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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调的请示函范文 调价函范文价格上涨格式(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19:28:12 页码:9
价格上调的请示函范文 调价函范文价格上涨格式(三篇)
2023-01-16 19:28:12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如何写价格上调的请示函范文(精)一

首先,要感激张总给了我一个锻炼自我的机会。翻译公司-----是我以前所没有接触过的行业,它对于我来说,是陌生又新鲜的,是在憧憬之余还感觉到神圣的地方。我对它的理解是:高不可攀,远不可及。仅有学识渊博,语言精通的人才能呆的地方。

刚开始的到来,让我感到太突然,自我一下子倒是理解不了,在刘姐和同事们的帮忙下我才慢慢适应。公司是刚成立的新公司,文员也不可能只是做文员的工作。这对于我来说是很具有挑战性的。还记得当同事已经打了好多通电话之后,我才敢打自我的第一通电话,当时拿电话的手都是颤抖的,心里竟然还在祈祷不要有人接电话。可是并不如我所愿,那边接起了电话,我一时之间竟不明白自我要说什么了:开始想好的那些话语都跑到了乌邦国。我就不明白自我是怎样结束的那次电话,到此刻想想,那时真的是很傻的。

做电话销售也可能是所有销售里最难,最具有挑战性的了;我又是一个死要面子的人,对于别人的拒绝总是很让我伤自尊。可是自我要是想迈过这个门槛,就必须要丢掉面子,面子虽然是自我的,可是别人给的。所以就想办法叫别人给自我面子,给自我业务了。说实话当时我是把自我看成被“逼”上梁山的好汉,每一天都在打电话,打好多的电话让自我遭受拒绝,学会承受。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的确是“认识”了几个不错的有意合作者(可是最近没有翻译业务)。

一段时间下来,我发想自我电话打得也不少,可是联系业务的很少,几乎没有。认真想想好像也不能说是自我的失误太大。人们原本就对电话销售很是反感,听到就挂:或者是很礼貌性的记个电话(真记没记谁也不明白)。打电话即丢面子,被拒绝,又让自我心理承受太多。于是我又在寻找别的思路-----网络。我们经常在网上,何不用网络联系呢都能让人们在紧张的工作中放松一下,聊上几句闲话,就很有可能聊出一些客户。这样,因为是网友,感觉很亲近,不会拒绝你,至少都会研究到你。经常在线,联系着又很方便,不用打电话,不用当着那么多同事的面讲价还价,显得自我很小气似的。讲价还价是一门艺术,不能没有耐性。此刻很多人爱还价,即便是价位很合理,处于习惯也会还价。无论双方谁说了一个价钱都想是让对方直接理解,电话会叫人没有什么缓冲的时间;而网络就不一样了,有缓冲的时间,又能用很简便的语气说话,让人很容易理解;即便是自我说话有所失误,在网络上容易解释,也容易叫对方理解,可是电话就不一样了,电话上人们往往喜欢得理不饶人。

于是我就改变了策略,在网络上找起了客户。你还真的别说,在网络上人们不但能理解;并且即使没有外语方面需要的,也会帮你介绍一些客户。交流着也简便多了,说话也方便,就像是和很熟的网友说话似的,人们都不介意。我很喜欢这样的交流方式。事实证明也是很有效果的,至少与电话销售相比较。

作为销售做事情必须要先做紧急重要的事情重点做,不太重要的又不紧急的事情大能够不做。最简单的能够用8020定律来说明,一般的销售的80%业绩是出于20%的单,所以抓住了重点和大头,达成目标的几率就大了,我们也能够用余世伟的“重要紧急”事情规划表来每一天提醒自我,这样的话不仅仅能把事情做到仅仅有条还能让自我的工作更加简便高效,可是我觉得自我做的不是很好,要做到可不是那么容易,销售的事情有时是突发的,随时需要应急处理,再说销售是没有固定程序做事,所以销售把握好重要事情做是十分重要的;

