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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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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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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份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写总结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小编精选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有所启发。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一

应乙方的工作需要,向甲方提出安排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进行培训。为了安全有效实施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为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双方在签订培训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培训项目名称:

2.培训项目内容:

自年月日起开始至年月日止。

1.甲方对乙方培训人员有讲解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前教育的义务。2.甲方有权对乙方培训人员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方面的问题,有权向乙方提出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制止、罚款,甚至停止其培训并限期离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指派协助联系有关安全事宜。3.根据培训项目内容,甲方现场负责部门应对乙方做好现场安全的交底。如各类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培训区域附近建筑物或工作场所的特点、性质,并办理有关培训手续。

4.甲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培训的内容和活动区域,不得擅自调动乙方人员从事培训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

5.乙方在培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需甲方协助抢救时,甲方有尽力协助的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其它。

1.乙方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2.乙方在培训项目进行前,必须到安全科办理全体培训人员登记手续,领取出入证。3.乙方有责任向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在培训中有专人检查。

4.乙方在培训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卫、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违者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5.乙方人员进入甲方作业区域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作业区域、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设备、工具,如有违反,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6.乙方指定负责项目的安全工作。

7.乙方培训前确认培训现场处于安全状态,在培训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培训中遇到危险作业(起重、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厂内机动车、临时用。

电等)事先应向甲方(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乙方对危险性较大的培训项目,在培训前应开展事故预想活动,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10.乙方在培训期间因违章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和造成的双方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1.其它。

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安全科(签名)安全科(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二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保密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进入甲方_________岗位工作,并与甲方确定了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保密协议如下:

1、保密信息的保护。

乙方在此确认所有的保密信息为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不享有任何保密信息的外在的或固有的权益。乙方在此承诺,在此之后的任何时间,不把保密信息直接或间接地披露给或导致披露给任何个人或组织。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商务数据、市场数据、销售数据等)各种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销售模式、学术教学模式、产品开发模式等)各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规则、行政管理规则等)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2、专有开发权的保护

乙方对其在甲方在职期间所进行的与业务有关的所有专有开发均应予保密,上述专有开发成果均有甲方所有。乙方同意甲方采取所有措施在法律上实现或维护甲方在任何此类专有开发中的权益。

乙方承诺,不为自己或他人通过法律途径谋取在任何此类专有开发中的权益;若乙方通过法律或任何其它办法被赋予或获得在任何此类专有开发中的权益,乙方承诺立即将此权益完全并记过地转让给甲方。

3、同类业务竞争的限制

乙方必须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自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叁年内,遵守本协议签所有条款,不得从事与其在甲方工作时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亦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力的活动,更不许加入与甲方同行业、同领域、与甲方业务形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查,并向乙方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依法保留向聘用乙方的企业的追诉权。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三

《电机学》对于电力类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课程,它的教学内容覆盖了发、输、供、用电各环节的主要设备,是电力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知识。在电机学的教学过程中,电流和磁场的三维、时变与非线性的问题是我们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在本科学生的理解水平下,接受起来可能较为困难,而且缺少用以了解电机变压器基本结构及实际运行知识的实践环节,所以对电流与磁场的时空分布问题就更难理解。

华北电力大学的罗教授及其教学团队就提出了采用多媒体技术,动画可视化及人机交互,计算机模拟等多项技术,解决典型基本内容方面的难教难学的问题;并且通过课程改革及教学过程的改革,全面培养学生的能力和锻炼素质,尤其是培养创新能力。该团队创建了独具特色的电机学动画模型库,研制了有限元和状态方程求解可视化教学软件,为电机学的教学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于《电机学》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和理论也有了一定的掌握,对该课程的建设和改革情况有了一定的认识,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我也会继续研究和摸索相关的教学理论、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四

