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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笔误更正申请书通用 补正判决书笔误用裁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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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笔误更正申请书通用 补正判决书笔误用裁定(3篇)
2023-01-16 18:33:02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判决笔误更正申请书通用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述事实,有 、 的询问笔录; 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一、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 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经济损失 万元。

三、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由被告永昌县种籽公司负担 元,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负担 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称:

粮作所当庭答辩称:

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永昌县种籽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二份证据:

1 、

2 、

在二审中提交了二份新证据:

1 、

2 、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询问证人赵金天其认可一审证据保全是在被控侵权地进行的保全,种植“金穗”种子的来源是永昌县种籽公司给的,其在二审的证言与一审中证言是一致的。

根据双方诉辩称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双方证据交换庭审质证,本案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永昌县种籽公司是否侵犯了粮作所享有的“郑单958 ”植物新品种权;原判认定的赔偿额是否有失客观公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事实清楚、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元由 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推荐判决笔误更正申请书通用二

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x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元,于x年x月x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8年 月 日

推荐判决笔误更正申请书通用三

上诉人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 县 乡 村。

法定代表人 ,主任。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被上诉人 县 乡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 ,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 县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 和薛 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 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民法典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被上诉人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典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民法典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民法典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典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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