一、做销售除了必须要勤奋外,还要有耐心和恒心,不仅仅是对代理商还是客户,甚至是自我,都要相信坚持努力就必须能够会有收获,只是时间问题。我自我一向觉得很郁闷因为没有业绩,可是当主管告诉我他是在进了公司9个月后才出第一个单时我又对自我充满了信心,并且他还有2年的专业技术和3年的工作经验为基础呢!当然耐心和恒心不等同于混日子和等单,是要我们坚持坚持上进努力去达成甚至超越自我,即使你是很差的销售,可是只要你是一个肯努力的人你总有一天是会成功的,因为你已经具备的销售的基本素质;

二、做项目的话会遇到很多的客户,可是都是一样的解决办法:那就是先技术公关再进行商务公关,商务公关也就是回扣等问题,所以在报价的时候千万不要随便报,因为明价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东西,千万不能乱放,所以遇到用户或者代理商要价格时必须要懂得忽悠或者是转移话题,一般就给客户说:价格最终肯定不是问题,只要诚心合作!这和上头说的直接问用户问题是同一个道理,那就是你说了价格你就会在以后变的很被动,异常是当你还不了解情景的时候,而往往很多时候即使我们以为很了解情景了,可是事实上我们还是不是真的了解项目的真实情景,如果不说价格呢,大不了就被客户轰出去,可是一般很少遇到这样的客户,可是没乱说价格我们以后要开展工作就灵活多了,所以说:做项目价格很重要,千万不要乱放,如果还没把项目弄懂,放了价格那就是放屁,不仅仅有可能冲别人的单还有可能利润也做到还被人鄙视;

三、做项目的必须要坚持代理商和用户两条腿跑路,单靠代理商是太被动了,单靠行业用户太窄了,靠代理商时往往被代理商一句话就把你踢出局,所以一般情景下,必须要亲自去见用户,并且尽可能经过自我把用户搞定,这样的话你的主动性就大,把握住项目的成功率就高,同时代理商换品牌的机会也小,如果公司有条件自我又懂技术的话还要坚持去给代理商培训产品和销售引导,仅有他们被你洗脑了,他们推的产品一般思维模式才会跟着你走,这样的话你为别人做嫁衣的机会也不会那么的大;

四、如果你想成为一个销售高手,那请你以后说话要抓住重点,要在和客户沟通了5句话后就明白客户是一个怎样样的人,需要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应对和今日这次沟通应当说什么样的话、甚至是他关注什么、想要什么、背景和个人情景如何等,俗话说饭能够乱吃,可是话不能乱说就是这个道理,去到了客户那我们一般就是一个倾听者,并且是做一个客户喜欢的倾听者,因为倾听我们能够了解用户的真实现状,了解清楚后我们才能分析出较真实的需求,如果能让客户一吐为快又透露给我们所需的信息的交流那是比较成功的;

五、如果是做项目的话必须要记住每次和用户沟通的几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是否有预算项目几时做项目的使用者、决策者、内部关系是什么还有竞争对手是谁项目的执行流程是怎样样的客户好的代理商关系是谁客户的个人情景和背景等,可是这些资料也许不是一次或者两次就能了解清楚,有时需要坚持去沟通,不要胆怯和没害怕被拒绝、正面不行侧面来、一处不通多处下手。还有一些话不是能在客户办公室能说,那就必须要想办法,或者采取用诚心打动客户,必须把客户约出来谈,只要客户不直接把你轰出去机会就必须有,异常是有时约客户必须要先问他说话是否方便说话时间是否方便暗示下,如果能够的话呢尽量在平时他适当休息时间多打打电话撤撤蛋,在那时客户的心境较好和没那么大的戒备心里,成功预约机会大点,并且在那时一般要说什么话也都较方便、沟通问题也较高效。如果客户拒绝你没关系,可是必须要坚持约,有的客户能够采取霸王硬上弓解决,比如直接到了楼下才打电话说要上来或者直接冲到他领导上头去给他看看,以及即使他说没时间还去他单位门口等他多样的方式;十七、你必须在客户面前说该说的话,杜绝说不该说的话,异常是当客户问到你一些技术性问题时你回答的语气必须必须要坚决,可是不懂