业无高卑志当坚,男儿有求安得闲。20xx年9月11日,教师节第二天,光彩人顾不得歇息,立马又进入了紧张的学习之中,全体教师进行了三节课的智慧教室及智慧课堂培训。

针对智慧教室hiteach系统的基本操作演练,培训主要从设计理念、智慧教室完整解决方案、hiteach互动教学系统三个方面进行。其中,重点对互动教学系统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从刚开始系统的打开一直到登陆、从系统的整体构架到细节探究,培训内容系统全面,培训过程生动有趣,现场气氛活跃异常。

培训刚开始,虽然系统出现了一点问题,但教师们都在耐心等待,丝毫没有不耐烦。在培训过程中,随着培训讲师的讲解,全体教师要么奋笔疾书、认真笔记,要么目不转睛、洗耳恭听,要么浓眉紧皱、低头沉思,遇到问题会积极作答,时不时还会就自己疑惑的地方进行提问,虚心求解,力求能够学懂、学会。

经过三节课的培训,全体教师对智慧教室hiteach系统已经能够熟练地运用,表现出了良好的学习能力,对于多媒体设备的运用能力又有所提高,对于课堂教学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对新时期课堂教学的特点又有了新的认识。

最后,顾建斌校长对于本次培训进行了总结。顾校长首先对教师们的学习热情和学习能力给予了肯定,对于教师们以往表现出来的优秀能力予以表扬。同时,对于智慧教室hiteach系统的'运用前景也进行了展望,全力支持学校课堂教育的发展,希望教师们能良好的运用智慧教室,为我校的教育发展再尽一份绵薄力,为学生的成长进步再添一道彩色光!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五

乙方:________学员。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范培训课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了以下协议:

一、学习周期:自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共计个月)。

二、学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权责:

1、甲方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以保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及教学质量。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服务。

3、甲方会为乙方建立学员跟踪档案以及时反馈学员学习状况。

六、乙方权责:

1、在有效学习期内,若乙方因私人原因不能来上课,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电话通知甲方即可)。若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按照原订教学计划而没有上的相应课时费用。

3、乙方务必保证按时按量的完成学习任务。

4、如果因为乙方之原因(如迟到,缺勤,没按时完成作业,电访反馈的效果不好)致使学习目的无法完成,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提供的内部教材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内部资料告知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

2、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的打印内容为准,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均视为无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法定监护人签字:

日期:日期: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的培训服务,参加项目(课程)的培训;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校教师和管理的人员,对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2、根据课程安排按时认真参加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提前请假;

3、爱护学校物品,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在培训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的培训内容、时间、方式等合同规定的内容。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提供的培训项目、教学课时、开课日期、结业日期、开设课程、学习形式、教学成果形式。

2、乙方根据教学需要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教学服务;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转让给其他培训机构或者交由其他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附则。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方缴费并签字后生效,至年月日培训结束时合同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员(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培训机构(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七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xx少儿英语

乙方:________学员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范培训课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了以下协议:

一、学习周期:自20 年 月 日到20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

二、学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权责:

1、甲方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以保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及教学质量。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服务。

3、甲方会为乙方建立学员跟踪档案以及时反馈学员学习状况。

四、乙方权责:

1、在有效学习期内,若乙方因私人原因不能来上课,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电话通知甲方即可)。若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按照原订教学计划而没有上的相应课时费用。

2、乙方务必保证按时按量的完成学习任务。

3、如果因为乙方之原因(如迟到,缺勤,没按时完成作业,电访反馈的效果不好)致使学习目的无法完成,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提供的.内部教材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内部资料告知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

五、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

2、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的打印内容为准,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均视为无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法定监护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八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二条合伙宗旨。

由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固定财产和管理优势,经营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通过合作合法经营,达到长远发展,有效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效益带来的利润,公司以品牌形式发展壮大。

第三条合伙经营的方式。

一、甲方以无形资产、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齐,用于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使用,由合伙负责人企业法人(甲方)统一保管。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四条合伙期限(五年为单位)。

第一个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每五年续签。

第五条工资分配、盈余与债务分担。

一、工资分配:

