整个人心情都不好了

11、我的性格只适合放假,不适合上班

12、国庆可以再爱我一次吗

13、快乐的日子实在是太短暂了。

14、忙着可爱的假期就这么结束啦~

15、远赴学校鸿门宴,一睹老师凶险面。

16、国庆发胖,见者有份。

17、这个假期可爱了好几斤。

18、其实,我还可以再为国家庆祝几天、、、

19、求求祖国母亲天天过生日

20、可不可以续费假期

21、双十一能不能放14天?

22、我感觉我不适合上班,只适合放假。

23、国庆结束,收收心,准备迎接过年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四

目前,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4月28日公布,于20__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五

1.我挺憎恨工作的,浪费了我这么多年的青春

2.每天闹钟一响,脑子里就出现五百条请假理由,不想去上班,但没一条靠谱。

3.我们是来赚钱的,不是来效忠的,天底下的一切不过都是交易。

4.明明那么可爱,为什么还要上班?

5.种语言,汇成一句话,不想上班不想上班,不想上班。

6.每个月总有那么三十几天不想上班。

7.要是有钱吃饭谁又愿意顶着寒风去打工呢。

8.假期结束,继续搬砖。

9.我只是因为冬天不想从被窝里起来,只是简简单单想在被窝里赖着这一个理由就无数次想跟公司辞职的念头。

10.锄禾曰当午,上班好辛苦。上完一上午,还要上下午。不上没钱花,心里更痛苦。为了好日子,辛苦就辛苦。

11.早知道人间有上班这事,当我就不该下凡了。

12.每个月至少都有三十天不想上班。

13.小时候多好,哭完就睡,现在哭完还要上班。

14.当手里的活儿多到不知该从何下手时,我们就应该静下心来玩手机。

15.天天想辞职,月月拿满勤(我本人)

16.不是周一不想上班,是每天都不想上班。以前觉得只是单位的问题,现在想想即使换了个单位,也感觉还是不想上班

17.假期综合症,不知道要多长时间才能调节回来。

18.或许我该辞职了,根本就适应不了这工作。

19.不想上班,好奇爸妈是怎么坚持下来的?还得养娃…跪了。我养我自己都费劲。

20.世上最痛苦的事情就是上班,你每天都在抗拒,但是却每天都得做。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六

自从同志担任党的以来,党中央励精图治、攻坚克难,带领全党全国人民铁腕惩贪腐、重拳扫“四风”,随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党风政风明显好转,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立足本职,求真务实,拼搏奉献,做到日常工作敢负责、关键时刻敢担当,成为改革发展的领路人和主心骨。为此公墓和福利院联合党支部及时召开了“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动员会并现场作了《“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动员大会专题报告》,深入传达会党中央精神,及时把党的新思想、新论述、观点,扎扎实实落实到各层面,以积极的态度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为促进单位创新和发展作铺垫,但是通过自查我也有“为官不易”的消极思想,有“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的“懒政怠政”现象,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拷问。

一、遵守规矩,工作不够大胆。

作为公墓和福利院联合党支部的带头人、领路者,其责任不仅关乎每个党员及职工,更关乎的是公墓和福利院党组织发展。有时候党员缺少对现实情况的了解,缺乏对复杂局面的判断,看不清趋势,做不出决断。或是不愿负责,没有担当的勇气:“得罪人”的事不想干,“讨人嫌”的话不愿说,会亦步亦趋地守着“不出事”的逻辑,畏首畏尾地扮着“老好人”的角色,这就是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表现,不仅让人感觉不到奋勇前进的活力,还会成为单位发展的绊脚石。

二、提高敢于担当的能力和素质。

一名领导干部,如果没有科学决策的能力,没有抓落实的能力,没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如何能从容应对各种任务和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如何善于把握大局大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突出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我扪心自问觉得敢于担当的能力和素质有待提还有待于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关于群众教育路线的相关要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公墓和福利院党支部召开了“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问题专项整治和自查工作会,并争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克服以上思想和工作弊端,并制定以下措施以更好地完成工作的使命和责任。

三、转变思想模式,更新观念。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巩固工作中实践活动成果;要充分认识开展“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要明确目标、抓住重点、跟进安排,切实解决“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的要求上来,继续强化群众观念,继续推进整改落实,真正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通过开展“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凝聚各方面力量,切实好传达会议精神,结合党支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党支部办公室要继续履行职责,加强对党支部开展“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开展“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更加昂扬向上的锐气、敢于攻坚克难的精神、更加奋发有为的状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推动各项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四、完善责任体系,夯实思想基础。