的你能够忽悠过去或者直接告诉客户这个问题你也不懂,待咨询了以后再回答(这样的话其实又产生了一次新的沟通机会),可是一说出去必须要兑现,客户总是记得你不好的地方,没有侥幸,在饭桌上谈话尽量等对方多喝点酒,必须要在能称兄道弟后才谈正事,要不可能收获不大或者收获的信息不准,对口才好可是不注意说话的兄弟包括我自我奉劝一句:口才好是优点也是缺点。

成长,从我的销售路开始。

从南昌来到广州,从学校走上工作岗位,从广州的一家销售公司走向自我成长的开始。因为做了销售,让我明白一个人无论做任何事情,自我不去努力,不去付出,不可能成功。去做任何一件事情,不去用心,你是绝对不可能做得更好。

自从我踏上了销售之后,我的改变虽然自我没有什么太多的感觉,可是从我的身边同事和同学还是有些发现。因为自我成长提高了……

首先:和以前相比我的自信心变强。一个优秀的人,往往给你一眼的感觉就是他十分的有自信。自信是你成功的第一步。异常是对于一个销售人员来说,必须要相信自我的潜能。并不是说每个人刚开始做会做得很好,可是每个人都要相信自我的潜能,因为大多数人只发挥了自我的百分之十的潜力。这就是说,在我们的身上还有巨大的潜能没有发挥出来。“所谓本事,从某种意义讲只可是是一种心理状态,能够做多少,取决于你想做多少,你是你认为的那种人。”

其二:目标十分明确。自我在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能有一个很好的标准去做。这是我以前从来都没有的感受到的。因为你有了一个十分坚定的目标,你才会不抛弃你的信念,不放弃你的努力。在取得成功的道路上,有风有雨、有曲折有坎坷,许多人会半途而废。仅有那些坚持下去的人,目标明确的,才会看到终点的美丽。

第三:自我做事情的进取性和主动性强烈。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每一天都要去做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多拜访一次客户,多打一通电话,多去评价一天的工作等,销量的提升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最终,其实我自我认为;成功只是把一件事情做对,而成长则是本事的提升。成功并不必须能让你成长,但销售人员要能成才,就必须不断地成长。

如何写价格上调的请示函范文(精)二

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定和世界和平,因此各国都极为重视和关注粮食的生产、储备和安全问题。近期,受全球气候因素等导致的产量下降和需求强劲的影响,国际粮食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目前,粮食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发出“粮价继续上涨会引发战争”的警告。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春季年会上,“新的粮食和农业危机正在形成”已成为共识。世界粮食计划署负责人表示,粮价上涨是一场“无声的海啸”,正引发二战以来首次全球粮食危机,已威胁到全球20__万贫困儿童,使一亿多人陷入贫困中。这场危机使世界粮食计划署“面临成立45年来最大的挑战”。

与国际粮食“吃紧”形成对比,粮食自给率十年保持在95%的中国显得“从容”许多。国内粮价上涨表现出温和性、结构性和可控性等特点。这显示,从目前来看,迄今国际粮价飞涨尚未对我国粮食安全产生明显冲击。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粮食市场价格不可能完全不受世界形势影响。那么,世界粮食价格的大幅上涨对我国及湖南到底有哪些影响?影响程度如何?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粮食供求、价格走势状况

目前,世界粮食供应形势异常吃紧,价格屡创历史新高;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粮食生产,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确保了粮食连续四年增产。

(一)世界粮食供求及价格形势

1、世界粮食供应形势异常吃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产不足销状况未改变。20__年世界粮食总产量为20.75亿吨,比上年增长4.6%,总消量为20.98亿吨,产不足销。