二、年底盈余分红:净利润总额—储备金(净利润x20%)—营业资金(净利润x60%)(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租金等为收入的净利润,净利润的20%作为公司的储备金,视为不动产,紧急情况可动用,但事后需补回原数;净利润的60%作为公司的营运资金,剩余的净利润的20%作为年底分红),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三、债务承担:如在合伙发展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合伙人的分红比例方式承担债务(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如发生合伙人不承担债务的,其合伙人应向鹤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自愿退伙与中途退伙。

一、自愿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一方自愿或合同终止,公司盈利20%储备金视为不动产,剩余80%盈利可分割。公司解散或结业,方可分割。

二、中途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如一方未到协议期限中途退出(协商退出、失去联络15天、丧失民事能力视为中途退出),公司收入净利润的20%继续作为公司的储备金,不可分割,仍归经营者所有,并相应地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余下净利润的80%各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分配所得(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公司只限一个董事(经理),执行并拥有公司所有事务决定权,资金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100万元内全权进行交易,超出此金额需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公司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销货物;

4、购买经营设备;

5、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力: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协议的约定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本公司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2倍归合伙人私自所得,造成公司形象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个人负全责,并全额进行赔偿;情节严重公司予以除名,立即解除合作关系,不予以利润分割。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坏本合伙企业形象、利益等活动。

第十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人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清算。

一、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

四、清偿后如有余,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分红比例办法进行分配;

五、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分红比例办法进行债务的分配进行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第十三条其他。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一份归公司存档;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

甲方: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

乙方:(参加俱乐部的所有成员)。

为保证参加俱乐部活动同学的人身安全,及俱乐部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各项责任以有利于各项安全事务的处理,本俱乐部拟制定安全责任书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提高自身素质、满足自身兴趣爱好为目的,始终把握安全第一,保证活动内容健康、合法。

2、乙方在参与本俱乐部前,应当认真阅读俱乐部的章程,熟悉自己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了解参加俱乐部活动的各种要求,配合俱乐部的所有工作,服从俱乐部负责人的安排,负责任地签署安全责任书。

3、乙方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具体活动前,应明确了解俱乐部活动方案(如训练计划,时间,地点,教练情况等),参加活动过程中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4、甲方组织举办各项活动时,应当仔细安排,安全执行。指导老师和活动负责人必须提前告知活动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认真监督活动执行,及时阻止会员各种危险动作和企图,尽力执行救助发生危险的会员各项义务。如因说明不清,监管不力或救助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的,指导老师和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在外招惹是非、聚众打架一旦发现,立即开除,不退还训练经费,事故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本俱乐部无关。

6、乙方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具体活动时:

(a)乙方参加技能训练课动作训练时,应当认真听取指导老师或训练负责人讲解训练要求、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并且在训练过程中严格按照老师或负责人的要求进行练习,不得擅自练习危险动作或动用危险器材。没有指导老师或负责人的同意下不得模拟实战,因不按要求私自练习不当动作且不听劝阻,造成自身或他人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b)乙方在训练课中与他人组合练习时,应把握为对方负责且为自己负责的思想,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训练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既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因违反训练要求而大意导致对方或自己受伤等危险后果的责任自负。

(c)乙方参加实战模拟练习或实战比赛时,以相互学习、交流为前提,应当穿戴好护具,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听从裁判的指令,保持冷静。若一方故意违规给对方造成的伤害,责任全部由造成伤害的一方承担。若一方无意违规给对方造成的伤害,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d)乙方参加器械练习时,应当首先明确了解待使用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同时在使用较危险器材时,应当报告指导老师或负责人并要求人员陪护。因私自动用器材或不按要求使用器材导致危险发生后果自负。

(e)乙方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外出比赛或活动时,应当事先明确了解活动内容(包括路线,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指导老师等),在活动过程中按要求集体行动,不得自行脱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队的要向指导老师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离队。未经批准私自行动的后果自负。

