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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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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优质8篇)
2023-11-20 12:52:08    小编:ZTFB

爱心是人类最宝贵的品质之一,它能够带来温暖和人类间的互助。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是每个职场人士都需要面对的挑战。请大家阅读以下精选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一

姓名:包秋娟系别:

会计系专业:会计(投资与管理)。

班级:理财2班。

尊敬的学院领导:

本人应聘与x单位,并与该单位达成就业实习意向,现申请到该单位进行就业实习。经家长同意,特向学院申请于20xx年7月x日离校前往x单位实习,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公司实习期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及各项安排,认真学习业务,不擅自提前结束实习,否则按有关程序自愿接受惩罚。

二、在实习期间,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发生工伤或其他各类事故,由自己负责。

三、在外实习期间,如违法、违纪、违规章、不服从管理、无法完成工作,或因身体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无法按xx届大专(高职)毕业生派遣(个人原因)等被单位退回,由自己负责。

四、按学院的要求,利用业余时间复习所学功课,按学院规定按时参加考试答辩等,如有成绩不合格,后果由个人负责。

申请人(签字):包秋娟家长签字:

学院领导签字:

20xx年5月24日。

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二

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23条,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月1日起实施。20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1.2016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6全文。

3.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2016。

4.2016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5.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2016。

6.201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文2016。

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2016。

9.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2016解读。

10.2016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11.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6全文【试行】。

12.201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13.7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最新修改实施。

14.201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全文】。

15.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6.2016年《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17.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1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

19.《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专家解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四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提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异常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___。

申请日期:____

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五

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中最大的那块蛋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5+1”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定期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享受地域。

新税法关于促进技术革新的优惠扩大了范围,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分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享受优惠。而以前,这种待遇只有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才有。

认定标准。

过去,企业申报高科技企业认证的口径相对宽松,一般由企业向地方的政府机构,如开发区的管委会等提出申请,经核定后由省、市级的科技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书,审批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

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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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七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高新企业用地申请书篇八

××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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