二是粮食产量的上升空间不大。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的研究结果显示,即使粮价上升10%,产量也只会上升1%2%。除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欧盟仍有少量增产空间外,其它国家要提高粮食产量都将面对过度开发农田、使用转基因技术等具有争议性问题,供给增长缓慢形势短期难以改变。

三是粮食库存降至历史最低点。世界粮食产量在近8年中有7年低于消量,供求缺口由库存弥补,导致粮食库存降至历史新低,目前仅能满足54天全球消费,全球粮食库存已达到30年来最低点。

四是全球变暖、自然灾害增加,严重威胁粮食生产。一些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同时出现的气候异常现象,已严重地威胁到粮食的生产。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近些年全球气候异常,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将增加对全球农业生产的威胁程度。

2、国际市场粮食价格创历史新高

在气候变化和农民改种能源作物的影响下,泰国、越南、印度、埃及等大米输出国近几个月限制大米出口以保证本国供应。3月份国际市场大米价格继续大幅上升,离岸价格由月初每吨467美元上涨至月底的608美元,尤其3月27日泰国大米出口报价比上日暴涨30%,创下20年来的新高。全月平均,泰国大米(含碎10%)离岸价为每吨530.9美元(约合人民币每吨3716元),比上月上升21.1%。

如何写价格上调的请示函范文(精)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__〕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20__年4月15日

附件: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 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 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价格认定人员的指派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决定。

第四节 实物查验或者勘验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

第十九条 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或者勘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或者勘验。

第二十条 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查验或者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或者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或者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五节 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听取意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听取意见记录上载明情况,听取意见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六节 市场调查

第二十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场调查记录应当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未签字的,调查人应当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或者向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市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七节 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测算说明。

第三十一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四)价格认定结论;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节 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第三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体审议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记录集体审议内容。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载明情况,集体审议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九节 签发及文书制作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第十节 送达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提出机关。

直接送达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数。

邮寄送达的,应当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提出机关寄回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应当在邮寄凭证上记明情况,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邮寄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将反映价格认定全过程的各种资料和文书整理归档,并统一保管。

归档资料和文书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单;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三)签发单;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

(五)实物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及相关资料;

(六)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测算说明;

(八)送达回证;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节 价格认定的中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四十条 价格认定中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恢复价格认定。

第十二节 价格认定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价格认定终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

第一节 复核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经提出机关提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

提出机关提出复核时,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二节 复核的受理

第四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复核。

不予受理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得受理复核: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的;

(三)申请复核的价格认定事项中,价格认定标的、基准日或者价格内涵与原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且提出机关又不能明确的;

(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的;

(六)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复核后,应当及时告知原价格认定机构。原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供原价格认定档案。

第四十九条 提出机关有确切证据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进行最终复核: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节 复核范围

第五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提出机关提出的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复核。

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节 复核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后,认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应当作出新的价格认定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制作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二)复核过程要述;

(三)复核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抄送原价格认定机构。

第五节 复核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原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价格认定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章 价格认定方法

第五十八条 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标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目的及取得的相关资料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进行价格认定。

第五十九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市场法的适用条件:

(一)交易市场发育充分;

(二)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到。

第六十条 成本法是指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按照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一)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

(二)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第六十一条 收益法是指将价格认定标的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适用条件:

(一)价格认定标的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二)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三)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第六十二条 专家咨询法是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所收集到的有关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方法。专家咨询法的适用条件:

(一)价格认定标的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不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价格认定资料应当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归档。

第六十五条 归档的各种价格认定资料,应当编写档案索引,并按价格认定项目分别立卷归档,以一定顺序编号存放。

第六十六条 价格认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管期限届满,价格认定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继续保管。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第六十七条 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价格认定工作档案。提出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需了解价格认定情况的,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保密事项的,查阅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价格认定工作档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编造清册,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价格认定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__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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