(f)乙方在俱乐部规定集体活动时间外自行组织训练及比赛,造成不良后果的与本俱乐部无关。

(g)俱乐部的跆拳道、武术是一项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可能发生,参加俱乐部跆拳道、武术学习的会员及同学须认同这点且完全自愿参加。

7、由于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俱乐部活动负责人、指导老师和同行者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俱乐部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俱乐部的任何一名会员都应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动则参加活动。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按照本协议规定区分各自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法规解决,凡报名参与并签署本协议的均视为接受本协议。

(a)训练中无特殊情况必须穿着统一的训练服。

(b)运动前充分热身,减少运动伤害的发生几率。

(c)运动中时刻保持自我防护意识。

(d)听从老师和负责人的指令,不擅自尝试危险动作。

(e)实战对抗必须穿戴全套护具(护头,牙套,拳击手套,护体,护裆,护腿等)。

(f)循序渐进,科学训练,不做超出自身能力之外的动作。

(g)不带伤带病训练,在身体不适时期可降低训练强度或停训。

凡参加俱乐部内及户外活动的会员及同学须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jl舞蹈俱乐部手执,本协议自签字开始后有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jl舞蹈俱乐部乙方:

责任人:责任人:

注:责任书一式2份,一份由甲方保存,一份由乙方留存。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02〕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 “××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02〕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三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范培训课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了以下协议: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以保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及教学质量。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服务。

3、甲方会为乙方建立学员跟踪档案以及时反馈学员学习状况。

1、在有效学习期内,若乙方因私人原因不能来上课,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电话通知甲方即可)。若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按照原订教学计划而没有上的相应课时费用。

3、乙方务必保证按时按量的完成学习任务。

4、如果因为乙方之原因(如迟到,缺勤,没按时完成作业,电访反馈的效果不好)致使学习目的无法完成,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提供的内部教材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内部资料告知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进行。

2、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的打印内容为准,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均视为无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法定监护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协议遵照以下条款进行:

一、合作宗旨:_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经营项目、场地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四、出资方式、期限。

(一)甲方以提供教室场地、教学教具、招收学员、广告宣传等方式出资、组织与乙方共同开办________特色班。乙方以提供师资力量、教学教具、学员考级等方式出资、组织与甲方共同开办________特色班。

(二)双方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签订。

(三)本合伙出资教学教具及相关设备,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六、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七、甲方职责。

(一)甲方负责宣传和学生的报名招生工作。

(二)甲方负责宣传材料制作,相关宣传材料需经乙方审议通过。

(三)甲方负责提供教学场地,缴纳场地租金。

八、乙方职责。

(一)乙方负责辅导学生的教学工作。

(二)乙方负责定期对辅导学生进行沟通回访。

(三)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宣传材料样本。

九、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造成其他投资人损失的,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违约损害赔偿金金额以守约方实际损失金额,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无法计算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为____万元人民币。

2、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____万元人民币的,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违约金。

(二)双方都具有过错的,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比例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十、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由甲、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并按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_____期间,除提交_____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协议义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五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培训机构。

故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转让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同意将其培训机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培训机构,包括该培训机构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乙方培训事务不懂之处予以帮助。

4、甲方务必确保水电费无拖欠及以前的学生无任何的遗留问题。若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应负解决的责任。

5、转让物品包括床、桌子10张、凳子20张、电磁炉、电饭锅等厨房用具。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将培训机构转让给乙方,其中包括四个半月房租费,三千六百元转让费和物品折价费两千元,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培训机构。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当日起两天内向甲方支付部分价款2000元,含房租费1000元和转让费1000元,余款分月付清,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3、房租费每个月八百元,暖气费每个月三百八十元,另水电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四、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二条所转让培训机构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已经保证有4人以上,一定会继续由我们进行辅导其他人意向很大,届时将其全部信息转让并帮助消除家长之疑虑。

五、乙方声明。

1、乙方自行承担培训机构的责任及义务。

2、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六、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按时支付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_________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若甲方违背条约规定,也将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和乙方保证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保证无虚言,一切由失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七、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

3、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培训机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受让方: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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