“为官避事平生耻”,如果占着党和人民给予我们的位置,享受着国家的俸禄却不担当、不作为,就对不起一个人最基本的良心和职业操守。根据公墓和福利院联合党支部的发展重点工作、对岗位职责、承担的任务、工作的程序进行认真梳理,对号入座、找准责任,形成“一把手”带头负责、分管领导敢于负责、各党员干部和党员尽职尽责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事事有人管、项项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五、完善落实体系,营造干事氛围。

要加强工作谋划,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推动工作的新途径、新模式,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坚持领导班子分包机制,定期深入了解问题、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困难,确保党建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台账管理制,工作明确责任定出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六、完善查纠体系,健全保障机制。

组织公墓和福利院党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找准查实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不敢担当的具体表现,拉出详细清单,列出具体案例,形成具体处理意见。组成督查组,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模拟办事、深入走访等方式,深入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找线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五个一律免职”等规章制度,对在位不在岗、出工不出力等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按照党纪政纪要求严肃处理,让干部不敢懈怠、不敢渎职、不敢失责。

七、落实即查即改。

公墓和福利院联合党支部领导,有担当最可贵,能直面问题及时整改。报告中指出“对查找出的问题,不回避、不隐藏,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任何一种规范,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在运行的过程中肯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遇到问题不要紧,只要我们正视不足,虚心接受意见,并从“制上下功”,积极改进,促进制度的完善。真正形成让“为官者必有为”,“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者没有生存的空间和环境。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一个有为的领导,心中会永远装着党,不会被所谓“为官不易”,“为官求稳”的思想所蒙蔽、所牵绊。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七

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唯有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才能制约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 不能为。通过制约权力和惩治滥用权力行为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是监督和纪律的最主要功效。执纪监督的过程,就是规范行为的过程,就是纠偏补正的过程,就是侧重从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角度,强化正面教育,预警在先,对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通过严格制度规范约束让其“不能为”。 不敢为。执行纪律,案件查处要严,“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从事后查处的角度,加强反面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违法违纪的危害,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理念,通过强化警示作用使其“不敢为”。

不想为。“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首先从思想教育这个基础抓起,要加强党的纪律入手,要以三个“绝不允许”为标线,提前筑牢官员拒腐防变防线,才能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只有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境界、监督意识和纪律观念,通过增强自身“免疫力”促其“不想为”。

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习的重要讲话朝这一目标迈出的关键和坚实的一步。只有不断强化“不能为”的制度建设、“不敢为”的惩戒警示和“不想为”的素质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实做细,才能让反腐败工作更为持续深入,取得实效,确保实现干部清廉,政府清正、政治清明。

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感到,当前“为官不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有的在一个方面突出一些,有的三个方面兼而有之。

一是“不想为”。有些干部安于现状,看摊子、守位子,推着干、看着干,工作热情减弱,进取意识淡化;有的习惯于在办公室听汇报、看材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少,研究具体工作、具体问题少;特别是一些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觉得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愿再吃苦挨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二是“不会为”。有些干部一方面对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方式等新任务不熟悉、不学习、不钻研,开展工作不得要领、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在“擦边球”、“闯红灯”、搞规避变通、靠吃喝处感情、拉关系跑项目等传统打法不能用的情况下,新的办法不多、工作思路不宽,有的甚至束手无策。

三是“不敢为”。主要表现为“三怕”:一怕工作失误、冒风险。担心踩到红线、触犯规则,把“不出事”作为最大原则。二怕触及利益、得罪人。担心引火烧身、担心承担责任,畏首畏尾、缩手缩脚、患得患失。三怕媒体炒作、成热点。不善于、不习惯在媒体关注和公众监督下推进工作。

追根溯源,深入剖析“为官不为”问题的成因

“为官不为”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密切相关,是“四风”的综合反映。认真分析产生“为官不为”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理念信念不够坚定,党的宗旨意识淡化。无论哪种“为官不为”,归根结底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三观”改造没有做到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降低,对个人的荣辱得失看得重,对事业的兴衰成败看得淡。群众观念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没有真正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一些干部觉得要求严了、“束缚”多了,感叹工作越来越不好干、官越来越不好当,产生了明哲保身的错误思想,想当“老好人”“太平官”,不敢动真碰硬,遇到矛盾就绕,遇到问题就躲,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存在盲目攀比思想,比收入、比舒适、比待遇,导致心理失衡、行为失准、工作失职,不仅助长了奢靡之风、违反了纪律规定,而且意志消退、贻误了事业发展。有的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按部就班、求稳怕乱思想,害怕承担风险,不敢打破常规,导致一些工作没有实质性突破。

