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汇总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07:30:25 页码:12
2023年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汇总17篇)
2023-11-23 07:30:25    小编:ZTFB

星星和星座是天文学中的基本概念,了解它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观测和认识宇宙。写总结可以参考他人的经验和方法,但更重要的是发展自己的独立思考和总结能力。总结范文中的精彩观点和独到见解,能够帮助我们思考问题的角度。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一

第三十五条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实施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设施,并具备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办公条件;。

(五)其他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三

第五十一条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废物原料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规定的区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物属于废物原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检验检疫,依据有关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规定对进口废船舶和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免于提交《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和《装前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证书的电子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除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外,本办法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七条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上岗资格。

从事注册登记评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相应资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业务需要和现场评审工作的实际需求,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五

第二十九条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六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检验或者鉴别期间,海关不接受企业担保放行的申请。对货物在检验或者鉴别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行承担。

本条所涉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应当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进口者或者承运人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

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三十条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口岸海关会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者或者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

第三十一条对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对委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扣除处理费用后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交由海关上缴国库。各级海关未经批准,不得拍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海关应当将退运等后续处理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第三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处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进口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四)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时,有关单位应当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申请检验检疫。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其在境内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免于提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第四十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第四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验。海关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区时须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进口固体废物名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进口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超过3个月怠于履行退运义务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进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五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四条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七

对公司办公、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能合理合法处理,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2.范围。

适用公司内产生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3.引用文件和定义。

4.职责。

4.1公司后勤部决定垃圾堆放点。

4.2废物产生部门负责做好废弃物的分类及堆放到指定的相应垃圾堆放点。

4.3办公过程中、生活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后勤部负责垃圾堆场管理和定期清运。

5管理内容。

5.1来源和说明。

5.1.1办公生活废弃物:办公生活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5.1.2资源废弃物: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或可循环使用废弃物,如包装袋、纸箱、废铁、报废品、废玻璃、废纸等。

5.1.3一般废弃物: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固体废弃物,如包装纸箱、编织袋、废纸等。

5.1.4危险废弃物:制造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如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油、废墨盒、含油废抹布、溶剂等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中有登录的废弃物。

5.2收集和储放。

5.2.1公司下班后,各生产部门负责将自身产生的废弃物收集分类,储放到公司内指定地点。

5.2.2危险废弃物的堆放点,要考虑防雨、防火、防泄漏、通风等措施,并做好危险、废弃标记,危险清运管理人员需经过培训后,了解危险废弃物的特性,做到自我保护。

5.3处置。

5.3.1废弃物的处置必须委托有关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合法回收,若是私人清运,要与承包清运人签订废弃物处置保证书,说明废弃物流向,以避免污染环境。

5.3.2在废弃物清运时,在填写废弃物清运时,要填写《废弃物清运处理记录表》、出门证。

5.3.4生产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各类废弃物的储放情况。

5.4异常处理。

5.4.1各类废弃物的储放区位置进行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若有异常则要依据《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4.2当废弃物的产生量较多时,由责任部门通知有关方面清运。

6.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记录。

废弃物处理统计表(一般废弃物)。

废弃物处理统计表(危险废弃物)。

分类示例处理方法废弃场所。

危险废弃物。

生产废弃物。

1.废纸、废纸隔板、废商标、废报纸、废杂志等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纸皮区。

2.废白纸、打印废纸、废玻璃等再利用(委托外部)。

5.橡胶类:废轮胎、废橡胶物品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橡胶品区。

6.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片、电脑保护屏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玻璃品区。

7.木材:木箱、木条回收处理(委托外部)垃圾场木材区。

9.食堂泔脚水(委托外部)。

说明:以上所列物品均指不可用之废弃物品。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八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3.2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废弃物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见表1〕。

4.2.2各单位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各单位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废物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1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各单位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见表3)。

4.3.3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或划定存放区域,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各单位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2《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九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适用范围。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2各科室和单位负责本科室和单位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1.1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弃油杂质、擦油布、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4.1.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1管理处机关和各单位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a)产生废油的部门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

过滤器更换下来的滤芯应放在密闭的箱内。

c)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弃物场所。

e)废弃灯管、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购买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a)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4.3.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沥清、涂料、油漆由养护科负责在协议或合同上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要求。在施工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废弃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墨盒、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其它有害废物,由办公室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参见4.3.3)。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3.3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可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由管理处办公室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办公室和各单位应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明、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c)办公室和各单位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4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中。

4.4办公室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记录。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

第三十九条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

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利用单位。

第四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

(三)对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需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废物原料,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发布c类预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预警有效期内密切关注预警货物及其承载工具的动向,对触发c类预警的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第四十三条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四十四条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后重新取得注册登记的。

第四十五条国内收货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180日的`全数检验:

(二)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一

第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十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收货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二)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二

导语: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应的办理程序及报关规范吧。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不论以何种方式例如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5.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2011年新增)

单选题(05年考题)

下列进口的废物中,可以申请转关运输的是:

a. 木制品废料

b. 废纸

c. 废电机、电器产品

d. 纺织品废物

答案:b

单选题(06年考题)

下列关于废物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b. 存入保税仓库的废物必须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

c.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

答案:a

判断题(07年考题)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均应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答案:对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三

第四十六条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进口废物原料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四)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单位的;。

(四)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五)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弄虚作假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五十条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六

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报关员复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仅供大家参考。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不论以何种方式例如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5.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下列进口的废物中,可以申请转关运输的是:

a. 木制品废料

b. 废纸

c. 废电机、电器产品

d. 纺织品废物

答案:b

下列关于废物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b. 存入保税仓库的废物必须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

c.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

答案:a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均应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答案:对

 

固体废物进口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七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