能力水平欠缺,没有干事创业的过硬本领。一些干部不是不想作为,而是存在“能力恐慌”“本领恐慌”,缺乏真本事、硬功夫,导致工作上力不从心。有的科学发展观树得不牢,发展理念和方式比较落后,没能随着形势发展需要自觉转变思想观念,在经济工作中更多沿用传统思维方式,采用市场经济的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有的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按规矩办事。有的“排斥”媒体,不善于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下工作。

对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把“改作风”和“敢担当”、把“干净”与“干事”人为对立起来。面对当前反腐高压态势和正风肃纪要求,一些干部感到被束缚了手脚,“规矩多了、什么也干不了”。其实,转变作风、提倡“干净”,是为了洗澡治病、轻装上阵,是为了更好地“干事”,不能拿大胆“干事”替“不干净”找理由,更不能以“干净”为“不干事”找借口。这种人为地把二者对立的思想,不仅是对使命职责的消极逃避,也是对改进作风的误解误读。

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干部“为官不为”

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为官不为”问题,我们在中央第六督导组和第七巡回督导组的指导下,坚持以解决思想问题为核心,以强化纪律约束为重点,以完善制度机制为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抓手,以营造良好环境为保障,深挖病根、找准病灶,综合施治、对症下药,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开展活动形成的优良作风转变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端正思想,引导为官有为。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干部思想上“贫血”、精神上“缺钙”、行动上“乏力”的问题,筑牢“为官有为”的思想基础。我们把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省委举办6期省管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轮训班,确定10个专题、开展讨论活动2700多场次。我们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这条红线贯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同时,组织开展向我省汪洋湖、翟树全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我们大力开展“狠抓落实年”活动,推动干部更加重落实、敢落实、善落实;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推动干部转变思维方式、转变工作模式。省委、省政府还要求把防汛抗洪、抗震抢险和灾后重建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考场,在重大灾难面前考出理想信念、为民宗旨和转作风、抓落实的实际成效。

打消顾虑,鼓励大胆作为。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干部作风有了明显改进,但个别干部在思想上也产生了一些错误认识,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我们着力消除“为官不易”的认识误区,切实向干部讲清楚,现在不让做的这些实际上都是党的宗旨、章程、原则、规定所不允许的,现在所做的只是正本清源。我们着力消除怕触红线的思想负担,明确提出克服“怕”字,核心是要按规矩办事,关键是要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的、符合改革方向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就大胆去做。我们着力消除畏难退缩的不良倾向,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敢于担当是干部的基本素质,体现干部的党性觉悟,引导干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去。

树立导向,指导正确作为。我们把树立正确导向作为推动干部“为官有为”的核心要务,着力引导干部行有所循、行有所止。为树立科学的工作导向,我们提出把全面改革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全力推动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五大发展”的工作思路。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们全面落实提出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提出突出选用“四种类型”干部,即突出选用党性强的干部、敢担当的干部、有本事的干部、有实绩的干部,引导各级干部改进作风、崇尚实干。为树立明晰的考评导向,我们改革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对市州、县域考核指标作了较大调整,减少发展速度和规模指标的权重,增加质量和效益指标的权重。

提高本领,促进善做善为。有本领才能有作为。我们紧密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突出干部履职尽责急需,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去年下半年以来,累计脱产培训党政干部16.9万人次,使他们不仅“为官有为”,而且“为官善为”,着力提高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联系服务群众和推动振兴发展的本领。

严肃问责,督促必须作为。对虽干事但不干净的要处理,对虽干净但不干事的也要问责。省委、省政府建立了黄牌警示台账制度和明察暗访制度。去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规定精神问题495起、处理600人;通过开展行政监察查办案件10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3人,追究违纪资金7202.4万元。我们还严肃查处去年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人,对89名干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对52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强化整改,纠正错误行为。解决“为官不为”,必须标本兼治,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攻克作风顽疾,树立正确的导向和风气。我们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分4个批次确定71个问题清单,开展了15项专项治理;第二批活动中,明确市县党委班子要着力解决7个方面重点问题、6个关注度高的共性问题,同时开展11个专项整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为官不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完善制度,规范从政行为。制度管长远、管根本,治本还要靠制度。我们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强化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等7个制度文件,就解决干部不作为、工作不落实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问责机制,逐步建立推动“为官有为”的长效机制。

营造氛围,倡导奋发有为。一个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对“有为”者是激励,对“不为”者是约束。教育实践活动中,省委和省级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带头深入查摆、带头认真整改。省委大力倡导和形成“清廉、敬业、和谐、务实、创新、学习”六种风气,并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从10个方面对弘扬新风正气提出了32条具体要求。为建设良好政治生态,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真正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疾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精选不想签订销售任务协议书范本八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 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购房人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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